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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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宪政体制变迁及其历史意义

中国近代宪政体制变迁及其历史意义

中国近代宪政体制变迁及其历史意义近代以来,中国经历了多次政治、社会变革,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就是宪政体制的变迁。

作为一种现代政治制度,宪政体制的建立,标志着国家治理体制由传统统治方式向现代化政治体系转变的重要标志。

本文就从中国宪政体制的变迁历程和其历史意义两方面,来探讨中国宪政体制的变迁过程。

一、中国宪政体制的变迁历程1.清朝晚期的宪政改革尝试清朝晚期是中国尝试引进西方宪政的阶段,以满洲贵族为主的清廷屡次进行宪政改革尝试,不断借鉴西方国家的宪政模式。

1898年,清政府在戊戌变法时期通过颁布皇帝诏书,制定了实行宪政的“大憲章”,废除了科举制度,试图引进民主制度。

但是,由于阻力极大,动摇了封建统治的根基,遭到了顽固势力的反对和遏制。

戊戌变法失败,洋务派的改革同时也结束了。

2.民国时期的宪政实践民国时期,各种思想和政治力量持续发生着激烈的碰撞,宪政理念逐渐成为主流。

1912年,辛亥革命爆发,民主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宣告中华民国成立。

此后,孙中山在国内推行宪政改革成为了当时的重点,他奋斗了一生,成为宪政实践的代表人物。

1924年,孙中山在广州制定了“临时大宪法”,梳理了国家机构和权力关系,并在北伐战争中得以初步实施。

随着国共合作的结束和蒋介石的崛起,国共内战空前激烈,宪政建设陷入停滞,遂至1949年共产党开展胜利后,宪政体制被彻底打破。

3.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政建设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宪政建设历经了多个阶段,其中较为重要的是1982年宪法的颁布和实施。

该宪法明确了国家的宪政模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界定,确立了人民民主制度,全面奠定了中国现代化宪制的基石。

二、中国宪政体制变迁的历史意义1.夯实国家政治基础中国宪政体制的建立,是中国历史上政治体制的一次较为彻底的革新,这次革新夯实了国家政治的基础。

中国从传统的封建政治体系走向了现代化,实现了对国家统治和治理模式的更新和转化。

中国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也开始初具规模和雏形,这是中国宪政体制变迁的一个重要历史意义。

实施宪政制度,促进国家统一

实施宪政制度,促进国家统一

实施宪政制度,促进国家统一宪政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宪法规范,通过分权、制衡、民主和法治等制度安排,实现社会政治稳定与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当今世界格局下,宪政制度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政治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

因此,在我国推进宪政制度改革,促进国家统一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将对如何实施宪政制度进行探讨。

宪政制度的创设必须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尊重人权,保护私有财产,遵循法治等。

我国实施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特殊性、依法治国、全民自治、和平统一等。

这些基本原则的落实,将保证我国实施宪政制度的原则性和可行性。

首先,必须将宪法的地位上升到国家最高法律的地位,确立宪法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

制定宪法后,建立宪法的解释权与监督权机构,实行最高法院审查决定、最高检察院对宪法保护职能的承担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建制,来确保宪法的创制和有效运行。

同时,国家应该在领导下建立宪法解释委员会,其职能主要是对宪法的条文和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和补充,以保证宪法的顺畅运行。

从而,构建宪法作为各项政策和法规的基础法律,实现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和谐与统一。

其次,实行权力分立,建立三权分立的法治体系。

首先,创设司法独立的法律制度,以避免政治干预司法机关的运行。

其次,建立行政权力的监督机构,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确保行政机关的运行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创设立法权机构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完备性,确保各项法律有效实施。

其次,建立有序的选举制度,增进政治民主和推动国家统一。

选举制度是整个宪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全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在宪政制度的框架下,必须建立选举制度,强化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民间社会的发展。

只有通过建立良好的选举制度,才可以推进宪政制度真正的实现,实现国家统一和周边各国的和平发展。

最后,相应的宪政制度下,需要建立完善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

发展中国家在推进宪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公民权利保障机制是实现想要的成果的必要条件。

世界历史上的重要法律与宪政制度

世界历史上的重要法律与宪政制度

世界历史上的重要法律与宪政制度中国秦朝的法律和宪政制度:皇帝权力集中、土地兼并等政策导致社会动荡。

统一度量衡、货币等标准,修筑长城。

任命郡县官员,推行州县制和居民户籍制,并设立县官学校。

明确官民法律地位,建立取消奴隶制度和封印制度。

提交公民修造宣统1年。

先进的宪法法律是限制秦朝政府。

古罗马的法律和宪政制度:罗马帝国的宪政制度是根据历史,长时期治理和传统基础。

奠定先进的民主基础,遵循罗马法、公民法、规定公民权利、官员权力等。

著名的《旧罗马宪法》为法律起草提供了法理基础,保护人民的权益。

罗马民主制度在历史上具有重大影响。

英国的大宪章与英国权利法:英国的大宪章于1215年由国王和贵族签署,限制国王的权力,确保贵族和人民的权益。

宪章建立了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原则,并为后来的英国宪法奠定了基础。

英国权利法于1689年通过,进一步加强了君主立宪制度。

权利法允许议会在国王和政府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确保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

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美国宪法于1787年制定,是世界上第一部写成的宪法,被视为现代君主立宪制的典范。

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并将权力分散到联邦和州之间。

权利法案是宪法的前十个修正案,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也确保了司法平等和公民的个人自由。

法国宪法和人权宣言:1789年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君主制。

法国宪法于1791年颁布,它确立了立宪君主制,分割权力,确保公民的宪法权利。

人权宣言讲述了人类的基本权利,堪称人类文明史上最具有影响力和启示性的宣言之一,它提供了个人自由、平等和所有权的保护,为后来的宪政制度奠定了基础。

总结:世界历史上的重要法律与宪政制度对现代法律体系和政府运作模式有着深远的影响。

这些法律和宪政制度为保护公民权利、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力的有效分立提供了有效的机制和法律基础。

它们标志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为后人树立了榜样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在今天,我们应该继续学习和尊重这些先进制度的精神,为建立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努力。

军政 训政 宪政

军政 训政 宪政

军政训政宪政军政、训政、宪政是国家政治发展的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在中国历史上都有过不同的实践和影响。

下面,我们一步步来探究一下军政、训政、宪政的含义和演变。

一、军政所谓军政,就是通过军队掌控国家大权,实行严厉的军事管理。

在中国历史上,从秦朝以来,长期存在着这种政治形式。

最著名的就是清朝的八旗制度。

在八旗制度下,清朝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被军队牢牢掌控。

而且,清朝的皇帝常常连任元首和统帅,具有强大的政治和军事权力。

当然,军政的最后结果就是――军阀混战,国家动荡不安。

二、训政训政,是指以课堂为中心,以实现社会稳定和发展为主题来治理国家。

这种政治形式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曾经很有用处。

在元朝和明朝,国家重视教育,推广科举制度培养官员。

科举制度确保了人才的选拔,因而国家出现了众多优秀的文臣武将。

这种政治形式在明朝后期也被推广到了民众层面。

《资政新篇》是一部关于训政的著作,强调要依靠教育和教学来建设国家。

在当时,这种政治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三、宪政宪政,是指建立合法的宪法,并通过宪法来限制政府的权利,建立国家的普选制度,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

从根本上来说,宪政是现代民主制度的特质之一。

西方先进的国家几乎所有都采用了宪政制度。

目前,中国也在逐渐向宪政转变,最主要的体现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政最大的优点就是:确保了国家法制化的发展,限制了政府的权利,保障了公民权利和利益,实现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

总之,在国家的政治发展过程中,军政、训政、宪政这三个阶段都扮演了不同的角色。

这三个阶段中,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政治的要求越来越高,最终走向了民主的宪政阶段,这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美国宪政制度

美国宪政制度

宪政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保证。

所谓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这是宪政一词的法理解释。

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始宪政制度的国家,美国的宪政无疑是各国之中发展最为完善的。

因此,对它的了解很有必要,因为它能够对我国宪政的发展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联邦制、三权分立和制衡是美国宪政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它的保证。

自产生之日起,美国通过传统的继承,对新思想的吸纳,对自身经验的总结,迄今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宪政制度。

这是美国获得长治久安、国力突飞猛进的制度保障。

联邦制。

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美国宪政制度的一大特征。

在这个国家成立之初,它的先人就为组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而进行了探讨,最终他们选择了联邦制来治理这个国家,事实证明他们的选择是正确的,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实施联邦制,给州政府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有利于各州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因地制宜的进行管理,从而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在联邦制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对同一地区及其人口行使权力。

中央政府的法律适用于任何生活在美国境内的人,但五十个州的各州法律只适用于该州居民。

依据宪法,国会无权废除任何一个州,也没有任何一个州可以僭越只有国家政府才可以行使的权力。

事实上,在美国所实行的联邦制下,美国宪法是国家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威所在。

反过来,宪法也反映了美国人民的意愿,而人民的意愿是民主政体中的最高权力所在。

在权力的划分上,中央政府对对外事务拥有完全的主权,但在对内事务上,州政府却拥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权。

具体来说,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限划分如下。

联邦政府的权力包括:按统一标准,在全国征收各种税收;规定美国的对内对外贸易;铸造货币,规定国币与外币的兑换价格;统一全国的度量衡;宣战和颁布捕获敌船许可状;管理和指挥军队;代表美国缔结对外条约等。

州政府的权力又:根据本州公共事务需要,在本州辖区内征收各种赋税;管理本州的工商贸易;兴办本州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和促进本州的教育事业;协调和开展与其他各州的各种交流等。

第一讲西方国家宪政制度概述

第一讲西方国家宪政制度概述

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 是宪法政治。
宪政,英文Constitutionalism
译为立宪主义。
,有的学者也将其
“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政治。”
——毛泽东(1940)《新民主主义宪政》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

2、宪政则是宪法的实施。
宪政是以宪法作为政治活动根本准则的一种政 治体制,是政治的法治化。
“只有认识到权力的嗜好是社会事务中重要活动的起因,历
史,无论是古代的或现代的,才能得到正确的解释。”
“世界是没有希望的,除非权力能被驯服。”
[英]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宪法就是这样一个法律,它不信任任何一个人或政
治组织,而认为每个人,每个政治组织都有其自私 的目的,它拒绝将任何绝对权力授予任何个人和任 何组织,它的全部精髓就在于分割权力,防止专制 权力的产生,这样,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才能得到保 障。 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 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 在的控制了。
致真正的代议制度和责任政府的出现,
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则为限制公共权力干预私
人领域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对宪法的产生起着直接的促 进作用

英、美、法等国近代意义的宪法都直接产生于各具特色的资产阶级革命 之后,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革命只能推翻专制政权,并不能建立民 主宪政。实现民主宪政的先决条件:政治均势与基本共识的存在。 西欧强大的教会权力和封建领主势力队王权的制衡: – 基督教除了其教义对宪政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之外,还造就了这样一 种社会政治结构,即强大的教会权力与世俗权力的抗衡。 – 西欧王权相对软弱,封建领主势力强大。 民主宪政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均势政治: – 三权分立使得最高国家机关之间构成均势; – 私有制使得国家财产权与市民社会的财产权之间构成均势; – 新闻自由使得政府的信息资源与人民的信息资源构成均势; – 多党制或两党制使得基本的政治力量之间构成均势。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

【内容提要】宪政制度是西方经济、政治和文化自然演化的结果。

从救亡图强的目的出发,近代中国在学习宪政的过程中,未能深入分析宪政的涵义及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背景,而是将宪政作为救国图强的必经之路,进而甚至将宪政制度本身作为追求的目的,而忽视了近代中国缺少宪政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因而注定了这场轰轰烈烈的革命以失败而告终。

【关键词】宪政/近代中国/制度【正文】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

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盼的宪政制度,也没有使近代中国走上富强之路。

虽然保留了一些宪政的形式,虽然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渗透,但从这场运动的初衷来讲,宪政制度的移植基本是以失败而告终,或者说,最终被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制度所融化。

这种失败,是由宪政自身的特点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而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采用的移植方法,也更加剧了这种失败的可能性。

一、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用枪炮叩开中国大门的时候。

先觉之士首先是看到自己物质文明的落后,于是有洋务运动的“师夷之长技”。

继而很快就发现,腐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师夷长技”的绊脚石,于是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西方的政治制度。

林则徐组织制《四洲志》,魏源著《海国图志》,介绍英、美、法、俄等国的政治制度,王韬则在〈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历数立宪制度和议会的种种好处,太平天国的洪仁容闳亦直接主张用西方的民主政治来改造中国。

其中,王韬主张建立君民共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许多官僚知识分子的赞赏和支持。

与此同时,清朝政府派出的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驻外使节也纷纷介绍他们所亲见的西方民主制度之优越,主张向西方学习,改良自己的制度。

从表面上看,这首先是一场外来文化的传播运动,是不仅渴望学习西方先进的物质文明,而且同时渴望引进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往深层分析,则不难看出这学习的渴望背后,是一种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

通选3、俄罗斯主要的政治制度

通选3、俄罗斯主要的政治制度

2、第二届总统选举 ( 1996年6月16日) 总统候选人11位,主要包括 俄罗斯在任总统叶利钦(二;53.8%)、 俄共主席久加诺夫、 俄罗斯自由民主党主席日里诺夫斯基、 “亚博卢”集团领导人亚夫林斯基、 前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 退役将军列别德等。

3、第三届总统选举( 2000年3月26日) 总统候选人11位,主要包括 代总统普京(一;52.94%)、 俄共领导人久加诺夫(一;29.21%)、 俄罗斯自由民主党主席日里诺夫斯基、 “亚博卢”集团领导人亚夫林斯基、 前联邦总检察长斯库拉托夫等
(二)俄罗斯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2、司法公开原则
3、司法平等原则
4、陪审团参加庭审原则
5、无罪推定原则
五、议会选举制度与议会选举
(一)议会选举体制的演变 1、苏联时期的“议政合一”与政治体制改革
1988年12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 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苏联历史上第一部 有关公开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法律。
统一俄罗斯党主席格雷兹洛夫 第四、第五届国家杜马主席
六、总统选举制度与总统选举
(一)总统选举制度的演变 1、总统选举制度的初步确立 1991年4月24日,俄罗斯最高苏维埃 讨论并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 主义共和国总统选举法》和《俄罗斯苏 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法》。

总统由具有选举权的公民根据普遍、 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 生;总统候选人的年龄限定在35周岁至 65周岁,任期为五年,且同一人不得连 任两届以上总统职务;设立副总统一职, 副总统候选人由总统候选人提名,两人 作为联盟者一同参加竞选;在选举方式 上,均采用由选民直接投票的绝对多数 制,即在选民参选率过半,且有两名以 上候选人参选的情况下,所得选票超过 投票总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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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由于性别、阶级、种族或国籍不同而对人 进行歧视是不正义的。 乌尔比安:“就民法来说,奴隶没有被认为是人;但根据自然法, 情形便不同了,因为自然法认为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2、14-16世纪文艺复兴运动:人文主义者提倡人性,反对 神性;提倡人权,反对神权;提倡人性自由,反对宗教 桎梏。强调人的自然本性、人的自由意志、人的世俗生 活、人的价值。
16世纪法国布丹《论共和国六书》

主权的特点:
(一)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
(二)主权具有不受限制性;
(三)主权的永恒性; (四)主权具有普遍性; (五)主权的不可让予性。
卢梭《社会契约论》
他认为人们最初自由、独立、平等地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私有
制的出现,产生了不平等,为了消除不平等,保障个人权利,



(四)、实践模式
1、资本主义国家分权制衡的权力制约形态
1、立法权;2、 钱袋权;3、任 命批准权;4、 弹劾权;5、调 查权 1、立法倡 议权;2、 立法否决权
国会
1、立法权;2、任 命批准权;3、弹劾 权;
违宪审查权
总统
法官提名权
最高法院
1、违宪审查权; 2、弹劾权
2、社会主义国家监督的权力制约形态





3、思想文化条件 (1)、培育法律信仰 完善宪法及法律的内容体系 正确认识、对待法律的功能 真正贯彻实施宪法与法律,奉行宪法与法律至上的 原则,充分发挥宪法与法律的作用 (2)、树立现代法精神 身份、伦理法:人的主体地位消失,强化了集权制 度,冲淡了法的功能 现代法精神:体现了契约思想(平等、独立、自由、 协商),保障人的主体地位,促进法治精神的发展 4、法律条件
第三章 宪政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宪政的基本精神和根本特征 的基本准则。宪政基本原则贯穿于宪政的始终。 宪政的共同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 2.基本人权 3.权力制约 4.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 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主权:一个国家固有的处理其国内国际事务而 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香港《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规定, “除非获工业贸易署署长发出许可证,否则 禁止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 配方粉。”“任何人若违反修订规例,即属 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两 年。”修订规例自2013年3月1日起生效。据 报道,各关口严密截查离境旅客,刚过数日, 已有数十人因超限带奶粉而被拘捕。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显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 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 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3、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思想
权力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它表现为一方 支配另一方的力量
权力具有权威,能使权力对象服从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政府里,官吏要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 并随时可以撤换 “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公仆变为主人,……第一,它把行 政、司法和国民教育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 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 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它工人一样的工资。……这样,即 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 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
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
(一)、宪政与民主政治
1、民主是宪政的政治性前提 民主为宪政提供制度基础 民主为宪政提供动力支持,这种动力来自社会个体 的地位、自由、独立和权利的被确认和保障。 2、民主是宪政的目的 宪政以规制国家权力为主要任务,其根本目的在于 保障人民主权 3、宪政是民主的法治化表现 宪政是对民主的保障和完善。 没有民主的宪政是虚假的,没有宪政的民主是不完 备的。



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一)、指导思想 (二)、宪政建设的条件

1、经济条件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社会生产 过程实行垄断性控制,导致行政权力的强大 和不受法律的制约。 市场经济的特征培育了权利和法律的意识, 为权利和权力的平衡提供了物质条件。 2、政治条件

对于内地政府来说,面对食品安全问题,仅 表示“很不好意思”是不够的,仅宣称“国 家质检总局称奶粉合格率是99%”是欠缺说服 力的。要真正解决人们对国产奶粉的信心问 题,除了强调并切实落实企业责任外,政府 监管是其中的重要环节,政府应当切实负起 监管的责任。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 ≠ 宪政 1、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依据。 2、宪政是依据宪法而展开(实施)的政治。 宪政是一种文化,因此,仅有宪法不足以成就宪政。 宪法与宪政并非一事。宪法其表,宪政其里;宪法其形,宪 政其神。只有表里合一、形神兼备,才有所谓宪政。 联系: 具有共同的目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两者相互依存:宪法为宪政提供法律基础(宪法应具有科学 性和正当性),宪政以宪法为依据和前提;宪政使宪法转化 为实践状态,在宪政实践中树立宪法权威,发展完善宪法。 区别:表现形态、内容范围有所不同,基本精神及价值追求 在一定情况下产生背离。

立宪政治或立宪政体。 “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 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 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
“宪政是指权力为法律所规制的政治状态。从这个意义讲,宪政可以理 解为为政设宪。宪者,规制也。” “规制政治”


“宪政是以宪法为起点、民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为目的的政治

(三)、宪政与人权
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最终目的






三、宪政的特征 1、科学合理的宪法是宪政的必要条件 2、完全贯彻实施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本途径 3、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有限政府: 政府的存在是必要的; 政府的权力是法定的; 权力是为权利服务的。 相关政府理论:无政府理论 专制政府理论 4、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1)、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2)、国家机关自上而下的监督
(3)、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相互监督、资本主义人权理论的历史局限性 1、与社会实践存在差距(天赋的、超阶级的、抽象的) 2、用一般的“人”代替资产阶级,说成是一切人的权利 (四)、我国的人权观 人权经过斗争获得(来源) 人权具有阶级性(属性) 人权是历史的,受制于具体的社会条件 人权包括集体的权利:民族自决权、发展权(范围) 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人们便签订契约,建立国家,让渡部分权利组成国家权力。通 过国家权力的行使,以维持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因此国家权 力属于人民,国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分 割。 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是受人民的委托对国家进行治理
(二)、评价 进步意义及局限性 (三)、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1.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三、权力制约原则
(一)、含义:国家权力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 彼此制约,以保证正确合法行使,保障公民 的权利。 资本主义国家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的原则, 所谓分权是指功能上的一种划分,把国家权 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所谓制 衡是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相互 监督,维持一种平衡的关系。
(二)、必要性 1、行使权力的人有滥用权力的可能(人性) 2、权力本身的特点:强制性、扩张性、侵犯性、腐蚀性 3、宪政内在的要求:实行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的所 有者和行使者相分离。 (三)、理论发展 1、古代:亚氏“人性恶”的思想;古罗马波利比阿的权 力制约思想。 “既然这三部分各自掌握着互相配合和互相制衡的权力, 其总的结果就是一个足以战胜一切困难和危机联合,就 是一个无出其右的政权。......三权之中没有一个可以专 权,一个部分的意图要受到其它部分的抗拒和抵制,所 以,很明显的,它们之中没有一个可以凌驾于其他部分 之上,或者以轻慢的态度对待他们。” 2、近代:英法美资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家的分权制约思 想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
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虽然没有出 现“人民主权”的概念,但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已经非常明确。 2.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四)中外人民主权原则的差异 1、理论基础不同 建立在天赋人权、社会契约、权利让渡等理 论基础上 自然状态不存在,国家主权是人民通过斗争 得来的 2、主体范围认识不同 3、关于主权能否分割认识不同
洛克第一次提出三权分立的分权学说 《政府论》:政府是保障人权的工具,能够 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将国家 权力分为几部分并使之互相制约。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 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 法律并强制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 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 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3、17-18世纪“天赋人权”说 天赋人权,一译“自然权利”,基本精神是强调人具有 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人生而有之的,不是别人 赋予的,因此绝不应该被剥夺 最早使用“人权”一词的是荷兰哲学家格劳休斯 (1583-1645),
《战争与和平法》 他认为,自然法已经为人们的理性和行为提供了正 当的、正义的准则,这些准则就是自然权利。自然 法体现了正义和公平,自然权利也是符合人性要求 的,因而是正义的。 英国启蒙思想家霍布斯 “人之天生,其身心皆相等也”,“自然之权利者, 人人皆有自由” 洛克 自然权利是天赋的、超阶级的和抽象的,自然权利 的基点是个人,其主要内容包括生存权、平等权、 自由权和财产权,政治权力的存在目的是保护这些 天赋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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