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交易制度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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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

水权交易制度

水权交易制度

水权交易制度水权交易制度是指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将水资源划分为一定的权益,并允许这些权益在特定条件下交易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调节水资源的供求关系,提高水资源配置的效率。

水权交易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水权交易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市场机制。

首先,政府应该制定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水权的定义标准以及相关的权益和责任。

其次,政府需要设立水权注册机构,负责登记、评估和交易水权。

这样可以确保水权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另外,政府还应该建立水权交易的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水权的价格和交易方式。

水权交易的主要目标是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

首先,通过水权交易,水资源可以流动起来,减少了地理位置限制,使得水资源得到了更合理的利用。

其次,水权交易可以通过价格机制来引导水资源的流向,从而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最后,水权交易还可以促使水资源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建立起合作关系,共同参与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水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可以带来多方面的好处。

首先,水权交易可以使得水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从而提高农业、城市供水等领域的产出效益。

其次,水权交易可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减少水污染和水灾害的发生。

此外,水权交易还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刺激创新和创业,增加就业机会。

然而,水权交易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定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水权交易需要对水资源进行准确的评估和定价,这对技术和数据的要求较高。

其次,水权交易需要建立公正、透明和有效的市场机制,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合法。

此外,水权交易还需要考虑到水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社会公益,防止过度利用和排斥弱势群体。

综上所述,水权交易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水资源管理和调控方式。

它可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水资源配置的效率。

然而,水权交易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市场机制,同时要考虑到水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社会公益。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鲁水规字〔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水规字〔2023〕1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作用,强化“两手发力”,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省水利厅起草了《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3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权认定第三章平台交易第四章自主交易第五章水权收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的部署要求,推动我省用水权市场化交易改革进程,根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7号)、《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细则所称水权,指水资源的使用权,主要包括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和用水户用水权。

其中,区域水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区域可用水量范围内取用水资源的权利;取用水户取水权(以下简称取水权)是指取用水户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后,获得的取用水资源的权利;用水权是指具体用水户依法依规获得水资源使用权证后,相应获得的使用水资源的权利。

本细则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水权流转的行为。

水权交易主要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用水权交易。

本细则所称交易主体,是指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转让方和取得使用水权的受让方。

第三条交易主体本着双方自愿、市场运作、政府引导、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可在使用权确认的基础上,在取水许可或水权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开展水权交易;交易主体可选择平台交易、自主交易和政府收储等方式,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2•【字号】济政办字〔2014〕136号•【施行日期】201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2日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省水利厅、市政府关于开展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工作的部署,结合实际,现就济宁市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思路,在合理确定和完善区域、行业以及用水户初始水权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监督、平等协商、市场决定,开展区域间、行业间、用水户间水权转让和交易,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逐步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流转顺畅的水权制度体系和水市场格局。

(二)工作目标。

选取工作基础好、代表性强的地区和单位,率先开展不同类型的水权交易试点工作。

2015年底,基本完成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初步建立济宁市水权交易制度体系,基本明确水权交易的规则和流程。

2016年底,基本形成设计合理、运转高效、管理规范的水权交易制度体系。

用市场手段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既促进节约用水,又实现区域间、用户间用水的余缺调剂,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一)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

以区域水资源承载力为基础,在用水次序上,首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考虑工业、农业、生态用水;在水源配置上,鼓励利用再生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合理利用地表水,限制利用地下水。

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1.10•【文号】水财务〔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水财务〔2024〕9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中国水权交易所:《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4年1月10日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用水权交易,保护用水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用水权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用水权交易平台、交易主体、交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用水权交易应当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对用水权交易重大事项及交易平台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用水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监管,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五条用水权交易应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

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区域水权交易,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权交易,以及水资源超载地区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灌溉用水等小额交易可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App便捷开展。

鼓励其他用水权交易到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开展。

第二章用水权交易第六条交易主体为用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水权交易管理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灌溉用水户,取水权【颁布单位】水利部【文 号】水政法[2016]156号【发文日期】2016-04-19【实施时间】2016-04-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自然资源法规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指导水权交易实践,我部制定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6年4月19日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水资源管理的水权交易与市场化机制

水资源管理的水权交易与市场化机制

水资源管理的水权交易与市场化机制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

因此,有效的水资源管理变得至关重要。

在水资源管理中,水权交易和市场化机制被认为是有效管理水资源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探讨水权交易与市场化机制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水权交易水权交易是指水资源利用权在合法条件下的买卖过程。

在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模式中,水资源的分配主要由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利用权往往是由政府直接分配给各个部门或单位。

水权交易的出现,使得水资源的配置更加灵活和高效。

水权交易有助于解决水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

通过水权交易,拥有多余水资源的单位可以将水权出售给需要的单位,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这种灵活的水权交易机制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和经济的需求,同时也能够降低因水资源配置不当而导致的资源浪费。

二、市场化机制市场化机制是指通过市场机制来管理和配置水资源。

在市场化机制下,水资源的价格将由市场供需关系来决定,水资源利用者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获取所需的水资源。

市场化机制的引入使得水资源管理更加灵活和高效。

市场化机制能够激励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在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模式下,水资源的价格常常被政府所操控,导致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而通过市场化机制,水资源的价格将受到市场供需情况的调节,水资源利用者将更加珍惜和有效利用水资源。

三、水权交易与市场化机制的结合水权交易和市场化机制在水资源管理中往往是相辅相成的。

水权交易提供了灵活的水资源配置方式,而市场化机制则通过市场价格的形成来激励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水资源管理中的水权交易和市场化机制的结合,使得水资源的管理更加科学和合理。

水权交易与市场化机制的应用将促进水资源管理的现代化和市场化。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将更多地转向监管和规范,市场的作用将得到更好的发挥。

通过水权交易和市场化机制,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水权交易与市场化机制在水资源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河北水权交易实施方案

河北水权交易实施方案

河北水权交易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河北省是我国北方重要的农业大省,水资源是农业生产的重要保障。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河北省的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河北省提出了水权交易的实施方案。

二、水权交易的意义。

水权交易是指依法对水资源进行划拨、转让、交易的行为。

通过水权交易,可以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水权交易还可以激励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推动水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水权交易的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水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2. 市场化原则,水权交易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尊重市场规律,促进水资源的有效配置。

3. 生态优先原则,水权交易应当优先保障生态环境的需求,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政策引导原则,水权交易应当结合政策引导,促进水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四、水权交易的实施方案。

1. 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市场体系,完善水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促进水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2. 完善水权交易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防范水权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水权交易的公平公正。

3. 推动水权交易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化,建立水权交易的信息平台,加强水权交易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提高水权交易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4. 加强水权交易的技术支持,推动水权交易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提高水权交易的效率和便捷性,促进水权交易的便民利民。

5. 加强水权交易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水权交易的认知和参与度,促进水权交易的社会化和民主化。

五、结语。

水权交易是推动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河北省将积极推动水权交易的实施,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为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水利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水权交易,共同推动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共同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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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制度的运行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09-192-02
摘要面对日益严峻的用水局面,水资源优化利用、合理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水权交易制度便是因对这一问题的制度选择。

水权交易制度在运行中需要通过水权初始分配明确水权人的权利义务,通过水价的确定和水市场的形成,运用市场的导向与政府调控的双向结合实现水权交易的良好运行。

本文试分析水权交易的各个运行环节,以梳理水权交易制度的合理运行。

关键词水权交易水权水市场水价
一、水权的初始分配
目前我们国家水权的初始分配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导,流域管辖为基础,由管辖全流域的一级政府水行政部门来界定,跨流域、跨省的由水利部来确定,跨市(地)的,就由省政府水行政部门来确定。

这种初始分配方式显然已经无法适应水权交易的要求,无法实现公平优化的分配方式。

水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在我国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为了实现水权交易,国家要通过行政手段对水权进行初始分配,这亦被称为广义的水权交易——水权交易的一级市场。

水资源具有公共信托财产的属性,政府有义务为了社会整体利益来管理这种财产,如果水权的初始分配无法明晰,水权人在行使其权利的初始便难以明确
其权利的边界,又或这种初始权利的分配具有不确定性,那么公权力将无法避免地对可交易水权的界定产生影响,当权利边界无法明晰,那么水权市场的形成便成为一纸空谈。

所以我们可以把水权初始分配理解为水权交易的起点,亦为水权交易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水权初始分配的原则应该包括以下部分:
(一)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
这一原则不但是水权初始分配的原则,更应该是我们建立水权交易制度的终极原则,我们确立水权制度、建立完善的水市场都是为了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联合政府的调控之力合理调配有限的水资源,使其最大化的实现优化利用达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可以说,可持续发展不但是众多制度设计的初始目的,更为环境资源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关键,虽然随着经济发展中对环境保护的逐步重视,我国的立法很多均开始探索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很多法律在制定之时就有了“绿”化的趋势,然而其他法律最多是以不损害自然资源为要义,而环境资源法中,我们强调的首要主旨便是可持续发展。

(二)尊重历史习惯原则
长期以来,人们在生产作业中已经形成了既定的用水取水习惯,而这种历史习惯理应被尊重,对水资源进行初始分配时,理应按照当地人们的生活习惯对水权进行划分,然而其中的不利用水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的部分,应该予以修改或废除,在维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指导之下对历史习惯予以保留。

(三)确立水权人的优先顺序
我国现行立法中,依据《水法》第14条中对水权人的排序,生活用水权为第一位,农业、工业、航运用水权排第二位,耗水量大的工、农业用水权排第三位。

按照《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10条,生活、重要工业用水权排第一位,农业、工业、其他用水权排第二位,冲沙、环境用水权出现了,但是优先位置不明确。

而依据现任水利部长的说法,水权优先顺序应该“适时而变”,也就是坚持用水效益优先原则。

二、水价
(一)水价的构成
在我国,对水价的构成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比较普遍的观点
是分为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还有在此基础上加上服务价格。

资源水价是水资源稀缺性的反映,亦是作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权益体现,其具体表现就是由卖方缴纳的水资源税或费;工
程价格是供水设施的运行成本、费用和产权收益,这部分属于水资源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共同权益,由水商品的卖方收取与政府之间进行合理的利益分成;环境水价又称水资源环境保护基金,这是对水
资源环境保护、治理形成投入的补偿,由卖方收取,存入政府管理下的专门基金。

而服务价格是对水资源管理经营者管理经营投入成本的补偿及服务活动的回报。

笔者认为这种对水价组成的分析,不利于水权交易的市场管理,
并且有相关部分可能重合而区分不明确的可能,我们设计水权交易
市场,是为了运用市场规律对水权进行优化配置,而市场规律告诉我们,价格要以市场的需求而变化,从这一角度说,水价,即水权的价格,与市场上任何其他交易制度中的商品价格应该是可以类比而推知的,我们可以把水价简化为成本和利润的组成,并且这种组成是受到市场主导而生成的变量。

水价的成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自然成本
自然成本体现了水资源的稀缺性和取用水将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随着水资源短缺日益加剧,取用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断得到重视,自然成本有逐渐增长的趋势。

自然成本的适度增长有利于促使人们保护和节约水。

在我国,水价中的自然成本(尤其是外部性成本)还很低,在水价格确定的时候,这一部分成本应当得到科学反映。

2.人为成本
人为成本产生于取水、储水、处理水以及水权交易等过程。

由于水权交易尚未大规模开展,现在的人为成本主要是取水、储水、处理水的设备、设施、人工等费用。

随着水权交易的规模增大,频率增加,水权交易成本也会越来越明显。

水价的利润是水权出让人的收入,有合理利润与超额利润之分。

合理利润只可能产生于竞争充分的市场,超额利润往往产生于垄断。

在我国,目前水权出让人主要是水务公司,基本上是一个垄断市场。

因此,水价中往往包括了超额利润。

如何在保证水安全的前提下建立水权交易的竞争性市场,使
超额利润向合理利润转化,是水权交易制度设计中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

(二)计价方式
水价的计价方式主要有流量计价和累进计价两种。

1.流量计价
流量计价实际上是按照容积计价,这种计价方式简单,容易实现自动化操作,应用十分广泛。

2.累进计价
累进计价事实上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计价方式,而是在流量计价基础上进行的修改。

累进计价的特点是用水量达到一定数额之后,水价在基准水价的基础上上浮一定的幅度,即用水越多,水价越高,旨在倡导节约用水①。

综上所述,通过对水价进行简化的分解,把水价推向市场,通过市场的需求进行调节,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参照澳大利亚的做法,因为水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国家对其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对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和利用,对水价变化的合理引导,都应该是水权交易市场良好运行的前提。

所以,当市场通过调节所得到的水价,应该申请政府予以批准、公示。

这样,水权人在水权交易时,才能避免市场调节所导致的对水权交易的不利因素。

三、水市场的形成
水权交易市场,也被称为水权交易的二级市场,是在水权初始分配明确的前提下,水权人在水市场内,依据水权交易合同对水权进
行流转,从而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这一市场是水权交易的重要部分,如果说水权的初始分配是水权交易市场的起点,那么水市场便是水权交易制度最为重要的部分,其承载了水权交易中所有因素的整合,是水权交易制度是否完善的试金石。

水权交易是通过制度合理的水价形成措施,清晰界定水权,对水资源市场进行合理调配和管理,制定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健全水权交易的法律制度建设,使得在政府和市场的有效结合下,形成以政府宏观调控管理,市场为导向良性运转的制度。

从法学上看,水权交易制度的作用在于实现水资源使用价值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通过明确界定产权间的价值交换关系来达到资源的最佳效益,而只有这种情况才是交易成本最低、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情况②。

可以说这一制度的建设依赖所有水权相关理论的明确和相关法律政策的形成,可以说,水权交易市场的形成是水资源能否运用市场和政府的双向调节达到可持续利用的最终标准。

注释:
①徐丰果.论水权、水价与水市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8.10.16~19南京)论文集:423.
②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1999:252.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准物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
[2]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3]崔建远.水权物权法典的制定民法理论的反思.法律出版
社.2003年第1版.
[4]裴丽萍.可交易水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一版.
[5]蔡守秋.论水权体系和水市场.中国法学.2001 年增刊.
[6]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中国法学.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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