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寻衅滋事罪要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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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寻衅滋事是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一,任何人对另一人施以言语、礼仪或者其他方式,使其危及肉体、生命安全或者损害其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1、直接行为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非法犯罪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应当受到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八十二条,凡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出的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命令,或是直接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皆有犯罪嫌疑,应依法立案侦查。

2、间接行为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之一,拥有充分资格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发出的命令,若有违法之嫌,也有犯罪嫌疑,应予以立案侦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任何人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信息,若有犯罪嫌疑,也应当立案侦查。

三、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1、肉体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言语、礼仪等其他方式,导致另一人受到肉体伤害的,属于肉体危害。

2、生命安全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行为者采取的言语、行为直接影响了受害人的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受害人的生命危险的,属于生命安全危害。

3、损害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以言语、行为,侵害受害人在社会上的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属于损害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

四、结论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十分严格,犯罪嫌疑方面,有直接行为标准和间接行为标准,而对于受害人的损害也有具体的司法解释。

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应当加强审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

法律寻衅滋事的案例(3篇)

法律寻衅滋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2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矛盾日益激化。

李某为泄私愤,于2020年6月10日持械寻衅滋事,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家关系一直紧张。

2020年6月,张某因修建房屋占用李某的公共通道,双方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用言语侮辱张某,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2. 事件经过2020年6月10日,李某在饮酒后,持械寻衅滋事。

当日18时许,李某携带一把菜刀、一根木棍来到张某家门前,大声辱骂张某。

张某不堪其辱,欲与李某理论,但李某不予理会,反而挥舞菜刀、木棍向张某扑来。

张某躲避不及,被李某击中头部,造成头部外伤。

张某大声呼救,周围邻居闻声赶来。

李某见状,扔掉手中的菜刀、木棍,逃离现场。

张某随即报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李某抓获。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经调查,李某对持械寻衅滋事的事实供认不讳。

同时,公安机关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2. 审判阶段李某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2020年8月,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件评析1.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2. 案件特点(1)情节恶劣:李某在饮酒后,持械寻衅滋事,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

(2)后果严重:李某的行为导致张某头部受伤,给张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3)社会影响恶劣:李某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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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被告人李雪峰犯寻衅滋事罪-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李雪峰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雪峰犯寻衅滋事罪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高新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雪锋,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201X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1X)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雪锋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X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雪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X年4月25日晚,郭光卫(已判刑)在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18号东方伊甸园娱乐会所301包间参加朋友聚会时与朱光余发生纠纷。

郭光卫随后邀约张然(已判刑)、欧阳骏(已判刑)、何强(已判刑)前来参加聚会,以便给自己壮胆。

当晚0时许,郭光卫在明知张然等人带枪到包间的情况下,在包间内起哄闹事,李雪锋、张然、欧阳骏、何强各持一把非制式手枪在301包间内,张然、欧阳骏、何强在东方伊甸园娱乐会所门口随意开枪射击,致使三人受轻伤,后逃离现场。

逃跑途中,李雪锋将携带的枪支丢弃。

郭光卫、张然、欧阳骏、何强分别于201X年6月22日、201X年5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X年7月30日被告人李雪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雪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的病情证明,辨认笔录,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被害人黄源、朱光余、李培红的陈述,证人何大庆、李云、龙晓卫、庞杉、徐钟、王刚垒、刘其福、刘仙先、杨翠琼、周琳、邓亮娟、姚瑞琪、何玲玲的证词,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寻衅滋事是什么意思

寻衅滋事是什么意思

一、寻衅滋事是什么意思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破坏、占用公私财产、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形态法律快车提醒您,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

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多久能出来

寻衅滋事多久能出来

一、寻衅滋事多久能出来
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了,查明不构成犯罪的,最长要经过不超过三十七天的时间就可以出来;构成犯罪的,则会在最短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期满,最长十年有期徒刑期满后出来。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一般为三十七天,即公安机关最长在三十天内应作出是否提请批捕的决定,检察机关在七日内应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二、寻衅滋事多久能判下来
寻衅滋事有可能会在六个月左右后能判下来,法律快车提示您,但具体还是需要看办案进度。

行为人犯寻衅滋事罪的,对其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三、寻衅滋事罪能取保候审吗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分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北京市人民法院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北京市人民法院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北京市人民法院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案例:1、杨冠鹏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杨冠鹏无故使用铁棍将朱久孝朱晓瑞打伤。

经法医学鉴定,朱久孝、朱晓瑞本次损伤均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杨冠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李伟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李伟在本市丰台区洪太庄一百七十五号附近,持水果刀无故将被害人王洪霞背部扎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扎伤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伟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伟作案时系限制责任能力,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杨光明寻衅滋事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明于2008年6月14日19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中国政法大学南门口,酒后无故谩骂驾车行驶至此的被害人马清林(男,35岁),并踢坏其车门(经鉴定修复价值人民币350元),后伙同他人对被害人马清林、王丽平进行殴打,致二被害人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明无视社会管理秩序,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光明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考虑被告人杨光明系初犯,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光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4、郑宝昌寻衅滋事案2003年5月11日22时许, 被告人郑宝昌伙同郭子旭(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273号李新文经营的商店内,无故将李新文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将该店内物品砸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宝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郑宝昌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寻衅滋事警情的研判分析

对于寻衅滋事警情的研判分析

对于寻衅滋事警情的研判分析【问题提示】在确定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如何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得出量刑结果?【要点提示】寻衅滋事行为不仅侵犯个人法益,而且侵犯社会法益。

所以,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基本法定刑。

在一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盗窃等罪名的情况下,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但寻衅滋事罪名所包含的,不是单一行为类型,而是多样行为类型,且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混乱等为构成要件,所以在量刑的设置上不仅要考虑人罪标准,同时,也要考虑与其他罪名的平衡。

【案例索引】一审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法院(2010)湖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2011年1月4日)。

【案情】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章某”(在逃)窜至路“神话”网吧,发现前几天没给他们买“摇头水”的舒某某正在上网,于是找到舒某某用语言进行挑衅,但舒某某、黄文璇等人不搭理并离开。

陈某某、“章某”于是阻止其离开,并殴打黄文璇,继而双方发生扭打,“章某”从腰间抽出跳刀将舒某某、黄文璇杀伤,黄文璇的伤情为轻伤甲级,舒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2010年8月3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

【审判】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一人轻伤甲级,一人轻微伤丙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淸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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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寻衅滋事罪要判几年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典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

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不能明确表达各类犯罪行为。

1997年刑法典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

新刑法典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即由此而来。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
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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