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之宪政制度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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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总结(四)——清末民国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法制史总结(四)——清末民国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预备⽴宪与宪政改⾰★(⼀)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上⽽下的修律变⾰。

★★★(⼆)《钦定宪法⼤纲》《钦定宪法⼤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公布。

制定“宪法⼤纲”是清政府“预备⽴宪”的⼀个步骤,《钦定宪法⼤纲》是中国历的第⼀个宪法性⽂件。

《钦定宪法⼤纲》⽆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内容上,都体现了“⼤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民⽆权。

★★(三)⼗九信条《⼗九信条》全称《宪法重⼤信条⼗九条》,是清政府于⾟亥⾰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个宪法性⽂件,是清代统治者⽴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了皇帝的权⼒,相对扩⼤了国会和总理的权⼒,但它仍然强调“⼤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的地⽅咨议机关,并⾮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中央咨询机构。

⼆、主要修律内容★★★(⼀)《⼤清现⾏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15⽇颁⾏的⼀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六部名称⽽分的总⽬,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些残酷刑罚⼿段,如删除了凌迟、枭⾸、戮⼫、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等五种。

5.增加⼀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各个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

以下为大家总结一些重要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中国古代法制史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原始习惯法色彩。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较大发展,出现了“刑名从商”的说法。

而周朝则实行“礼治”,周公制礼,将礼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有“九刑”等刑罚制度。

2、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统一法律,颁布了秦律。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等制度。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是“律令分修”,法律形式逐渐多样化。

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内容上都有创新。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其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影响深远,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注重编敕,法律形式灵活多样。

元朝在法律上具有民族歧视的特点。

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但总体上封建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二、中国近代法制史1、清末变法修律清末为了挽救统治危机,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修律,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

这次变法修律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型。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军阀割据,各自为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六法全书”体系,但本质上是维护国民党统治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三、外国法制史1、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

法制史研究的是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总结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古代中国法制(一)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多以习惯法为主。

商朝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出现了“汤刑”。

周朝则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如“九刑”,并且在法律思想上强调“明德慎罚”。

(二)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法律严苛,推行“以法治国”。

其代表性的法律有《秦律》,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多种形式。

汉朝初期实行“无为而治”,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出现了“春秋决狱”等司法制度。

(四)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对后世法典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具有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刑罚适中的特点,其影响波及周边国家。

(五)宋元明清时期宋朝重视编敕,法律形式更加灵活多样。

元朝法律具有民族特色,保留了蒙古习惯法的部分内容。

明朝的《大明律》以及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法律的基础上,也有各自的特点和发展。

二、古代西方法制(一)古希腊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之一,其法律制度具有民主色彩。

雅典的法律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权利保障,通过公民大会等机构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

(二)古罗马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罗马法经历了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过程,其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后世大陆法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世纪法制(一)欧洲中世纪这一时期教会法占据重要地位,与世俗法相互影响。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一)习惯法(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广泛,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的规定。律在四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 开明的皇帝如唐太宗强调守法,实质上主要指的是守律。所谓“设 法与天下共之”,①也是指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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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令 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几乎包括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
方面的制度。 (三)格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布的,以及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撰定,是永徽年间立法的一件大事。《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三年 开始修订,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对《永徽律》的律条和注进行了逐条解释,并对司法中 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永徽四年完成,共三十卷,当时称《律疏》,后世 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的修订在当时有两方面的直接原因:一是《永徽律》颁布以后,大理 寺、刑部、地力司法机关都存在不少定罪量刑畸轻畸重,很不一致的问题。二是在当 时的科举考试明法科中,对《永徽律》的理解不一致,缺少“凭准”。为解决这两个 问题,修定了《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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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旧律规定,兄弟虽分居,如有人谋反,则“连坐俱死,子孙
配没”。唐大宗认为反逆有“兴师动众”、“恶言犯法”两类, 应区别对待,于是据此改作“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恶言 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缩小了株连范围。
3.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 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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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礼”在唐初被着重提出,同唐太宗清醒地对待君、 国、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分不开的。唐太宗说:“君依于国, 国依于民, 刻民以奉君,犹割肉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 亡。”①所以,“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②这些见解 相当深刻地反映了中国封建传统政治观中民本思想的积极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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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礼法结合
公法发达
家庭本位
近代转型,艰难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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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一.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3、起源于夏代说:《竹书纪年》、《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有
“夏刑三千条”。《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三.
中国法律发展重点内容
1. 宗法制
2. 礼与刑的关系
3. 奴隶制五刑
4. 西周婚姻制度:原则、前提、六礼、七出、三不去、特点、影响
5. 西周家庭制度:三党、九族、特点
6. 西周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表现,意义
7. 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
8. 《法经》:体例,历史地位
9. 商鞅变法
10. 汉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景帝时的笞刑改革及意义
20. 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
21. 唐律特点
22. 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
23. 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
一, 传说中的法律 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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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 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 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 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 大立法活动。 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 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 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 反对。 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的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 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 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 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 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 的规定。 二, 儒家化时期的法典 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 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 即《九章律》。 2,《曹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 18 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 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使之 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秦法更 丰富全面。 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 又因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张杜律。它是南北 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魏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分 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内容上,进一步纳 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4,《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汉、魏、晋律之大成,共 20 篇。主要特点有:纳礼 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

中国法制史简介

中国法制史简介

中国法制史简介中国法制史可以追溯到古代,早在商代就已经有了一些法律制度。

但是,中国法制的历史非常复杂,经历了许多变革和发展。

本文将简单介绍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发展历程。

周朝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周朝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周礼》和《周官》组成。

这些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机构、官员的职责和权力、土地的分配和使用等方面的问题。

此外,周朝还实行了刑法和民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各种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

秦朝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秦始皇统一了中国后,开始实行一系列法律制度改革。

他颁布了《律令》和《九章律》,这些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机构、官员的职责和权力、土地的分配和使用等方面的问题。

此外,秦朝还实行了严厉的刑法和民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各种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

汉朝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汉朝时期,中国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汉武帝颁布了《律历》,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的刑法和民法典。

此外,汉朝还实行了官府司法制度和地方自治制度,这些制度为中国法制史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唐朝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唐朝时期,中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唐朝颁布了《大唐律疏》,这是一部全面系统的刑法和民法典。

此外,唐朝还实行了科举制度和县官制度,这些制度为中国法制史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宋朝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宋朝时期,中国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宋朝颁布了《大宋律疏》,这是一部全面系统的刑法和民法典。

此外,宋朝还实行了科举制度和州县制度,这些制度为中国法制史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明清时期,中国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明朝颁布了《大明律》,清朝颁布了《大清律》,这些都是一部全面系统的刑法和民法典。

此外,明清时期还实行了科举制度、县试制度和乡试制度,这些制度为中国法制史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世纪初至今,中国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和发展。

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以后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以后的法律制度)
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其次,《法经》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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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商鞅的法制变革
商鞅入秦后,孝公任以为相,主持变法, 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商 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孝 公三年,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 治势力;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变法的重点 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详细内容见教 材) 秦国变法最为彻底,为秦始皇统一六国 奠定了基础。
二、学习目标
(一)了解 1.秦朝的建立及其巩固统 一的措施。 2.秦朝立法活动及云梦秦 简的发现。 (二)领会 1.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的特 点。 2.秦朝与西周的立法指导 思想的比较。 3.秦朝与西周的定罪量刑 原则的比较。 (三)掌握 1.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2.秦朝的法律形式 3.秦朝的刑名与罪名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5.秦朝的经济立法 6.秦朝的司法机关与诉讼 制度
(3)司寇 、作如司寇 ,二年刑。 (4)罚作 、复作 ,一年刑。 4.迁,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财产刑,也可用劳役代替,如"赀徭"。 6.谇,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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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名(秦朝的罪名充分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主义) 1.不敬皇帝罪 3.盗窃罪 5.盗徙封罪 2.诽谤与谣言罪 4.贼杀伤罪 6.以古非今罪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 本章概述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在我国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 国家。秦朝建立后,便把商鞅变法以来新建立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推行到全国,建立了 统一的法制。 秦帝制度开始建立,赢政成为始皇帝,一切大权皆决于上。从此,君主专制制度以及适应 这一制度而建立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在中国延续了近两千年。秦朝以维护法令一 统,凡事皆决于法,并专以刑杀为威为其立法的指导思想。 秦朝仍沿用战国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律令。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发现的竹简1155 枚,就是这一时期的法律令文书,其中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 《封诊式》。这虽然不是秦律的全部,但其内容丰富,为我们研究秦律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在刑事立法方面,刑名和罪名基本沿用统一前的秦国旧制,也有许多是为了维护君主专 制而新设立的。刑罚手段极其残酷野蛮,而且多是一罪数刑,例如死刑中的“具五刑”,就 是肉刑与死刑并用。 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并合论 罪,共犯加重,自首减刑,诬告反坐等内容,其刑事责任年龄是以身高来确定。 秦朝的经济立法,是出土的云梦秦简的主要内容,分别规定在《田律》、《工律》、 《工人程》、《金布律》、《关市律》里。包括自然资源保护,农业生产管理,官营手工业 管理,市场贸易管理等方面的规范。 秦朝的最高司法机关叫廷尉,其长官也叫廷尉,此官在战国时期已有。地方司法机关由 郡守、县令兼职,郡设有“决曹掾”,专门负责司法工作,但决定权在郡守。 秦朝的诉讼制度,包括诉讼形式、诉讼程序、审判程序。诉讼主体又有“公室告”和 “非公室告”之分。在《封诊式》中把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种。 上述这些规定,均属秦朝诉讼制度中的特点。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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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之宪政制度历史
1908年8月27日,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将其视为最后的救命稻草。

之后不到三月,光绪、慈禧相继辞世;不到三年,宣统帝被迫退位。

最后的救命稻草压垮了虚弱的骆驼。

一百年来,对晚清宪政改革的认识从完全否定到部分肯定,但不约而同地仍然认为,这是一场失败的改革。

《大纲》尽管欺世骗民,欲借宪政外壳维护专制王权,以图延续王朝脉息,二十三条中维护君上大权的就有十四条,不过仍然规定了“议院”、“言论”、“自由”、“财产”等对当时中国民众较为新鲜的概念。

这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而是中国的宪政启蒙由理论到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

十年之前,被慈禧亲手镇压下的维新派之主张,又被慈禧重新拾起,并且比维新派更为进步。

1911年,眼看革命烽火无法扑灭的清政府,再次试图以宪政挽回败势,公布了第二个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废除了《大纲》中的荒唐条款,代之更有宪政精神的条文,但正如张謇所言:“大局土崩,事机瞬变。

因不充分之立宪,致不得已之罪己,亦不能取信。

”这一切来得太晚,已不能取信于民。

它所能起的作用,反而是激起更大的民愤。

考察晚清宪政改革,不能简单视为虚假的愚民之法。

从兴办学堂,废除科举,改革六部及官制到各省筹立谘议局,清政府为预备立宪做了切实的工作。

尽管清政府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改革,但借鉴西方各国经验,先推行地方自治,各地相继颁发自治章程,选举产生议事会和董事会,到1909年各省谘议局陆续成立。

清政府采取的分权方式是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谘议局事实上成为地方议会,各省谘议局集中了行政、财税、司法等权力,甚至各省可自设关卡收税。

自从太平天国运动起,地方权力便不断扩大,逐渐走上台面并制度化。

依清政府的的政治体制设计,谘议局只是地方立法机构,监督地方政府,但谘议局的过于强势,动辄集体辞职,使得三权剥离过慢,权力之间缺乏制衡,甚至出现各省谘议局“大串联”,直接叫板中央政府。

被立宪派视为天经地义的“先开民智再开国会”,却在“夺权”的动机下彻底变样。

宪政成了地方分割中央权力的工具,各省谘议局极大推动了地方的分离主义。

铁路等必须依靠中央统筹的重大项目,在地方分离主义倾向下开始各自为政,甚而以邻为壑。

当初四川保路会成立后的第一项任务就是在川鄂边境设卡,严防湖北人修铁路进川。

这可并非是怕破坏风水、祖坟,而是已认识到修铁路赚钱,因而各省纷纷成立地方铁路公司,集资修铁路。

在乱世,中国人的国民性问题暴露地最为彻底。

清政府为推行宪政改革下放中央权力,各省官绅便流露出权力贪欲纷纷夺权。

这固然是由于中国缺乏宪政文化的土壤,在国民的宪政意识中并没有对法治
的敬仰、对权力的制约和对人权的尊重。

西方是先经过文艺复兴对人权的的认识才过渡启蒙运动对法治的推崇。

中国早期的宪政传播者,断裂地获取了西方的经验。

中国人历来对权力有极强的欲望,从古至今,权力便意味着名位和财富。

1905年,清政府发布谕令,规定:著即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其以前之举贡生员分别量予出路,及其余各条,均著照所请办理。

……自隋而肇始,于唐、宋时完备,明、清承之,至清末已1300余年的科举制度至此成为历史。

科举的废除,是晚清改革的一大成果,但也对其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正是科举的存在,使传统中国维持了上下分层、垂直流动的平衡状态。

科举的废止,使得举国学子一夜之间尽失“登进之路”。

清政府在考虑废止科举时,也注意到将传统的功名与新式的教育相配合,张之洞的奏折中也指出了如何让有下级功名的生监在新的学校体制中找到
出路。

但是,废止科举仍然不可避免地受到士绅阶层的抗议。

地方士绅阶层在过去可以通过正途的科举和异途的捐纳向上晋升,科举的废止断绝了传统的仕进之路,士绅阶层与中央政府的断裂使中央政府不再得到士绅阶层的支持。

所谓士绅,通常是指那些已经取得功名头衔、却生活在家乡待官的人,也包括退职赋闲回籍的官吏。

随着科举的废止,地方士绅利用官办学堂为自己获取了新的地位,更多地介入到地方事务当中。

在传统中国,士绅是中央政府对下层民众进行监控管理、征税纳粮的赖以支撑的基础。

科举的废止,造成传统的断裂,也加大了地方对中央的离心力。

宪政改革,地方谘议局的成立为士绅们提供
了新的活动舞台。

在各省谘议局中,有功名的议员占绝大多数。

武昌首义之后各省纷纷独立,也正是赖于这些士绅的推动。

因而辛亥革命或可成为一场士绅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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