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州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凉政办发〔2020〕83号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州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州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凉州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0日凉州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完善水权制度,规范水权交易,细化水权交易流程,培育水权交易市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全区范围内行业间及用水户间、用水组织之间流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用水户、用水组织主要包括农户、用水小组、农民用水户协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企业等用水主体。
第三条水权交易可采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委托用水小组、农民用水户协会交易,交易双方可自主直接交易,也可由区水务局、灌区水管单位设立交易平台,为交易各方提供无偿服务。
积极建立水权交易信息化平台,对交易量较大且有条件的用水户,鼓励在水权交易信息化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四条水权交易双方可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形式,可通过交易双方协商实行有偿转让或无偿转让。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五条区水务局负责全区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鲁水规字〔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水规字〔2023〕1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作用,强化“两手发力”,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省水利厅起草了《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3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权认定第三章平台交易第四章自主交易第五章水权收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的部署要求,推动我省用水权市场化交易改革进程,根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7号)、《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细则所称水权,指水资源的使用权,主要包括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和用水户用水权。
其中,区域水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区域可用水量范围内取用水资源的权利;取用水户取水权(以下简称取水权)是指取用水户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后,获得的取用水资源的权利;用水权是指具体用水户依法依规获得水资源使用权证后,相应获得的使用水资源的权利。
本细则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水权流转的行为。
水权交易主要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用水权交易。
本细则所称交易主体,是指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转让方和取得使用水权的受让方。
第三条交易主体本着双方自愿、市场运作、政府引导、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可在使用权确认的基础上,在取水许可或水权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开展水权交易;交易主体可选择平台交易、自主交易和政府收储等方式,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1.10•【文号】水财务〔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水财务〔2024〕9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中国水权交易所:《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4年1月10日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用水权交易,保护用水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用水权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用水权交易平台、交易主体、交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用水权交易应当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对用水权交易重大事项及交易平台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用水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监管,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五条用水权交易应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
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区域水权交易,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权交易,以及水资源超载地区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灌溉用水等小额交易可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App便捷开展。
鼓励其他用水权交易到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开展。
第二章用水权交易第六条交易主体为用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水权交易管理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灌溉用水户,取水权【颁布单位】水利部【文 号】水政法[2016]156号【发文日期】2016-04-19【实施时间】2016-04-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自然资源法规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指导水权交易实践,我部制定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6年4月19日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疏勒河流域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疏勒河流域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水市场,鼓励水权交易,保障生活、生态、生产等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本办法所称水权,是指水资源使用权,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一)酒泉市人民政府下达疏勒河流域内的玉门市、瓜州县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县(市)水行政部门确定的河流水量分配指标。
(二)直接从疏勒河流域河道内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含河道内用水),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所取得的取水权。
(三)对于如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团体或个人虽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但经依法登记所获得的用水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四条水权交易坚持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公平自愿的原则,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玉门市、瓜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使用权的明晰、确权、登记工作,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要结合职能,做好水权交易的计量、调度和结算工作,并与玉门市、瓜州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区域水市场培育以及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权交易由中国水权交易所提供交易服务,在中国水权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水权交易。
中国水权交易所交易平台为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权交易各方提供主体资格审核、意向征集整理、信息发布与交换、资产评估、水权买卖、资金结算、过程监管等综合服务。
第二章水权交易范围及内容第七条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取水权交易: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且满足取水许可动态管理要求,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所节约的水量。
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截止到10月9日)

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截止到10月9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截止到10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水权交易行为,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对取水单位依法取得的取水权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用水水量指标进行转让的行为。
取水权是指取水单位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后,获得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权利。
水量指标是指一个行政区域经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条【交易原则】水权交易应当遵循节水优先、总量控制、保障发展、兼顾需求、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依法、自愿、公开、公平交易。
水权交易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挤占居民生活、农业灌溉和生态环境合理用水,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水量指标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厉行节约用水,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储备必要的用水水量指标,保障城乡居民和重点建设项目等新增用水需求。
第五条【权益保护】水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易管理第七条【交易主体】水权交易的主体分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包括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取水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水量指标储备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指定机构)。
受让方包括需要新增取水的取水单位和政府指定机构。
中国水权交易所水权交易规则(试行)

- 28 -新疆水利 XINJIANG WATER RESOURCES 2016年第4期中国水权交易所水权交易规则(试行)摘自:水利部网站/ztpd/2016ztbd/zgsqjyszskyyy/sqjyzd/201607/t20160719_749080.html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水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水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自愿、有偿、诚信守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交易主体是指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易参与人包括交易主体和本所会员。
第四条用于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满足交易要求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五条水权交易的主要形式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
第六条中国水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水交所”)组织实施的水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水交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七条水交所作为水权交易平台,负责为水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资金结算等服务,履行交易鉴证职能。
第八条交易方式包括:1、公开交易;2、协议转让;3、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根据水权交易形式选择公开交易或者协议转让方式开展水权交易。
第十条交易主体应按水交所要求开设交易结算账户,水交所设立交易保证金账户。
交易结算账户一般应与水交所保证金账户为同一银行。
金融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水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水交所休市。
水交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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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4月19日水利部水政法[2016]15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
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第二章区域水权交易
第八条区域水权交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之间进行。
第九条开展区域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受让意向,寻求确定交易对象,明确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事项。
第十条交易各方一般应当以水权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为基准价格,进行协商定价或者竞价;也可以直接协商定价。
第十一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后,应当将协议报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交易但属同一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报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不属同一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在交易期限内,区域水权交易转让方转让水量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受让方实收水量不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
第三章取水权交易
第十三条取水权交易在取水权人之间进行,或者在取水权人与符合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进行。
第十四条取水权交易转让方应当向其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取水许可证副本、交易水量、交易期限、转让方采取措施节约水资源情况、已有和拟建计量监测设施、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及其补偿措施。
第十五条原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对转让方提出的转让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组织对转让方节水措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现场检查,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转让申请经原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转让方可以与受让方通过水权交易平台或者直接签订取水权交易协议,交易量较大的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交易量、交易期限、受让方取水地点和取水用途、交易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
交易价格根据补偿节约水资源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综合考虑节水投资、计量监测设施费用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的交易期限超出取水许可证有效期的,审批受让方取水申请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会同原取水审批机关予以核定,并在批准文件中载明。
在核定的交易期限内,对受让方取水许可证优先予以延续,但受让方未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除外。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可以通过政府投资节水形式回购取水权,也可以回购取水单位和个人投资节约的取水权。
回购的取水权,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尚有余量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进行配置。
第四章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
第二十条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在灌区内部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进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水权证等形式将用水权益明确到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后,可以开展交易。
第二十二条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不需审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自主开展;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前报灌区管理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当为开展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创造条件,并将依法确定的用水权益及其变动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以回购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水权,回购的水权可以用于灌区水权的重新配置,也可以用于水权交易。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交易各方应当建设计量监测设施,完善计量监测措施,将水权交易实施后水资源水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水权交易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批准的上一年度水权交易情况,并同时抄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完善计量监测设施,适时组织水权交易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权交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取水审批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取水权交易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权交易批准文件的;未经原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水权交易平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交易规则,加强内部管理。
水权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运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