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瑕疵证据及其补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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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补正裁定的法律规定(3篇)

刑诉补正裁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法律对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证据收集不规范、程序违法等问题。

为了纠正这些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补正裁定的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刑诉补正裁定的法律规定。

二、补正裁定的概念补正裁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存在瑕疵的证据或者程序违法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自行发现的问题,作出予以补正或者纠正的裁定。

三、补正裁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第59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查。

”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瑕疵或者程序违法问题,认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定。

”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证据瑕疵或者程序违法问题可以补正的,应当裁定予以补正;认为不能补正的,应当裁定不予补正。

”四、补正裁定的适用范围1.证据瑕疵(1)证据收集程序违法(2)证据存在瑕疵,如伪造、变造、毁灭等2.程序违法(1)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违法(2)违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违法五、补正裁定的审查与裁定1.审查(1)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审查证据瑕疵或者程序违法问题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处理2.裁定(1)裁定予以补正:对于证据瑕疵或者程序违法问题,认为可以补正的,应当裁定予以补正。

瑕疵证据的概念特点

瑕疵证据的概念特点

瑕疵证据的概念特点
瑕疵证据是指存在缺陷的证据,这些缺陷可能是由于收集、记录或证明过程中出现的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法的情况导致的。

以下是瑕疵证据的特点:
1. 不完整性:瑕疵证据可能是在收集过程中遗漏了某些信息或细节,导致证据不完整。

例如,证人的证言中遗漏了一些关键情节,或者物证的照片不清晰或缺失。

2. 合法性缺陷:证据的合法性是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和收集程序。

如果证据不符合这些要求,则可能被认为是非法证据。

瑕疵证据可能存在合法性缺陷,例如,证据的收集违反了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或者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合法。

3. 可靠性问题:由于瑕疵证据可能存在不完整或不合法的缺陷,这可能导致证据的可靠性受到质疑。

在法庭上,如果证据存在瑕疵,可能会被对方律师攻击,认为该证据不可信或不足以采信。

4. 关联性不强:瑕疵证据可能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但由于其存在的缺陷,这种联系可能不够强或不够直接。

如果证据的关联性不强,那么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总之,瑕疵证据是指存在缺陷的证据,这些缺陷可能影响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从而影响其可靠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因此,在法律程序中,对于瑕疵证据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能够作为合法和可靠的证据来使用。

证据系列22:瑕疵证据的补正和解释

证据系列22:瑕疵证据的补正和解释

证据系列22:瑕疵证据的补正和解释一、位阶对于瑕疵证据,司法解释规定既可以补正,也可以作出合理解释。

本公号认为,补正和解释是有位阶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补正优先,即能补正的,先补正;不能补正的,再作出合理解释。

补正是一种较为规范的,也是比较严格的补救方式。

相对补正来说,解释方便快捷。

对于讯问笔录上只有一个侦查人员签字的情形,如何处理,是补正还是解释?这要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首先要调查清楚是一人讯问,还是两人讯问?对于一人讯问,只能解释,不可能进行补正。

对于两人讯问,其中一人签名,另一人没有签名的,根据司法解释既可以补正,也可以解释;但是本公号认为,补正优先。

至于单人讯问,讯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结合规范目的进行分析。

法律要求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讯问的目的是“确保讯问过程的安全性以及讯问记录的客观性”。

因此,对于单人讯问,如果其讯问过程安全性和记录客观性有保障的情况下,不影响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

有原则,就有例外。

有时,合理解释也能起到补正的作用。

《电子数据规定》第27条规定,电子数据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属于瑕疵证据。

封存电子数据目的是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但是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方法有多种,除封存外,还有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等方法。

如果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或者电子数据备份能够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未封存电子数据没有影响其真实性,作出合理解释是完全科学的,也是可行的,具有诉讼经济性。

二、补正的方法《刑事诉讼规则》第66条第3款规定,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

补正的方法有多种,实践中运用较多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当事人同意。

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因当事人的同意而取得了合法性。

如询问地点不合法的,侦查人员在询问之始即征得证人的同意,然后开始询问,这是完全可以的。

2.补强证据。

见证人未签名的,见证人到场陈述搜查过程,而不能让见证人在搜查笔录上补签。

瑕疵证据文论文

瑕疵证据文论文

浅议瑕疵证据摘要:“瑕疵证据”概念的提出具有理论上的突破性,促进了证据分类的合理性,是中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利于实务中界定和排除“非法证据”,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理性权衡,而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规则既可能被误用致使打击犯罪的实质正义难以实现又可能被滥用助长侦查本位主义而使得程序正义难以得到保障。

关键词:瑕疵证据;非法证据;实质正义一、瑕疵证据的概念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两者合称“两个《证据规定》”)。

“两个《证据规定》”率先确立了“瑕疵证据”的概念,从而实现了证据分类方法的突破,实现了从传统的“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的两分法到“合法证据”、“瑕疵证据”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三分法的理论创新。

所谓“合法证据”,是指完全符合法定要件,具有证据能力,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所谓“无证据能力的证据”,是指欠缺合法证据的构成要素而自始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所谓“瑕疵证据”,是指存在“瑕疵”或“缺陷”,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

瑕疵证据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情节的轻微性。

因为这种违法情节的轻微性,使得瑕疵证据具有法政策上的可容忍性,即只要能够通过“修补”(补正)或“稀释”(合理解释),消弭其违法性瑕疵,即可挽救该证据,使其具备证据能力。

瑕疵证据最终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其瑕疵是否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若能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则该证据即具有证据能力,旋而转化为合法证据;若无法予以补正或合理解释,该证据即不具有证据能力,旋即归入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行列。

二、确立瑕疵证据的科学性和正当性简述“瑕疵证据”概念的提出,从证据能力的角度将证据区分为三种类型:“合法证据”、“瑕疵证据”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

其中“瑕疵证据”更准确的名称实为“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

前文在引出“瑕疵证据”概念时已强调了其对证据分类的理论突破性,这种进步性在于其促进了证据分类的合理性,修正了“两分法”逻辑分类上的错误。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认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

其中,瑕疵证据因其在收集过程中存在某些形式或程序上的缺陷,常被法律要求补正或说明。

因此,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

二、瑕疵证据的定义与分类瑕疵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收集程序、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的证据。

根据不同的缺陷类型,瑕疵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程序瑕疵,如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二是形式瑕疵,如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内容瑕疵,如证据内容存在矛盾或模糊不清等。

三、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瑕疵证据的补正作出了一定的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补正规则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瑕疵证据的补正效果不尽如人意。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现行补正规则已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四、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存在的问题(一)补正程序不明确现行法律对瑕疵证据的补正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补正、何时补正等问题存在争议。

这不仅影响了诉讼效率,还可能导致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二)补正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瑕疵证据的认定和补正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相同类型的瑕疵证据在不同案件中的处理结果可能大相径庭,这显然有违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在刑事诉讼中,对瑕疵证据补正过程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补正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这不仅可能导致错误认定,还可能引发司法腐败等问题。

五、改进建议(一)明确补正程序和标准为确保瑕疵证据的补正工作有序进行,应明确规定补正程序和标准。

具体而言,可制定详细的补正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何时需要补正、如何进行补正等。

同时,应统一补正标准,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处理相同类型的瑕疵证据时能够保持一致。

刑事诉讼法补正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补正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补正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两个《证据规定》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之余,提出了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通过对两个《证据规定》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证据种类已不再简单地划分为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而是细化为合法证据、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

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是不允许建立在证据有瑕疵的情况下的,对被告和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必须从侦办到最后的判决,所有的环节都是有法可依,以合法的证据作为定罪依据的。

如果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什么漏洞的话,是需要及时补正的。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补正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补正方面的规定是什么?瑕疵证据补正之规则两个《证据规定》对存在瑕疵的证据的治愈方式规定了两种方式,即补正和合理解释,但没有明确补正的具体方式方法,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补正证据存在的瑕疵:1、征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事后认可。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事后追认的原理类似于刑法上的“被害人承诺”,即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同意而取得了合法性。

证据存在瑕疵,往往意味着取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一定程度的受损,但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身权利的受损状态并不介意,反而通过事后追认等方式认可了该证据的有效性,则该瑕疵证据即可据此而“再生”[④]。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可”这一方式一般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参与的某些程序环节,如在“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情况下,如果得到被讯问人的认可,明确表示在讯问时侦查人员通过不同方式已经完成了告知义务,该瑕疵证据即可得到补正。

2、修正错误。

所谓“修正错误”,主要适用于那些在笔录上遗漏重要内容或者遗漏有关人员签名的情形,如讯问人没有签名、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有误等情形,通过一定方式修正该错误。

办案人员通过对证据笔录作出必要的修改、增加或者删除,尽量对原有的程序瑕疵作出弥补。

3、重新实施侦查行为并重新制作笔录。

《2024年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具有决定性作用。

瑕疵证据是指在证据收集、保存或提供过程中,由于人为或非人为原因出现的一些形式上的不完整、不规范,从而影响其证明力的证据。

如何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一直是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的规则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瑕疵证据的界定与分类在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形式瑕疵,如证人证言未附书面说明等;二是实质性瑕疵,如证物保存不当等;三是程序性瑕疵,如鉴定程序不规范等。

这些瑕疵都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进而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三、瑕疵证据补正的必要性由于瑕疵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因此,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十分必要。

首先,补正瑕疵证据可以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其次,补正后的瑕疵证据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最后,补正规则的完善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四、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瑕疵证据的补正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补正程序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混乱;二是补正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同一类瑕疵证据的补正标准存在差异;三是缺乏对补正过程中再次出现瑕疵的预防措施。

五、完善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补正程序。

应制定详细的补正程序规定,明确各阶段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责任主体,确保瑕疵证据的补正工作有序进行。

2. 统一补正标准。

应制定全国统一的瑕疵证据补正标准,确保同一类瑕疵证据在各地、各法院得到一致的补正处理。

3. 强化对补正过程的监督。

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补正过程进行实时监督,防止再次出现瑕疵。

4.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瑕疵证据的处罚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5. 引入科技手段辅助补正。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是指在司法或法律程序中,当出现瑕疵证据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证据的补正和修正。

瑕疵证据是指在证据收集、保管、呈现过程中存在的错误、缺失、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瑕疵证据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及时发现和修正瑕疵证据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瑕疵证据的种类和影响瑕疵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2. 证据的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如证据被篡改、丢失、损坏等;3. 证据的呈现过程中存在的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如证人证言的不一致、无效证据的使用等。

瑕疵证据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方面,瑕疵证据可能导致无辜被定罪或有罪被释放,从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瑕疵证据也可能导致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二、瑕疵证据的发现和补正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程序的公正性,瑕疵证据的发现和补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来发现和补正瑕疵证据:1. 当事人举证和抗辩权利的行使。

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辩解自己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个证据存在瑕疵,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补正。

2. 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积极发现和纠正瑕疵证据。

对于发现的瑕疵证据,应当及时指导当事人进行补正,并在判决中准确评估其影响。

3. 专家意见的鉴定和评估。

对于某些复杂的证据或存在争议的证据,可以请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

专家的意见可以帮助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而决定是否需要补正。

4. 证据的重新收集和保管。

对于证据收集和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重新收集和保管。

重新收集和保管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 证据的排除和替代。

对于确实无法进行补正的瑕疵证据,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排除或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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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瑕疵证据及其补正思考
刑事案件中,由于办案人员自身理念、水平、素质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客观因素,导致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大量的证据存在瑕疵,各地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而对瑕疵证据性质的认定及处理方法不尽相同,同时据以定案的瑕疵证据受到律师及媒体的诟病,对于证据的认定和适用不规范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像“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的出现,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也使法律权威受到挑战。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在我国被称作瑕疵证据的都是侦查人员在进行搜集证据时一些轻微的程序上的违法,不影响司法公正获得的证据。

通过与非法证据进行对比可能更加容易辨清瑕疵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是使用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获得的证据,可以得出非法证据的违法程度比瑕疵证据的更深的结论。

瑕疵证据有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轻微违法性。

瑕疵证据虽然和真实情况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它也來源于客观事实,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

控微违法性体现在证据能力上,它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这些证据不会对相关人员的权利造成严重损害,也不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它并不像合法证据那样当然的具有证据能力,但是如果对瑕疵证据直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会增加司法机关收
集证据的难度。

造成瑕疵证据的原因各式各样,并不是所有的瑕疵都可进行补正的,若有些瑕疵证据经过司法补正后,没有消除瑕疵仍不符合合法证据的标准,这类证据应该被归纳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瑕疵证据产生的原因有四个方面:
一是侦查人员业务基础不扎实、办案工作不严谨,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取证,导致取得的证据存在程序或实体上的瑕疵。

或者在调查工作中取证盲目,不能按照犯罪构成要件针对性地取证,抓不住办案重点,取证不完整、不及时,固定证据不到位,甚至造成证据毁损、灭失。

二是执法理念存在偏差,对法律理解欠全面、欠妥当,收集证据过于片面,过度重视或只采集有罪、罪重证据,而将法律明文规定同时收集无罪、罪轻证据的义务弃之不顾。

一旦证据出现矛盾就往往主观臆断,轻信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导致案件证明工作效率低下,说服力不强。

三是某些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证据变质、毁损、灭失,不得不在不具备完全履行正当取证程序的客观条件下紧急取得、固定、保全证据,这种情形下取得的证据或许不具备完全合法的形式要件,但仍可通过紧急情况解除后对其进行合理解释或补正而获得证据能力,这些非人为因素也是导致瑕疵证据存在的实际原因。

四是规范化配套措施的缺失,被告人知情权、参与权得不到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形同虚设,使得侦、辩双方的取证地位不对等,以致
控辩对抗不足;责任意识的淡薄,缺乏强制性依据,导致侦查人员不出庭的现象较普遍;庭审认证规则不完善,法官庭审指挥权运用不足。

有的学者认为采信瑕疵证据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瑕疵证据只是存在轻微违法,没有损害公民的实质性权利,若将这种证据转化成合法证据,能充分发挥证明实体真实的作用,不放纵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排除非法证据还没有实现,何况是将轻微违法的瑕疵证据予以排除,这更是一个很难完成的任务。

因而,在当今的法治环境中,构建一套符合法治发展现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瑕疵证据处理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可有效避免非法证据,合理利用瑕疵证据,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好地打击犯罪。

既然瑕疵证据可以转化成合法证据,那么如何在不损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前提下补正瑕疵证据?在司法实际操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瑕疵证据的补正方式:
一是当事人同意。

类似于民诉中的自认制度,即侦查人员在取证时存在轻微的违法性行为,但是当事人明确表示可接受这种违法行为,从而使得证据具有了合法性。

如在侦查人员调查取证证人证言时,侦查人员没有事先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否则要负法律责任,这份证人证言在制作时是有瑕疵的,不能进入审判程序。

但是如果在之后的审理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告知当事人这份证据制作存有瑕疵并且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对此表示认可的,则这份证据即得到了补正,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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