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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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受害人 的权益进行及时 、 有效 、 充分 的救济 的话 , 则一方面会 导致被 害人形成对加害人 、 司法制度甚至是社 会的敌对 和仇 恨情绪 , 特别是 因犯罪行 为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致使其生
2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的理 论研究 为我 国建 立刑 .
事 被 害A N家 补 偿 制度 提 供 了理 论 基 础 。学 界 对 我 国刑 事 -
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 度进行 了多层次 、 多角度 、 全方位的理论 探讨 , 围绕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相关 问题进行 了较为深入
的论 述 , 对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原则、 补偿对象和条件 、 补偿 范围 、 偿资金 的来 源、 补 补偿 的方式 和金 额、 补偿 机构 、 补偿
程序 、 法 模 式 等 方 面 提 出并 设 计 了 很 多 种 方 案 。 刑 事被 害 立
的法 律 制度 。

之 间的平等地位 。国家补偿制度就 是通过对被 害人进行经
济补偿 , 使其恢 复正常 的生活 , 进而调节其失衡的心理 , 防止 和避免他们 向犯 罪人转 化 , 维护 社会 秩序并 实现社 会的和
谐。
3 建立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是 实现社会 正义 的需 . 要 。刑事被害人是犯罪 的受 害者 , 由于受犯罪 侵害其身心 已 遭受很大痛苦 , 财产 已蒙 受损失 , 其 往往处于社 会弱者和被 遗弃者地位 。所 以, 社会帮助这些无端 被犯罪侵 害的人 是正 义 的要求 , 也是 国家应尽的义务 。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总第 6 6期 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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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论坛 ・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申请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机制。

它既是一种司法补偿制度,又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对司法公正的尊重。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 国家机关职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操作等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 没有与法律规定相符的证据足以表明被告人与罪行无关,被害人因此受到错误追究、刑事处罚等侵害。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分为两部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直接支出和因侵犯合法权益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

2. 精神损失:包括精神痛苦、精神伤害、人身伤害后遗症、丧失生活能力等因违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方式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包括两个环节:初审和复审。

1. 初审:申请人应在判断移送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主要向侵害其权益的国家机关进行申请,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2. 复审:如被害人对初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终审决定。

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 忽略人道主义精神,唯利是图。

刑事国家赔偿计算标准

刑事国家赔偿计算标准

一、刑事国家赔偿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一)支付赔偿金;(二)返还财产;(三)恢复原状。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刑事国家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标准的原则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负担状况。

我国国家赔偿标准基本采用慰抚性原则。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

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page](三)财产权损害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浅谈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赔偿问题——以赔偿范围和赔偿权利人为视角

浅谈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赔偿问题——以赔偿范围和赔偿权利人为视角
南 方论刊 ・ 0 2 2 1 年第5 期
氏主 法 制
浅谈我国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制 度的赔偿问 题
以赔 偿 范 围和 赔偿 权 利 人 为视 角
晋 威
( 北政 法 大学 西
闫晓硐
陕西 西安 7 02 ) 1 12
【 摘要 l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是我 国一项特殊且重要的诉讼制度 ,它对 于提 高司法审判的效率 ,维护受害人的权


刑事 附带 民事赔偿 问墨概 述
用得 不到有效发挥 ,也就相 当于这一制度失去了存在 的
( ) 一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概念
意义,自然难以继续存续。其次 ,对于刑事案件的受害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检 察机关或者受害人及其近 人而言 ,适 当合理 的赔偿能够起到安抚受 害人及其亲
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获得就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的 属 ,甚至可 以帮助一部分受害人重拾生活的信心 ,避免
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 随着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 ,现行制度上 的弊端也 日益暴露 ,在这些问题 当中,赔偿 问题
可 以说是最重要也是最核 心的。本文通过对刑事 附带民事制度 中的赔偿 问题加 以研究,提 出我 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立 法 中存在 的 不足 及其 相 应的 解 决措施 。
【 关键词 】 刑事 附带民事赔偿 ;赔偿 范围;公正 ;效率
目前 ,我国刑事附带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法律依据
度在司法实践 当中的应用愈加普遍 ,受害人在刑事案件 有 《 刑事诉讼法 》第7 7条 、 《 刑法 》第3 条以及 20 6 00 中遭受损害 的,往往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弥补其 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
损失 。然而 ,在我 国的现行立法中 ,关于刑事附 带民事 定 》 ( 以下简称 《 规定 》 ) 1条。在司法实践中,犯 第 诉讼的相关规定 ,仍存在许多不尽合理 、不符合社会现 罪行为造成被 害人的损失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 ,犯罪

刑事赔偿标准

刑事赔偿标准

刑事赔偿标准
刑事赔偿制度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复被害人的损失,制定出一套合理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以下是刑事赔偿标准的介绍。

一、被害人的损失赔偿标准
1、直接经济损失: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包括财物损失及必要的花费支出,如医疗费、维修费等。

赔偿标准一般以被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

2、间接经济损失: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包括被害人无法正常工作所引起的收入损失等。

赔偿标准则需根据被害人失去的经济效益及相关管理制度来规定。

3、精神损害: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身心伤害,包括精神痛苦、损坏名誉等。

赔偿标准也需结合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考虑。

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赔偿标准
1、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该数额应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相对应,但不得超过犯罪人的财产总值。

2、案件中的被害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犯罪人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刑事赔偿的程序
1、刑事审判结束后,被害人可以申请刑事赔偿。

2、被告人认罪后,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此时受害人的赔偿请求需在民事程序中处理。

3、对赔偿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对数额的申诉,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直至法律程序结束。

综上所述,刑事赔偿标准是为保障被害人的权益而制定的,其标
准的确立是根据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等多方面考虑而得到的。

在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赔偿或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刑事案件退赔法律条款(3篇)

刑事案件退赔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案件退赔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退赔,是指刑事案件当事人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退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三)及时、高效的原则。

二、退赔主体及范围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退赔责任。

第五条退赔范围包括:(一)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三)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

三、退赔程序第七条退赔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当事人提出退赔请求;(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退赔请求;(三)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退赔事宜;(四)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退赔协议;(五)执行退赔。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退赔请求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被害人身份证明;(二)经济损失证明;(三)其他相关证据。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到退赔请求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条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退赔事宜时,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

第十一条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退赔协议后,应当在协议中明确退赔金额、期限、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退赔义务。

四、退赔金额及方式第十三条退赔金额应当根据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能力确定。

第十四条退赔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一)现金支付;(二)实物赔偿;(三)财产折价赔偿;(四)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可以分期履行退赔义务。

五、执行退赔第十六条退赔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优质】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摘要: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它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国家免责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对此也有所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以及国家免责的情形。

该部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以来,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设计上不合理,执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我国刑事赔偿法律现行规定(一)归责原则的规定我国没有对刑事赔偿作单独的立法,而是与行政赔偿统一规定于《国家赔偿法》之中。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刑事案件法律谈判方案(3篇)

第1篇一、谈判背景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谈判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重视。

它是指在律师的参与下,当事人双方就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以期达成和解的一种法律活动。

本方案旨在为刑事案件中的法律谈判提供一套系统、全面的操作指南。

二、谈判目的1.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2. 促进案件快速、公正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帮助当事人了解案件的法律风险,为后续处理提供参考。

三、谈判原则1. 合法性原则:谈判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公平原则:谈判过程应公平、公正,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保密原则:谈判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4. 诚信原则:谈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欺诈、隐瞒事实。

四、谈判对象1. 案件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

2.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

3. 其他与案件处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五、谈判准备1. 收集证据:律师应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2. 了解案情: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后果等。

3. 研究法律: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案件的法律适用,为谈判提供法律依据。

4. 制定谈判策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谈判策略,包括谈判目标、谈判方式、谈判技巧等。

5. 准备谈判材料:准备谈判所需的文件、资料,如证据材料、法律意见书等。

六、谈判流程1. 初步接触: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初步接触,了解对方的立场和诉求。

2. 事实确认: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后果等。

3. 法律分析: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明确案件的法律风险。

4. 赔偿协商: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包括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

5. 达成协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的解决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地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以下将详细阐述刑事案件的整个法律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

二、立案1. 立案条件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事实的初步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予以追究的行为。

立案条件如下:(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2. 立案程序(1)报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控告: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3)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4)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

(5)立案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诉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

三、侦查1. 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

2. 侦查措施(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辨认;(8)其他侦查措施。

3. 侦查期限侦查期限分为一般侦查期限和特殊侦查期限。

一般侦查期限为三个月,特殊侦查期限为六个月。

四、起诉1. 起诉机关起诉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

2. 起诉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起诉机关管辖。

3. 起诉程序(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起公诉。

(2)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国家补偿制度


二、 我 国 建 立 国 家 补 偿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 一) 现 实层 面 的 必要 性
将 其作为诉 讼请求 纳入诉讼 程序 , 有 利于被 害人 实体权利 与程序 权 力的保障 。作为 国家补偿 的诉讼 请求 , 应 由被 害人 或被害人 近
亲属在刑 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 中同时提 出 , 在 刑事诉讼 和民事诉 讼 审理后再行审理 。补偿 内容作为诉讼判决 的一部分在判决 结果 中得到体现 , 同时其也 必然遵循 我 国审判制度 规律 , 即二 审终 审、 采 取合 议 、 上诉等形式 , 检 察 院 也 可 以抗 诉 。 ( 三) 规 范 补 偿 经 费的 来 源与 使 用 国家补偿的经费来源与 使用关 系到补偿 实施 的可行性 , 各 国 在 实践 中各 有 自身模式 , 以美 国为例 , 其补偿经费 由联邦刑事被 害
依据我 国法律 , 被害人求 偿主要 是通 过提起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由被告 人及 其他赔偿 义务人 依法赔 偿 。现 实 中被告 人及 其他 赔 偿 义 务 人 没 有 赔 偿 能 力 或 赔 偿 能力 不 足 ; 恶 性 犯 罪 被 告 人 被 判 处死 刑后其 财产远 不能补偿 被害人 伤亡损失 或财产 重大损失 ; 个 别刑 事案件发生后难 以查 获犯 罪嫌 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 认定责 任者 , 致使刑事 被害人无 法得到 经济赔 偿 。使刑 事被 害人生 活 陷 入 困境 , 甚 至由此 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久访不 息 , 直接影 响社会 和谐稳定 。 我国刑事诉讼实践 中更为 注重被告 人权利 保护 , 有公 诉机 关 代表 下的被害人权利诉求难 以得到重视 , 很 多情 况下 , 警察 与被害 人 接 触 是 为 了发 现 其 是 否 可 以 识 别 犯 罪 嫌 疑 人 , 检 察 官 与 被 害 人 接触 是为 了指正犯罪 的需要 , 而被 害人期许 参加刑事 诉讼 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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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务 机 关 的权 力 职 责 . 刑 事 赔 偿 法 的适 用 提 供 基 本 的构 架 , 给 与 义 务 机关 应 当 提 供证 据 。 ” 是 《 家赔 偿 法 》 质 性 的进 步 。在 这 国 实 此 同 时 .明确 的活 动 方 式 和 程 序 还 可 以为 刑 事 赔 偿 实 体 法 的适 修 正 案 通 过前 . 罪 嫌 疑 人 如 果 提 出公 安 机 关 刑 讯 逼 供 , 要 嫌 犯 需
浅 谈 刑 事 赔 偿 程 序
。了偿认先瓣j 赔还足应是改 关 刑的为行序i 刑。在我事积 序刑程 申程。的 j ’实、善 键事序程请了 囊序不们 极 ; 赔效赔处 求 事。序人压。事 存 提 偿确偿理j j 词 赔率l减力i 偿 高 轻_ : 毒我 程 国 ¨ 但 i
用提 供 了有 序 性 的 保 障 。最 后 . 事 赔 偿 程序 可 以保 障 刑 事赔 偿 疑 人 要 拿 出 其 被刑 讯 逼 供 的证 据 。而 按 照 现行 《 刑 国家 赔 偿 法 》 公 实体 法 高 效率 地 实施 刑 事 赔 偿 程 序 不 仅 保 证 赔 偿 程 序 相 互 联 安 机 关 如果 拿 不 出 没 有刑 讯 逼 供 的证 据 . 就要 进 行 赔 偿 按 照 原 系 . 个 阶 段 先 后 有 序 . 为 一 个 程 序 系 统 . 与 其 他 程 序 相 互 来 的《 家赔 偿 法 》 “ 国 家 机 关 认错 , 要 书 面确 认 , 对 老 百 各 成 还 国 ,让 还 这 衔接 . 既在 整 体 上 保 证 了实 体 公 正 . 在 总 体 上 保 证 了处 理案 件 姓 来 说 难 度 太 大 了 。 ” 其 像 “ 猫猫 ” 非 正 常死 亡 事 件 , 由 又 尤 躲 等 要 受 害 人 及 其 家 属 自 己举 证 来 证 明 羁 押 机 关 有 责 任 .难 度 实 在 太 的效 率 。 大 了 。【 证 倒 置 虽然 是 明显 一 个进 步 . 这 一 步 跨 得还 不 够 大 , t 毕 但 2制约 违 法 司法 权 力 实行 . 刑 事 赔 偿 程 序 的 制 约 功 能 表 现 在 它可 以促 进 司 法 机 关及 其 因为 它 只 有在 致 嫌 疑 人 死 亡或 丧 失 行 为 能力 时才 适 用 . 轻 伤 等 而 人 员 严格 依 照法 律 . 范地 行 使 司 法 权力 。一 段 时 间 内 的刑 事赔 情 况 被 排 除在 外 为 进 一 步有 效 地 减 少 刑讯 逼 供 的现 象 . 扩 大 规 应 偿 案 件 的数 量 .不 仅 反 映 出一 个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刑 事 司 法 的 质 量 举证 责 任 倒 置 的范 围 水 平 的高 低 .还 映 射 出 当地 的刑 事 司法 管 理制 度 和 刑 事 司 法 队 2赔 偿 委员 会 设 置 有 缺 陷 . 《 家赔 偿 法 》 国 的规 定 , 中级 人 民 法 院 以 上法 院 可 以设 立 赔 偿 伍 建 设 中存 在 的一 些 问题 与此 同时 . 事 赔 偿 程 序规 定 侵 权 机 刑
( ) 国 现行 刑 事 赔 偿 程序 的不 足 二 我
提 的 在 此 意 义上 . 以说 没 有 程 序 , 可 即无 实 体 。 ” 这一 法 的格 言 在 刑 事 领 域 体 现得 最 为 充 分 [ 事 赔偿 程 序 可 以 保 证刑 事 赔 偿 1 ] 刑
实 体 法 的 实 施 首 先 . 事 赔 偿 程 序 可 源自通 过 明确 刑 事赔 偿 的复 刑
根 据 19 9 5年 1月 1 日正 式 实 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 赔 偿 法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赔 偿 法 ) 二 条 的规 定 , ( 第 国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基 于 上 述刑 事赔 偿 程 序 的 重要 性 . 国在 立 法 、 法 等 方 面 我 司 人员 违 法 行使 职 权 侵 犯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合 法 权 益 造 成 对 其 进 行 了不 断 地 完 善 . 还 存在 不 足 但 损 害 的 , 害 人有 依 法 取 得 国家 赔偿 的权 利 。 在 2 1 受 0 0年《 家赔 国 ( ) 国现 行 刑 事赔 偿 程 序 的 进 步 一 我 偿法 》 修 正 案 中 去掉 了“ 的 违法 ” 字 。使 违 法行 使职 权 不 再 是刑 二 现行《 国家 赔 偿法 》 消 了 国家 赔偿 的确 认 程 序 。原 《 取 国家 赔 事 赔 偿 的 必 要 条 件 。与 此 同 时 .刑 事 赔 偿 程 序 的概 念 也 有所 改 偿 法 》 定 的确 认 程序 , 理论 上 讲 , 规 从 由侵 权 行 为机 关 确 认 自己 的 变。 它是 指使 侦查 、 察 、 检 审判 、 狱 管 理 职 权 的机 关 及 其 工作 人 侵 权 行 为 显 然 违 反 了 “ 何 人 不 得 做 自己 案件 的法 官 ” 一 正 当 监 任 这 员 行 使 职 权 而 对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人 身权 和 财 产 权 造 成 程 序 原 则 。从 司法 实 践来 看 . 必然 会 使 部 分 侵权 行 为 机 关 为 了 规 损害后 , 国家 对 受 害人 予 以赔 偿 的方 法 和 步骤 。 避赔 偿 义 务 . 对受 害人 提 出 的赔 偿 确 认 申请 既 不 审 查 也 不 受 理 . 消极 行 使 赔 偿确 认 权 。且 存 在 确 认 主体 不 明确 、 否 是 一 个 独 立 是 f ) 事 赔 偿 程 序 的 重要 地位 二 刑 1 . 保证 实体 法 实 施 程序 不 明确 、 认 的具 体程 序 不 明 确 、 认 的期 限不 明 确 . 确 认 确 确 对 “ 刑 法 现 实 化 的 刑 罚 权 的 实 施 . 以 刑 事 程 序 的 实 践 为 前 程序 缺 乏 有 效 地 控制 和 监 督 等 缺 陷 『 将 是 1 '


刑事 赔 偿 程 序 概 述
事 权 力 机关 或 者 司 法公 职 人 员 侵权 行 为 的不 满 . 引 发犯 罪 的 诱 将 因用 正 当 的途 径 释 放 出来 , 护社 会 的 稳定 和有 序 运 行 维
二 、 国 刑 事赔 偿 程 序 的 改善 及 不 足 我
( ) 事 赔 偿 程 序 的概 念 一 刑
1 证 责任 倒 置 的范 围 小 . 举 现行 《 国家 赔 偿 法 》 式 引 入举 证 责 任 的倒 置 , 确 规 定 “ 正 明 被
议 机 关 和 赔 偿 机 关 等 . 给刑 事 赔 偿 实 体 法 的 适 用 以组 织 上 的 保 羁押 人在 羁 押 期 间死 亡 或 者 丧 失行 为能 力 的 . 偿 义 务机 关 的行 赔 障 其 次 。 事 赔 偿 程 序可 以通 过 明 确相 对 人 的权 利 义务 与赔 偿 为 与 被羁 押 人 的 死 亡 或者 丧 失 行 为 能力 是 否 存 在 因果 关 系 . 偿 刑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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