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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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方案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方案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方案一、项目背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及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组织、材料、设备、工序、质量检验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的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竣工验收合格后,需将相关信息存档备案,以备后续管理、维护及相关法定责任的追责。

竣工验收备案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符合规范的备案程序能够对工程质量进行可控的保障,是建筑工程管理的必要手段。

二、竣工验收备案流程1. 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资料目录清单等资料。

2. 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进行审批,对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答复。

3. 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对通过竣工验收审查的建筑工程进行备案存档,并颁发相应的备案证明。

4. 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公示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作为公共信息进行公示,保证公众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知情权。

5. 相关法定责任的追责如果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竣工验收备案管理1. 建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竣工验收备案程序,需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竣工验收备案的操作流程、文件存档标准、备案审批权限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2.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存档管理建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存档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存档管理工作,保障备案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定期复核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对已备案的建筑工程进行定期复核,确保备案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四、竣工验收备案的意义1. 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是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保障的重要环节,是预防工程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

2. 维护建筑工程的完整性竣工验收备案能够对建筑工程的竣工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保障建筑工程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规范的竣工验收备案程序能够促进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提高建筑工程的管理标准和质量。

绍兴市柯桥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附件

绍兴市柯桥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附件

绍兴市柯桥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绍兴市柯桥区建筑业管理局制(编号由备案机关填写)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说明:1、本表在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内提交质量监督机构和竣工验收备案机关。

2、验收一般应按基础、主体机构、安装工程、使用功能、专项工程、技术资料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内容分组。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报告说明:本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监机构、备案机关各一份。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说明1、第1—4项在竣工验收前填写,随同工程竣工报告送建设单位。

2、第5项在竣工验收时填写,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质监机构、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3、未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项内容由建设单位填写。

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说明: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质监机构、备案机关各一份。

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说明: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质监机构、备案机关各一份。

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说明: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监机构、备案机关各一份。

附件:7工程建设综合结论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质监机构、备案机关各一份。

附件:8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说明:本表一式三份。

建设单位、质监机构、备案机关各一份。

附件:9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

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一)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三)装修工程为年;(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五)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六)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建设工程备案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备案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备案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备案验收制度的实施,首先需要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
组织设计等相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这是对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第一道把关,也是对施工单位施工能力的一种考察。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备案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
改设计和施工方案。

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
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需要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
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设备安装、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等方面。

只有通过验收的工程,才能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备案验收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
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规范了建筑市场的行为,提高了施工单位的施工水平,也保护了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美,建设工程备案验收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施工单位为
了追求利润,会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一些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工作人员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对不合格工程“开绿灯”,使其顺利通过验收。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备案验收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力度,提高验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确保每一项建筑工程都能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保障工程的安全使用,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我们来看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主要流程。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后,进行自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有关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我们再来看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主要要求。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完成,确保工程质量;二是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专家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三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详细记录工程的施工过程和验收结果,以便日后查阅;四是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及时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工程管理手段,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保障工程的安全使用,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我们应该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确保每一个工程项目都能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在未来,我们期待看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在更多的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为我们的工程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同时,我们也期待看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服务于社会的发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 号)等法规和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 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 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达到竣工标准。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并加盖公章。

(三)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 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 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并加盖公章。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 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并加盖公章。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建〔2000〕134号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从2000年1 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实施后,现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等级并颁发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一律停止发放。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省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负责制定,报我厅备案。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及时到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要正式下文,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能委托给当地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

为避免多头管理,委托坚持一地一站的原则,由市(地级)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区级(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作为市站的分支机构,业务受市站领导,纳入统一管理。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列管理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在规定地域内,按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实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3、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立案前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负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5、负责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争端裁决的范围;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职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将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应当自行承担政府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五、《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内容,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确定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制度正式实施后填写。

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绍市质监(2006)04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市区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开发区质监站及总站务科室: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的管理,保障竣工房屋的使用功能,把质优、安全、舒适的住宅工程交给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此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站。

附: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06年3月2日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的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一般装修及初装修的住宅工程。

第二条本市区(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越城区生态产业园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应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按照国家验收规范的内容要求,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不包括用户车库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住宅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及弄虚作假者,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绍兴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绍兴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绍兴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公有房屋的管理,充分发挥公有房屋的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根据《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公有房屋。

公有房屋指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第三条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机关)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公有房屋的管理,应坚持“以租养房、充分利用、加强维修、确保安全”的原则。

及时修理公有房屋,是产权单位应尽的责任;爱护公有房屋,按时交纳租金,是承租单位(人)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自管房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有房屋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

在房屋管理业务上接受房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规定提供产权、产籍及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按照《浙江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的房屋尚需领取《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新建的公有房屋应自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管机关管理的直管房,免租或无偿给单位使用的,仍由房管机关进行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应自转移或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或变更登记。

公有房屋由于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灭失的,原房屋所有权人应自灭失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办理注销手续。

建设单位因拆迁需要收购的房屋,其产权证应统一至房管机关注销。

第七条公有房屋经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无偿拨用,不准平调、索要、侵占或损害。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对公有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理的权利,履行保护、管理公有房屋的义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应妥善保管《房屋所有权证》、禁止涂改、变更、伪造。

如有遗失,应登报声明作废后,向房管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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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
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绍兴市区内(含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市镜湖新区、绍兴滨海新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均实施本细则,各区、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绍兴市区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

具体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可按工程项目组织,也可按单位工程或多个单位工程组织。

备案按单位工程组织。

第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或检测,初步验收后应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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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件1);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须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附件2);
(四)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附件3、4);
(五)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还须有开发商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附件9);
(九)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十)住宅工程已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相关规定抽查合格;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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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组成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及施工技术资料、监理技术资料送达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由建设单位对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及其它有关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作出工程建设综合结论(附件7);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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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附件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件6);
4、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8)。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工程概况,验收日期和参加单位的名称;
(二)工程报建日期,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资质等级;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的名称和审查结论;
(五)工程采用的质量验收标准;
(六)甩项的具体部位及甩项后对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
(七)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中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情况及结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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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综合结论(即附件1-7)。

第九条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工程概况;
(二)质量监督受理时间和受理时资料审查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次数、时间、内容、检查人员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
(四)对工程验收程序、验收情况的监督意见;
(五)对工程质量的评价;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向工程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绍兴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五)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监理单位的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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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六)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综合结论;
(七)规划、消防、环保、城建档案馆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开发商出具的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十)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验证文件是否齐全,如符合要求,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文件收讫。

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发现工程各方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建设单位,并在备案表的备案机关处理意见一栏中说明理由,责令停止使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备案。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备案机关、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各执一份,副本份数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应当做好工程竣工备案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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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
1. 附件1、工程竣工报告;
2.附件2、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3.附件3、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4.附件4、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5.附件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6.附件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7.附件7、工程建设综合结论;
8.附件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附件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10.附件10、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11.附件11、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12.附件12、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13.附件1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14.附件14、工程施工合同;
15.附件15、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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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附件16、住宅质量保证书;
17. 附件17、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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