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政策
海南省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海南省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资合作建房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利用自用土地组织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按“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公共部分、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的办法共同兴建职工住宅。
第三条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有条件的可集中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统一安排土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兴建、统一配套建设和统一物业管理。
第四条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须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第五条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一)夫妻一方已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二)夫妻一方已在其单位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三)夫妻有一方已按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领取住房补贴的;(四)离退休职工已领取了建房补助费的;(五)在同一城镇(海府地区视为同一城镇)拥有自有住房,且已达到申请人住房面积标准的。
第六条职工个人申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需填报有关审批表,并经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第七条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八条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优选承建单位,承建单位不得转包,并要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成本施工,确保住宅建设质量,控制建筑成本。
集资合作建房坚持先分房后建设,实行条件公开、办法公开、结果公开、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集资合作建房款统一存入承办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集资合作建房必须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城镇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放装修标准的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擅自突破规定建筑面积标准和用公款装修住房的,对责任者按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处理。
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集资建房政策解读第一篇:集资建房政策解读集资建房政策解读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什么是集资建房?答:集资建房是指,利用单位自有土地,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2、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有哪些?答: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是单位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3、享受房改优惠售房和集资建房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答:《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4、哪些情况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答:《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规定:“凡参加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以及享受解危解困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均属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
对于已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又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自治区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干部住房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新纪办〔2004〕5号)规定:“单身职工双方在婚前分别按房改政策参加房改购房的,结婚后应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精神清退一套住房;夫妻双方参加房改购房后离异的,其已经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购房政策,不应再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丧偶职工重新组成家庭的(含单方丧偶),双方在婚前分别购买的房改房不列入重复享受房改政策范围;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到地方单位又享受房改政策住房(包括享受福利租金、单位集资建房、单位优惠售房)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解决Xxx厂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x发[20XX]22号)的有关规定及《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Xxx厂因企业改制而进行的集资建房。
(三)Xxx厂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是解决Xxx厂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置问题的方式,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四)Xxx厂集资建房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负责和管理。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为确保集资建房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组织实施小组,具体负责Xxx厂集资建房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
项目组织实施小组组成人员从县建设局、县房改办、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房产所、Xxx厂等单位抽调,项目组织实施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二、集资建房的条件(一)住房确有困难需要安排的职工。
(二)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及未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凡职工夫妇双方已有一方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房改房,含已购部分产权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未领取异地安置费的离退休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已领取异地安置费离退休的职工,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的对象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Xxx厂20xx年x月x日在册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集资建房方式和集资建房的申请及审核办法(一)采取全额集资建房的方式。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必须经县房改办资格审查,并上墙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房改办资格审核,提交Xxx 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实施小组讨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为集资建房对象。
职工集资建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工集资建房是指单位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通过自筹资金、集体筹措资金或向银行贷款等方式,共同出资建设住房的行为。
职工集资建房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二、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房地产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居民的居住需求。
职工集资建房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职工集资建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职工集资建房中的房屋转让也应当遵循该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房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进行了规定,职工集资建房中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也应当依据物权法进行解决。
三、职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1.集资建房主体职工集资建房的主体为单位职工,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2.集资建房条件(1)单位职工有改善居住条件的实际需求;(2)单位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集资建房的各项费用;(3)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4)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集资建房程序(1)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集资建房申请;(2)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3)单位与职工签订集资建房协议,明确集资建房的各项事宜;(4)单位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工程等手续;(5)单位组织职工进行集资,筹集建安资金;(6)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房屋建设;(7)房屋建成后,单位与职工按照集资协议进行分配。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2.11•【字号】吉建房改字[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通知(吉建房改字[2004]1号)各市、州、县(市)房改办:根据国务院[1998]23号和[2003]18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的步伐,规范集资合作建房行为,逐步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现就我省加强城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通知如下:一、集资合作建房的原则1、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政府部门批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行组织建设、职工自愿认购的一种解决住房问题的形式,也是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组成部分。
2、集资合作建房的重点是城镇中职工住房困难的企业单位。
3、集资合作建房的资金,除按政策优惠部分外,其他费用均由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个人全额承担。
4、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必须有在1999年12月底前领取的土地使用证并符合规划部门要求允许修建住宅的土地。
5、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必须按房改政策要求,建立了职工住房档案并已将此档案上报市、州、县房改管理部门。
6、具备条件的市、州、县或系统,也可为符合条件的单位统一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7、集资合作建房建成交付使用一年内不得出售。
二、集资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经审批后实行行政划拨;2、集资合作建房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3、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4、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发放。
三、集资合作建房的价格构成集资合作建房的房价分为集资成本价和综合价。
集资成本价:享受优惠政策后,该项目单位建筑面积的建设成本。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价持续攀升,许多城市居民面临着购房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企业采取员工集资建房的方式,通过企业职工自愿参与,共同筹集资金,建设住房,以降低购房成本。
然而,员工集资建房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依法进行规范。
本文将围绕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员工集资建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员工集资建房,是指企业职工自愿参加,共同筹集资金,建设住房的一种住房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企业职工既是房屋的所有者,也是房屋的开发商。
2. 特点(1)自愿性:员工集资建房是职工自愿参与的行为,职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2)互助性:职工通过共同筹集资金,实现互助共建住房。
(3)低廉性:相较于市场房价,员工集资建房的住房成本较低。
(4)灵活性: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住房面积、户型等。
三、员工集资建房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2)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政策法规(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支持职工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职工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形式解决住房困难。
3. 法律规定(1)职工参与员工集资建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员工集资建房的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3)员工集资建房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标准。
(4)员工集资建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泰安市企业集资建房管理办法

泰安市企业集资建房管理办法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作者:日期:03-06-0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企业集资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2003年6月6日第一条为加强企业集资建房管理,推进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省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或住房货币化分配未达到市政府规定要求的企业集资建房,适用本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集资建房应坚持单位组织、职工自愿、政策扶持、加强监管的原则。
企业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企业集资建房的管理工作,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集资建房管理工作.泰山区、岱岳区范围内的企业集资建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方可申请集资建房:(一)1998年底前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或住房货币化分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三)1998年底前企业有依法取得的存量土地或需要改造的危房以及现住房在主次干道两侧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四)拟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五)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必须是本企业职工,而且职工无房户较多或住房低于当地人均居住面积户数较多的;(六)企业无房户职工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第六条企业集资建房,应当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企业成立时间证明;(二)自有存量土地使用权证明;(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四)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工花名册;(五)无房户及住房低于当地人均居住面积户的家庭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六)职代会通过的企业集资建房方案和住房分配方案;集资建房方案主要包括建设户数、建筑面积、集资额等内容;住房分配方案应附有参加集资分房职工的户口本、身份证明以及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情况证明,已参加房改购房的职工个人的退房申请,无房户或住房低于当地人均居住面积户的住房改善情况等;(七)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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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18日电(记者陈芳、邓华宁、郭久辉)以取消福利分房为标志的房改已进行9年,而时下,一些地区的党政机关、大企业集团,却不断推出多样化的住房实物福利分配。
委托代建、定向开发、团购商品房……一股愈演愈烈的集资建房热开始蔓延全国。
单位集资建房究竟是为职工住房解困,还是钻政策空子,套取国有资源为小团体和个人牟利?各种议论也随之而起。
[单位自建房备受质疑究竟是良药还是开倒车?]
保留集资建房政策旨在“济困”
“如果没有集资建房,很多困难企业的职工恐怕一辈子都住不上自己的房子。
”1998年国家宣布停止福利分房后,住房货币化、产业化成为房改的基本方向。
针对一些实际困难,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仍得以保留,但对于其单位性质、建设标准等进行严格界定: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对象限定在单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建房究竟是什么性质?200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
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以此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然而,随着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市场房价越来越高,集资建房由当初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逐渐变了味。
不少有地的特权单位开始加入到集资建房的大军中。
2006年8月,建设部、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通知,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记者调查发现,现实中部分单位打着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社会质疑声也越来越强烈。
一方面是一些地方党政机关违背禁令集资建房,且规模不断扩大,有的甚至占到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总量的三分之一;另一方面,政策允许集资建房的一些企业违规超标建房,住房面积和档次不断提高,分配中向领导干部倾斜等问题突出。
政策之间的“缝隙”被人为撕大。
违规集资建房禁而不止
在北京一家印刷厂工作的张华认为,这样的集资建房很容易造成新的社会不公:“集资建房对困难职工而言,就是‘解困房’,但现在感觉都是有权有钱的单位在建,这难道不是福利分房的回潮吗?”
据记者调查,近年来,各地违规集资建房的势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中部某省政府事务管理局,在当地老百姓眼中俨然成了实力雄厚的地产开发商。
通过政府划拨土地,近年来共开发了上百万平方米的住宅,每套住房建筑面积基本都在130平方米以上,绝大多数楼盘都在市区最好地段,而售价则比同地段商品房低三分之一。
得到这种“经济适用房”的,主要是省直机关公务员及异地调动工作的领导干部。
安徽省房管部门的一名干部向记者坦言,在他所在的家乡,与房地产相关的规划、建设、税务、银行等部门几乎都通过不同形式建了集资房。
而有的垄断集团自房改以来,已经是第二三轮建房了。
江苏省电力系统的一家公司,通过集资建房的形式,为企业职工修建了一片双层连排别墅。
有的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左右,并配有车库。
变相的“福利分房”
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集资房的价格通常比当地商品房价格低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有的只象征性地交几万元钱。
集资房为何这般便宜?究其原因还在于权力介入市场后,降低了集资房的成本。
仅从土地获取上就可见一斑:有的集资房用地是无偿划拨,有的是违规占用行政用地,有的则是由规划建设部门“特批”。
“一般的单位和企业要建经济适用房在审批立项阶段就会受阻,但权力机关和垄断集团就不一样,这类单位的领导也许打个招呼或稍做‘沟通’,就能拿到许可证。
”北京城建集团一位项目负责人说。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指出,单位集资建房必须遵循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即购买人群以及住宅的套型都要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要求。
“集资房的标准每套一般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至80平方米。
”北京市建设系统的一名干部告诉记者:“但现在一些单位却越建越大,装修越来越豪华,有的厅级干部的住房面积已经达到了180平方米。
有的单位集资建房时,领导干部与一般群众的住宅分区建设,标准相差悬殊,实际上是新形式的福利腐败。
”
市场化外衣下的“双轨制”
如今,炙手可热的土地招标拍卖在有的地区大受冷落。
SOHO中国市场部负责人说,现在一些开发商持观望状态,不敢再轻易投资。
因为有权有钱的单位建集资房,均以大大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单位职工,这种准市场的消费行为,使
按市场规则搞建设的开发商感到不公平,也违背了房改的初衷,不利于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目标的实现。
专业人士对大量集资房的出现更是忧心忡忡。
中国社科院的一位专家指出,目前住房市场存在很大不公平,相当多的权力机关享受着优惠的集资房,最具购买能力的垄断集团购买的也往往是最便宜的政策房。
他说,如果放任集资建房遍地开花,随着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住房供应体系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三支柱设计将很难建立,今后消费者可能会走向两个极端:强势者享受“准福利分房”,弱势者被逼购买高价商品房。
“长三角”某市一名城建干部表示,落实国家政策严禁的党政机关集资建房难度很大,“许多权力部门参与其中,既无法调查,也无法禁止。
不久前我们接到群众举报,说是组织部门正在集资建房,当房管部门要调查此事时,上面就有领导来打招呼说情,最后不了了之。
”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董藩认为:目前一些单位集资建房带有严重的权力色彩,显然背离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新的分配不公和变相瓜分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
专家认为,我国虽然于2003年实行了土地“招拍挂”制度,但依然有大量的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是通过非市场化方式划拨或转让的,单位自建住宅用地正属于这一范畴。
这就导致土地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的价格与供给机制。
一些单位集资建房借助特权之手,强化了部门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平,很容易滋生腐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回应称,明确在单位自建房分配过程不规范的各责任方,骗购单位自建房的个人,要按照购房时该地段的官方公布均价、按照朝向、楼层等进行细化的补差价,并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自建房疑似福利分房“复辟”
鼓励单位自建房,表面上会解决一些人的住房问题,但在更多单位的摩拳擦掌声中,必然是公权与房产开发关系的越发混乱,越发纠缠不清。
鼓励单位自建房,具有病急乱投医、逆社会发展潮流而动的嫌疑,很可能会成为一个饮鸩止渴、开历史倒车的昏招。
政府想把身上包袱卸掉? "单位自建房"应谨慎而行
房地产问题毫不意外地成了正在举行的广州市“两会”上的最热门话题。
“广州市允许单位利用历史用地自行建房,主要是出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考虑。
”国土房管局局长简文豪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表示。
据介绍,政策实施需符合三个前置条件。
变相福利分房暗流涌动两部委联手强推"差价缴个税"
以取消福利分房为标志的房改已进行8年,但单位自建房并低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现象一直存在。
单位自建房引争议市场化方向应坚持
今年广州“两会”期间,市长张广宁透露,广州有地有钱的单位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建房解决单位内职工的住房问题。
在全国“两会”期间,张广宁市长对这一政策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释,称其要旨是为了解决企业内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困难,并平抑过高的房价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顾问总建筑师李铭陶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提交建议称,应允许单位自建房。
在他看来,住房市场化是对的,但前提是房价较低,现在房价已经不是在理性地涨,货币政策对房价已达不到推动作用。
因此应允许单位自建房,从多渠道缓解房价高的问题。
在房市中牟利了巨额暴利的既得利益者披上公平的外衣,俨然成了弱势群体的代言人,真是太有才了。
对单位自建房的好坏暂且不提,如果严格限制单位自建房将会导致什么结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