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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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案例

案例45:担保行开立借款保函的风险案

案情:

甲银行于2003年4月为乙公司2000万港币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为丙银行,期限为9个月,利率12%。由于乙公司投资房地产失误,导致公司负债累累,在还款期满后未能依约归还丙银行贷款。2005年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乙公司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将其债权1100万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银行。余款在2005年12月底还清;

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至2005年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600万港币,仍欠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未归还。鉴于此,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庭多次上门要求甲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查封甲银行资产。而该笔担保的反担保单位丁酒店,只剩下一个空壳公司存在,难以履行反担保责任。

为维护银行声誉,经上级行批准后甲银行垫付丙银行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

分析:

本案例中,担保行甲银行根据乙公司的申请向丙银行开立的是借款保函。所谓借款保函,是指由借款人委托银行向贷款人出具的用以担保借款人按月还本付息的一种保函,一旦出现借款人因某种原因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债务等情况,则由银行按协议对贷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甲银行在乙公司申请开立保函时,没有对申请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反担保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和项目可行性及效益等进行详尽的审查,盲目地开出了银行保函。导致银行对外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又不能从申请人处得到补偿,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

启示:

保函业务是银行重要的一项担保业务,但是银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保函开立之前,银行必须详尽的审查和了解申请人以及反担保人的信用;保函开立后,担保行应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进行及时的监控,一旦出现信用问题,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规避和减少损失。

案例46:凭保函提货纠纷案

案情:

2002年5月2日,甲船公司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货物装船后,甲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载明: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乙公司、起运港香港、目的港珠海及相应货物等信息。5月3日,货轮抵达珠海,甲船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因其不能出示正本提单,甲船公司拒绝交付货物。5月9日,乙公司向甲船公司出具一份银行印制的“提货担保书”。担保书在提取货物栏记载信用证号码、货值、货名、装运日期、船名等。在保证单位栏记载:“上述货物为敝公司进口货物。倘因敝公司未凭正本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敝公司负责赔偿。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单后将立即交还贵公司换回此担保书”。乙公司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在银行签署栏记载:“兹证明上述承诺之履行”,落款为丙银行,盖丙银行国际部业务专用章。甲船公司接受“提货担保书”,签发了提货单。但乙公司其后没有交款赎单,提单最终被退给托运人。

2003年4月6日托运人持正本提单在香港法院以错误交货为由,对甲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价损失、利息和其它费用。香港法院判令甲船公司向托运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托运人所发生的律师费。

船公司随后提示相应索赔单据向丙银行提出索赔,认为保函申请人乙公司于2002年5月9日凭提货担保书提取货物后乙公司至今未将该项货物的正本提单交还,要求丙银行赔偿货款损失、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丙银行审核相应单据后向甲船公司进行赔付,并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分析:

提单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具有关键性作用,对持有人来讲它既是承运人收取货物从而建立运输合同的证据,也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据此可以向银行议付货款,在卸港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对承运人来讲,一旦取得正本提单,就证明其履行完毕交货责任,否则,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其交付货物或向其索赔,所以凭正本提单提/交货物是一法定程式。但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流转速度往往慢于货物的运送速度,因为提单要随信用证经过申请议付、开证行审单支付和收货人交款赎单等各个环节,而此时货运船舶早已抵达卸货港,这种情况在短途运输中更为多见。为及时提取货物,收货人往往要求承运人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而承运人则只有在收货人提交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才敢交货。这样既可以保证商业流转的正常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时间耽搁,也可以使承运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但凭保函提取货物这一为国际普遍接受的惯例在本案中不但没有加速业务周转,从而使相关各方受益,反而横生出两起诉讼。这并不是凭保函提货这一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有关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作祟,致使正常操作无法进行。乙公司提取货物后并没有向开证行交款赎单,提单最终莫名其妙地回到了托运人手里。托运人发运了货物却收不到货款岂肯善罢甘休,持提单向甲船公司(承运人)起诉是情理之中,胜诉理所当然。而承运人决不会承受这无端损失,向丙银行(保证人)提出索赔也就顺理成章了。

启示:

本案例给甲船公司(承运人)、乙公司(申请人)和丙银行(担保行)都带来了一定的启示。对甲船公司来说,虽然根据提货担保提货是国际惯例,但是提货保函对于承运人而言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承运人应该仔细审核提货担保条款以及提货人和担保银行的资信,从而合理保障自己的权益。

对于乙公司来说,凭保函提货本是国际惯例,但是该公司在提货后没有按照正常程序付款赎单并将提单交还承运人,企图赖掉其付款责任。这种做法一方面大大损害了自己的信誉和与银行的业务关系,得不偿失。

对于丙银行来说,出具保函就意味了承担了保证责任,因此一定要谨慎审查保函申请人的资信,并严格控制根据提货担保提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从而有效控制自身风险。

案例47:伪造银行保函案

案情:

2001年初,上海甲船运公司按照运输合同,为新加坡乙公司(租船人)从马来西亚装运一批货物到印度孟买港。收货人为印度丙公司,是新加坡乙公司的母公司。

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租船人如要求船东在提单未到达印度卸货港前先放货给收货人,收货人应提供200%货价的银行担保。货到孟买港之前,收货人向上海船运公司出具了由收货人和印度丁银行共同签字盖章的相当于货价200%的银行保函,要求上海甲船运公司出具放货通知。上海甲船运公司据此向收货人签发了放货通知单。

两个月后,上海甲船运公司陆续收到多家货主的函件,称因收货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赎单提货,提单被退回。他们要求上海船运公司归还约14700吨货物或支付约543万美元货款。

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上海甲船运公司立即与租船人和收货人联系,要求他们为发生的事情做出解释并尽快将货款付给货主。收货人在答复上海甲船运公司时,肯定保函是银行出具的,不过银行没收取任何费用,其要求不要对银行采取法律行动。同时,收货人也承认已经凭放货单提取了货物,只是因为公司没有钱,所以只能答应每月支付5万美元货款。

与此同时,上海甲船运公司通过业务银行就银行保函问题向印度丁银行进行了核查,令人惊奇的是,该行答复没有出具过这份保函。

面对上述情况,上海甲船运公司决定先从弄清保函出处入手。上海甲船运公司根据保函上所规定的管辖权条款,向伦敦法院起诉丁银行。该印度丁银行仍称没有签发这份保函,后来伦敦法院根据有关专家鉴定,裁定这份保函上的银行签字及签章都是不真实的。因而,上海甲船运公司得到的所谓银行保函是无效保函,不但没有得到赔偿,而且还要承担法院高额的诉讼费及律师费。上海甲船运公司只好依法与货主们一一协商赔偿数额,履行赔偿责任。

既然排除了印度丁银行出具保函的责任,那么,收货人就该承担伪造银行保函骗取上海甲船运公司放货单的责任。为此,上海甲船运公司对收货人提起了刑事诉讼。印度警方拘留了收货人公司的两名董事,扣留了他们的护照,印度银行冻结了收货人的存款以及收货人在美国拥有的旅馆等财产。

英国高等法院经过漫长复杂的诉讼程序,终于在2004年1月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做出裁决:收货人赔偿上海甲船运公司相应货款、银行利息和律师费。

上海甲船运公司胜诉后,代理上海甲船运公司在印度执行英国高等法院判决的印度律师对收货人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已陷入财务困难,大部分资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或其他担保债权人,净资产完全耗尽,正在申请重组或托管。同时,该收货人还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诉讼。因此,上海甲船运公司虽然胜诉,却因收货人公司的资不抵债尚未得到任何赔偿,给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

分析:

本案例涉及的是伪造保函问题。银行保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担保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说,担保行的资信极其重要,直接影响到受益人能否得到相应的保障。本案中,受益人上海甲船运公司从收货人处取得的是一份伪造保函,保函中列示的印度丁银行根本没有签发该份保函,自然不会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在收货人提取货物却又未能按约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只能找收货人理论。尽管法院判决上海甲船运公司胜诉,但是执行判决时却发现收货人已陷入财务困难,大部分资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或其他担保债权人,净资产完全耗尽,正在申请重组或托管。同时,该收货人还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诉讼。也就是说,上海船运公司并未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启示:

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两点:

1、保函是保障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工具,保函本身的真实性、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受益人的权益。因此受益人在接受保函时,务必对保函签章的真实性、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索偿条件和办法进行仔细审核。

2、保函的申请人是保函重要的当事人,受益人在接受保函时必须了解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等。万一保函出现问题,受益人可以根据基础合同关系向申请人要求相应的权利。

案例48:担保行拒不履行保函义务案

案情:

意大利甲银行于2004年6月15日开立一份见索即付保函,受益人为中国乙公司,申请人为意大利丙公司。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458号)。

由于丙公司提供的生产线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要求后仍未能妥善解决,受益人遂于2004年8月6日向甲银行发出了保函项下的索偿通知。甲银行于2004年9月13日发来电文,告知由于丙公司在意大利法院申请了保全措施,故而无法支付该保函项下款项。后受益人委托律师和商会与甲银行反复交涉,指出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669条,凡申请诉前保全措施者,须在申请之日30天内提起正式诉讼,否则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保全裁定。但是,时至2005年9月19日,意行仍声称法院止付令有效,无法付款,但拒不提供法院止付令或其向法院提出合理抗辩的任何证据。分析:

本案中,受益人于2004年8月6日索偿,而甲银行于9月7日才发来关于法院止付的通知,早已超出了银行处理保函索偿的合理时间,其间显然存在应申请人要求暂停付款、等候法院止付令的重大嫌疑。

此外,且不说意大利法院止付令本身违反了保函独立性原则,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即使根据意大利法律,意行也可以在30天后申请撤销止付令。该行不但未能主动这样做,在受益人明确指出其采取行动的权利后,仍然声称止付令有效,但拒不提供任何证据。可见其不履行保函责任,根本原因不在于法院止付令,而在于其意图片面维护本国申请人不当利益,无视其国际义务,损害别国受益人合法权益的立场。

启示:

银行保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担保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说,保函本身的真实性、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受益人的权益。此外,即使是真实有效的保函,直接影响到受益人能否得到相应的保障的另一重要因素是担保行的资信。因此受益人在接受保函时,除了对保函签章的真实性、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索偿条件和办法进行仔细审核外,务必了解担保行的资信和一贯的商业作风。如果发现担保函资信存在问题,应该及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资信较高的银行提供的保函,从而切实保障自身的权益。

案例49:银行保函失效受损案

案情:

2003年1月,我国F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受用户委托向J国W公司订购精密仪器一套,价值150万美元,交货期为次年3月份。由于卖方出售的仪器技术较先进,需经相应机构批准方能出口。合同规定,支付方式为:签约一个月后凭卖方银行出具的保函支付20%,系合同定金;凭买方开出的信用证支付70%;凭买方在安装调试后出具的验收报告支付最后的10%。关于卖方银行出具的保函效期,买卖双方经过多次商谈,最后同意如下:“This Letter of Guarantee is in any event to become null and void on the end of April 2004, unless we shall have in the meantime agreed to extend such expiry date.”据此,该保函到2004年4月底失效,即交货期后一个月。合同执行情况如下:

2003年2月,卖方银行出具保函。

2003年3月初,买方审核无误支付20%定金计30万美元。

2003年7月,卖方按合同规定向相应机构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

2003年11月,买方开出了银行信用证。

2004年1月,卖方通知货已备妥,请买方告订舱情况;买方通知卖方,因厂房尚未竣工,要求推迟到4月底发运;卖方确认同意,买方作L/C变更,交货期延至4月份。

2004年2月,卖方电告,因手续等原因,出口许可尚未得到批准,要求买方速寄最终用户用途担保。

2004年3月初,卖方电告,货物被对方海关扣留,买方速寄最终用户用途担保。

2004年4月,卖方电告,因手续等原因无法及时装运,要求推迟至5月底发运,买方同意,并相应修改L/C装运期,L/C效期至6月21日。

2004年6月初,W公司宣布破产,当地法院指定财产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全部资产被冻结,对此,我方一无所知。

2004年7月,B公司来华通知,W公司被拍卖并已被B公司买进,B公司负责W公司合同履约等事项。为此,我方立即通知银行拒付任何议付单据,经查此时L/C及卖方银行出具的保函(L/G)已失效。买方与卖方就20%的定金进行了协商,买方要求卖方协助追还20%的定金。但B公司坚持由于拍卖过程中未得到该笔款项,不承担义务。买方则坚持己见,双方僵持不下。后因用户要货急,双方商定协议如下:“The Buyer shall increase the returned down payment into the newly opened L/C upon getting the refunded down payment from the XXX bank.”即一俟买方从XX银行得到上述款项,该款项将追加到新开设的信用证金额中去。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合同变更协议,即供货方由W公司变为B公司,合同其他条款照旧。与此同时买方急告使馆商务处,并与W公司所在国驻华领馆联系,追索20%定金。

2004年9月,由于对W公司所在国破产法等不甚了解,几经周折,买方将追索对象转向财产清算委员会,要求将买方列入债权人,但该委员会迟迟未复。

2004年11月,该委员会在买方几番催促下,同意将买方列入普通债权人,而非第一债权人,为此,买方一面聘请律师,寻求法律根据,草拟索款方案;另一方面与其驻华使馆联系,以求协助,在得到有关部门同意后,迅速派出以买方、银行、律师和用户四方组成的索款小组赴J国索款,拟定索款对象如下:1.财产清算委员会;2. 卖方银行;3. B公司。索款途径为:派员交涉;请求银行协助;通过使馆做工作;诉诸法律。

分析:

本案中F公司拟定的索款对象分别有其合理性,但是获得赔款的可能性颇微。

向财产清算委员会索款的理由是:该委员会未发任何通知给买方,而买方应为W公司的债权人之一,在买方提出要求后,将买方列入普通债权人,没有其许可,J国国家银行不会将款项退还卖方;其次,该合同货物已在码头,该委员会将该笔货物拍卖给B公司,实际上该笔货物20%的所有权应属买方。在与该委员会交涉中,该委员会不得不承认没有通知买方是其工作不够完善,声称买方可上诉。但经买方多方了解得知,虽然可上诉,但按J国诉讼法规定,向法院上诉要聘当地律师;其次W公司财产已按债权人顺序拍卖完毕,财产清算委员会并无偿付能力,即使胜诉,意义不大;第三,它是法院指定的代理人,法院一定会尽力保护它,因此向其索款无望。

向卖方银行索偿的理由是,L/C与L/G均通过该银行。尽管在我得知W公司破产时L/G已失效,但其破产时我L/C仍有效(失效期为2004年6月21日),在此期间,该行未向买方提供W公司的任何消息,对此该行承担未及时将W公司财务资信情况通知买方,固然有一定责任,但又称并非法定责任,强调L/C的延展并不意味着L/G效期的相应延展,L/G的担保期是该行对该货物预付款承担责任的界限,该行认定有效期已过,不再负有任何退款责任,买方向该行索款无法律依据。

向B公司索赔理由为,B公司在拍卖中买进了W公司,并承担继续履约的责任,而该货的物权中事实上已包括买方20%预付款,但B公司认为是按100%的货价在财产清算委员会买进的,在变更合同的供货方时,又未订明双方索款责任,我未将索款作为变更合同的条件,因此,向B公司索款理由亦难成立。

启示:

1、本案中财产清算委员会及J国银行,均分别承认其工作有不够完善之处,有一定责任等等,但事实上他们均拒不承担付款责任。因为,前者是法院指定的从事该破产公司清算事宜的机构,既不负经济责任,又再无款项可资分配,后者则以其所开保函的有效期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界限,有效期已过,再无付款责任可言。反之,在买方,则对有关法律方面的重要事项,未能切实掌握,对卖方的宣告破产,一无所知,以致失去了依法向清算委员会申请的有利时机。对所收到的保函

的有效期缺乏监控,在买方一再延长自己所开信用证的到期日时,未相应地要求买方延长其通过银行所开保函的有效期,而在当时只是举手之劳。由此可见,在进出口企业中,加强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十分必要。此外,设置内部的法律部门或专职法律人员,规定其职责和办事制度,也应提上议事日程。

2、对卖方资信变化和其所在国的法律缺乏了解。本案合同交货期较长,因此对外商资信应经常了解,不仅应在合同签约前,在合同执行中也应密切关注。在获悉W公司倒闭后,F公司除了通知买方银行拒付外,不知如何着手索款。通过各种渠道打听款项在何处,确定索款对象花了大量时间,丧失了宝贵的时间。

3、在合同变更时,本来可能将索款与合同变更捆在一起,即如B公司不答应向J国银行或财产清算委员会索款的条件,买方可不同意变更合同。尽管并没有把握使B公司就范,但毕竟是买方可能由被动转为主动地一次机会,然而由于用户急于要货,买方未能坚持下去。

案例50:补偿贸易保函赔付案

案情:

1999年6月,国内某省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进出口合同,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全套生产设备和技术,A公司以该套设备生产的产品返销给B公司,用以支付引进设备的全部价款和利息,每半年支付1次,5年内付清。

国内C银行应A公司的申请,于2000年1月开出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补偿贸易保函,保证在B公司提供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前提下,A公司以引进的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返销给B公司,或以产品外销所得的款项支付给B公司作为补偿。如A公司不能返销B公司要求的质量和数量的产品,C银行则开立以自己为付款人,以B公司指定的银行为收款人的10张银行承兑汇票,每张汇票面值150万美元,每半年支付一张汇票。本保函遵循《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规则)。

关于产品的回购问题,A公司按照C银行的建议,要求B公司开立了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产品回购商业保函。

项目投产后,A公司未能按照B公司要求保质达产,产品积压返销量小,未达到生产规模,更达不到规模效益。A公司认为:B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使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能满足要求(当时进口设备时因时间紧,未对设备进行质量验收。)B公司认为:A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不能按时交货,使B公司不能回购。

A公司和B公司在进口设备的质量和设备所生产产品的质量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导致2000年10月B 公司提出仲裁要求。在C银行调解下,B公司同意暂停仲裁,在今后的几个月中两公司仍未能达成一致。B公司提出与A公司中断商务关系,导致A公司生产计划无法进行。2001年3月,B公司动用补偿贸易保函向C银行索赔,第一期金额150万美元,A公司自筹了一部分资金勉强还款,未造成C 银行垫款。第二期到期时,A公司无钱还款,在C行协助下,与B公司指定银行达成了重组协议,将第二期的150万美元平分到后面的八期之中,危机得到暂时缓解。第三期和第四期汇票到期时,A公司因无法生产出B公司满意的质量和数量的产品,又无资金付款,因此,C银行必须承担其担保责任,按照保函的规定,每半年偿付到期的汇票。

虽然C银行采取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即要求A公司上级提供反担保;同时要求A公司抵押了土地、商住两用楼、厂房,抵押价值合计500万美元(土地为划拨地),但由于反担保单位为亏损单位,已基本不具备反担保资格,加上抵押物处置困难,最终造成银行亏损巨大。

分析:

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

1、立项前,中方企业与担保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均不充分。本案A公司缺乏前期评估工作,急于上项目,对于设备引进后产品补偿工作重视不够,对各种影响设备安装调试、生产的因素估计不

足,从贸易一开始就无法制订出有力的保障措施,保证补偿贸易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C银行仅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对项目本身看得过于乐观,对项目执行人的综合实力了解不够,认识不够,对项目的外部环境也缺乏正确的判断,从而较盲目地承担了担保责任。

2、C银行出具的补偿贸易保函格式上对外方让步较大,使其在内容、结构、条款上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延付保函,使补偿贸易保函项下支付发生的前提与设备提供方所发运的设备质量的好坏及设备提供方回购产品的保证未挂起钩来,C银行为了弥补这点,建议A公司要求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产品回购保函,此保函为商业信用,不是银行信用。作为担保银行应关心设备出口方是否能够按照补偿贸易合同的要求及时开立回购产品的信用证或银行保函来保证产品的回购,应要求设备出口方为此提供足额的银行信用承诺,并在补偿贸易保函中制定出一旦出现相反情况时担保银行可凭以拒付引进设备款的有关条件和条款。

3、C银行反担保措施不够完善,在开立保函时,对抵押和反担保措施的审查不严,虽是信用担保加抵押,但信用担保是亏损企业或潜亏企业,只考虑其净资产可以覆盖担保金额是不妥或不足够的。抵押的资产处置困难。银行保函是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为其向受益人所作出的付款保证,因此担保的最终责任和风险应该落在申请人身上,一旦保函项下发生了索赔和赔付行为,担保银行理应享有向申请人提出追偿以避免其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权利。但是由于存在着申请人届时因资金短缺无力偿付,甚至发生破产倒闭的可能性,担保银行仍将面临着其收到受益人符合保函条款要求的索赔,并办理了垫款支付后无法获得相应补偿的风险。

启示:

本案对担保银行的启示主要在以下方面:

1、补偿贸易保函是一类特殊贸易项下的银行保函。担保银行出具补偿贸易保函,除了要关心保函的申请方是否已有足够的资金来偿付其所引进的设备款,还应关心申请方所引进的设备以后是否能够形成足够的生产能力,产成品的回销是否能得到足够的保证,以及回销后能否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抵付设备引进款等。这就需要在开立保函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给予更多重视,对项目的立项做出更为详尽和严格的审查,这与担保银行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补偿贸易保函就不能够、或者说不应该成为对引进设备货款完全无条件的支付保证,否则就可能使补偿贸易保函沦为事实上的延期付款保函。

2、银行应加强自身利益的保障。担保行的主要责任是在受益人提出合理索赔时按保函规定的条件赔付。担保行赔付后,有权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索偿。为了保障担保行的索偿能够实现,担保行在开立保函时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抵押品或其他反担保,并且对反担保的可实现性进行严格把关。

案例51:保函规定与《开具保函协议书》中规定不一致导致的纠纷案

案情:

2004年5月25日,甲公司因承包乙公司的工程而要求其开户银行丙银行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履约保函。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开具保函协议书》,约定银行向乙公司开出有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200万元整,有效期为2005年5月25日,甲公司提供了20万元的保证金。随后,丙银行出具了履约保函,保函中写明“应甲公司申请,我行在此开立以你方(乙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如果甲公司未能按工程合同规定履行其全部责任,我行保证为其承担责任。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合格后实效。”2005年6月1日,乙公司以甲公司承包的工程质量问题为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丙银行提出索赔,丙银行以其在与甲公司《开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的一般担保责任和保函有效期截止为2005年5月25日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丙银行立即向乙公司支付保函金额200万元及其他费用。

分析:

本案中银行与受益人产生纠纷,主要是银行与受益人对保函几个方面理解不一致:

一、保函未清楚表明银行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该份保函对银行的保证方式表述得模棱两可,尽管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开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银行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但是保函中没有明确做出规定。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函期限约定不明,保函规定与《开具保函协议书》中规定不一致。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工程合同中预定的竣工验收期为2005年5月25日,于是,银行与甲公司根据对工程竣工日期的推算,在《开具保函协议书》中将保函日期确定为2005年5月25日。由于具体施工中情况发生变化,一直到2005年6月1日,工程仍未竣工,更谈不上验收。保函的有效期表述为“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失效”,这句话中有关日期表述不明,即“工程竣工验收日”、“一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到底哪个日期是保函有效期的截止日呢?法院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为保函有效期截止日。那么,只要工程竣工未验收合格,丙银行的保证责任就不能解除。根据丙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开具保函协议书》,丙银行的保证责任到2005年5月25日就解除了。保函的有效期规定与《开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的保函有效期不一致,那么甲公司对丙银行在2005年5月25日以后向乙公司的赔付不承担偿还责任。这样就使得丙银行向乙公司赔付后,却不能按照《开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向甲公司追索。

启示:

该案对银行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银行保函业务是一项风险性很大的业务,银行在开具保函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并且预先要考虑到保函出具会带来的法律风险。此外,银行在出具保函时除了保函条款本身外,还要考虑银行在应申请人的委托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后,受益人根据保函向银行提出索赔的可能性;银行对外赔付后,申请人或反担保人无力或不愿向银行补偿的可能性。

真正了解银行在保函业务项下的风险,寻求避免可减少风险的措施,对于银行保函业务的顺利发展,增加银行收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银行可采取下列措施,来减少保函的风险。

1、对保函当事人资信情况进行审查。为了避免保函申请人、反担保人破产、无力或不愿偿债的情况发生,银行在出具保函前,应对申请人、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为了防止受益人无端索赔,在可能的情况下,银行可对受益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另外,出具保函往往是为了某一项目投标或某一经济合同的履行作担保,因此,银行还应对项目或合同进行预测、判断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出具保函。

2、开具保函协议书的内容与保函一致。银行在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出具保函前,一般要与保函申请人签订《开具保函协议书》,在开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受益人名称、保函金额、保函有效期、保证方式、担保人权利义务、申请人权利义务等,其中,受益人名称、保函金额、保函有效期、保证方式等的约定要与银行出具的保函中的内容一致。如保函最好有一个确定的日期,在保函有效期不确定的情况下,《开具保函协议书》中的有效期规定也应是不确定的。只有《开具保函协议书》的内容与保函的内容完全一致,银行才能向受益人赔付后,向申请人追索。

3、保函须落实反担保措施。银行开具保函,即增加了银行的或有债务。银行如向受益人做出赔付,有权对申请人进行追索。为了防止申请人因破产、解散而无力还债,维护银行权益,银行往往要求申请人对保函提供反担保措施。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提供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措施。在申请人提供100%保证金的条件下,银行的风险相对较小,但若申请人只提供了部分保证金,那么银行应要求其通过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方式再追加担保。不管采取何种反担保措施,担保人都应同银行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案例52:转开保函无理索赔案

案情:

中国甲公司与A国的进口商签订了出口电视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A国进口商开立了以甲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的生效条件是A国进口商收到A国乙银行开立的以其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为此,甲公司向丙银行申请开立此项履约保函。丙银行经过审查甲公司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等相关情况,向A国乙银行开出了保函,保函到期日为2005年5月10日,委托乙银行以丙银行的保函为反担保,向A国进口商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了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文件后付款。

2005年4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约规定装运货物并议付单据。2005年5月2日,丙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保函展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丙银行征求申请意见,申请人对此不予接受。理由是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约,因而其合约责任已经解除,保函没有必要展期。丙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乙银行的展期要求予以拒绝,并向乙银行提供了证实甲公司履约的提单等影印件,同时提醒乙银行注销保函,乙银行对丙银行的拒绝电没有答复。

2005年5月15日,乙银行又向丙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经提交了一系列证明,并且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所以乙银行认为履约保函仍然有效,而且乙银行已经赔付受益人,故丙银行必须赔付乙银行。

丙银行立即去电拒付索赔款,并驳斥了乙银行的索赔理由:保函已于2005年5月10日到期,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约义务,并且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索赔单据。因此,受益人无权得到赔付。

此后,乙银行未再索赔,该保函业务顺利结束。

分析:

本案例涉及的是转开保函的问题。国际经济交易中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某些国家法律上的规定或出于对他国银行的不了解和不信任,有些国家的受益人往往只接受本地银行开立的保函。然而申请人直接去受益人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保函,往往不现实或不可能。申请人就不得不求助于其本国银行,要求本国银行委托其在受益人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同时作出在受托行遭到索赔时立即予以偿付的承诺。转开保函使受益人的境外担保变为国内担保,产生争议和纠纷时受益人可在国内要求索赔。这样不仅可以使索赔迅速,而且还可利用本国法律来进行仲裁。在转开保函发生赔付时,受益人可以凭转开行开立的保函向其索偿;转开行赔付受益人之后,凭借反担保向反担保行索偿。

因此,转开保函可以有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但是在本案例中,转开保函的担保行乙银行为了满足其客户A国进口商的要求,向反担保行丙银行提出了无理的索赔要求,这是违反国际惯例和银行操作规范的。

启示:

转开保函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复杂,包括申请人、受益人、反担保行和担保行(转开行),受益人和担保行往往关系比较密切。因此,当受益人提出开立转开保函时,申请人和反担保行必须仔细调查了解受益人和转开行的资信状况,以免其相互包庇提出无理索赔。在委托转开行开立保函时,必须小心谨慎,特别是对保函的有效期和索赔条件作出明确指示。在发生无力索赔时,应该据理力争,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53:国际招标保函诈骗案

案情:

X年3月15日,A公司持中标通知书到B银行申请出具中标履约保函,受益人为W国C公司(招标方)。担保行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发现如下问题:

一、原标书与合同均为西班牙文,而不是国际通用的英文,容易出现解释、理解方面的偏差;

二、原标书规定中标方需提供银行保函,并与招标方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使中标方处于不利地位;

三、原标书规定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比例太高;

四、招标书强调只接受其当地银行的保函,故要求担保行委托当地银行转开保函,而风险却由保函申请人承担。

鉴此,担保行建议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联系作以下修改:

一、提供原标书与合同的英文版本;

二、先签约,且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才开出保函;

三、将保函金额调低至合同金额的10%以下;

四、保函加列金额随装运情况按比例递减条款;

五、来证限制担保行通知和议付;

六、把延期付款信用证改为承兑付款信用证。

然而,买卖双方虽经多次磋商,仍未达到理想效果。稍后,招标方通过当地D银行开来两份信用证,来证规定:货物必须在三个月内按间隔相等的时间分三批运达港口,最迟装、效期为X年9月25日,在保函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且已落实反担保的情况下,我方担保行于X年6月22日指示D 银行转开金额为21万美元的中标履约保函:“保证受益人在保函申请人未能按时交货或短装情况下凭书面索赔函得到偿付,保函效期至全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60天内有效或至X年11月30日,以早者为准”。同时还声明此保函系根据国际商会《保函统一规则》开立。11月10日,担保行获悉最后一批货已于9月25日到达目的港,便致电D银行,要求确认保函失效并解除担保行责任。但直到11月24日,对方才复电称:保函受益人未退正本保函,并提示保函效期至X年12月30日。随后,担保行在12月14日接到D银行电告:保函受益人已于12月12日通过公证机构提交正式函件,声言保函申请人违约,要求担保行赔付全部保函金额,起息日为12月13日。经了解,保函申请人发送的第三批货晚到目的港,根据保函规定,保函受益人提出索赔的最迟期限为全部货到后60天,而W国法律另赋予15天宽限期,所以最迟索赔日应为12月10日,但对方称保函受益人已于12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12月10日和11日两天是当地假日,故D银行在12月12日受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结果,担保行与保函申请人在多次努力未能劝阻对方撤回索赔的情况下,为维护信誉,不得不于12月31日对外赔付,并承担了有关费用和利息。次年1月16日,此案以担保行收到对方撤函通知,但已作出赔偿的重大代价而告终。

分析:

从本案例的情况来看,应该是诈骗分子举着国际招标的招牌,到处招标,并向招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且故设陷阱,诱使我国内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企图骗取我方赔款。这种诈骗往往具有如下特点:诈骗分子以国际招标履约为借口,诱使中标方向银行申请出具履约保函;保函所依据的标书与合同之文字、内容及法律文件均偏护招标方,而不利于中标方;保函受制于招标方所开条件苛刻之信用证;保函金额相对合同金额比例过高,且需委托招标方当地银行转开,风险较大。

启示:

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应该对国外的中标通知书保持高度的警惕,充分了解招标方的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在此基础上考虑向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对于银行来说,应该严格为客户把关,仔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发现有违国际惯例的做法及时提醒客户。

案例68 开立银行保函的国际惯例《ICC 458》

案情

某商业银行开展大量的跟单信用证业务,熟悉《UCP 600》的惯例规范。近来该银行的客户提出开立银行保函的要求,请分析,银行保函和跟单信用证有什么区别,分别适用什么国际惯例?

分析:

银行保函和跟单信用证的主要区别如下:

1) 应用范围及用途不同。银行保函的应用范围要远远大于普通的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通常多用于买卖合同中,一般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的结算手段而存在。银行保函不仅局限于买卖合同,还常用于借贷、租赁等其他经济活动中;不仅可以作为合同支付义务的保证手段,也可以作为合同项下履行其他义务的保证手段。可以说,保函可以用于保证任何一种经济活动的任何一方履行其不同的责任与义务。

2) 付款的责任不同。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银行负第一位的付款责任。而在保函项下,担保行的付款责任依据保函本身承诺及条款的不同,可能是第一性的,也可能是第二性的。另外,每笔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必须对合格的单据付款;而每笔保函一经开出,担保行并非每次必须付款,倘若申请人尽到责任没有违约,则受益人不需交单,担保行不需付款。

3) 银行付款的对价情况不同。信用证项下的支付是有对价的;而保函项下的支付有的有对价,有的没有对价。信用证项下的支付是有相应的货物或劳务的对流来作为对价的。而在保函项下的支付情况有所差别:在付款类保函项下的支付是有对价的,如货物的提供、租赁机器设备等;但在信用类保函项下的付款往往具有赔款或退款的性质,其发生前提往往是申请人违约,因此担保行在保函下的支付就根本没有任何对价。

4) 银行付款需要提交的单据和途径不同。信用证项下所规定的单据通常为货运单据、发票、保险单等与货物买卖相关的其他单据,且多是交单给指定银行,再由它把单据转递给开证行。保函项下提出索赔时所需要的单据往往多种多样,但是以书面索赔、书面声明等由受益人自行出具的单据和文件为主,且直接交到担保行。

启示:

基于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不同,在实践中,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的惯例是《UCP600》,而适用于银行保函的惯例是《ICC 458》。

四银行保函

1.甲银行于某年4月为乙公司2000万港币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为丙银行,期限为9个月,利率12%。由于乙公司投资房地产失误,导致公司负债累累,在还款期满后未能依约归还丙银行贷款。两年后的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分析:本案例中,担保行甲银行根据乙公司的申请向丙银行开立的是借款保函。所谓借款保函,是指由借款人委托银行向贷款人出具的用以担保借款人按月还本付息的一种保函,一旦出现借款人因某种原因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债务等情况,则由银行按协议对贷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甲银行在乙公司申请开立保函时,没有对申请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反担保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和项目可行性及效益等进行详尽的审查,盲目地开出了银行保函。导致银行对外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又不能从申请人处得到补偿,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

保函业务是银行重要的一项担保业务,但是银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保函开立之前,银行必须详尽的审查和了解申请人以及反担保人的信用;保函开立后,担保行应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进行及时的监控,一旦出现信用问题,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规避和减少损失。

2.上海甲船运公司按照运输合同,为新加坡乙公司(租船人)从马来西亚装运一批货物到印度孟买港。收货人为印度丙公司,是新加坡乙公司的母公司。

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租船人如要求船东在提单未到达印度卸货港前先放货给收货人,收货人应提供200%货价的银行担保。货到孟买港之前,收货人向上海船运公司出具了由收货人和印度丁银行共同签字盖章的相当于货价200%的银行保函,要求上海甲船运公司出具放货通知。上海甲船运公司据此向收货人签发了放货通知单。

两个月后,上海甲船运公司陆续收到多家货主的函件,称因收货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赎单提货,提单被退回。他们要求上海船运公司归还约14700吨货物或支付约543万美元货款。

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上海甲船运公司立即与租船人和收货人联系,要求他们为发生的事情做出解释并尽快将货款付给货主。收货人在答复上海甲船运公司时,肯定保函是银行出具的,不过银行没收取任何费用,其要求不要对银行采取法律行动。同时,收货人也承认已经凭放货单提取了货物,只是因为公司没有钱,所以只能答应每月支付5万美元货款。

与此同时,上海甲船运公司通过业务银行就银行保函问题向印度丁银行进行了核查,令人惊奇的是,该行答复没有出具过这份保函。

分析:本案例涉及的是伪造保函问题。银行保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担保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说,担保行的资信极其重要,直接影响到受益人能否得到相应的保障。本案中,受益人上海甲船运公司从收货人处取得的是一份伪造保函,保函中列示的印度丁银行根本没有签发该份保函,自然不会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在收货人提取货物却又未能按约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只能找收货人理论。

启示:1、保函是保障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工具,保函本身的真实性、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受益人的权益。因此受益人在接受保函时,务必对保函签章的真实性、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索偿条件和办法进行仔细审核。

2、保函的申请人是保函重要的当事人,受益人在接受保函时必须了解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等。万一保函出现问题,受益人可以根据基础合同关系向申请人要求相应的权利。3.意大利甲银行于2004年6月15日开立一份见索即付保函,受益人为中国乙公司,申请人为意大利丙公司。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458号)。

由于丙公司提供的生产线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要求后仍未能妥善解决,受益人遂于2004年8月6日向甲银行发出了保函项下的索偿通知。甲银行于2004年9月13日发来电文,告知由于丙公司在意大利法院申请了保全措施,故而无法支付该保函项下款项。后受益人委托律师和商会与甲银行反复交涉,指出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669条,凡申请诉前保全措施者,须在申请之日30天内提起正式诉讼,否则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保全裁定。但是,时至2005年9月19日,意行仍声称法院止付令有效,无法付款,但拒不提供法院止付令或其向法院提出合理抗辩的任何证据。分析:本案中,受益人于2004年8月6日索偿,而甲银行于9月7日才发来关于法院止付的通知,早已超出了银行处理保函索偿的合理时间,其间显然存在应申请人要求暂停付款、等候法院止付令的重大嫌疑。

此外,且不说意大利法院止付令本身违反了保函独立性原则,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即使根据意大利法律,意行也可以在30天后申请撤销止付令。该行不但未能主动这样做,在受益人明确指出其采取行动的权利后,仍然声称止付令有效,但拒不提供任何证据。可见其不履行保函责任,根本原因不在于法院止付令,而在于其意图片面维护本国申请人不当利益,无视其国际义务,损害别国受益人合法权益的立场。

启示:银行保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担保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说,保函本身的真实性、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受益人的权益。此外,即使是真实

有效的保函,直接影响到受益人能否得到相应的保障的另一重要因素是担保行的资信。因此受益人在接受保函时,除了对保函签章的真实性、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索偿条件和办法进行仔细审核外,务必了解担保行的资信和一贯的商业作风。如果发现担保函资信存在问题,应该及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资信较高的银行提供的保函,从而切实保障自身的权益。

银行保函业务案例——独立性抑或从属性

案情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KuB Power Sdn.Bhd.)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

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协议约定,货款总金额为3 741 500美元,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原告出口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7年6月4日,根据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开具了No.APS2297012号以原告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承诺“如果供货方(即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已收到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设备,那么,一俟收到贵方通过你方银行出具的说明供货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首次书面要求,我方在合理时间内即行退款给你方,退款金额不超过374 150美元。”同时约定:“如发生本保函项下的索赔,应使我行在1997年11月25日或该日期前收到索赔书。”此后,原告按照协议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支付了预付款374 150美元,该款已由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交给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1997年12月10日,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对保函进行了修改,注明:“如发生被保函项下的索赔,须使我行在1998年4月25日或该日期之前收到索赔书。以此代替原来的说明。在该日期之后,我行的责任将停止,本保函自动失效。”嗣后,双方约定的原告与案外人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进出口交易未能实际履行。

1998年1月4日,原告通过土著银行(在保函中约定的原告方银行)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索赔。

1998年2月27日,原告根据保函的规定正式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了金额为374 150美元的全额索赔的书面要求,提出索赔的原因是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已收到374 150美元的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8年4月13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与本案原告存在购销合同纠纷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998年4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所开立的No.APS2297012号预付款保函的履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未能按保函规定的承诺向原告支付保函项下的金额。

1999年3月18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全面接收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承继。

2000年9月12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向本案原告提起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3日准予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撤回起诉。

2002年1月9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原告支付了保函项下20万美元,在被告的汇款申请书的汇款人附言中注明:“按照君合律师事务所丛青先生2001年9月19日、2001年1 1月30日和2002年1月8日传真指示偿付APS2297012号保函款项。”扣除被告于2002年1月9日已支付的20万美元,被告尚欠原告保函项下174 150美元没有支付。

2002年8月13日,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丛青通过北京飞翔运通快递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发出律师函,提出尽快解决保函余额174 150美元的支付问题,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该笔余额,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函金额174 150美元,及自2000年9月13日到上述金额全部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辩称:被告认为其不应承担保函项下的责任,理由如下:(1)被告认为本案中被告方向原告出具的保函是从属性保函,不是独立的保函,基础合同与保函是不可分割的,基础合同的履行与否直接影响保函合同是否履行,关于本案的基础合同没有履行的原因在原告,所以,被告认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2)被告曾经在2002年1月9日支付给原告20万美元,这种支付并非是向原告履行保函责任,而是将冻结在账户项下的存款返还给原告;(3)被告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间为6个月,原告于1998年2月27 日提出索赔后,没有向被告主张权利,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且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判决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

本案中保函属于何种性质?担保行应否承担本保函下的还款责任?

分析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所涉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所开立的No.APS2297012号预付款保函是独立性保函还是从属性保函的问题,法院认为,独立性保函是指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仅以保函自身条款为付款责任确定依据的保函,而从属性保函是指将保函项下义务的履行取决于相应的基础商业合同。鉴于我国没有有关涉外独立性银行保函的具体法律规定,而且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相关规定,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有关的国际惯例,即国际商会1992年正式公布的第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独立保证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对此进行判定。该规则第2条a)项中对见索即付保函进行了界定:“所谓见索即付保函,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意指任何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这些保证、担保或付款承诺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出具的,以书面形式表示在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他文件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承诺文件。”而本案所涉保函中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关于付款条件的表述是“如果供货方(即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已收到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设备,那么,一俟收到贵方通过你方银行出具的说明供货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首次书面要求,我方(即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在合理时间内即行退款给你方,退款金额不超过374 150美元。”从这一表述可以看出,该保函的索赔仅需要凭表面上符合保函规定的文件(这些文件一般限于受益人的索付声明,表明导致银行付款的事实条件发生与否,不需要银行加以证实)即付,对照该规则中的相关定义可以判定本案保函属于独立性保函中的见索即付保函。

关于本案所涉保函是否与基础合同有关的问题,依据该规则第2条b)项中的规定:“保函与其可能依据的合约或投标条件分属不同的交易,即使在保函中提及此合约或投标条件,担保人也与该合约或投标条件完全无关。”因此,本案所涉保函虽然提及了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与本案原告之间的合同,但是依据该规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判断出本案所涉保函与其基础合同无关。

现原告在保函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其银行和自己的名义均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了索赔请求,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应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9月13日准予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撤回起诉并法院保全裁定效力终止后承担返还预付款的

保证责任,现被告承接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的债权债务,故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承担本案所涉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将保函项下的余额174 150美元返还给原告并从2000年9月13日起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

关于被告提出其曾经在2002年1月9日支付给原告20万美元,这种支付并非是向原告履行保函责任,而是将冻结在账户项下的存款返还给原告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支付20万美元的汇款申请书的汇款人附言中明确注明:“按照君合律师事务所丛青先生2001年9月19日、2001年11月30日和2002年1月8日传真指示偿付APS2297012号保函款项。”通过被告自身在汇款申请书中的表述即可看出被告支付该笔款项是“偿付”保函项下的款项,即部分履行了本案所涉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故被告这一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向被告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并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保函没有明确约定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因此该保证责任应为连带保证责任。1997年12月10日,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对保函进行了修改后,注明:“如发生被保函项下的索赔,须使我行在1998年4月25日或该日期之前收到索赔书。以此代替原来的说明。在该日期之后,我行的责任将停止,本保函自动失效。”从该条款可以看出,保函并非如被告抗辩的所述没有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相反是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明确将保证期间限定在1998年4月25日之前(含该日),而原告是1998年1月4日通过其委托银行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索赔,1998年2月27日再次以自己的名义正式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索赔。两次索赔均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2002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万美元,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2002年8月13日,原告代理律师向被告发出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保函责任的律师函,虽然该律师函为复印件(原件按合理推断应已交给被告公司),但在该证据上有快递公司已将该函于2002年8月16日妥投给被告的说明及公章,足以证实该函件已由被告收悉,本案诉讼时效于2002年8月16日再次发生中断,原告2004年4月20日诉讼至本院,此间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这一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国际商会1992年正式公布的第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独立保证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KUB Power Sdn.Bhd.)支付保函金额174 150美元;

二、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KUB Power Sdn.Bhd.)支付保函金额174 150美元的利息,自2000年9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上述款项如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 062.82元人民币,翻译费用50元人民币,均由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承担。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的所涉保函是独立性保函还是从属性保函。

尽管目前大多数国家已经承认独立保函的法律地位,但是除了前捷克斯洛伐克、前民主德国、前南斯拉夫、巴林、科威特、伊拉克以及也门等少数几个国家的立法对独立保函作了明确规范之外,绝大多数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我国有关担保法的研究中对从属性保函法律制度的研究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而对独立保函法律制度的研究却显得相当薄弱,尤其是对独立保函机制下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缺乏系统的研究。我国没有有关涉外独立性银行保函的具体法律规定,而且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相关规定。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主审法官查阅了《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法律实务》、《银行国际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等书籍,通过对独立保函领域广为流行的国际惯例的研究,发现从属保函与独立保函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保证人的权利截然不同:在从属保函中,保证人不但对债权人享有专属的抗辩权,而且还享有凡是债务人能够享有的任何抗辩权;而独立保函中的保证人享有的权利非常有限,只要独立保证的受益人(即债权人)提出的索款要求及提交的相应单据与保函中规定的付款条件在形式上相符,保证人就必须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保证金,保证人不能享有属于债务人的任何抗辩权,他对受益人惟一的抗辩权就是“欺诈例外抗辩”,即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受益人的索款是欺诈性的,他才有权拒绝向受益人付款。而本案所涉保函符合独立保函的特征,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有关的国际惯例,即国际商会1992年正式公布的第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独立保证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对此进行判定,大胆创新,填补了法律规定的空白,体现了中国法官的审判能力和艺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保护了原告马来西亚外商的合法权益,这起复杂的涉外保函纠纷案件的顺利解决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银行保函业务案例——担保行开立借款保函的风险

案情

甲银行于某年4月为乙公司2000万港币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为丙银行,期限为9个月,利率12%。由于乙公司投资房地产失误,导致公司负债累累,在还款期满后未能依约归还丙银行贷款。

两年后的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乙公司在4月30日之前将其债权1100万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银行。余款在12月底还清;

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至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600万港币,仍欠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未归还。鉴于此,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庭多次上门要求甲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查封甲银行资产。而该笔担保的反担保单位丁酒店,只剩下一个空壳公司存在,难以履行反担保责任。

为维护银行声誉,经上级行批准后甲银行垫付丙银行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

问题

本案中甲银行应汲取怎样的教训?

分析

本案例中,担保行甲银行根据乙公司的申请向丙银行开立的是借款保函。所谓借款保函,是指由借款人委托银行向贷款人出具的用以担保借款人按月还本付息的一种保函,一旦出现借款人因某种原因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债务等情况,则由银行按协议对贷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甲银行在乙公司申请开立保函时,没有对申请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反担保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和项目可行性及效益等进行详尽的审查,盲目地开出了银行保函。导致银行对外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又不能从申请人处得到补偿,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

保函业务是银行重要的一项担保业务,但是银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保函开立之前,银行必须详尽的审查和了解申请人以及反担保人的信用;保函开立后,担保行应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进行及时的监控,一旦出现信用问题,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规避和减少损失。

银行保函业务案例——伪造银行保函

案情

上海甲船运公司按照运输合同,为新加坡乙公司(租船人)从马来西亚装运一批货物到印度孟买港。收货人为印度丙公司,是新加坡乙公司的母公司。

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租船人如要求船东在提单未到达印度卸货港前先放货给收货人,收货人应提供200%货价的银行担保。货到孟买港之前,收货人向上海船运公司出具了由收货人和印度丁银行共同签字盖章的相当于货价200%的银行保函,要求上海甲船运公司出具放货通知。上海甲船运公司据此向收货人签发了放货通知单。

两个月后,上海甲船运公司陆续收到多家货主的函件,称因收货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赎单提货,提单被退回。他们要求上海船运公司归还约14700吨货物或支付约543万美元货款。

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上海甲船运公司立即与租船人和收货人联系,要求他们为发生的事情做出解释并尽快将货款付给货主。收货人在答复上海甲船运公司时,肯定保函是银行出具的,不过银行没收取任何费用,其要求不要对银行采取法律行动。同时,收货人也承认已经凭放货单提取了货物,只是因为公司没有钱,所以只能答应每月支付5万美元货款。

与此同时,上海甲船运公司通过业务银行就银行保函问题向印度丁银行进行了核查,令人惊奇的是,该行答复没有出具过这份保函。

面对上述情况,上海甲船运公司决定先从弄清保函出处入手。上海甲船运公司根据保函上所规定的管辖权条款,向伦敦法院起诉丁银行。该印度丁银行仍称没有签发这份保函,后来伦敦法院根据有关专家鉴定,裁定这份保函上的银行签字及签章都是不真实的。因而,上海甲船运公司得到的所谓银行保函是无效保函,不但没有得到赔偿,而且还要承担法院高额的诉讼费及律师费。上海甲船运公司只好依法与货主们一一协商赔偿数额,履行赔偿责任。

既然排除了印度丁银行出具保函的责任,那么,收货人就该承担伪造银行保函骗取上海甲船运公司放货单的责任。为此,上海甲船运公司对收货人提起了刑事诉讼。印度警方拘留了收货人公司的两名董事,扣留了他们的护照,印度银行冻结了收货人的存款以及收货人在美国拥有的旅馆等财产。

英国高等法院经过漫长复杂的诉讼程序,终于在三年后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做出裁决:收货人赔偿上海甲船运公司相应货款、银行利息和律师费。

上海甲船运公司胜诉后,代理上海甲船运公司在印度执行英国高等法院判决的印度律师对收货人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已陷入财务困难,大部分资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或其他担保债权人,净资产完全耗尽,正在申请重组或托管。同时,该收货人还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诉讼。因此,上海甲船运公司虽然胜诉,却因收货人公司的资不抵债尚未得到任何赔偿,给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

问题

伪造保函的风险何在,如何防范?

分析

本案例涉及的是伪造保函问题。银行保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担保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说,担保行的资信极其重要,直接影响到受益人能否得到相应的保障。本案中,受益人上海甲船运公司从收货人处取得的是一份伪造保函,保函中列示的印度丁银行根本没有签发该份保函,自然不会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在收货人提取货物却又未能按约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只能找收货人理论。尽管法院判决上海甲船运公司胜诉,但是执行判决时却发现收货人已陷入财务困难,大部分资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或其他担保债权人,净资产完全耗尽,正在申请重组或托管。同时,该收货人还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诉讼。也就是说,上海船运公司并未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两点:

1、保函是保障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工具,保函本身的真实性、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受益人的权益。因此受益人在接受保函时,务必对保函签章的真实性、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索偿条件和办法进行仔细审核。

2、保函的申请人是保函重要的当事人,受益人在接受保函时必须了解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等。万一保函出现问题,受益人可以根据基础合同关系向申请人要求相应的权利。

银行保函业务案例——受益人因银行保函失效受损

案情

某年1月,我国F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受用户委托向J国W公司订购精密仪器一套,价值150万美元,交货期为次年3月份。由于卖方出售的仪器技术较先进,需经相应机构批准方能出口。合同规定,支付方式为:签约一个月后凭卖方银行出具的保函支付20%,系合同定金;凭买方开出的信用证支付70%;凭买方在安装调试后出具的验收报告支付最后的10%。关于卖方银行出具的保函效期,买卖双方经过多次商谈,最后同意如下:“This Letter of Guarantee is in any event to become null and void on the end of April 2004, unless we shall have in the meantime agreed to extend such expiry date.”据此,该保函到次年4月底失效,即交货期后一个月。合同执行情况如下:

该年2月,卖方银行出具保函。3月初,买方审核无误支付20%定金计30万美元。7月,卖方按合同规定向相应机构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11月,买方开出了银行信用证。次年1月,卖方通知货已备妥,请买方告订舱情况;买方通知卖方,因厂房尚未竣工,要求推迟到4月底发运;卖方确认同意,买方作L/C变更,交货期延至4月份。2月,卖方电告,因手续等原因,出口许可尚未得到批准,要求买方速寄最终用户用途担保。3月初,卖方电告,货物被对方海关扣留,买方速寄最终用户用途担保。4月,卖方电告,因手续等原因无法及时装运,要求推迟至5月底发运,买方同意,并相应修改L/C装运期,L/C效期至6月21日。6月初,W 公司宣布破产,当地法院指定财产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全部资产被冻结,对此,我方一无所知。7月,B公司来华通知,W公司被拍卖并已被B公司买进,B公司负责W公司合同履约等事项。为此,我方立即通知银行拒付任何议付单据,经查此时L/C及卖方银行出具的保函(L/G)已失效。买方与卖方就20%的定金进行了协商,买方要求卖方协助追还20%的定金。但B公司坚持由于拍卖过程中未得到该笔款项,不承担义务。买方则坚持己见,双方僵持不下。后因用户要货急,双方商定协议如下:“The Buyer shall increase the returned down payment into the newly opened L/C upon getting the refunded down payment from the XXX bank.”即一俟买方从XX银行得到上述款项,该款项将追加到新开设的信用证金额中去。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合同变更协议,即供货方由W公司变为B公司,合同其他条款照旧。与此同时买方急告使馆商务处,并与W公司所在国驻华领馆联系,追索20%定金。9月,由于对W公司所在国破产法等不甚了解,几经周折,买方将追索对象转向财产清算委员会,要求将买方列入债权人,但该委员会迟迟未复。11月,该委员会在买方几番催促下,同意将买方列入普通债权人,而非第一债权人,为此,买方一面聘请律师,寻求法律根据,草拟索款方案;另一方面与其驻华使馆联系,以求协助,在得到有关部门同意后,迅速派出以买方、银行、律师和用户四方组成的索款小组赴J国索款,拟定索款对象如下:1.财产清算委员会;2. 卖方银行;3. B公司。索款途径为:派员交涉;请求银行协助;通过使馆做工作;诉诸法律。

问题

上述措施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如何?该案的启示有哪些?

分析

本案中F公司拟定的索款对象分别有其合理性,但是获得赔款的可能性颇微。

向财产清算委员会索款的理由是:该委员会未发任何通知给买方,而买方应为W公司的债权人之一,在买方提出要求后,将买方列入普通债权人,没有其许可,J国国家银行不会将款项退还卖方;其次,该合同货物已在码头,该委员会将该笔货物拍卖给B公司,实际上该笔货物20%的所有权应属买方。在与该委员会交涉中,该委员会不得不承认没有通知买方是其工作不够完善,声称买方可上诉。但经买方多方了解得知,虽然可上诉,但按J国诉讼法规定,向法院上诉要聘当地律师;其次W公司财产已按债权人顺序拍卖完毕,财产清算委员会并无偿付能力,即使胜诉,意义不大;第三,它是法院指定的代理人,法院一定会尽力保护它,因此向其索款无望。

向卖方银行索偿的理由是,L/C与L/G均通过该银行。尽管在我得知W公司破产时L/G已失效,但其破产时我L/C仍有效(失效期为2004年6月21日),在此期间,该行未向买方提供W公司的任何消息,对此该行承担未及时将W公司财务资信情况通知买方,固然有一定责任,但又称并非法定责任,强调L/C的延展并不意味着L/G效期的相应延展,L/G的担保期是该行对该货物预付款承担责任的界限,该行认定有效期已过,不再负有任何退款责任,买方向该行索款无法律依据。

向B公司索赔理由为,B公司在拍卖中买进了W公司,并承担继续履约的责任,而该货的物权中事实上已包括买方20%预付款,

但B公司认为是按100%的货价在财产清算委员会买进的,在变更合同的供货方时,又未订明双方索款责任,我未将索款作为变更合同的条件,因此,向B公司索款理由亦难成立。

从本案中的得到的启示如下:

1、本案中财产清算委员会及J国银行,均分别承认其工作有不够完善之处,有一定责任等等,但事实上他们均拒不承担付款责任。因为,前者是法院指定的从事该破产公司清算事宜的机构,既不负经济责任,又再无款项可资分配,后者则以其所开保函的有效期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界限,有效期已过,再无付款责任可言。反之,在买方,则对有关法律方面的重要事项,未能切实掌握,对卖方的宣告破产,一无所知,以致失去了依法向清算委员会申请的有利时机。对所收到的保函的有效期缺乏监控,在买方一再延长自己所开信用证的到期日时,未相应地要求买方延长其通过银行所开保函的有效期,而在当时只是举手之劳。由此可见,在进出口企业中,加强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十分必要。此外,设置内部的法律部门或专职法律人员,规定其职责和办事制度,也应提上议事日程。

2、对卖方资信变化和其所在国的法律缺乏了解。本案合同交货期较长,因此对外商资信应经常了解,不仅应在合同签约前,在合同执行中也应密切关注。在获悉W公司倒闭后,F公司除了通知买方银行拒付外,不知如何着手索款。通过各种渠道打听款项在何处,确定索款对象花了大量时间,丧失了宝贵的时间。

3、在合同变更时,本来可能将索款与合同变更捆在一起,即如B公司不答应向J国银行或财产清算委员会索款的条件,买方可不同意变更合同。尽管并没有把握使B公司就范,但毕竟是买方可能由被动转为主动地一次机会,然而由于用户急于要货,买方未能坚持下去。

银行保函业务案例——补偿贸易保函赔付案

案情

某年6月,国内某省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进出口合同,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全套生产设备和技术,A公司以该套设备生产的产品返销给B公司,用以支付引进设备的全部价款和利息,每半年支付1次,5年内付清。

国内C银行应A公司的申请,于次年1月开出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补偿贸易保函,保证在B公司提供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前提下,A 公司以引进的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返销给B公司,或以产品外销所得的款项支付给B公司作为补偿。如A公司不能返销B公司要求的质量和数量的产品,C银行则开立以自己为付款人,以B公司指定的银行为收款人的10张银行承兑汇票,每张汇票面值150万美元,每半年支付一张汇票。本保函遵循《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规则)。

关于产品的回购问题,A公司按照C银行的建议,要求B公司开立了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产品回购商业保函。

项目投产后,A公司未能按照B公司要求保质达产,产品积压返销量小,未达到生产规模,更达不到规模效益。A公司认为:B 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使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能满足要求(当时进口设备时因时间紧,未对设备进行质量验收。)B公司认为:A 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不能按时交货,使B公司不能回购。

A公司和B公司在进口设备的质量和设备所生产产品的质量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导致B公司提出仲裁要求。在C银行调解下,B 公司同意暂停仲裁,在今后的几个月中两公司仍未能达成一致。B公司提出与A公司中断商务关系,导致A公司生产计划无法进行。再次年3月,B公司动用补偿贸易保函向C银行索赔,第一期金额150万美元,A公司自筹了一部分资金勉强还款,未造成C银行垫款。第二期到期时,A公司无钱还款,在C行协助下,与B公司指定银行达成了重组协议,将第二期的150万美元平分到后面的八期之中,危机得到暂时缓解。第三期和第四期汇票到期时,A公司因无法生产出B公司满意的质量和数量的产品,又无资金付款,因此,C银行必须承担其担保责任,按照保函的规定,每半年偿付到期的汇票。

虽然C银行采取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即要求A公司上级提供反担保;同时要求A公司抵押了土地、商住两用楼、厂房,抵押价值合计500万美元(土地为划拨地),但由于反担保单位为亏损单位,已基本不具备反担保资格,加上抵押物处置困难,最终造成银行亏损巨大。

问题

分析担保行损失的原因及应从中汲取的教训

分析

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

1、立项前,中方企业与担保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均不充分。本案A公司缺乏前期评估工作,急于上项目,对于设备引进后产品补偿工作重视不够,对各种影响设备安装调试、生产的因素估计不足,从贸易一开始就无法制订出有力的保障措施,保证补偿贸易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C银行仅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对项目本身看得过于乐观,对项目执行人的综合实力了解不够,认识不够,对项目的外部环境也缺乏正确的判断,从而较盲目地承担了担保责任。

2、C银行出具的补偿贸易保函格式上对外方让步较大,使其在内容、结构、条款上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延付保函,使补偿贸易保函项下支付发生的前提与设备提供方所发运的设备质量的好坏及设备提供方回购产品的保证未挂起钩来,C银行为了弥补这点,建议A公司要求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产品回购保函,此保函为商业信用,不是银行信用。作为担保银行应关心设备出口方是否能够按照补偿贸易合同的要求及时开立回购产品的信用证或银行保函来保证产品的回购,应要求设备出口方为此提供足额的银行信用承诺,并在补偿贸易保函中制定出一旦出现相反情况时担保银行可凭以拒付引进设备款的有关条件和条款。

3、C银行反担保措施不够完善,在开立保函时,对抵押和反担保措施的审查不严,虽是信用担保加抵押,但信用担保是亏损企业或潜亏企业,只考虑其净资产可以覆盖担保金额是不妥或不足够的。抵押的资产处置困难。银行保函是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为其向受益人所作出的付款保证,因此担保的最终责任和风险应该落在申请人身上,一旦保函项下发生了索赔和赔付行为,担保银行理应享有向申请人提出追偿以避免其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权利。但是由于存在着申请人届时因资金短缺无力偿付,甚至发生破产倒闭的可能性,担保银行仍将面临着其收到受益人符合保函条款要求的索赔,并办理了垫款支付后无法获得相应补偿的风险。

本案对担保银行的启示主要在以下方面:

1、补偿贸易保函是一类特殊贸易项下的银行保函。担保银行出具补偿贸易保函,除了要关心保函的申请方是否已有足够的资金来偿付其所引进的设备款,还应关心申请方所引进的设备以后是否能够形成足够的生产能力,产成品的回销是否能得到足够的保证,以及回销后能否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抵付设备引进款等。这就需要在开立保函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给予更多重视,对项目的立项做出更为详尽和严格的审查,这与担保银行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补偿贸易保函就不能够、或者说不应该成为对引进设备货款完全无条件的支付保证,否则就可能使补偿贸易保函沦为事实上的延期付款保函。

2、银行应加强自身利益的保障。担保行的主要责任是在受益人提出合理索赔时按保函规定的条件赔付。担保行赔付后,有权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索偿。为了保障担保行的索偿能够实现,担保行在开立保函时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抵押品或其他反担保,并且对反担保的可实现性进行严格把关。

银行保函业务案例——转开保函

案情

中国甲公司与A国的进口商签订了出口电视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A国进口商开立了以甲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的生效条件是A国进口商收到A国乙银行开立的以其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为此,甲公司向丙银行申请开立此项履约保函。丙银行经过审查甲公司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等相关情况,向A

银行保函格式

银行保函格式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附件1:银行履约保函格式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本保函编号: 根据贵方与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X年X月X日在广州XXXXX签订的《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无条件及不可撤消的履约保函。本无条件及不可撤消的保函项下最大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XXXXXXXXXXX元(RMBXXXXXXXX元)整(“最大担保金额”),即合同金额的XX%,担保申请人按期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申请人未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我行将在收到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之日起X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条件并不可撤消地向贵方支付贵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书(定义见下方)记载的金额。贵方可以根据本保函多次签发索赔通知书做出单次或多次付款要求,但索赔通知书中单次索赔的金额或各次索赔的累计总额均不能超过本保函的最大担保金额,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以最大担保金额为限。 索赔文件:(1)经贵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2)经贵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关于申请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在合同项下义务的陈述。 我行没有义务,亦无权利对根据本保函的条款贵方可能向我行提供或出示的任何通知、陈述或其它文件中的任何陈述加以核实,并且我行将视贵方的该等陈述为关于所陈述事实的结论性证据。同时,我行也不

会以申请人在与贵方合同项下的任何抗辩权为由而对我行承担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提出任何争议。 本无条件及不可撤消的保函自签发之日生效,失效日为201X年XX 月XX日(“失效日”)。任何索赔必须在失效日前或当天到达我行。失效日后,本保函自动失效,无论贵方是否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行,我行的保证责任解除。但是,对在失效日之前贵方已经发出索赔通知书要求我行履行的付款义务,我行将会继续履行直至付款义务完成,而不受失效日的限制。 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贵方与申请人对合同或其项下附件做实质性修改时,我行的保证义务解除。 本保函未经我行书面同意不能转让。 本保函不可撤销。 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对保函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银行(担保人名称)分行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月日(保函签发日)

银行保函法律关系及范本

银行保函法律关系及范本 银行保函法律关系 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⒈ 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⒉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Principal)、受益人(Beneficiary)和担保人(Guarantor),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⒈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⒉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

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⒊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依保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种类 已履行基础合同义务 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由委托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基础合同义务,或受益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委托人不能证明,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受益人的索赔成立,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民生银行履约保函范本

履约保函(参考格式) 编号: 致:(受益人) 鉴于:本保函的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贵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或申请人收到 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即将与贵方签订(以下均简称“基础合同”)。为了保证申请人充分履行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应申请人的申请和指示,我行,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兹出具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本履约保函,其性质为见索即付的独立担保函。本行于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本行向贵方承担偿付总额最高不超过币种:、金额:(此数额即为本保函的担保限额)的担保责任,并约定如下: 一、本行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承诺:一旦贵方向本行提交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偿通知,本行将在收到该索偿通知后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将贵方索偿的款项一次性付往贵方在该索偿通知中指定的贵方账户:(1)贵方在索偿通知中声明申请人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及/或责任,并引述申请人所违反的基础合同条款原文;(2)索偿通知由贵方以书面信函(须注明作成日期并加盖贵方公章)方式出具,注明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有)和名称及本保函的编号。 二、索偿通知应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送达本行。索偿款项应以(币

种)计算并表示为确定不变的数额。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及担保限额内,贵方可以一次或分多次提出索偿,但贵方提出索偿的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担保限额。本保函的担保限额根据本行向贵方履行的偿付金额而自动递减。 三、本保函项下已经签订基础合同的,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即将签订基础合同的,自签订基础合同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该日为非银行营业日时则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为准)本行对公营业时间结束时有效期届满。贵方应于本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本行注销,但无论本保函正本是否被退回本行,在有效期届满时本保函即自动失效,对本行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 四、本保函的效力以及本行在本保函项下对贵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不取决于任何交易、合同/协议、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合同)的存在或有效性,也不取决于本保函中未列明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并且不受对基础合同及/或贵方与申请人之间的任何协议所作的任何变更、补充、终止或提前/延迟终止的影响。贵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本行的方式解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全部/部分的义务和责任,该等通知一经本行收到即发生效力。 五、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也不得转移。 六、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均应由本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函标准格式

投标保函 保函编号: 开立日期: 致:(受益人名称地址) 本保函作为_________________(保函申请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在号(合同号)项下向(以下简称受益人)提供__________(货物名称)招标所需的担保文件。 我们,中国光大银行_______分(支)行,注册地,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给付受益人金额为不超过RMB__________(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的款项。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被通知中标后未能或拒绝按中标通知书之规定签订合同; 3、合同生效后天内,投标人未能或拒绝按照招标文件之规定提供履约保函。 本保函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 本保函到期后,请将正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但无论正本是否退回,本保函均告失效。 任何索赔要求务必于本保函到期日之前连同本保函正本一并送达我行。

附件3 Bid Guarantee To:___________(Beneficiary’s name and address) Guarantee No._________ For Bid No. _________ Issuing Date: _________ This guarantee is hereby issued to serve as a Bid Guarantee of ____________(name of applicant)(hereinafter called "the Bidder") for Bid No. __________ for the supply of __________ (name of goods) to _____________ (name of Beneficiary)(hereinafter called the “Beneficiary”). At the request of the Bidder, We, China Everbright Bank __________ Branch having our registered office at (hereinafter called the “Bank”), are bound onto the Beneficiary in the sum not exceeding (amount) (Say Only)for which payment to be made to the said Beneficiary the Bank binds himself by these presents, and hereby unconditionally and irrevocably guarantee to pay you immediately without recourse, up to the sum as aforesaid upon receipt of your written notification stating any of the following effects: (a) the Bidder has withdrawn his bid after the time and date of the bid opening and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its validity period; or (b) the Bidder has failed to enter into contract with you after the notification of contract award; or (c) the Bidder has failed to establish Performance Guarantee within ________ (__) calendar days after the effective date of contract. It is fully understood that this guarantee takes effect on __________and expires on _________. Any of your claims accompany THIS ORIGINAL GUARANTEE must be received by us on or before the above expiry date. After the expiry date, this guarantee shall automatically become null and void, and shall be immediately returned to us for cancellation. Any action of maintaining the original of this guarantee or any of its amendments shall then give no right to the Beneficiary for lodging any

投标银行保函格式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方): 鉴于投标方 (下称“保函申请人”)参加以你方为 招标方的投标,我行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 愿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 (下称“保证金额”)。 二、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2. 。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天内: (a)未按投标须知的要求签署合同协议; (b) 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本保函原件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赔通知后个 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一)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列明索赔金额,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一项书面声明,声明索赔款额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 给你方; 2.证明保函申请人有责任赔偿其服务对象损失或支付罚款、罚金以及相关损失、 罚款或罚金金额的证据。 (三)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 (四)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行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即每个银行营业日【】点前,否则视为在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到达。 五、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保函申请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行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 六、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 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 七、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本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自动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 义务与责任自动全部消灭,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行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行; 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九、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本保函自本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发日期年月日

银行保函的开立

银行保函的开立、生效和实效 有关保函开立的主要规定有:(1)保函应以书面形式开立,所谓书面形式当然包括有效的电讯信息和加密押的同类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2)保函应该规定的主要事项包括:主债务人(即保函申请人)、受益人、保证人、开立保函所依据的基础交易、最高保证金额和付款所用货币的币种、保函失效日期或决定保函失效的具体事件、要求付款的条件以及保函金额递减条款。这里所谓的“金额递款条款”是指保函中可以规定在某一日期或向保证人提交为此目的而规定的单据时,保函的担保金额按一定数额或按可却确定数额减少。(3)保函一经开立,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即为不可撤销的文件。(4)保证人是否开立保函应由其自由决定,但是,当保证人收到开立保函的委托后,认为如按该委托开立保函,保证人将会受到保函开立国有关法律或法规的制约,从而将不能履行保函的责任时,保证人可以拒绝为申请人开立保函,但他应该立即以电讯方式通知委托人,或者,如不能以电讯方式通知时,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说明其不能执行该项委托的原因,并要求委托人重新提出新的委托。 关于保函的生效,URDG第6条规定,除非保函中明确规定保函生效日期将为开立日期之后某一日,或规定保函的生效将受制于某一条件并由保证人依据与这一条件有关的单据而确定生效日,保函应从开立之日起生效。 关于保函的失效,URDG规定,保函中规定提交索赔书的失效时间应是一个日历日期,或者是把保函中规定的表示保函失效的文件交给保证人之时。如果保函中既规定了失效日,又规定了决定失效的事件,那么,保函在失效日和失效事件二者中最早出现的日期开始失效;不管保函中是否规定失效条款;如果将保函退还给保证人,则认为该保函已经被取消而失效;如果受益人书面声明解除保证人的责任,不管是否已将保函及其修改书还给保证人,也认为该保函已被取消而失效;保函失效后,存留保函及其修改书并不表示保留受益人在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如果受益人要求延展保函的有效期,以取代根据保函规定条件和本规则提出索赔,保证人应无延误地如实通知向他发出开立保函的一方,然后,保证人应在一定的合理时间内暂停赔付,以便主债务人(即申请人)和受益人就是否同意此项延展而达成协议,并安排开立延展文件

保函参考样本

保函参考样本 保函是怎样的?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保函参考样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保函参考样本1 履约保函 xxx: 本保函是*******支行为*******有限公司与贵司签订的编号为******购销合同提供的的担保。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在本保证期内如因被保证人严重违约问题而给贵司造成损失,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柒个工作日,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由你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内送达本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项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的支付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诉违约事实并由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材料。 本保函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本保函有效期个月,期满失效后请将保函退回我行,但无论正本是否退回,均视为自动失效。银行盖章: 行长签字: 签发日期:年月日

保函参考样本2 银行保函 担保人名称: 地址: 邮编: 被担保人名称 地址: 邮编: 受益人名称:xx国际商会 地址:xx市xx门外xx1号 邮编:xxx xx国际商会: 鉴于你会根据xxx年在xxxx通过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或xxx年在xxxx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向被担保人签发号码为的ATA单证册。 应被担保人的申请,我行保证,如你会因这一单证册而支付任何海关关税和/或其他费用,我行在收到你会的书面索付请求后,将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全额赔付你会所支付的款项。我行因本保函而承担的最高担保金额为元人民币。本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3个日历月。 保函终止方式: 1.有效期届满。 2.银行收到受益人解除担保的通知。

银行保函样本

银行保函样本 (预付款保函)银行保函样本1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担保人)已与受益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___________的 (下称合同),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且受益人向被担保人支付了金额为_ 的预付款。我方接受被担保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 一、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币种) ¥ (小写) (大写)。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关于受益人认定被担保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书面索赔通知及本保函原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但累计索赔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送达我方,超过有效期的索赔将不会再得到我方的任何支付,保函到期后,无论受益人是否退回保函原件,我方的担保责任均自动解除。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函担保后,受益人与被担保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担保责任免除。 八、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函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担保人: (盖章) 负责人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日期:年月日 (履约保函)银行保函样本2 致: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已保证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合同)实施; 且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乙方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你方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作为乙方履行合同责任的担保; 而且本行同意为乙方出具本银行保函; 本行作为担保人在此向你放确认承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的责任,在你放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行即予支付,不提任何异议,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或理由 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乙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利。贵方可按本保函条款向本银行发出一次或多次付款要求,但总金额不得超过保证上限。 我行还同意:在你方和乙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担保的责任也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

银行保函详细介绍

银行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保函、税款保付反担保函、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等。 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农业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该款项通常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 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农业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投标保函:是指向招标人(受益人)作出保证,在投标人(申请人)报价的有效期内,投标人将遵守其诺言,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标后,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报价中的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投标人违约,农业银行将在担保额度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约定金额的款项。该金额数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不等。 维修保函: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申请人)又不能维修时,由农业银行按担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该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预留金保函:又称留滞金担保,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承包方(申请人)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由农业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的预留金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税款保付反担保函:是指对在农业银行开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农业银行可为该企业出具以中国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加工贸易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为免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需委托中国银行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 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是指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需要向海关缴纳风险保证金时,向农业银行申请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保函业务。 功能:履约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履行工程合同方面担保的需要。 预付款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偿还预付款方面担保的需要。 投标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投标方面担保的需要。 维修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履行维修责任方面担保的需要。 预留金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归还预留金方面担保的需要。 税款保付反担保函能满足农业银行开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中国银行为其向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后,出具以中国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的需要。 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能满足企业因开展加工贸易为免向海关缴纳风险保证金提供担保的需要。 履约保函

接收函银行保函样本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7e8839869.html,)/文秘写作/接收函 银行保函样本 银行保函属于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银行保函样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预付款保函)银行保函样本1 致:(下称受益人): 鉴于(下称被担保人)已与受益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___________的(下称合同),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且受益人向被担保人支付了金额为_的预付款。我方接受被担保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 一、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币种)¥(小写)(大写)。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关于受益人认定被担保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书面索赔通知及本保函原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但累计索赔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送达我方,超过有效期的索赔将不会再得到我方的任何支付,保函到期后,无论受益人是否退回保函原件,我方的担保责任均自动解除。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函担保后,受益人与被担保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担保责任免除。 八、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函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担保人:(盖章) 负责人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日期:年月日 (履约保函)银行保函样本2 致:

银行保函范本.doc

银行保函范本 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各类银行保函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银行借款保函 致:受益人To: The beneficiary 保函编号 Our Ref. No. 出具日期 Date: 经——通知 ADVISED THROUGH_____ 敬启者Dear Sirs, 我行第×××号不可撤消保函 Our Irrevocable Letter of Guarantee No. 根据贵方于×年×月×日与××(以下简称甲方)在×××地签署 的第××号贷款协议,应甲方的要求,我们特此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第××号,金额不超过×××的不可撤消担保函。 With reference to the Loan Agreement No. _____ signed between your good selves and______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A) in place on date and at the request of Party A, we hereby establish in your favor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Guarantee No.______ for an amount not exceeding______ (in words). 我们保证,在贵方向甲方提供了协议所规定的贷款后,甲方将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偿还贵方上述贷款及其按年利率百分之×计算的利息。如果甲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地或部分地偿还有关贷款的本息,我们保证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收到本保函的通知银行转来的经甲方证实了的

银行保函(样本)

银行保函(样本) 编号: 致受益人:广州大学 兹因 (下称“保函申请人”) 与你方签定了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行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就保函申请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只要你方确定保函申请人未及时、正确或者实际履行合同(违约),并且在本保函约定的保证期限内通知我行索赔,则由我行全额承担返还受益人已预付的合同价款(,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并代为清偿应当由保函申请人承担的违约金;但是,上列保证范围应当剔除保函申请人已向你方实际交付的履约保证金。 二、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到保证期限届满之日失效。保证期限为6个月,自保函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之次日起算。你方超过保证期限提出索赔,或者你方与保函申请人未经我行同意而自行实质性变更合同的,我行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在我行实际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或者一旦保证期限届满而你方未有索赔请求的,保函正本原件必须立即退还我行;于上列应当退还保函正本而你方未予退还之情形,本保函亦自动失效。 四、无论保函申请人有任何反对或异议,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索赔文书”之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按该“索赔文书”所指定的支付方式履行实际支付义务;该“索赔文书”包括:(1)保函申请人违约说明的书面索赔通知正本;(2)本保函复印件;(3)你方通过广州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已经按合同向保函申请人支付了合同预付款项之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支付机构公章),或者保函申请人已全部收妥合同预付款项之有效证明文件。

我行在支付前,仅就索赔额是否属于或超过担保范围、索赔是否超过保证期限、合同是否属实质性变更三个事项进行审查;除此之外,不作审查。如果该三项之中有不符合支付条件的,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的“索赔文书”之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以书面法律意见之函复。 五、本保函不可撤销,且我行不享有检索抗辩权。你方采取的未明示免除我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免除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六、本保函规定了我行的全部承诺,该承诺不得通过援引本保函所提及文件或任何其它相关文件进行任何方面的修改或扩大,且任何此类文件不应被视为本保函的一部分。 七、如有索赔,出于验证之需要,请将书面索赔通知加盖你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连同本保函之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我行,一份送达保函申请人。 八、本保函以广州大学为唯一受益人,且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 九、本保函仅限于由中国××银行×××××分(×)行偿付。 保证人(公章): 住所或联系地址: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邮政编码: 签发日期: 年月日联系电话:

银行保函范本(中英文)

银行保函范本(中英文) 银行的各类保函如何写?那么,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银行保函范本(中英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偿还贷款保函 致:To: 号码 Irrevocable Letter of Guarantee No. 鉴于你方向借款人提供了一笔贷款,我行特此为借款人出具本保函并保证如下: In consideration of your making a loan available to the Borrower _____ we hereby issue this guarante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Borrower and agree as follows: 1.我行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保证,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或发生加速还款或其他情况下,按时偿还贷款协议(包括经我行书面同意的对该协议的修改和补充)项下现时或将来的到期款项。保证金额最高不超过_____ 美元(即贷款本金加利息的110%)。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该等款项,我行将凭你方书面索赔立即偿还。除非有明显的错误,由你方授权官员签发的载明该等应还款细节及到期日的任何声明应是终局的并对我行具有约束力。 1. We hereby unconditionally and irrevocably guarantee to make repayment on time (the due and punctual payment—1) up to the amount of USD_____ (110% of the principal plus accrued interest) which is or may become repayable ( payable —2 ) by the Borrower under the Loan Agreement between the Lender and the Borrower which shall include all subsequent amendments and supplements made to the Loan Agreement (the Loan Agreement as amended or supplemented from time to time —3) with our consent in writing, whether at maturity or upon acceleration or otherwise. If the Borrower fails to repay (pay —4) any such sum when due, we shall pay you the amount on the date of our receipt of your claim in writing. Any

履约保函范本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2010年版格式) 保函编号: 致: 鉴于你方作为买方与(卖方名称) (以下简称“卖方”),已于201 年月日就购买事宜签订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鉴于我方(开具保函银行名称)法定注册地址,根据该卖方的请求委托,同意按下述条件为该卖方恰当履行本合同做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保证。 兹就以下事项出具本保函: 1、考虑到本合同的各项约定,我方特此承诺:以此保函保证并受其制约,在收到你方要求支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时,且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我方将于7日内不可改变地向你方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 2、我方特此确认并同意,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连续的。 3、我方确认本保函将保持充分有效,直至下列情况之一第一次发生: (1)你方将本保函的原件按上文注明的我方法定住址返还我方; (2)按下文规定,本保函到期。 4、本保函自201 年月日起生效,并在201 年月日前一直有效。 5、我方特此确认并同意,如果你方认为本合同将不可能按期履行完毕,只要收到你方就此发出的要求延长本保函有效期的书面通知,我方将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按你方的要求延长本保函的有效期至你方书面通知的截止时间为准,但延长期限不超过201 年月日。我行还同意,任何买方和卖方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承诺的担保责任。” 6、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行长姓名: 行长权限说明: 法定授权/委托授权 行长(或授权人)签章: 开具日期:年月日 备注说明: 1、本备注说明不作为保函内容。 2、法定代表人签章需同时加盖银行公章,非法定代表人签章,需加盖银行公章并附授权委托书。 3、银行保函。***人提供由我方事先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金额为合同条款规定金额的履约保函,其格式应采用我方可接受的格式。 4、如需对上述格式保函条款进行修订,必须经我方财务和风险管控人员认同。 5、原则上我方只接受事先由我方认可的银行:如以下银行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一般选定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对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30天,或者至产品交付验收合格后一年。可要求多开1至3个月。 7、如属工程合同,卖方替换为承包商,买方替换为业主。其他合同替换为与合同相适应的称呼。

工程项目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工程项目银行履约保函格 式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履约保函 致: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 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09号 本保函是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将与受益人就黄藏寺水利枢纽工程施工第8标段(1号道路工程施工)签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项下的履约担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以下简称“我行”)以及他的继承人、受让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并放弃追索权地,保证支付受益人金额为 CNY2248212.74(大写:贰佰贰拾肆万捌仟贰佰壹拾贰元柒角肆分)的款项,并以此约定如下: (1)当承包方未能忠实地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及此后合同双方同意的对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动(以下简称“违约”),我行将在收到受益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声明承包方违约的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及本保函正本纸质原件后,按受益人要求的方式支付给受益人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 (2)按上述约定支付的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捐、关税、费用、手续费或任何性质的由任何人加予的保留款。

(3)本保函的规定是我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合同条款的修改以及受益人所允许的时间改变或其它任何让步,除非此项变更会减轻我行担保责任,否则不能改变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至受益人颁发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前一直有效(以下简称“有效期”)。本保函项下的任何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及索赔时需提交的本保函正本纸质原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我行营业时间结束前送达我行。 (5)本保函不可转让。 担保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东路15号 年月日

银行保函开具注意事项

开具保函注意事项 一、收到分公司发来开具保函资料(资料中需包含开具保函合同扫描件、注明保函开具 类型及保函具体到期日、若为非标格式请提供非标格式模板) 二、开具保函资料的审核 1、对合同真实性的审核。首先审核合同有无相关方的签字及盖章,签章名称与合同中记录 的签订方名称是否相符(注:签章必须为合同章或公章,合同需加盖骑缝章)。 2、对合同中相关开具保函条款的审核。合同中必须明确的注明保函的开具类型、开具金额、 提供人、受益人及保函的开具期限。同时确认合同中有提到具体的合同金额(以便保函申请书的填写)。 3、对保函非标格式的审核。(以下问题都有在分公司提交的非标保函格式中出现过的) a、非标保函格式必须有具体的保证责任的金额,如果反之,往往推定为保函出具银行应对 保函申请人所欠保函受益人的主债务的全部金额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保函出具银行的责任风险可能会失控。银行不予开具此类保函。所以开具保函的金额一定要是具体金额。 b、若非标格式中标明“保证范围包括保函最高担保金额(本金)及相关利息”。这种情况 下由于利息计算时间没有约定,实际的担保金额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银行不接受开具此类保函。 c、非标格式中不得要求银行作为主债务人,对保函承担连带责任等,银行对申请人开具的 保函只有担保责任。 d、对于非标格式中若出现“保函可以单独转让条款”,即受益人要求保函项下的权利可以 单独转让,这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此条款意味着银行基于保函所承担的义务将脱离主合同的债务独立转让。同时承担的风险和履行的义务对象也是预测的状态。 e、“见索即付”的条款也是非常不利于我们的,这种条款对受益人最为有利,但对于我们 申请人来说,在受益人只要提交银行书面申请而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或文件的同时即可要求银行赔款。 f、没有明确的保函期间条款不能接受。即没有约定明确的保函具体到期日,银行难以对保 函风险进行控制,保函申请人承担的风险也比较大。 g、“保函有效期必须在开立之日起生效”,不得以受益人约定的验收日期,付款日期,交 货日期等确定。这些日期都是不确定日期,银行为了避免后期的纠纷,杜绝开具此类保函。

银行保函范本中英文

银行保函范本(中英文) 偿还贷款保函 致:To: 号码 Irrevocable Letter of Guarantee No. 鉴于你方向借款人提供了一笔贷款,我行特此为借款人出具本保函并保证如下:In consideration of your making a loan available to the Borrower _____ we hereby issue this guarante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Borrower and agree as follows: 1.我行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保证,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或发生加速还款或其他情况下,按时偿还贷款协议(包括经我行书面同意的对该协议的修改和补充)项下现时或将来的到期款项。保证金额最高不超过_____ 美元(即贷款本金加利息的110%)。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该等款项,我行将凭你方书面索赔立即偿还。除非有明显的错误,由你方授权官员签发的载明该等应还款细节及到期日的任何声明应是终局的并对我行具有约束力。 1. We hereby unconditionally and irrevocably guarantee to make repayment on time (the due and punctual payment1) up to the amount of USD_____ (110% of the principal plus accrued interest) which is or may become repayable ( payable 2 ) by the Borrower under the Loan Agreement between the Lender and the Borrower which shall include all subsequent amendments and supplements made to the Loan Agreement (the Loan Agreement as amended or

银行保函格式

银行保函格式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附件1:银行履约保函格式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本保函编号: 根据贵方与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X年X月X日在广州XXXXX签订的《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无条件及不可撤消的履约保函。本无条件及不可撤消的保函项下最大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XXXXXXXXXXX元(RMBXXXXXXXX元)整(“最大担保金额”),即合同金额的XX%,担保申请人按期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申请人未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我行将在收到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之日起X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条件并不可撤消地向贵方支付贵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书(定义见下方)记载的金额。贵方可以根据本保函多次签发索赔通知书做出单次或多次付款要求,但索赔通知书中单次索赔的金额或各次索赔的累计总额均不能超过本保函的最大担保金额,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以最大担保金额为限。 索赔文件:(1)经贵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2)经贵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关于申请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在合同项下义务的陈述。 我行没有义务,亦无权利对根据本保函的条款贵方可能向我行提供或出示的任何通知、陈述或其它文件中的任何陈述加以核实,并且我行将视贵方的该等陈述为关于所陈述事实的结论性证据。同时,我行也不

会以申请人在与贵方合同项下的任何抗辩权为由而对我行承担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提出任何争议。 本无条件及不可撤消的保函自签发之日生效,失效日为201X年XX 月XX日(“失效日”)。任何索赔必须在失效日前或当天到达我行。失效日后,本保函自动失效,无论贵方是否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行,我行的保证责任解除。但是,对在失效日之前贵方已经发出索赔通知书要求我行履行的付款义务,我行将会继续履行直至付款义务完成,而不受失效日的限制。 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贵方与申请人对合同或其项下附件做实质性修改时,我行的保证义务解除。 本保函未经我行书面同意不能转让。 本保函不可撤销。 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对保函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银行(担保人名称)分行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月日(保函签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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