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建人教发[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建人教发〔2014〕76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城市管理局、义乌市建设局: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2月28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推动职业标准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对于规范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指导专业人员的使用与教育培训,促进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加强我省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现场管理提高工效的重要手段。
二、基本原则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归口管理、考培分开、统筹协调、责任明晰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1.按照全国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证书式样,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考核评价的体系。
2.构建规范的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完善岗位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考核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
住建部建筑企业资质改革:6月30日起企业资质停止换证

住建部建筑企业资质改革:6月30日起企业资质停止换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已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建筑行业市场监管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10月9日,住建部再出招,连发《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将由此更加完善,并真正落到细处。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内容如下: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
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3.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4.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5.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6.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7.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新版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新版(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5143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新版New vers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management regulation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最新版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程序和时限(一)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需要核对的原件,经我厅初审后上报住建部审批。
(二)由我厅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的,为方便企业,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办理。
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交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我厅核对。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应在每份复印件上盖上与原件相符的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但不需要逐页盖章,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三)委托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需要核对的原件,其中,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由我厅审批。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去年年底,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无需换领证书。
刚刚,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明确: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我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川建通告〔2022〕60号)规定的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
二、按照我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川建通告〔2022〕60号)规定的检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3月31日。
自2022年11月1日起,资质将到期的检测企业可申请资质延续。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规则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规则根据建设部建办建[2001]24号文,于2001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编号由发证机关按如下规则填写。
一、证书编号的组成《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由16位代码组成,分主码(14位)及副码(2位)二个部分。
编号代码位数的排列及含义如下:1 2 34 5 6 78 910 1112 1314 - 15/16含义:序列级别专业企业类型所属省市县顺序代码副码二、代码含义及编码规则说明1.序列代码:由1位字符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资质序列。
编码规则:A施工总承包B专业承包C劳务分包2.级别代码:由1位数字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等级编码规则:0特级1一级2二级3三级3.专业代码:由2位数字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类别。
编码规则:施工总承包序列1房屋建筑工程2公路工程3铁路工程4港口与航道工程5水利水电工程6电力工程7矿山工程8冶炼工程9化工石油工程10市政公用工程11通信工程12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序列1地基与基础工程2土石方工程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4建筑幕墙工程5预拌商品混凝土6混凝土预制构件7园林古建筑工程8钢结构工程9高耸构筑物工程10电梯安装工程11消防设施工程12建筑防水工程13防腐保温工程14附着升降脚手架15金属门窗工程16预应力工程1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1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19爆破与拆除工程20建筑智能化工程21环保工程22电信工程23电子工程24桥梁工程25隧道工程26公路路面工程27公路路基工程28公路交通工程29铁路电务工程30铁路铺轨架梁工程31铁路电气化工程32机场场道工程33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34机场目视助航工程35港口与海岸工程36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37航道工程38通航建筑工程39通航设备安装工程40水上交通管制工程4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42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4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44河湖整治工程45堤防工程46水工大坝工程47水工隧洞工程48火电设备安装工程49送变电工程50核工程51炉窑工程52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53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54管道工程55无损检测工程56海洋石油工程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5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59体育场地设施工程60特种专业工程劳务分包序列1木工作业分包2砌筑作业分包3抹灰作业分包4石制作分包5油漆作业分包6钢筋安装作业分包7混凝土安装作业分包8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9模板作业分包10焊接作业分包11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12级金工程作业分包13架线工程作业分包4.企业类型代码:由1位数字组成.即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经济性质”或称“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部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我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后,我部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二、电子化申报方式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事项,企业应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申报。
(申报软件可通过我部门户网站查询下载,具体路径为:首页-办事大厅-办理指南)。
完成电子化申报后,企业仅须向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出具的关于报送资质申报材料的公函;(2)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报送。
三、有关要求(一)使用自行开发的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细则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细则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20-05-24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xx〕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xx〕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xx〕73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建筑企业资质申请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其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核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申请材料有关要求和清单详见附件1、2)。
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5.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3。
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二)许可权限1.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所申请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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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建发[2015]4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10.30
【实施日期】2015.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建建发〔2015〕42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有关专业厅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范围及颁证机构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的劳务分包企业暂不换证)。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
3.按原标准核发的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二)由省建设厅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按原标准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及铁路、通信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2.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3.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三)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按原标准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2.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3.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二级、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证书;
4.按原标准核发的模板作业、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资质证书。
具体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对应专业及换证部门对照表详见附件3。
二、换证时间
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我省换证时间原则上做如下安排:
1.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我厅集中受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发的资质证书及有效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由我厅换发的资质证书。
其中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发的资质证书,我厅于2016年6月1日起停止受理。
2.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我厅每月前五个工作日集中受理由我厅换
发的资质证书。
3.各设区市换发的资质证书由各地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
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三、换证程序及提供的资料
申请换证企业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
我省所有申请换证企业应先登录“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在网上填写《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附件4),同时打印生成带条形码的该表,在加盖企业公章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附相关资料。
(一)申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换证的程序和资料要求
1.对于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换证的企业还需通过其网站()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以上两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2.提供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3.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一份。
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分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报部)》(见附件5)和企业换证资料一并集中上报到我厅政务办理中心。
(二)申请向省建设厅换证的程序和资料要求
1.提供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含资质有效期延续记录)一份。
2.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一份。
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分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报省)》和企业换证资料一并集中上报到我厅政务办理中心。
我厅收到换证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
后,将公布已换证的企业名单,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到我厅政务办理中心统一领取企业的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
(三)申请向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换证的程序和资料要求。
申请向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换证的建筑业企业,须登录“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填写《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后,按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资料要求换发新证。
(四)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的发放。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负责换发的证书,委托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在发放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时,应完成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有资质内容的换发,并收回企业全部旧版资质证书依法予以销毁。
四、有关要求
1.建筑业企业应按资质审批权限一次性提出换证申请。
2.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已过期,我厅不受理换发新版资质证书。
3.在核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前发生资质证书内容变更的,按原资质标准和程序执行。
4.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在为其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准其资质申请。
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应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5.涉及公路、水利、电力等资质换发新证的,也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办理,但换证后申请升级、增项以上资质的,应按有关规定需会同同级专业部门审核。
6.涉及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换证工作仍按我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建发〔2015〕339号)文执行,其中取消该文中第六点“从2017年1月1日起,新申请换证和已换证的原一体化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
装备均需符合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新申请换证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同意其换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原一体化企业换证后的动态监管,对换证后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三个月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相关资质。
在2017年1月1日前,已换证的原一体化企业又换领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既有资质的资产、主要人员均需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
7.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有效期内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同等有效。
8.舟山、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我厅委托下放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限,可适用本通知中省建设厅的换证范围、程序和资料要求的规定。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略)
3.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对应专业及换证部门对照表
4.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
5.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报部/报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3
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对应专业及换证部门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