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简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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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简史论文

————韩非子思想中的哲学

摘要:

天道观。即关于世界本原的根本观点。因其围绕着对天以及天人关系的不同理解而展开论辩,故称天道观。先秦各派哲学都依自己的天道观立论。是商代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天道"的字面含义是天的运动变化规律。世界必有其规则,是为天道。所谓天道,即万物的规则、万物的道理,一切事物皆有一定的规则。

韩非的认识论基本上是唯物主义的,他继承和发展了先秦哲学上的唯物主义传统。他认为,判断言行的是非要经过"参验",而"参验"的标准是"法、令"。符合"法、令"的就对,否则就不对。这样,韩非就把认识论庸俗化了,成为推行"法令"的根据。韩非是主张国君用法令来统一思想的,因此他的认识论实际上成了君主统一思想的工具。

中国历史上秦帝国的统一结束了战国分裂混乱的面使中国正式走上统一的君主专政时代,进入另一型态的历史阶段。而统一之所以可能法家的贡献则不遑多言;至于后世历朝的政治制度的设计或是变法的作为也莫不受到法家思想的指导。但是法家思想中否定价值的主张,提倡君权(《韩非子·人主》)却无控制君权之方,受限于君主的个人素质,极易从法治沦为人治。

关键词:

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汉族、战国末期著名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尊称韩非子或韩子。韩王(战国末期韩国君主)之子,荀子的学生。韩非师从荀卿,但思想的观念却与荀卿大不相同,他没有承袭儒家的思想,却“喜刑名法术之学”(申不害主张君主当执术无刑,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所以申不害的理论称为“术”。商鞅的理论称为“法”。这两种理论统称“刑名”,所以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归本于黄老”(指韩非的理论与黄老之法相似,都不尚繁华,清简无为,君臣自正),继承并发展了法家思想,成为战国末年法家之集大成者。(《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唯物主义的天道观和认识论是先秦哲学中比较进步的思想。这些思想受荀子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他还批判吸收了道家、墨家和稷下学中的唯物主义思想。韩非的思想比较复杂,甚至可以说他是杂家的先驱人物。这是因为他所处的时代已是战国晚期,从荀子就开始对诸子百家进行总结。韩非继承了这一传统,但其批判性不如荀子,有走向杂家的趋势。当然,

韩非的主要方面还是法家。

天道观。即关于世界本原的根本观点。因其围绕着对天以及天人关系的不同理解而展开论辩,故称天道观。先秦各派哲学都依自己的天道观立论。是商代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天道"的字面含义是天的运动变化规律。世界必有其规则,是为天道。所谓天道,即万物的规则、万物的道理,一切事物皆有一定的规则。。

《韩非子》的《解老》、《喻老》两篇,反映了韩非的天道观。荀子是稷下先生,深受稷下黄老之学的影响。韩非师事荀子,因此也受稷下黄老之学的影响。他和荀子一样认为天是自然之天,并继承荀子"明于天人之分"的思想,认为"聪明睿知,天也。动静思虑,人也。人也者,乘于天明以视,寄于天聪以听,讬于天智以思虑。"韩非否认天主宰世界万物,而认为天地都是由"道"产生的。他说:"唯夫与天地之剖判也俱生,至天地之消散也不死不衰。"这是说,天地从"剖判"开始,到"消散"告终,但产生天地的"道",仍然存在着。可见"道"是一种可以分割的物质微粒,也就是稷下黄老之学所说的"精气"。韩非对"道"作了新的解释,他说:"道者万物之所成也。"即"道"是构成万物的本原。又说:"道者万物之所然也"。即"道"是万物的总规律。这样就把老子唯心主义的道作了唯物主义的解释,构成了他的唯物主义的天道观。

韩非还说:"理者,成物之文也。"这里的"理"大致相当于具体事物的特殊规律。他又说:"万物莫不规矩。""理"又大致相当于万物的规矩。掌握事物的规矩、规律,事物就容易理解了。他认为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就能成功,否则就会失败。韩非用"理"这个哲学范畴来表示事物有总规律,而且具体事物有特殊规律,这在哲学史上还是第一次。韩非说:"定理有存亡,有死生,有盛衰。"是说"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永远变化的。把这种"定理无常"的思想应用于政治上,必然认为政治制度总是变化的。这就为他改制变法提供了哲学依据。

基于这种天道观,韩非反对天命鬼神。他比较正确地解释了鬼神观念的来源,认为它是人处于疾病或困境而产生的。如果人没有疾病、祸害的威胁,对鬼神的观念也就会淡漠了。他还针对战国末年的迷信之风而作了《饰邪篇》,宣传无神论,反对迷信。他认为:"用时日、事鬼信、信卜筮而好祭祀者,可亡也。"把迷信天命鬼神看成是国家要灭亡的一种征兆。这种无神论思想正是新兴地主阶级相信自己的力量的表现。

韩非提出了"参验"的认识论。他认为一个人所说的话是否可信,要多方面进行比较("参"),还要用其行动来查验("验"),看其是否言行一致,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这就是他说的"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这种参验的认识论,已初步接触到了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一个基本要点,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韩非认为,人的认识必须通过实践来检验。

因此《韩非子·解老》反对"前识",反对先验的知识,认为那只是毫无根据的猜想。韩非用了好些生动的事例来说明认识是否正确,必须通过事实才能证明的道理。一把剑是否锋利,只看金属的颜色,就是专门铸剑的工匠也很难作出判断,而用它来宰杀牲畜,则一般人都极易得出正确的结论。韩非的认识论基本上是唯物主义的,他继承和发展了先秦哲学上的唯物主义传统。他认为,判断言行的是非要经过"参验",而"参验"的标准是"法、令"。符合"法、令"的就对,否则就不对。这样,韩非就把认识论庸俗化了,成为推行"法令"的根据。韩非是主张国君用法令来统一思想的,因此他的认识论实际上成了君主统一思想的工具。

韩非的思想中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是丰富的。关于矛盾的对立面相互转化的思想,韩非比老子更为深刻,他已经认识到这种转化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并注意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避免了相对主义。韩非还强调了矛盾对立面斗争的绝对性,现在所说的"矛盾"一词就出自《韩非子·难势》所讲的一个故事中。有一个人卖矛又卖盾,夸耀他的盾坚实得什么东西也不能刺进去;一会儿又夸耀他的矛说:"我的矛之锋利,没有什么东西不能刺进去。"有人问他:"用你的矛刺你的盾,能否刺进去呢?"他无言答对。因为不可刺进去的盾和没有什么东西不能刺进的矛,这两者是不能同时并存的。这个故事是用形式逻辑的矛盾律论证了政治上的"智术能法之士"与"贵重之臣",是"不可两存"的。总之,通过韩非的改造,老子消极无为的辩证法变成积极有为的辩证法了,使之为新兴地主阶级的变法改革服务。

因此从根本上说法家所说的法治思想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而是君主独揽大权的专制主义政治学说。中国历史上秦帝国的统一结束了战国分裂混乱的面使中国正式走上统一的君主专政时代,进入另一型态的历史阶段。而统一之所以可能法家的贡献则不遑多言;至于后世历朝的政治制度的设计或是变法的作为也莫不受到法家思想的指导。但是法家思想中否定价值的主张,提倡君权(《韩非子·人主》)却无控制君权之方,受限于君主的个人素质,极易从法治沦为人治。从而我们不难看出以韩非子的观点来看,法家的哲学更趋近于现实,正如冯友兰先生所写到的儒家的观念是理想主义的,法家的观念是现实主义的。(《中国哲学简史》)

当然以现在的眼光来看法家的哲学中也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即提倡君主专政,君王无论如何都是对的,就像帽子无论如何都要戴在头上,不能和鞋子易位。(《韩非子忠孝》)在“法,术,势”的强压下人民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幸福。还有韩非子主张重刑,甚至是主张轻罪重罚,(韩非子六反)以现在的观点来看这无疑是对人权和自由的侵犯。当然当时无论是社会形态还是思想程度都不能同今天相比较,所以用今天的标准去评判当时的东西也有失偏颇。总的来说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无论在哲学方面还是在历史文化方面都对后世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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