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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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

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具有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院在教育管理岗位上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并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在教学、科研、人事等管理岗位上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并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的人员。

(二)在其他部门管理岗位上工作并从事教育管理研究的人员,实绩突出,且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者,亦可根据需要申报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情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称职及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获得博士学位。

第五条考核要求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六条外语要求

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应具备各级职务相应的外语水平。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外语免试条件参照人事部国人厅[2007]37号文件、京人发[2004]96号文件和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2007]31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评审研究实习员的要求

1、熟悉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能独立处理日常一般性工作,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2、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进行调查研究,写出一般性论文、调查报告或带有研究性质的工作总结等。

第八条评审助理研究员的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独立处理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一般疑难问题,起草工作计划、有关规章制度、总结、报告等,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2、对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系统的了解,能独立进行调查研究,探索规律、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完成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专题研究,写出较好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参加专著的编写工作。

3、能协助指导初级教育管理干部的工作和学习,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一定的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任务。

二、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

三、工作业绩、成果要求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具体从事学校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起草过有关教育管理工作的文

件。在工作中善于开拓创新,所负责的工作富有创造性,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对教育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在对所从事的管理工作进行科学总结的基础上,吸取国外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积极提出学校教育管理改革的新思路,其研究成果对本部门的管理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在南广学刊《传媒与教育》上发表两篇或两篇以上学术论文(署名排在前两位)

3、管理工作实绩突出,所从事的管理工作得到广泛好评。

第九条评审副研究员的基本条件(科研业绩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在论文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署名排在第一位);

2.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署名排在前两位),且有1篇论文(署名排在第一位)获得省部级(含)以上政府奖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均以获奖证书为准)。

(二)任现职以来,在著作和科研项目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著作1部(书面署名第一位),本人撰写部分10万字以上;

2.出版国家统编教材1部(以书面署名前两位为准),本人撰写部分10万字以上;

3.主持省部级(含)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协议书署名排在第一位为准);

4.参与完成过大型横向科研项目1项(经费:工科项目不少于80万/项、理科项目不少于20万/项、文科项目不少于30万/项;以协议书或项目鉴定书署名前两位为准);

5.获省部级(含)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署名前两位,以获奖证书为准);

6.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署名前两位,以专利证书为准)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署名第一位,以专利证书为准)。

第十条评审研究员的基本条件(科研业绩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在论文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署名排在前两位);理工科教师要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或EI检索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文科和艺术学科教师要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

2.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署名排在前两位);且有1篇论文(署名第一位)获得省部级(含)以上政府奖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均以获奖证书为准)。

(二)任现职以来,在著作和科研项目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著作2部(书面署名第一位),本人撰写部分要在30万字以上;

2.出版国家统编教材1部(书面署名第一位),本人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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