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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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

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目录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2.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3.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4.西安市2002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市场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5.关于对2000年元月1日之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岗后参加单位房改问题函的答复(陕房改办发〔2002〕004号)6.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陕房改发〔1999〕02号)7.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定(陕政发〔1998〕49号)8.关于非省级机关住房参加房改的问题和职工在批准集资建房后去世如何购房问题的处理意见(陕房改办发〔1999〕022号)9.关于当前房改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9〕03号)10.关于以标准价、成本超标准购买和租住公有住房加价加租问题的实施办法(陕房改办发〔1997〕07号)11.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纠正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1996〕7号)1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1997〕44号)13.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的规定(陕办发〔1990〕6号)14.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房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9〕014号)15.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16.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17.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我省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03•【字号】陕房改发[1999]第02号•【施行日期】199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1999年2月3日陕房改发[1999]第02号)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陕政发[1998]50号文件规定,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一)地厅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20—14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县处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00—12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80—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60—8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实施原则1.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对象是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凡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了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面积标准的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不执行此控制标准。
2.本规定中所列各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的幅度,主要是为适应全省不同经济水平而设置。
各市、县在执行时,不再设置幅度,只能在本规定幅度内选设一个标准。
3.执行此项控制标准,仍要坚持夫妇双方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不许多次、多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执行此标准,必须在建设和完善干部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进行。
5.今后,凡住高层建筑的,每户住房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相应控制标准的10%,且需履行报批手续。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9•【字号】陕政函〔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陕政函〔2016〕15号各市、区、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十三五”目标任务。
完善符合省情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以政府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
继续实施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逐步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改造各类棚户区50万户以上,同步建设配套基础设施;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的方式,以货币补贴为主;适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充分利用社会存量住房,保障面保持在23%。
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城市危房和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
二、抓紧编制三个“三年计划”。
加快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改造目标、推进措施、完成时间等,将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以及城市危房改造、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纳入棚改计划。
尽快编制2015-2017年棚改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同步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抓紧编制2015-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现有农村贫困危房户数,制定年度计划、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要在2016年1月底前将三个“三年计划”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陕政办函[2007]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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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陕政办函[2007]114号)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工作变动,省政府决定,对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史健生省政府副秘书长兼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李广利省委副秘书长
韩水岐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刘德勤省政协副秘书长
委员:黄赛蒙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韩中林省财政厅副厅长
岳崇省监察厅副厅长
兰继堂省房改办主任
高育昌建行陕西分行副行长
胡铁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省直机关房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结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业用房规划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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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业用房规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业用房规划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1]28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建设管理局(市政局、园林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局:11月14日,由于液化气泄漏导致西安市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公寓一层樊家肉夹馍店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为做好商业用房管理工作,杜绝安全隐患,现就我省商业用房规划、建设和市容管理提出要求:1、严格拟建商业用房规划审批。
各城市应组织编制和深化重点地区、主要商业街区、主要干道的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做到严格审批,严格按规划实施,严格管理。
坚决避免沿重点地区、主要景观道路、骨干道路和主要街区道路两侧布置低档次的门面房,应在编制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规划基础上,对重要路段进行立面景观设计。
同时,严格控制商住混合建设,住宅与城市大型公共设施必须各自独立布置,并按规定留足间距。
2、加强已建商业用房市容管理。
合理调整设置不合理,影响交通、市容、扰民的商业用房,有重点、分阶段加以调整;要建立管理用房部门间内部会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目前商住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行业、生产加工和制造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的生产经营活动。
3、加强沿街房屋物业管理。
不得擅自在住宅楼底层建设商业设施,对拟改建的用房严格审批,不符合规划的不允许改建;符合规划的严格按规划要求改建;对已改建的用房按已建商业用房管理内容加强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陕政发[1994]59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94.10.29【实施日期】1994.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遵循国发[1994]43号文件指明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切实部署和周密安排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我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发展已有改革成果,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护、管理市场,鼓励集资、合作建设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八五”期末到2000年,在重点解决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同时,努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力争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1.4平方米)以下,住房成套率达到60-70%,使我省城镇居民住房基本达到小康水平,并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1994年全省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均按5%掌握,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
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归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公积金的本息余额一次退还职工个人。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c3a9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e8.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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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目录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2.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3.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4.西安市2002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市场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5.关于对2000年元月1日之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岗后参加单位房改问题函的答复(陕房改办发〔2002〕004号)6.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陕房改发〔1999〕02号)7.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定(陕政发〔1998〕49号)8.关于非省级机关住房参加房改的问题和职工在批准集资建房后去世如何购房问题的处理意见(陕房改办发〔1999〕022号)9.关于当前房改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9〕03号)10.关于以标准价、成本超标准购买和租住公有住房加价加租问题的实施办法(陕房改办发〔1997〕07号)11.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纠正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1996〕7号)1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1997〕44号)13.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的规定(陕办发〔1990〕6号)14.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房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9〕014号)15.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16.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17.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我省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为指针,加快全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通过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启动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新房新制度,老房老政策;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各地结合实际,分别决策,分级负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实施时间、条件、对象和范围3、实施时间:从2000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4、实施条件:房价收入比(本市区、县城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大于4倍,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或其他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
5、实施对象:200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你“新职工”);1999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简称“老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以标准价、成本价并享受国家优惠房改政策折扣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或以标准价租金承租了可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各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执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纠正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处理办法》(陕办发〔1996〕7号)中规定的各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6、实施范围:各级政府财政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三、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主要方式及相关政策7、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方式是:(1)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要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0%(其中个人缴交5%、单位补贴5%)以上。
(2)发放住房补贴。
对“新职工”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对“老职工”中无房户和住房未达标户,实行一次性结算,分期给予货币补贴。
住房补贴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补贴年限等因素确定。
补贴比例=(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60÷2-职工年平均工资×4)÷补贴发放年限÷职工年平均工资×100%8、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的7项成本因素加不高于3%的利润确定。
9、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同级统计部门确认的本市、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0、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为国家规定的32年。
11、补贴比例应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变化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定期调整。
具体标准由市、县房改部门测算,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方式12、“新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新职工”从到岗的次月起,住房补贴以核定的标准发放,至退休为止。
(1)月住房补贴额=月工资总额×补贴比例(2)职工月工资总额,参照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工资总额基数逐年核定。
13、“老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1)“老职工”中已承租了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但未达到本《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对其面积差额部分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计算补贴额,逐年发放。
补贴额计算公式为:差额货币补贴额=(上年度基准补贴额+上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实际工龄)×差额面积差额面积=住房控制面积-已购(租)房面积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2-职工年工资平均额×4÷60(2)“老职工”中的无房职工,其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额=(上年度基准补贴额+上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实际工龄)×配房控制标准面积(3)凡已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部分或全部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晋升职务、职称及技术等级后的次月,可给予级差补贴。
级差补贴额=(上年基准补贴额+上年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上年工龄补贴额由市、县房改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
住房补贴额可一次性结算,逐年发放。
14、住房补贴的发放(1)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计算汇总,政府房改部门认定,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2)住房补贴以职工个人为单位计算。
双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各自单位计发。
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供应15、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普查住房现状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内中低收入职工(居民)对住房的实际需要,逐年专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认真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和供应量。
中低收入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六、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与管理16、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1)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2)公有住房出售收入;(3)预算外资金;(4)其它资金。
对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住房资金转化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全额或差额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七、做好各项政策的衔接工作17、以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和租住可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在其购买全部产权时可按购买当年的房改成本价购买现住房。
18、享受住房补贴的“新职工”,不得租住廉租住房,也不能购买享受房改优惠折扣政策的公有住房。
对在本《指导意见》实施之前,已分配并购买了公有住房的,按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规定执行。
19、易地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
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执行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20、在原工作地无房干部的购房补贴。
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规定退出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无房职工的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按照新工作地的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21、地区差额补贴。
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如原工作地购房补贴水平低于新工作地,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水平的差额计算。
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新工作地购房时,也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但只限于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
调动干部升职的,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由调入单位发放级差补贴。
22、面积差额补贴。
调动干部按照新工作地相应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没有达标且未在原工作地领取面积差额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差额补贴;原住房已经达标的,调入单位不再发放差额补贴。
23、为方便调动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在新工作地没有住房的调动干部,新工作地应当为其提供临时周转住房。
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货币补贴,具体办法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规定执行)。
24、适时推进公房租金改革,使公有住房的租售比价逐步趋于合理。
2000年全省公房租金水平要达到双职工家庭年工资收的13—15%。
25、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执行。
八、加强组织领导26、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一项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要切实做到政策公开,利益公平。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本《指导意见》,认真做好调研测算,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或操作细则。
27、各市、县、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审批,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