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红线管理的基本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二级生态红线使用规定

二级生态红线使用规定重点生态功能区:指生态系统十分重要,关系全国或区域生态安全,生态系统有所退化,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主要类型包括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区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区。
生态敏感区:指对外界干扰和环境变化具有特殊敏感性或潜在自然灾害影响,极易受到人为的不当开发活动影响而产生负面生态效应的区域。
生态脆弱区:指生态系统组成结构稳定性较差,抵抗外在干扰和维持自身稳定的能力较弱,易于发生生态退化且难以自我修复的区域。
禁止开发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生态安全:指在国家或区域尺度上,生态系统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格局稳定,并能够为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供生态服务的状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态保护红线的基本特征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其属性特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生态保护的关键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是维系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是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生态区域。
(2)空间不可替代性:生态保护红线具有显著的区域特定性,其保护对象和空间边界相对固定。
(3)经济社会支撑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最终目标是在保护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的同时,实现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支撑作用。
(4)管理严格性:生态保护红线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空间保护线,应实施最为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理措施。
(5)生态安全格局的基础框架:生态保护红线区是保障国家和地方生态安全的基本空间要素,是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关键组分。
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须依据生态服务功能类型和管理严格程度实施分类分区管理,做到“一线一策”。
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应满足以下管控要求:(1)性质不转换: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自然生态用地不可转换为非生态用地,生态保护的主体对象保持相对稳定。
(2)功能不降低: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功能能够持续稳定发挥,退化生态系统功能得到不断改善。
生态红线和湖泊蓝线的管理要求

生态红线和湖泊蓝线的管理要求要说到“生态红线”和“湖泊蓝线”,这俩名字听起来有点抽象,搞得大家一头雾水。
啥是生态红线啊?啥是湖泊蓝线啊?说白了,它们就是为了保护咱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让地球母亲不至于被我们搞得太“伤痕累累”而设立的“禁区”。
简单点儿说,红线是告诉咱们,这块地方不能动,是必须保护的;蓝线嘛,则是跟水有关的,保护水源、保护湖泊不被污染、滥用。
你要问,这俩线真能管住我们吗?咋说呢,现在可不是过去了。
咱们是活在一个“环保大环境”的时代,啥都有标准,啥都有规定,就连我们的家园也得按规矩来。
生态红线,顾名思义,就是给生态环境划定个“红色警戒线”。
这条红线一旦划定,那就意味着,这地方的生态环境是极其宝贵的,不能随便破坏。
比如森林、湿地、草原这些地方,一旦被圈入生态红线,那可就意味着“不要碰”,一旦破坏,后果可不是一般严重。
说白了,就是给咱们人类设置了一个“止步”的标志,咱们的生产、建设活动不能超越这个线,得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说到湖泊蓝线,那就更简单了。
湖泊,咱们知道,水是生命的源泉。
没有水,哪儿来的生物?咱们要喝水、要洗澡、要灌溉,都得依靠湖泊、江河,甚至是地下水。
所以,湖泊蓝线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这些水源,避免湖泊被污染、被滥用。
你想想看,如果这些湖泊成了垃圾场,成了排污口,那还能喝上水、洗上澡吗?更别提生态平衡了。
所以,湖泊蓝线其实就是告诉我们,咱们要爱护这些水源,不得随便破坏。
这红线蓝线看似简单,但落实起来可不容易。
谁来划定这些线?环保部门?相关部门?地方自治?这些问题都得解决好。
还得对各类破坏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
否则,环保法规再好,如果没人去执行,纸上谈兵,那就什么也改变不了。
你别小看这些划定出来的红线蓝线,它们可是有“杀伤力”的。
一旦被突破,那就不仅仅是环境的问题,后面涉及的法律责任可大了去了。
说实话,咱们每个人都得有点“环保意识”,不能觉得这些事和自己没关系。
哪怕是你家附近的一个小水塘,可能都会在某个规划里被列为保护对象。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以及管辖海域内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控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调整和管控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划定,分级管理;(二)保障生态,促进发展;(三)严守红线,严格执法;(四)部门联动,公众参与。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作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目标执行情况的内容。
二、划定与调整第五条【划定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为前提,依据下列因素进行:(一)国家和本省的生态保护目标和要求;(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三)河流、湖泊、湿地、森林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四)其他需要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
第六条【调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调整:(一)因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战略实施需要调整的;(二)因自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三)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的;(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天津市生态红线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生态红线用地保护红线的划定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任务。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 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漂亮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 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浮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辟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 ,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辟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生态红线工作方案

生态红线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生态红线是指在国家或地方层面划定的区域内,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在该区域内实施严格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措施的一条线。
生态红线的划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提供生态红线工作方案,以指导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
二、生态红线划定原则生态红线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生态功能需求原则:保护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如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等。
2.生态屏障原则:划定生态红线,形成天然的生态屏障,遏制生态环境破坏。
3.重点区域优先原则:重点保护生态脆弱区域和生态优势区域。
4.综合施策原则:结合生态环境、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等因素,制定综合施策方案。
5.公众参与原则:重要决策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生态红线划定流程生态红线的划定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数据收集与整理:收集相关的生态环境、土地利用、资源分布等数据,并进行整理。
2.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根据收集整理的数据,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3.公众参与与意见征集:向公众公开划定方案,并征集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合理性。
4.完善划定方案:根据公众意见和相关专家建议,完善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5.划定生态红线:确定最终的生态红线,并向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通知和宣传。
四、生态红线的保护措施划定生态红线后,需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生态功能的有效发挥。
1.加强监测与评估:建立健全的生态红线监测评估体系,监测生态环境的变化和生态功能的发挥情况。
2.加强执法与管理:建立生态红线管理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确保生态红线划定和保护工作的实施。
3.优化土地利用方式:加强对生态红线内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促进优化的农业、林业、旅游等产业发展。
4.强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红线内的生态保护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和政策支持。
5.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生态红线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关于全面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

最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现摘编如下。
1.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之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和“科学划定、切实落地,坚守底线、严格保护,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基本原则,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面保护我省生态环境,切实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努力建设美丽浙江,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
(2)总体目标2017年年底前,划定并完善全省生态保护红线;2019年年底前,完成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勘界定标,基本建立我省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省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受损生态系统全面恢复,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形成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2.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3)明确范围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规范要求,划定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识别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空间分布,并进行空间叠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国家海洋局的相关规范要求划定,并纳入全省生态保护红线。
(4)有序推进各地的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由设区市政府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技术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进行衔接、汇总,形成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全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划定。
陆域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要做好相互衔接,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
生态红线管理制度范文

生态红线管理制度范文生态红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发展,优化生态资源配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红线是对生态功能区划的核心区域进行划定,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生态红线管理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控、创新机制。
第四条生态红线管理涉及的范围包括土地利用、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二章生态红线划定第五条生态红线的划定以生态环境敏感区、生态保护区、生态修复区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生态红线划定应充分考虑区域自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可行性。
第七条生态红线划定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生态红线划定要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形成多方参与、科学决策的结果。
第三章生态红线保护第九条生态红线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除非经过相关审批机构的批准。
第十条生态红线内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如乱倒废物、非法采矿等,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十一条生态红线内的生产、生活、运输等活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生态红线内的生态修复工程应优先进行,修复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生态红线管理第十三条生态红线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专门的机构和团队,协调各方力量,推动生态红线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生态红线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对生态红线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第十五条生态红线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红线管理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生态红线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生态红线管理不力或失职失责的人员进行追责。
第五章生态红线评估第十七条对生态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情况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纠正。
第十八条生态红线评估应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状况、自然灾害风险、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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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红线管理的基本要求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区域内生态功能评价和管理成效评估制度,加强生态预测与预警体系建设力度,提高生态红线区的抗干扰能力,以生态保护红线区为重点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运用互联网技术,与国家环境保护生态背景数据网络平台联网,实施数据信息共享,构建全国生态红线区域内生态监测网络。
同时,利用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开展生态系统健康诊断与预测评估,对全国生态红线区域实施动态监测与中长期预警,定期发布生态安全预警信息,为国家环境管理、资源开发及生态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在全面分析和研究不同类型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成因、机制、机理及演变规律的基础上,确立适宜的生态保育对策。
通过技术集成、技术创新以及新成果、新工艺的应用,提高生态修复效果,保障脆弱区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科学监测、合理评估和预警服务为手段,强化“环境准入”,规范各类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活动,防止造成新的人为生态破坏和生物安全问题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使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建设工程能够长期发挥作用,促进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生态恢复。
除了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旅游设施、公园、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与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业、教育、科研等设施和其他经生态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外,严格禁止其他项目在生态红线区域内进行建设。
分区推进,分类管理依据本区域实际,合理划定生态红线。
实行分级保护的措施,明确环境准入的条件,使得各类生态红线区域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国家制定总体保护方案指导下,各省、市、区县相应的制定具体的规划加以实行。
统筹兼顾,合理开发生态红线的管理要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相协调,统筹考虑短期、长期,城乡间的生态保护需要,突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的假设、管理、评估等重要工作。
遵循自然环境分异规律,综合考虑流域上、中、下游之间的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的互补作用,明确不同区域的生态主导功能,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域。
坚持合理适度开发,以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生态过程连续性和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中心,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全面限制有损于红线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张,发展与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特色产业和环境友好产业,从源头控制生态退化,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区域内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通过科学规划,确立适宜的资源开发模式与强度、可持续利用途径、资源开发监管办法以及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对影响主体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清理或者迁出生态保护红线区。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治理1。
依法治理,公众参与进一步完善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严格管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1沈阳市生态管理红线管理规定法必严、违法必究。
生态红线区域内建设项目应作为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在规划选址批准之前,要先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已批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配套环保及绿化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强度。
依法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补偿制度,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制定配套的补偿办法,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受补偿地区的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
生态红线内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对违反规定在生态红线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法占用生态红线范围内土地进行营利的,需清理违法建设或占用的土地,恢复原区域的基本生态功能,并按照相关土地建设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建立健全政策与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拓宽民众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以政府为主导,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现代媒体,深入宣传保护脆弱区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增强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强化监管,各司其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各自职权,加强生态红线巡查工作。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对不认真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政府官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生态保护统一监管的职能,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工作中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具体而言2,(一)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对生态保护红2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线进行综合评估、评价,对生态保护红线区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纳入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红线区内项目管理;(三)土地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土地利用,依法对红线内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四)财政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五)林业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等进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六)水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河道、水库、滩地、灌渠等进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七)农业、城建等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有关农业、城建等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八)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查处。
《全国生态环境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二)基本原则——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建立健全脆弱区生态监测与预警体系,以科学监测、合理评估和预警服务为手段,强化“环境准入”,科学指导脆弱区生态保育与产业发展活动,促进脆弱区的生态恢复。
——分区推进,分类指导。
按照区域生态特点,优化资源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以科技促保护,以保护促发展,维护生态脆弱区自然生态平衡。
——强化监管,适度开发。
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适度开发,积极引导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发展,保护和恢复脆弱区生态系统,是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在明确区域分布、地理环境特点、重点生态问题和成因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对战略,分期分批开展,逐步推进,积极探索生态脆弱区保护的多样化模式,形成生态脆弱区保护格局。
(一)总体任务以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生态过程连续性和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中心,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全面限制有损于脆弱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张,发展与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特色产业和环境友好产业,从源头控制生态退化;加强生态保育,增强脆弱区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建立健全脆弱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及预警体系;强化资源开发监管和执法力度,促进脆弱区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具体任务1.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脆弱区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生态脆弱区资源禀赋、自然环境特点及容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重点发展与脆弱区资源环境相适宜的特色产业和环境友好产业。
同时,按流域或区域编制生态脆弱区环境友好产业发展规划,严格限制有损于脆弱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张,研究并探索有利于生态脆弱区经济发展与生态保育耦合模式,全面推行生态脆弱区产业发展规划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加强生态保育,促进生态脆弱区修复进程在全面分析和研究不同类型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脆弱性成因、机制、机理及演变规律的基础上,确立适宜的生态保育对策。
通过技术集成、技术创新以及新成果、新工艺的应用,提高生态修复效果,保障脆弱区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同时,高度重视环境极度脆弱、生态退化严重、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地区如重要江河源头区、重大工程水土保持区、国家生态屏障区和重度水土流失区的生态应急工程建设与技术创新;密切关注具有明显退化趋势的潜在生态脆弱区环境演变动态的监测与评估,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采取不同保育措施,快速恢复脆弱区植被,增强脆弱区自身防护效果,全面遏制生态退化。
3.加强生态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构建脆弱区生态安全预警体系在全国生态脆弱典型区建立长期定位生态监测站,全面构建全国生态脆弱区生态安全预警网络体系;同时,研究制定适宜不同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监测和合理评估脆弱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生态过程动态演变规律,建立脆弱区生态背景数据库资源共享平台,并利用网络视频和模型预测技术,实现脆弱区生态系统健康网络诊断与安全预警服务,为国家环境决策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4.强化资源开发监管执法力度,防止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加强资源开发监管与执法力度,全面开展脆弱区生态环境监查工作,严格禁止超采、过牧、乱垦、滥挖以及非法采矿、无序修路等资源破坏行为发生;以生态脆弱区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承载力基线为基础,通过科学规划,确立适宜的资源开发模式与强度、可持续利用途径、资源开发监管办法以及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研究制定生态脆弱区资源开发监管条例,编制适宜不同生态脆弱区资源开发生态恢复与重建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积极推进脆弱区生态保育、系统恢复与重建进程(一)完善生态脆弱区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由于我国脆弱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政策措施不完善,导致环境监察与行政执法能力薄弱,资源过度开发、人为破坏生态等仍是引发生态脆弱区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的主要因素。
因此,加快制定国家《生态保护法》、《生态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严格管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能力,是杜绝生态脆弱区资源不合理利用、防止滥砍乱伐、滥搂乱采、无节制开垦、非法采矿等人为破坏现象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的关键。
(二)强化生态督查,促进生态脆弱区保护与建设加强生态督查力度,研究制定生态脆弱区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生态督查专员管理办法和有利于生态脆弱区保护与建设的环境督查、生态监理技术规范以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地方政府应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政府决策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统一生态保护行政执法权限,严厉查处生态脆弱区内各种破坏生态环境和有损生态功能的不法行为,如非法采矿、盗砍森林资源、草原挖药等现象,切实保障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