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地区)登记、注册的境外企业(公司)和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统称境外机构)都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登记)。
第三条境外企业是指由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及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境外非经营性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记者站、以及不产生经济收入的代表处、办事处等。
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财产)向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非经营性机构中应属国有的各项资产。
境外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境外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境外机构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国家对境外机构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和境外机构合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境外产权登记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境外机构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二)监测境外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的变动情况(三)检查国有资产营运状况(四)监督境外机构出资行为(五)在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章产权登记的原则和程序第六条境外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级登记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境外企业的产权隶属关系和境外行政事业机构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七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中央各部门所属境外机构的立案、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以及所属境外一级机构的年度检查产权登记。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

法规制度
(四)多年研究论证、多次专题调查和课题研究形成境
外产权办法
境外国有产权监管制度空白点
长期以来,涉及境外企业产权管理的法规、 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往往是原则性的只言片语 或称“另行规定”,存在制度空白和监管缺位的 问题。
国有资产流失出血点
• • • • 境外投资规模快速扩张 投资类型、法人层级、产权结构日趋复杂 注册地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制度空白,治理机制不健全,监管难度大 出现重大损失甚至流失在所难免
权[2011]144号第四条)。
(七)关于资产评估事项 1.境内国有产权出境或者境外企业反投境 内的:按照12号令聘请具有资质的境内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或核准。
(七)关于资产评估事项
2.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 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 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比例变动、合并分 立、解散清算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 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 估值,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备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27号) 释 义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
袁谋真
2011年11月9日
一、研究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 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背景情况
(一)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提出了明
确要求
(二)实现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总体目标需要加强境外国有
产权管理
(三)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迫切要求出台相关
应当由中央企业决定或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
资委。对已无存续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及时依
法予以注销。
(五)关于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
对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问题要 理性对待、从严规范、有效监管、及时 注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6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0•【文号】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提高中央企业境外管理水平,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要切实履行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主体责任,将实际控制企业纳入管理范围。
落实岗位职责,境外产权管理工作应当设立专责专岗,确保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中央企业要立足企业实际,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具备条件的应当结合所在地法律、监管要求和自身业务,建立分区域、分板块等境外产权管理操作规范及流程细则,提高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中央企业要严格境外产权登记管理,应当通过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信息系统)逐级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掌握境外产权情况。
三、中央企业要加强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持续动态管控。
严控新增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确有必要新增的,统一由中央企业批准并报送国资委备案。
对于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产权保护,并根据企业所在地法律和投资环境变化,及时予以调整规范。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要逐一论证存续的必要性,依法依规及时注销已无存续必要的企业。
确有困难的,要明确处置计划,并在年度境外产权管理状况报告中专项说明。
四、中央企业要强化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的决策及论证管理,境外国有产权(资产)对外转让、企业引入外部投资者增加资本要尽可能多方比选意向方。
全面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下)——《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与思考

伴随新能源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
寻求增长点 、抢 占制高点 已经成 为世界
三是对中国崛起 与发展不理解 的舆
01 技 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业 、节 各 国共 同的话 题 、共 同 的 目标 。2 1 论较 多 ,中国企业 国际化经 营难度 不断 能环保 和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的发展 年 9月 初在厦 门举 行 的 中国 国际 投 资 加 大。 0 中国和 平崛起触动 了某些利益集 团 与科技创 新 ,世界经济秩 序和产业模式 贸 易洽谈会 吸引 了 1 8个国家和地 区、 1 0个 国际组 织、6 6个 境 外机 构 组 团 的敏感神经 ,一 些国家、地 区对我 国企 3 正在发 生重大调 整和 深刻变化 ,包括欧 期待在 中国寻找避免全球经济 “ 二 业 国际化经营心存疑虑 , 戒心重重。“ 中 美发达 国家在 内的国际投 资合 作意愿持 参会 , 、“ 、“ 续增强 , 海外并购 新一 轮浪潮 已经形成。 次探底”的动力。在后危机时代 ,中国 国威胁论 ” 中国模式论 ” 新殖 民主 据 国际知 名 金 融 数据 提 供 商 D ao i e lgc 企业放 眼世界 、实施 国际化 经营 战略、 义 ”等各种歪 曲事实 、夸大 问题 的舆论 的统 计 数字显 示 ,2 1 0 全球并 购 交 0年
0 0年 中国对 外直接 投 资 占 响 ,出口总量大幅下降 ; 发展 中国家纷 利益重分化趋势逐步显现 ,国际政治经 据 显 示,2 1 全球 当年流量 的 52 ,位居全球第五 , 纷收紧银根 ,加强调控 ,防范通货膨胀 .% 济处于大变革 、大调整 、大创新 、大发 首 次 超过 日本 ( 6 . 美元 ) 5 26亿 、英 国 和 “ 二次探底 ”风 险。 展的历史新 阶段。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 1 . 1 等传 统对外投 资大 国。 在 全 球经 济 乍 暖还 寒 之 际,各 种 以来 ,中国、俄 罗斯 、巴西 、印度 、南 ( 02亿美元 ) . 贸 易 和 投 资 保 护 主 义 重 新 拾 头 ,为 经济 非 等 新 兴 经 济 体 国 家 实 力 不 断增 强 ,在 十 年间 ,中国 出口增 长了 49倍 ,进 口 . 世 界 银 行 、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等 国 际 增 长了 47倍 ,国内生产 总值增 长两倍 回暖蒙上重重阴影 ,全球投资与贸易 自 DP由 2 0 0 0年 的 8 0多 美 由化进 程 更加 艰难 曲折。仅 福 建省 在 0 经济组织 中的投票份额和影 响力不 断增 多 ,人 均 G 0 0年 的 4 0 0 0多 美元。 根 2 1 0 1年上 半年就 遭遇 “ 两反 两保 ”案 强 ,在围绕世贸 多哈 回合谈 判、全球气 元增 长到 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1)144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44号各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以下简称《境外产权办法》)已经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推动《境外产权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围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境外产权办法》《境外产权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提出的要求、保障国际化经营战略有序有效实施、强化国有产权监管薄弱环节的重要举措。
各中央企业要紧紧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好《境外产权办法》。
要深入学习《境外产权办法》,要充分发挥好产权管理的基础性、枢纽性和战略性作用,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
二、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各中央企业要在深入学习研究《境外产权办法》的基础上,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尽快建立健全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不得自行下放审核管理权限;要落实负责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完善档案管理;要按照“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加强过程管理和责任追究,把《境外产权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环节。
各中央企业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负责机构、人员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三、严格规范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行为,积极清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境外产权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切实规范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行为。
要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完善专项档案资料,具备条件的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按照《境外产权办法》要求完成变更或依法注销,清理规范情况应当于2012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40号清单
肖亚庆
33
已废止
2019/4/1
国资委令第33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016/12/8
2016/12/8
肖亚庆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同时废止
34
国资委令第34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7/1/7
2017/1/7
肖亚庆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2006/4/7
2006/5/7
李荣融
16
已废止
2017/1/7
国资委令第16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6/6/28
2006/7/1
李荣融
17
已废止
2009/12/28
国资委令第17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6/12/30
2007/1/1
国资委令第9号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8/25
2004/8/30
李荣融
10
国资委令第10号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2004/11/26
2005/1/1
李荣融
11
国资委令第11号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2005/1/20
2005/3/1
李荣融
12
国资委令第12号
2008/8/18
2008/10/1
李荣融
21
国资委令第21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8/8/18
转变经营机制 转变发展方式 全面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与思
i 全 口径覆 盖 。 的
规 定 , 强 调 和 明 确 了 境 外 国 有 产 权 应 当 由 中 央 企
二 是 产 权 归 属 原 则 与 注 册 地 适 用 原 则 相 结 业 或 者 其 各 级 子 企 业 持 有 , 已 无 存 续 必 要 的 特 殊
’
。
《 外 产 权 办 法 规 定 境 外 国 有 产 权 管 理 要 目 的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依 法 予 以 注 销 。 这 是 产 权 管 境
f 出 资 人 职 责 这 一 核 心 , 填 补 境 外 国 有 产 权 管 境 内 再 投 资 形 成 的 境 内 国 有 产 权 管 理 , 比 照 国 资 产 法 规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 明 确 中 央 企 业 是 其 境 外 国 委 境 内 国 有 产 权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这 是 首 次
产 权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对 本 集 团 境 外 国 有 产 权 对 大 量 存 在 的 、 由 境 外 企 业 返 回 境 内 投 资 所 形 成
全 承 担 责 任 。 除 中央 企 业 境 内 国有 产 权 出境 、 及 重 要 子 企 业 的相 关 事 项 外 ,境 外 产 权 管 理 事 i 则 上 由 中央 企 业 依 法 决 定 或 者 批 准 。 原 的 国 有 产 权 管 理 予 以规 范 。 五 是 强 调 境 外 国 有 产 权 应 当 由 中央 企 业 或 者 境 外 产 权 办 法 对 个 人 代
一
是 重 规 范 、 少 审 批 、 实 现 产 权 监 管 全 覆
四 是 返 投 境 内 、 比 照 境 内 的 原 则 。 明 确 中 央
。
境 外 产 权 办 法 》 牢 牢 把 握 国 资 委 履 行 国 有 企 业 及 其 各 级 子 企 业 独 资 或 者 控 股 的 境 外 企 业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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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页:
1、制定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2)履341
2、参照管理: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所持有的境内国有产权的管理,比照国资委境内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3、管理要求:
A 、中央企业应当完善境外企业治理结构,强化境外企业管理章程,
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
B、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
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等保全国有产权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C
1
A
B
C
有产权的;
D、其他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四页:
1、转让评估:
A、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
资或者转让,或者以其拥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者转让,应当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灯相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境内评估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或者核准;
B、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
C
1
A
子公司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B、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境外国有产权,要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
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让,或者进入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试点机构挂牌交易;
C、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外企业,受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签字拥有的境内外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评估或者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底价确定。
第六页:
1
8
A
B
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C、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对境外国有产权的监管责任,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