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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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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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6月22日——结束——。

企业集资建房应如何计税

企业集资建房应如何计税

6国家为了鼓励福利、校办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这些税收优惠是否真的给企业带来了效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呢?本文针对福利、校办企业税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现阶段福利、校办企业(以下简称两办企业)税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1、假两办企业依然存在。

这些企业每年向主管部门上缴一定的管理费,而企业的所有业务,主管部门则一概不予过问。

2、退还给两办企业的税金,两办企业不专款专用。

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这些返还的税金或作为统筹基金,或增加本部门的经费,或作为企业的发展资金。

可是有些两办企业或作为支出费用或据为己有而不专款专用。

3、两办企业零申报、负申报现象严重。

尽管对两办企业的流转税采取“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但是一些企业害怕缴税占用企业过多的流动资金,而进行虚假申报。

在对两办企业的清理检查中发现,两办企业进行虚假申报的现象较为突出。

4、两办企业集中缴税现象严重。

在对两办企业的检查过程中发现:一部分企业全年缴税的总数是对的,但是,缴税的时间大多数在年底11月份、12月份,即使以前月份实现的税款也拖到年末来缴。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弊端有些两办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两办企业效益的提高,损害了两办企业的荣誉,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1、一些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展开不公平竞争。

由于两办企业的有些税金或退或免,这样减少了两办企业的制造成本,两办企业就利用这一点和其他企业展开不公平竞争,故意让价销售,抢占市场,以达到排挤其它企业的目的。

2、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上存在漏洞。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使两办企业在生产设备和生产能力和其它企业相同的情况下获得了更多的利润,然而一些两办企业没有充分利用好这部分利润,而是乱发工资、奖金或者进行其他方面的不合理支出,比如非法贷款,收高额利息等,给财务上造成了极大的混乱,成为了虚赢实亏企业。

3、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影响。

由于两办企业的退税直接从国家财政收入中退还,势必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集资建房的缴税问题

集资建房的缴税问题

集资建房的缴税问题第一篇:集资建房的缴税问题集资建房如符合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属于以房改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不缴税。

如不符合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则单位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

一、营业税关于集资建房的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国家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但这只是针对房改出台的优惠政策,现在全国房改工作已基本结束,所以各地在对该项政策的执行规定不一,如皖地税[2005]76号印发的《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集资建房销售给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集资者为未参加房改的职工;(二)建房用地的使用权为集资者所在单位(所有)或以集资者名义购买;(三)发生的建房费由集资者全额负担,所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建房支出;(四)持有房管部门或房改办集资建房的批文。

你单位以房改成本价向职工集资出售住房,尽管表现形式与文件相符,但是如你所述,集资建房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这在减免税的审批中是不符合规定的。

另外,你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建造住房并向集资者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因此,你单位的集资建房行为是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的。

二、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房的标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建安房地产行业最新税收政策及热点问题

建安房地产行业最新税收政策及热点问题

建安房地产行业最新税收政策及热点问题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哪些新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操作规范。

该办法共6章35条,其中以下几点应引起房地产企业的重视:1、开发产品完工标准.除土地开发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①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②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③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2、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3、开发产品完工后销售收入的处理。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4、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5、成本、费用扣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集资建房过程的营业税征免问题

集资建房过程的营业税征免问题

集资建房过程的营业税征免问题一、关于“集资”过程的营业税征免问题集资建房分“集资”和“建房”两部分。

所谓“集资”,是指由本单位职工个人先行出资,作为建房的资金来源,集中由集资单位成立的负责建房的组织进行管理,在房屋建成后,职工个人按出资比例分得住宅。

此过程比照财政部、国务院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以上税收政策要从三个方面理解:一是集资的个人必须为本单位职工;二是集资单位所建房屋为本单位职工住宅;三是免征营业税的对象是集资单位向本单位的职工收取的集资款,即单位建成房屋后向职工分配住房时,免征集资建房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二、关于“建房”的形式及相关税收政策由于集资单位本身一般不是建筑企业,其建房过程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以本单位职工或本单位的相关部门成立集资建房办(以下统称“集资建房办”),由其以集资单位名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取得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淮手续和基建计划,联系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与集资单位进行结算工程价款,并给集资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

集资建房办在工程价款结算完毕后不得有剩余资金。

集资单位在住宅建成后,办理本单位职工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此类建房由于在建过程中没有取得应税收入。

对其“建房”过程不征收营业税。

二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成立本单位的集资建房办,由该集资建房办以该单位的名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取得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手续和基建计划,并联系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建筑住宅。

建设过程中,集资建房办不垫付资金,房屋建成后,由建筑施工单位将建筑业发票开具给集资建房单位(不得开具给集资建房办),集资单位(或通过集资建房办)将建筑工程款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集资建房办无收支价差,另外向集资建房单位收取手续费。

5.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2)106号

5.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2)106号

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财政税收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资金包括:(一)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管住房提取的折旧。

(二)经财政部门核定,企业从缴纳“两金”后的留利中提取的住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从缴纳“两金”后的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的住房资金。

(三)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

(四)直管住房和自管住房的租赁保证金。

(五)住房债券收入。

(六)政府统筹的租金收入。

(七)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以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筹集的住房建设资金。

二、应征收“两金”的资金包括:(一)公有住房租金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计征。

(二)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改之前投入使用的公有旧住房,其取得的收入,按全额计征。

(三)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的经营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计征。

(四)从当地房改之日起,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成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其出售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计征。

(五)对房产经营单位,按其经营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计征。

三、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按标准价出售新、旧住房取得的收入;住房建设单位,按标准价销售给集资、合作单位或个人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以高于标准价的价格出售公有新、旧住房,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标准价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

四、从当地房改之日起,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住房合作社新建成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向个人出售,其个人出资部分;房产经营公司向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部分,在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按零税率,给予照顾。

对单位向个人出售住房中单位出资部分,以及由住房合作社建成的住房,实行出租或出售等经营的部分,均按适用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经营公司向单位出售的职工住房,按5%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2年关于集资共同解决住房的文件

1992年关于集资共同解决住房的文件

1992年关于集资共同解决住房的文件合作建房作为一种制度,基本上与住房制度改革是同步提出的。

1988年2月,国务院在《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指出:“暂时没有进入改革行列的城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先实行新房新租、旧房超标准加租,以及集资建房,组织建房合作社等单项改革。

”以后的国务院房改文件中,都把集资合作建房作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1992年2月,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合作建房制度正式诞生。

同年6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1993年,建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户问题的意见》,都鼓励和组织住房困难户参加多种形式的集资建房,走合作解困的道路。

1998年7月,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其中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上述改革规定具有很强的连续性,充分体现出中国城镇住宅建设投资体制的重大改革,体现出国家对集资合作建房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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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安徽省一国有企业,2005年利用本单位一块闲置土地由职工集资建造职工住宅楼,未取得房管部门集资建房的批文。

当时规定建房款企业职工集资80%,企业补助20%。

现在工程完工,准备交付使用,请问老师我单位的集资建房是否缴税?缴哪些税?
———安徽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会计
答:集资建房如符合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属于以房改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不缴税。

如不符合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则单位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

一、营业税
关于集资建房的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国家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但这只是针对房改出台的优惠政策,现在全国房改工作已基本结束,所以各地在对该项政策的执行规定不一,如皖地税[2005]76号印发的《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集资建房销售给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集资者为未参加房改的职工;(二)建房用地的使用权为集资者所在单位(所有)或以集资者名义购买;(三)发生的建房费由集资者全额负担,所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建房支出;(四)持有房管部门或房改办集资建房的批文。

你单位以房改成本价向职工集资出售住房,尽管表现形式与文件相符,但是如你所述,集资建房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这在减免税的审批中是不符合规定的。

另外,你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建造住房并向集资者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因此,你单位的集资建房行为是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的。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房的标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你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是以成本价售给职工未有增值额,并且建造的是符合当地标准的普通住宅所以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职工集资建房后,单位将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如获利则应并入当期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是以建造成本出售或房改给职工,单位未取得应税所得,所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印花税
单位集资建房如符合有关房改规定,单位将建好的房屋交付给职工是属于房改,不需要签订售房合同,只需要到房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即可。

因此单位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只需要按房权证缴纳5元的印花税。

如果不符合房改有关规定,则属于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并且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因此单位和职工还要按照房权转让书据记载金额分别缴纳0.05%的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
关于单位给予职工的集资建房补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l3号)文件进行了明确: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因你单位职工未经批准集资建房不属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范围,所以对于单位给予职工集资建房的补助部分应比照发放职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规定“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因你单位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所以也不能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发布于:2007-11-22
我单位是安徽省一国有企业,2005年利用本单位一块闲置土地由职工集资建造职工住宅楼,未取得房管部门集资建房的批文。

当时规定建房款企业职工集资80%,企业补助20%。

现在工程完工,准备交付使用,请问老师我单位的集资建房是否缴税?缴哪些税?
----安徽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会计
答:集资建房如符合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属于以房改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不缴税。

如不符合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则单位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

一、营业税
关于集资建房的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国家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但这只是针对房改出台的优惠政策,现在全国房改工作已基本结束,所以各地在对该项政策的执行规定不一,如皖地税[2005]76号印发的《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集资建房销售给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集资者为未参加房改的职工;(二)建房用地的使用权为集资者所在单位(所有)或以集资者名义购买;(三)发生的建房费由集资者全额负担,所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建房支出;(四)持有房管部门或房改办集资建房的批文。

你单位以房改成本价向职工集资出售住房,尽管表现形式与文件相符,但是如你所述,集资建房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这在减免税的审批中是不符合规定的。

另外,你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建造住房并向集资者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因此,你单位的集资建房行为是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的。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房的标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
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你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是以成本价售给职工未有增值额,并且建造的是符合当地标准的普通住宅所以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职工集资建房后,单位将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如获利则应并入当期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是以建造成本出售或房改给职工,单位未取得应税所得,所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印花税
单位集资建房如符合有关房改规定,单位将建好的房屋交付给职工是属于房改,不需要签订售房合同,只需要到房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即可。

因此单位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只需要按房权证缴纳5元的印花税。

如果不符合房改有关规定,则属于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并且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因此单位和职工还要按照房权转让书据记载金额分别缴纳0.05%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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