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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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网上备案办理指南

江苏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网上备案办理指南

江苏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网上备案办理指南一、受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二条、第六十一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四十九条);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令);4.《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二、网上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交的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件);2.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原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原件);4.工程竣工报告(原件);5.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原件);6.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原件);7.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原件);8.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9.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原件);10.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1.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仅住宅工程提交,原件);12、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件);13.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须原件扫描录入系统,原件随工程资料存入城建档案馆的,相关资料复印件须有城建档案馆的盖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网上备案流程网上申报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流程如下:系统登录→在线填报→扫描上传→持原件至窗口领表1.系统登录:建设单位登录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门户网站(http://58.213.147.230:8089/Jsjzyxyglpt/faces/public/default.jsp),在业务系统栏目下点击“竣工验收备案”即可进入到竣工验收备案子系统登录页面,建设单位输入自己的用户名(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即可登录竣工验收备案主界面。

2.网上申请:建设单位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流程指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流程指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方式:网上备案备案范围:除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申报材料: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一式两份);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管辖分工:1.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3)建筑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建筑;(4)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5)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以上四项标准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分别由其辖区消防支队负责。

(6)其他有必要由市消防局进行备案抽查的重要工程。

※特别提示※属于市消防局负责的建设工程备案时,请在“工程地址”栏选择“北京市”→“防火监督部”→“建审处/验收办/重点一处/重点二处”→详细地址;2.上述情况之外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按照行政区划和监督管辖,分别由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重要提示:填写备案表时,“工程地址”后面的四个空格须填写齐全,否则将生成无效备案信息。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备案与查询管理制度的关键要素与操作指南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备案与查询管理制度的关键要素与操作指南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备案与查询管理制度的关键要素与操作指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备案与查询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以及加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管理,相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介绍该制度的关键要素和操作指南。

一、关键要素(一)主管部门和法律依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备案与查询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法律依据。

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和备案,确保建筑工程的合规性。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建筑法》、《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

(二)备案程序和要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备案的程序和要求是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程序包括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申请、颁发备案证书等环节。

要求涵盖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验收标准的符合性、竣工验收证书的真实性等。

(三)备案证书和档案管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备案的核心是备案证书的颁发和档案管理。

备案证书是建筑工程合格性的凭证,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竣工验收日期等重要信息。

备案证书的管理要求包括编号、归档存储、定期更新等。

(四)数据共享和查询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数据共享和查询是该制度的一项关键要素。

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确保建筑工程的备案证书能够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同时,建立便捷的查询平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证书。

二、操作指南(一)建设单位申请备案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主动向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备案。

申请材料齐全,包括建设单位基本信息、竣工验收材料、竣工验收证书等。

申请提交后,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根据实施细则进行备案。

(二)备案证书颁发与管理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颁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备案证书给建设单位。

备案证书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编号和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妥善保存备案证书,并按要求定期更新。

(三)信息共享和查询服务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证书能够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方法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方法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秦、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走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走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七条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走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初验。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初验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童。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保障工程的安全使用,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我们来看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主要流程。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后,进行自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有关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我们再来看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主要要求。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完成,确保工程质量;二是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专家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三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详细记录工程的施工过程和验收结果,以便日后查阅;四是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及时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工程管理手段,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保障工程的安全使用,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我们应该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确保每一个工程项目都能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在未来,我们期待看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在更多的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为我们的工程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同时,我们也期待看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服务于社会的发展。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指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合格的建筑项目进行备案并进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出现质量问题和事故,并同时为日后的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本文将从备案原则、备案程序、备案要求等多个方面详细介绍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一、备案原则1.合法性原则:备案机构应合法设立,依法行使备案权限,确保备案的合法性和真实性;2.公开透明原则:备案机构应对备案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客观公正原则:备案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进行备案评审;4.及时性原则:备案机构应及时处理备案事项,确保备案的及时性;5.便利性原则:备案机构应积极做好备案服务工作,提供便利的备案流程和条件;6.责任追究原则:备案机构应对备案负有责任,并对备案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进行追责。

二、备案程序1.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完毕后,按照备案要求,向备案机构提交备案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2.备案审查:备案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竣工验收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3.备案结果通知:备案机构根据备案审查结果,向建设单位发出备案通知书,通知其竣工验收备案的结果;4.备案保存:备案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存,以备查阅和管理。

三、备案要求1.建设单位资质要求:建设单位应具备合法的建设资质,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等;2.竣工验收合格要求:建筑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达到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3.备案申请资料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备案机构的要求,提交完整、真实、准确的备案申请资料;4.备案审查评估要求:备案机构应对竣工验收的建筑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备案结果;5.备案通知要求:备案结果通知书应明确竣工验收备案的结果,如合格备案、不合格备案等;6.备案保存要求:备案机构应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存,确保备案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办理窗口:天府新区政府服务中心038窗口(成都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2、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3、承诺时限:当场办结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5、窗口电话:683810316、投诉电话:68381919二、法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成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三、申请条件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

四、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审核完毕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还资料,并书面说明原因。

五、申请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份(原件)。

2、建筑工程并联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4、电梯扶梯工程验收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5、工程结算书封面(原件)(封面有甲乙双方公章和造价师资质章)。

6、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或(通知书)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7、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六、备注1、所有复印件须核对原件后收一份存档。

复印件上应加盖报送单位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2、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所填建筑面积应与《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中建筑面积一致(提供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查验)。

3、备案表中所填结构类型应与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或(通知书)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中结构类型一致。

4、一个质量监督编号对应一套备案资料。

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精)

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青建质字【2000】280号第九条;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渣土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24号;5.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险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发[2010]52号。

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会签表;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备案网上核查;7.建设工程规划单体验收意见书(纯单体工程需提交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0.排水工程验收意见;11.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表;1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3.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渣土处置报告表;14.建筑企业养老保险金已缴纳证明;15.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16.住宅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1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供;18.有卫生防疫、环保要求的需提供其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流程受理并审核—批准—办结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城乡建设委窗口联系电话85916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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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服务指南之六
6.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2010年3月修订)
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报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房屋建筑项目、市政公用项目中包含的配套专业工程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壹、申办条件
(壹)房屋建筑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或备案;
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4.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已按规定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市政公用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规划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消防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或备案;
4.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水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已按规定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5.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已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二、办理程序
第壹步:建设单位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下载或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有关表格且加盖单位公章,且按本服务指南指引的申请资料清单,准备有关资料。

第二步:建设单位在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且领取办文结果:
A.如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或业务办理中心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且未整改完毕的,领取业务办理告知,按要求整改或接受行政处罚后,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重新申请备案;
B.如备案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业务办理中心未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已整改完毕的,领取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第三步:对已备案的工程项目,申请单位可在1个工作日后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查询备案信息是否公布。

三、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三楼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五、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壹)房屋建筑项目:
1.《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公章);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4.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备案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需提交);
7.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二)市政公用项目:
1.《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公章);
2.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4.规划、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环保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备案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消防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6.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7.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特别注明:
1.项目名称前后不壹致的,须有《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2000年12月以前开工的项目,须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建设单位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须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相关表格
(壹)《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法律依据
(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
(五)《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63号)。

(六)《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建燃[2004]3号);
(七)《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有关事项
的通知》(深建科[2006]33号)。

八、违法后果
(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壹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之上百分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8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之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壹款规定,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处五万元之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重要提示
(壹)竣工验收备案应由所有建设单位共同申请,且共同委托专人办理。

(二)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市城建档案馆的核对专用章或建设单位的公章。

(三)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必须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完成后,方可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除须提供本指南第
三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外,仍需提供行政处罚程序完成证明材料。

十、效力
告知性备案。

备案材料有虚假或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改正,且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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