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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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绍兴污水处理工程污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绍兴污水处理工程污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绍兴污水处理工程污
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18
•【字号】绍政办发[2009]134号
•【施行日期】2009.08.1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绍兴污水处理工程污泥处理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34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绍兴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泥处理工作的协调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绍兴污水处理工程污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
陈长兴
副组长:
任勇市政府
孙哲君绍兴县政府
成员:
楼灿忠市发展改革委
蔡文良市财政局
姚冬而市国土局
王旭波市环保局
肖理生市环保局
诸锦芳袍江新区管委会
周克文市水务集团
沈安龙市水务集团
胡张尧绍兴水处理有限公司
王欣绍兴水处理有限公司
刘志刚绍兴市中环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集团,周克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绍政办发[2009]210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绍兴市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工业污泥处理处置事关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对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污水处理的副产品污泥产量越来越大,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压力也越来越重。

为规范工业企业污泥处置行为,决定开展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行动,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通过集中整治行动,推动我市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有效开展。

二、整治目标从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0年3月10日止,通过为期三个月的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行动,使我市工业企业污泥安全处置率和综合利用率合计达到90%以上,企业污泥处置行为得到规范,逐步健全防治污泥污染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内容和步骤本次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行动分为四个阶段:(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2月4日-12月20日)召开全市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动员会议,对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各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方案,召开相关会议,成立领导机构,部署开展整治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12月20日-12月31日)各县(市)政府要组织环保、经贸、交通等部门开展调查,掌握当地工业企业产生的污泥及其种类、流向、运输、处置和利用等情况。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污泥清运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116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污泥清运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116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污泥清运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污泥清运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区工业污泥清运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1日绍兴市区工业污泥清运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绍兴市区污泥产生单位工业污泥贮存、清运、处置行为,切实防范二次污染,逐步完善污泥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污泥,仅指纺织印染企业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污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越城区、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范围内工业污泥的监管、清运和处置。

第四条产生工业污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污泥,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不具备自行处置能力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工业污泥清运和处置单位进行清运和处置,其管理遵循“统一台帐、统一清运、统一处置、统一价格、统一结算”的模式,不得擅自委托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清运和处置。

第五条属地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工业污泥的日常监管工作。

当地政府(管委会)及发改(物价)、公安、国土、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绍兴市清水工程2012年工作任务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绍兴市清水工程2012年工作任务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绍兴市清水工程2012年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绍政办发(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绍兴市清水工程2012年工作任务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在全市范围内消灭Ⅴ类水,大部分功能区水质达到Ⅲ类标准”的目标任务和新三年清水工程实施计划,2012年我市将继续实施以引水、截污、清淤和整治为重点的清水工程建设任务,促使全市水环境持续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相关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如下。

一、工作目标力争通过一年努力,使全市55个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到72%,比2011年提高7 %,Ⅴ类及劣Ⅴ类水断面减少5个。

其中绍兴县要减少平水江昌峰桥、绍虞河网瓜渚湖二个断面,诸暨市减少五泄江跨湖桥一个断面,越城区减少城区三味书屋一个断面,镜湖新区减少青甸湖一个断面。

二、工作内容(一)引水活水1.引水工程运行管理。

继续加强曹娥江引水工程日常调度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

2.内河水环境整治。

全面完成以罗门江畅流、内河清淤、断头河改造、沿河文化标识及泵站提升、远程监控等为建设内容的市区内河水环境整治工程。

3.平原河网活水畅流。

通过落实相关工程措施,做好浙东引水工程水量利用分配工作,最大限度改善平原河网水质。

(二)截污治污1.工业污染治理。

继续加强对曹娥江、浦阳江和鉴湖流域污染企业的治理工作,按计划进行搬迁,未搬迁之前要严格实行达标排放。

全面完成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

加强全市55个主要断面水质监测通报考核。

加强乡镇(街道)交界断面水质监测,严格将考核结果列入各级年度工作目标制考核内容。

2.建筑泥浆治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17
•【字号】绍政办发〔2016〕88号
•【施行日期】2016.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6〕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34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273件(含文件总体有效,但若干条款内容需修改的文件),停止执行73件,具体清理结果详见附件1、2。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停止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附件1
附件2。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0•【字号】绍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19〕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0日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裸露土地及建筑工程施工、道路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发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公众参与”原则:(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将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和考核制度,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二)滨海新城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负责做好管理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加强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动员辖区单位和个人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及时发现并上报扬尘污染行为;(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绍兴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全文

绍兴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全文

Our actions are the only mirror that can reflect our spiritual outlook.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绍兴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参与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越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公安、建管、工商、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行使以下建筑垃圾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二)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三)监督建筑垃圾的处置;(四)统一调度安排建筑垃圾的回填和堆放;(五)建设、管理建筑垃圾处置中转场;(六)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核准事项纳入市便民中心,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办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九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及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的要求,以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承运资格。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1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1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1日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渣土(泥浆),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泥浆)以及工程回填、造型等需要的土方。

建设工程包括房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工程渣土(泥浆)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资源利用”管理机制,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

第五条设立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统筹协调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泥浆〕办”),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健全管理考核制度,推进监管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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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工作简报
第三期
(总第9期)
绍兴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 2014年6月19日【本期要目】
◇建筑泥浆处置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市泥浆办邀请热心市民探访建筑泥浆处置全过程
◇市泥浆办开展建筑泥浆承运企业诚信考核现场检查
◇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净化建筑泥浆水运环境
◇简讯五则
建筑泥浆处置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根据市发改委有关建筑泥浆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文件精神,从2014年6月1日起越城区行政区域(含绍兴高新区、袍江开发区、镜湖新区)内建筑泥浆处理收费标准按40元/立方米执行,由绍兴市建设副产品再生利用公司负责执收。

为做好政策的衔接落实,市泥浆办于6月3日下发了《关
于落实建筑泥浆处理费收缴的通知》(绍市泥办[2014]6号),并召集市建管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和绍兴高新区、袍江开发区、镜湖新区建设(建管)等部门以及再生利用公司人员就建筑泥浆处理费收缴进行了专门部署,明确了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

由于涉及收费标准和执收主体的调整,建筑泥浆处置核准审批流程也作了相应调整和完善。

再生利用公司将简化工作流程,公开办事指南,提供一站式服务。

市泥浆办邀请热心市民探访建筑泥浆处置全过程
5月29日,市泥浆办联合《绍兴晚报》开展“生态建设,你我见证”特别行动之探访建筑泥浆处置过程,旨在宣传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成效,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在市泥浆办工作人员陪同下,8名热心市民和《绍兴晚报》记者共同实地参观了市区建筑泥浆工地泥浆池、泥浆运输车辆和码头船舶、位于孙端镇的泥浆处置排放点等。

5月30日的《绍兴晚报》第8、9版以“泥浆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为题,以普通市民深入工地、亲眼见证的视角介绍了建筑泥浆如何走水路、陆路运输,到处置场后如何再生的处置全过程,宣传了我市为绍兴生态建设所做的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建筑泥浆规范化管理的良好氛围。

加强诚信考核规范经营行为
市泥浆办开展建筑泥浆承运企业诚信考核现场检查
6月中旬,市泥浆办对现有三家建筑泥浆承运企业开展
了现场检查,分别对企业施工现场、运载行为、企业管理和市场服务等方面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检查。

三家企业基本能按照《绍兴市区建筑泥浆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现场评分表》要求,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但也存在三联单信息填写不全、承运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

市泥浆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了整改通知单,并按评分标准进行了相应扣分。

为规范建筑泥浆运输市场秩序,市泥浆办在确保公平合理经营环境的同时,积极推行泥浆运输企业诚信考核机制,奖优罚劣,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为使企业诚信考核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市泥浆办对泥浆运输企业现场检查的评分标准进行了细化,下发了《绍兴市区建筑泥浆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现场评分表》,实行按月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诚信考核扣分的依据。

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净化建筑泥浆水运环境
6月18日下午,市泥浆办召集市农业局(渔政)、市水利局(水政)、市公安局(治安)、市交通局(港航)、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开展联合执法,对沿河渔民进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安部门对涉嫌“敲诈勒索”的案件进行了受理与调查。

活动还邀请了绍兴电视台、绍兴广播电台、绍兴日报等媒体记者全程参与监督。

此次专项行动缘起《绍兴晚报》的专题报道。

4月23日、27日和5月5日《绍兴晚报》三个整版篇幅连续报道了3家泥浆承运企业在水路运输过程中遭遇五花八门的所谓
“索赔”,并刊发编者按和短评,强烈谴责这种敲诈勒索的行为。

为确保建筑泥浆运输有一个公平合理的经营环境,帮助泥浆运输企业解决面临的困境,4月27日,市泥浆办向市政府专报了《关于净化建筑泥浆运输市场环境的建议》。

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5月14日下午在市建管局6楼会议室召开了关于建筑泥浆水运环境净化问题专题座谈会,邀请了市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袍江管委会和市长电话受理中心相关负责人,《绍兴晚报》有关记者和泥浆运输企业代表等参加,研究泥浆水运环境净化与治理的长效机制,提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建筑泥浆水运环境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泥浆运输中“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并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常态化执法。

会后,市交通港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泥浆船只运输航道进行调查摸排,要求拆除影响船只通行的箔门、地笼等,为此次联合专项行动作了充分准备。

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切实维护了建筑泥浆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狠刹歪风邪气,净化了建筑泥浆水运市场环境。

简讯五则:
※建筑泥浆资源化利用项目稳步推进。

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由市水务集团牵头实施的建筑泥浆资源化利用项目克服诸多困难,完成了公司工商注册、专用设备选购、环评报告等工作,项目正在稳步推进。

※市泥浆办积极督促建筑泥浆偷排行为查处工作。

近日,市
国土监察支队根据举报信息,对镜湖新区辖内群贤路改造工程镜
湖新区段(解放大道—镜江桥)市政道路项目未委托有资质企业
运输,违规向附近村庄渔塘偷排建筑泥浆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
向市泥浆办作了通报。

按照属地管理、分头负责的原则,市泥浆
办已向镜湖新区管委会发函,要求管委会对此进行查处纠正,并
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泥浆办。

※市泥浆办对泥浆承运企业诚信考核“动真格”。

为规范建
筑泥浆承运市场秩序,确保公平合理经营环境,积极引导企业规
范经营、健康发展。

5月13日,市泥浆办对一家建筑泥浆承运
企业在未取得《船舶运载卡》和聘用非企业在册人员从事泥浆运
输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根据《绍兴市区建筑泥浆运输
企业诚信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做出扣除企业诚信分13分、保证金5000元的处罚。

※市建设局成立市区市政工程工地泥浆(渣土)处置管理领
导小组。

为抓好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加强市区市政(园林)工程
建筑泥浆(渣土)的处置管理,根据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市建
设局成立了绍兴市区市政工程工地泥浆(渣土)处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市政工程工地泥浆(渣土)处置备案
管理工作。

※再生利用公司新泥浆处置点接纳泥浆运行正常。

截止6月18日,新的泥浆处置点接纳船运泥浆5788船次,建筑泥浆39.2
万立方。

合计新、旧处置点共接纳建筑泥浆122.4万立方。

主送:市领导,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
抄送: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管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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