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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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

职工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

职⼯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
集资房政策⼀般由国有单位出⾯组织并提供⾃有的国有划拨⼟地⽤作建房⽤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所有,不对外出售。

⼀、职⼯集资建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
政策⼀般由国有单位出⾯组织并提供⾃有的国有划拨⼟地⽤作建房⽤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所有,不对外出售。

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共有,在持续⼀段时间后过渡为职⼯个⼈所有。

属于的⼀种。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第三⼗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集资建房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集资建房政策⼀般由国有单位出⾯组织并提供⾃有的国有划拨⼟地⽤作建房⽤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所有,不对外出售。

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共有,在持续⼀段时间后过渡为职⼯个⼈所有。

属于经济适⽤房的⼀种。

集资建房政策是指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全包的制度,实⾏政府、单位、个⼈三者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进⾏住房建设的⼀种办法。

职⼯个⼈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集资建房政策解读第一篇:集资建房政策解读集资建房政策解读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什么是集资建房?答:集资建房是指,利用单位自有土地,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2、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有哪些?答: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是单位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3、享受房改优惠售房和集资建房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答:《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4、哪些情况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答:《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规定:“凡参加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以及享受解危解困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均属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

对于已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又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自治区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干部住房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新纪办〔2004〕5号)规定:“单身职工双方在婚前分别按房改政策参加房改购房的,结婚后应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精神清退一套住房;夫妻双方参加房改购房后离异的,其已经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购房政策,不应再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丧偶职工重新组成家庭的(含单方丧偶),双方在婚前分别购买的房改房不列入重复享受房改政策范围;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到地方单位又享受房改政策住房(包括享受福利租金、单位集资建房、单位优惠售房)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职工集资建房法律规定(3篇)

职工集资建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工集资建房是指单位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通过自筹资金、集体筹措资金或向银行贷款等方式,共同出资建设住房的行为。

职工集资建房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二、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房地产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居民的居住需求。

职工集资建房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职工集资建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职工集资建房中的房屋转让也应当遵循该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房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进行了规定,职工集资建房中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也应当依据物权法进行解决。

三、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1.集资建房主体职工集资建房的主体为单位职工,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2.集资建房条件(1)单位职工有改善居住条件的实际需求;(2)单位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集资建房的各项费用;(3)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4)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集资建房程序(1)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集资建房申请;(2)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3)单位与职工签订集资建房协议,明确集资建房的各项事宜;(4)单位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工程等手续;(5)单位组织职工进行集资,筹集建安资金;(6)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房屋建设;(7)房屋建成后,单位与职工按照集资协议进行分配。

关于集资建房

关于集资建房

关于集资建房概念所谓集资建房是某一个单位主持新建房屋,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工按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建设费用就叫集资建房。

并房子的获取要按职工的综合资格来定。

要注意的事即在建设过程中可有知情权,不能将职工的集资挪作它用。

(个人集资建房与单位集资建房)特征与我国现状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个人集资建房,是指城镇职工、居民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共同投资合作建造住宅,在政府指导和管理下成立城镇住宅合作社,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造自用房屋的行为。

这与目前社会上流行的个人集资建房是两码事,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

他们的唯一相似之处就是都需要个人出资。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1)土地:(法律)个人集资建房的建造土地是政府划拨的;而(社会)个人集资建房的建造土地是通过出让竞得;2)实施主体:(法律)个人集资建房要在政府房管局的指导下成立非赢利性组织即城镇住宅合作社来运转整个建造过程;而(社会)个人集资建房没有这规定;3)优惠政策:(法律)个人集资建房可以享受国家的税费减免的优惠待遇;而(社会)个人集资建房不能享受;4)资金来源:(法律)个人集资建房资金来源于:社员交纳的资金,银行低息贷款、政府和社员所在单位资助的资金,其他合法收入的资金;而(社会)个人集资建房只能是个人出资,更无法享受银行低息贷款。

5)房屋产权:(法律)个人集资合作建造好的住宅产权根据不同出资形式,有合作社所有、社员个人所有、住宅合作社与社员个人共同所有等形式;而(社会)个人集资合作建造好的住宅归自己所有。

6)房屋流通:(法律)个人集资合作建造好的住宅不得向社会出租、出售。

社员家庭不需要住宅时,须将所住住宅退给本住宅合作社。

住宅合作社以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房价,按原建房时个人出资份额向社员个人退款;而(社会)个人集资合作建造好的住宅和商品房一样,可以自由流通。

参与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很明确的得出结论:如果是(法律)个人集资建房,那么建造好的住宅的价格会远远低于同期同等商品房价,换句话说,建造这样的房屋只需要房屋的建造成本。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3篇)

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价持续攀升,许多城市居民面临着购房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企业采取员工集资建房的方式,通过企业职工自愿参与,共同筹集资金,建设住房,以降低购房成本。

然而,员工集资建房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依法进行规范。

本文将围绕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员工集资建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员工集资建房,是指企业职工自愿参加,共同筹集资金,建设住房的一种住房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企业职工既是房屋的所有者,也是房屋的开发商。

2. 特点(1)自愿性:员工集资建房是职工自愿参与的行为,职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2)互助性:职工通过共同筹集资金,实现互助共建住房。

(3)低廉性:相较于市场房价,员工集资建房的住房成本较低。

(4)灵活性: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住房面积、户型等。

三、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2)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政策法规(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支持职工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职工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形式解决住房困难。

3. 法律规定(1)职工参与员工集资建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员工集资建房的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3)员工集资建房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标准。

(4)员工集资建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

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

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单位集资建房在我国日益普及。

这令有关国家政策的发布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就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进行分析。

一、政策依据对于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其归属于建筑工程领域,主要是被《国务院关于实施建筑节能的决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

二、政策适用范围据相关规定,在集体或单位名义下,成立的房屋开发公司,若为集资建房,并符合国家对建筑节能的要求,则可获得相应的批准和资质,进而可以进行开发建造。

三、政策内容政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1.资金来源建房集资需要依靠一些资本,主要有集体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市场融资等。

针对这些来源,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些监管政策,如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规定、不动产登记法等,旨在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规范建筑品质集资建房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对于没有建筑相关经验的单位或集体,可能出现质量不达标或工程滞后等问题。

因此,政府加强了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强化了对建筑品质监管的力度,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质量挂牌监督规定》等。

3.加强物业管理随着房屋开发的不断增多,物业管理也愈加重要。

国家实施了《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以便更好地保证业主的权益,控制房屋管理成本。

四、政策优势集资建房在实践中也有了许多积极的经验和成果,例如一些基本条件较好的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纷纷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集资建房,改善了工作生活环境。

因此,可以说,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可以为单位的创收和员工的居住环境带来巨大的助益。

总之,在单位集资建房这个领域,国家的政策制订和实施非常关键。

通过不断加强资金来源、规范建筑品质和加强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可以确保市场规范化、行业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满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需求。

关于集资建房的规定

关于集资建房的规定

关于集资建房的规定集资建房是指通过多个人或者单位的财力共同出资,共同建造一栋房屋的行为。

在我国,集资建房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下面将就集资建房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介绍。

首先,集资建房需要依法申请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集资建房需要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此外,还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建造许可证,以确保建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合法性。

其次,集资建房需要保证合理利益分配。

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并约定好收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

出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其出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收益权。

为了保证合理利益分配,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规定相关的约束和处罚措施,以防止出资方不履行其义务或违反约定。

再次,集资建房需要遵守相关的建筑安全规范。

建筑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如消防、电气、结构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要配备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工程进展,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此外,建筑模式和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以确保建筑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

最后,集资建房需要进行房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规定,集资建房完成后,需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只有完成房屋登记的房屋才具备合法的产权,可以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抵押借款等其他法律行为。

总之,集资建房行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标准。

在集资建房之前,应先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确保合规合法。

此外,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自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合理利益分配。

同时,在建造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施工,最终需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确保房屋具备合法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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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什么是集资建房?
答:集资建房是指,利用单位自有土地,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2、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有哪些?
答: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是单位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3、享受房改优惠售房和集资建房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4、哪些情况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答:《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规定:“凡参加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以及享受解危解困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均属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

对于已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又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自治区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干部住房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新纪办〔2004〕5号)规定:“单身职工双方在婚前分别按房改政策参加房改购房的,结婚后应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精神清退一套住房;夫妻双方参加房改购房后离异的,其已经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购房政策,不应再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
丧偶职工重新组成家庭的(含单方丧偶),双方在婚前分别购买的房改房不列入重复享受房改政策范围;
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到地方单位又享受房改政策住房(包括享受福利租金、单位集资建房、单位优惠售房)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已将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的除外;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在地方享受了房改政策购房,军队干部又在部队享受福利租金的住房或退役时领取住房补贴的,均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通过单位在土地、材料、资金等方面资助自建住房,又享受房改政策住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5、集资建房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是多少?
答: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地(厅)
级干部130平方米。


6、规范清理集资建房的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具体为:
(1)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又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的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2)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交易转让,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3)原房改房拆迁,已领取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包括将拆迁补偿费增值部分上缴单位,又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4)在原单位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又在异地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5)夫妻双方参加房改后离异,无房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6)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7)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8)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以规避政策审查和相关税费的;
(9)单位在建设办公、住房等综合楼过程中,把部分成本摊入办公楼,降低住房价格的;
(10)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

7、规范清理集资建房的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具体为:
(1)重复享受房改房政策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
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2006年3月11日之前已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凡已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含参加房改购房和集资建房分别在两地的),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退出原购住房,或将集资建房按竣工当年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

其中,对集资建房中超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竣工当年同地段相同结构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
差价。

2006年3月11日之后仍然继续集资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对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集资建房按照当年竣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

涉及按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补足差价的具体价格标准,由当地建设(房改)部门会同发改部门选择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用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统一确定。

(2)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集资建房项目,主要是指借单位集资建房名义,将集资建房按商品房价格或高于集资建房价格对外出售的,
应将高于集资建房价格的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隐瞒不报、查而不纠的,一经发现,除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要按照建设成本价由购房者个人予以补足。

对个别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从中谋取个人私利的,要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性质,主要是指单位为规避建设(房改)部门审核和相关税费,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建房,再由开发商为其办理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

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认真自查自纠,按照竣工当年相同地段、相同结构商品房价格由购房者个人补足差价。

隐瞒不报,从严查处。

(5)在单位综合楼建设中,把成本摊入办公楼,以降低住房价格的,应选择有资质的审价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其中:未参加房改的,按照建设本价补足差价款;已参加房改的,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规定执行。

(6)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将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或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8、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程序有哪些?
答:(1)各单位组织每个干部职工填写《表一》,并将职工住房填报情况进行公示后,由职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这里要求每个职工都得
填写,包括离退休职工,而调出的职工在调入单位填报。

同时要求各单位应将调出的干部职工住房状况,主动发函告知调入单位。

(2)各单位将《表一》及相关资料统一报属地房改办进行审核,房改办主要是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记载情况,对职工是否已购买过房改政策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结束后由房改办签署审核意见,并依据规定对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职工办理退房手续或按规定补交住房差价款手续。

(3)各单位对按规定需要补交住房的差价款的在房改办办理核算手续,确定住房补交金额。

由单位向职工统一收取后上交各级财政部门的清理集资建房专户。

(4)单位完成职工住房审核及补缴手续后,根据本单位摸底调查的情况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二》的内容,签署清退结果,加盖公章,一并将《表一》、《表二》及个人补交房款凭证、单位统一上交专户的凭证、退房证明和规范清理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各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将以上资料报送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地点在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二楼。

电话:2318744
9、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有何差别?
答:按照国家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
住房有所区别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面积标准不同。

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为6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自治区集资建房建设标准仍然按照39号文件规定的房改建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职工购买控制标准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超出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部分的,按市场价格执行”。

二是优惠政策不同。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利润控制在3%以内,而单位集资建房是以建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不存在经营销售利润。

三是购房对象不同。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主要是城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是单位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以及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且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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