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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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化肥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合)肥料、磷肥(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有机肥料。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结论表述、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5063-2009《复混化肥(复合化肥)》GB /T21633-2008《掺混肥料》GB/T 10510-2007《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GB/T10205-2009《磷酸一铵、磷酸二铵》NY525-2012《有机肥料》NY884-2012《生物有机肥》GB/T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依照2.2条款中的种类划分,应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按照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进行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化肥每种规格型号应抽取4kg样品,其中 2kg用于检验,另外2kg作为备样。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生产领域抽样时,原则上在同一个抽检单位(被委托方)可抽取不超过3个生产单位(委托方)的产品,每个生产单位仅抽取1个型号规格产品。

2020陕西省复混肥及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陕西省复混肥及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陕西省复混肥及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样方法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十二个月以内(由抽样机构到企业抽样日期倒推)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扑克牌法产生。

2 检验依据表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项目表2 掺混肥料检验项目表3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检验项目表4过磷酸钙检验项目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GB/T 20413-2017 过磷酸钙GB/T 10205-2009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化肥监督抽查细则

化肥监督抽查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种类复混肥料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3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3.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T 8571 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17767.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总氮含量GB/T 17767.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 抽样方法4. 1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

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4. 2 抽样基数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按就高原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的产品。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表1 执行GB/T 15063-2009标准产品检验项目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8572-2010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2017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GB/T 8574-2010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经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2020陕西省有机肥及微生物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陕西省有机肥及微生物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5陕西省有机肥及微生物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样方法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十二个月以内(由抽样机构到企业抽样日期倒推)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扑克牌法产生。

2 检验依据表1 有机肥料检验项目表2生物有机肥检验项目表3复合微生物肥料检验项目表4农用微生物菌剂检验项目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NY 525-2012 有机肥料NY 884-2012 生物有机肥NY/T 798-2015 复合微生物肥料GB20287-2006 农用微生物菌剂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及农用微生物菌剂在产品的pH、水分检测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而其他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产品。

有机肥料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复合肥料是由多种不同的营养元素(如氮、磷、钾等)混合而成的肥料,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中。

为了确保市场上复合肥料产品的质量安全,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必不可少。

以下为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一般框架,供参考。

一、监督抽查的目的和任务1.目的: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农业生产的稳定,确保市场上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的安全。

2.任务:通过市级监督抽查,检验复合肥料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提高复合肥料产品的质量水平。

二、监督抽查的内容和范围1.内容:抽查复合肥料产品的化学成分、营养元素含量、外观质量等方面的指标。

2.范围:市级监督抽查对市场上销售的各类复合肥料产品进行抽查,并依据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历史质量问题等指标选取抽查对象。

三、监督抽查的方式和程序1.抽样方式:采用随机抽样的原则,保障抽样的公正性和随机性。

2.抽查程序:(1)确定抽查对象:依据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历史质量问题等指标选择抽查对象。

(2)确定抽查指标和方法:明确复合肥料产品的抽查指标和检测方法。

(3)制定抽查计划:根据抽查对象和抽查指标,编制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时间、地点和数量。

(4)实施抽查: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抽查工作,采集样品进行检测。

(5)检测分析:将采集的样品送往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和分析。

(6)结果评价和处理:根据检测结果评价抽查对象的质量状况,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监督抽查的评价和处理1.评价:根据抽查结果,评价复合肥料产品的质量状况。

2.处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复合肥料产品,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产、罚款、撤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五、监督抽查的结果公示和信息发布1.结果公示:及时将抽查结果进行公示,让消费者了解复合肥料产品的质量状况。

2.信息发布:将抽查结果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包括官方网站、媒体等,提高公众对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的关注度。

六、监督抽查的频次和效果评估1.频次:市级监督抽查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农业生产季节的变化,合理确定抽查的频次。

有机类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有机类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有机类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有机类肥料作为一种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资料,越来越受到农民和农业生产者的青睐。

然而,由于其市场监管工作不到位,有机类肥料市场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质量不稳定、质量标准执行不严格等。

为了加强有机类肥料产品质量监督,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我国需要制定有机类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监督抽查机构:建立专门的有机类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机构,加强对有机肥料的检验、抽查和监管工作,确保抽查的公正、客观和可靠。

3.抽查标准:制定统一的有机类肥料产品抽查标准,包括有机质含量、营养元素含量、微量元素含量、重金属含量等指标。

抽查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抽查方法: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有机类肥料产品的抽查,确保抽样的公正、客观和真实可靠。

抽查样品应充分代表市场上不同品牌、规格和批次的有机肥料产品。

5.抽查结果公示:有机类肥料产品的抽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并及时通报相关企业和市场,强化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和自律意识,提高有机肥料市场的竞争环境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6.违规惩罚措施:对于抽查发现有机类肥料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规的企业进行严厉制裁。

7.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的有机类肥料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对监督抽查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指导。

加大对有机肥料生产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其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

通过完善有机类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可以加强对有机类肥料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有机肥料市场的竞争环境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能够提高消费者对有机类肥料产品的信任度,促进有机肥料行业的健康发展。

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样方法在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袋装产品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等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大于512袋时,按公式3×3N(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包装规格不大于50kg时,按照表1或公式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取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kg。

包装规格大于50kg时,按表1或公式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取样器分别从包装袋上开口中心位置垂直向下、向左、向右三个方向插入至袋的3/4处取样,每袋取出不少于3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合并样品量不少于2kg,缩分至1kg,其中0.5kg作为检验样品0.5kg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表2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检验项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本次抽查商品未发现不合格项目;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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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有机肥料抽样时,将样品缩分至约2kg,分装于3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每份样品重量不少于600g。

2份作为检验样品,另1份作为备用样品。

其它肥料产品抽样时,将样品缩分至约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

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产品名称、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表1-表8。

16 微量元素含量NY/T1107-2020
注:单一中、微量元素出实测值,不做判定。

检舱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跄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535-2020肥料级硫酸铁
GB/T2440-2017尿素
GB/T15063-2020复XX料
GB/T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20406-2017农业用硫酸钾
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
NY/T525-2021有机肥料
NY/T1107-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
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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