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在国际间通过铁路运输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形式。
为了确保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要求各相关方严格遵守。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的相关要求。
一、运输合同的签订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之前,各相关方需要签订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包装要求、装卸地点、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内容。
同时,还应明确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时交付。
二、货物包装和装卸要求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货物的包装和装卸要求十分重要。
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国际标准,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货物的装卸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遵循安全操作规范,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三、运输文件和证件的准备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各相关方需要准备一系列的运输文件和证件。
例如,货物的装卸清单、运输合同、提单、保险单等。
这些文件和证件的准备应符合国家和国际的相关规定,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过程中,各相关方应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例如,加强货物的监管和保护,防止货物被盗或损坏。
同时,还应加强对运输车辆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五、运输过程中的跟踪和监控为了确保货物的运输过程可控和可追踪,各相关方应建立完善的运输跟踪和监控系统。
通过实时监控货物的位置和状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
六、运输费用的结算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运输费用通常由多个环节组成,包括货物的装卸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
各相关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进行费用的结算,确保费用的合理和公正。
七、运输过程中的投诉和纠纷处理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和纠纷。
各相关方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各类问题和纠纷,确保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引言概述: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通过铁路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中国境内运送到国外或从国外运送到中国境内的一种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顺利进行。
一、运输文件的准备1.1 运输合同的签订: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之前,双方需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费等相关事项。
1.2 运输单证的准备:货物的国际铁路联运需要准备相关的运输单证,包括提单、运输保险单、装箱单等,以确保货物的合法运输和保险保障。
1.3 运输许可证的办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需要办理相应的运输许可证,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货物包装与装载2.1 合理包装:货物在国际铁路联运过程中需要经过长途运输,因此必须进行合理的包装,以保护货物免受挤压、震动和湿气等因素的影响。
2.2 装载技巧: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需要注意货物的装载技巧,合理利用运输工具的空间,确保货物的安全和稳定。
2.3 标识与标牌:在装载货物时,需要正确标识货物的名称、重量、尺寸等信息,并在货物上粘贴相应的标牌,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三、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3.1 货物安全检查: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需要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货物不含危险物品和违禁品,保障运输过程的安全。
3.2 运输工具的安全保障: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需要确保运输工具的安全性,包括车辆的维护保养、装备的完善和驾驶员的素质培训等。
3.3 运输线路的安全保障: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需要确保运输线路的安全性,包括铁路设施的维护、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运输线路的安全监控等。
四、运输过程中的时间管理4.1 运输计划的制定: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需要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发车时间、途经站点、到达时间等,以确保货物按时送达目的地。
4.2 运输过程的监控: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需要进行运输过程的实时监控,以及时了解货物的运输情况,及时处理运输中的问题。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引言概述: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通过铁路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我国境内运往国外或从国外运往我国境内的一种货物运输方式。
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必须遵守一系列规章,以确保货物安全、减少运输风险。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的规章。
一、货物包装规范1.1 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如木箱、纸箱、塑料袋等,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
1.2 包装标识规定:在包装上标明货物的名称、重量、尺寸等信息,以便于运输和清关人员进行识别和处理。
1.3 包装固定要求:对于易碎品或液体货物等,要求采取固定措施,防止货物在运输中发生倾斜或泄漏。
二、运输文件准备2.1 运输合同: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前,双方应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货物的运输方式、费用、责任等条款,保障双方权益。
2.2 货物清单:准备详细的货物清单,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等信息,以便于运输和清关人员核对。
2.3 运输保险:根据需要购买适当的货物运输保险,以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风险。
三、运输标识和标牌3.1 运输标识:在货物包装上标明运输标识,如“易碎品”、“危险品”等,以便于运输和清关人员进行分类和处理。
3.2 货物标牌:在货物包装上粘贴标牌,标明货物的名称、重量、尺寸等信息,以便于铁路工作人员进行装卸和运输操作。
3.3 车厢标识:在铁路车厢上标明货物的目的地和运输合同编号等信息,以便于铁路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和装卸操作。
四、运输安全措施4.1 货物检查:在装车前,对货物进行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运输要求,同时预防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4.2 货物固定:在装车时,对货物进行固定,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移位或倾斜,确保运输安全。
4.3 应急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意外情况或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五、运输时效和服务质量要求5.1 时效要求:根据货物的紧急程度和目的地要求,制定合理的运输时效,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不同国家之间通过铁路运输方式进行货物的运输和联运。
为了保证货物联运的顺利进行和安全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和标准,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高效性。
以下是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的详细内容:一、运输合同1. 运输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货物运输的合法性。
2. 运输合同应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费及费用结算方式等内容,确保双方对货物运输的各项要求达成一致。
3. 运输合同应明确货物的保险责任,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二、货物包装1. 货物应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2.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包装的质量和安全性。
3. 货物包装应符合运输工具的要求,确保货物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输。
三、货物装卸1. 货物的装卸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确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不受损坏。
2. 装卸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按照规定使用专业装卸设备,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3. 装卸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四、运输工具1. 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良好的运行性能和安全性。
2. 运输工具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 运输工具应配备相应的防盗、防火和防爆设备,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五、运输文件和报关手续1. 运输文件应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和备案。
2. 运输文件应包括货物的装运单据、运输合同、保险单据等,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运输文件和报关手续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办理,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
六、安全保障1. 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货物的安全保护,防止货物被盗、被损坏或者遗失。
2. 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运输工具的安全保护,防止运输工具发生事故或者遭受破坏。
五种最基本的货运方式

五种最基本的货运方式
(l)国内铁路货物运输:发站和到站均在我国国内,货物运送全程由铁路独家办理的各种货物运输。
(2)水陆联运货物运输:由铁路或水路起运,经铁路和水路分段运送到站或到港,运送全程使用一份票据,并以连带责任办理的各种货物运输。
(3)国际联运货物运输:国际各国铁路相互间通过铁路运输,运送全过程中使用一份票据,并以连带责任办理的各种货物运输。
(4)军事物资运输: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军队机动和后勤物资供应,组织和利用各种运输工具,从事军队和军用物资输送所采取的运输办法。
(5)联合运输: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铁路、水路、公路、航空、管道及民间)运输部门参与,与托运人共同签订运输合同的货物运输活动。
托运人应根据所运货物经路和性质,来确定货物采取的运输方式。
例如,托运人或收货人所在地没有火车站而有港口,可联系港口或公路部门,可否办理水陆联运或联合运输。
1。
铁道部、交通部关于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费用清算办法

铁道部、交通部关于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费用清算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61.10.15•【文号】铁运条[61]字第2657号,交运商[61]于字第224号•【施行日期】196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4日)废止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费用清算办法(铁运条(61)字第2657号,交运商(61)于字第224号1961年10月15日)一、根据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第三章有关条文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参加联运的全国铁路和水路各单位均应统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铁路与水路间的费用清算工作。
三、属于铁路内部和水路内部的清算仍应分别按照铁道部和交通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凡在起运地点一次收清水陆全程费用时,铁路与水路间的清算以在第一换装地点当地清算为原则,换装地点如属管理局所在地,应由港务局与管理局进行清算;如不是管理局所在地,其清算机构和具体手续由港务局与铁路局协商确定。
五、第一换装站港的清算应由接运方负责审核,发现款额不符时,应在货票(结算用乙联)上进行订正,并根据订正后的正确数字编制运杂费结算清单(附表一)连同货票向对方一次清算完毕。
六、凡尚不能在起运地点一次收清水陆全程费用,需要办理相互代收费用时,铁路与水路间的清算,在最后换装地点进行清算,比照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凡不能在起运地点一次收费时,如起运地为铁路车站应在运单及货票各联上加盖“水路到收”戳记,起运地为水路,港口应在运单及货票各联上加盖“铁路到收”戳记。
七、最后换装港站的清算应先经审核,发现款额不符时,在货票(结算用乙联)上进行订正,并根据订正后的正确数字编制“运杂费结算清单”,连同货票向接运方一次清算完毕。
八、货物发生分运时,铁路、水路双方均按原票据进行清算,原票据应在第一次分运时随同分运单办理交接,分运单不作清算的依据。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引言概述: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通过铁路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我国境内运往其他国家或从其他国家运至我国境内的一种运输形式。
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以确保运输安全、高效和顺畅。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一、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1.1 确定运输方式和路线:在签订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之前,双方应明确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和路线,考虑货物性质、距离、运输时间和成本等因素。
1.2 确定运输费用和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运输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并明确运输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按照规章制度履行各自的责任。
1.3 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依法解决,避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输。
二、货物包装和装卸操作2.1 货物包装标准: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方式,制定相应的包装标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或泄漏。
2.2 装卸操作规范:在装卸货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确保货物安全、减少损耗,并保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3 货物装卸设备:选择适用的装卸设备,提高装卸效率,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确保货物的及时装卸和交接。
三、运输文件和报关手续3.1 运输文件准备: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前,必须准备好相关的运输文件,包括货物清单、提单和运输保险单等,以便进行货物的跟踪和结算。
3.2 报关手续办理: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报关手续,确保货物能够顺利通关并符合目的地国家的要求。
3.3 运输文件的保管和归档:运输文件应妥善保管和归档,以备日后查询和证明之用,同时保护货物及相关信息的安全。
四、运输安全和风险管理4.1 货物安全措施:制定货物安全措施和运输保护计划,包括货物的封存、监控和防护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或被盗。
4.2 风险评估和管理:在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前,应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在国际范围内,通过铁路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的运输方式。
为了保障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安全、高效运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和标准,以确保货物的顺利运输和交付。
一、运输合同和协议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运输合同和协议是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装卸、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费等内容。
运输合同和协议应当符合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要求各方遵守合同的约定。
二、货物包装和标记货物包装和标记是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的重要环节。
货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国际标准,确保货物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货物的标记应当清晰明确,标明货物的名称、重量、数量、收发货人等信息,以便于识别和追踪。
三、运输文件和单证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各种运输文件和单证的准备是必不可少的。
这些文件和单证包括提单、运输单证、运输保险单证等,它们记录了货物的运输过程和相关信息。
这些文件和单证应当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准备,并确保准确无误。
四、运输保险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货主可以购买运输保险。
运输保险可以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进行赔偿,减少货主的风险。
货主应当根据货物的价值和运输距离选择适当的运输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五、货物装卸和仓储货物装卸和仓储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的重要环节。
货物的装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货物的仓储应当符合仓储管理的要求,确保货物的安全、防潮、防火等。
六、运输安全和监管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安全是各方共同关注的问题。
运输安全包括货物的安全、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输设施的安全等。
为了确保运输安全,各方应当遵守国际和国内的运输安全规定,并加强运输监管,防止事故和意外的发生。
七、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效率和服务质量直接影响货物的运输成本和货主的满意度。
为了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各方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装卸和运输的效率,提供及时准确的运输信息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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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运输工作中深入贯彻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广泛开展产、供、运、销各部门之间的“一条龙”运输大协作,加强多环节、多区段运输的衔结,加速车、船、货物的周转,简化运输手续,节省物资流转费用,综合利用国家各种运输工具,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工农业生产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联运货物的运输计划、运送条件、换装作业和赔偿处理,均按照本规则办理。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分别按照铁路和水路的现行规章办理。
第二条联运工作应当按照“一条龙”运输大协作的形式组织起来。
下列几项原则应当贯彻到整个联运工作中去:一、发扬社会主义大协作的精神,同时,相应加强水陆运输全程从起运到交付为止,各区段、各环节、各工序之间的负责制;二、运输组织工作必须与政治思想工作和群众运动紧密结合,而以政治思想工作为基础;三、必须从水陆运输全程的一条线着眼,运用“一条龙”运输大协作的形式,打破一切路界、港界、矿界、厂界,把产、供、运、销各种运输方式以及运输业内部的各个环节、各个工序之间全面贯串起来,按照整个货物运输过程组织成一线相连、环环紧扣的快速运输线。
第三条办理联运货物的车站、港口和换装地点,规定如附表。
补充或解释:⒈各省内河港口,除四川省的泸州、宜宾、江安、合江、朱杨溪外,原则上只办理整车联运,不办理零担联运。
但在实际业务中确有办理零担联运的需要,并报经铁、交两部同意时,仍可办理零担联运。
⒉沿海港口八所只办理整车联运,不办理零担联运。
⒊从水路起运按一次收费办理的联运货物,经由上海地区换装时,一律按上海南站的里程,经由武汉地区换装时,一律按江岸站的里程计收铁路运费;但经由舵落口站、港换装的,应按舵落口站的里程计收铁路运费。
⒋黑龙江省内河的水陆联运港口(目前规定为哈尔滨、佳木斯、肇源、巴彦、新甸、通河、乌鸦泡、依兰、富锦、木兰等十个),除办理整车货物的水陆联运业务外,并增办零担货物的水陆联运发送业务,但到达上述港口的零担联运货物,请各地发站、起运港暂勿受理。
⒌经由水陆联运到达华南沿海、海南岛地区的汕头、黄埔、广州、湛江、北海、海口、八所等七个联运港口,以及从上述联运港口发送的货物,应按照合理流向的安排,结合下列规定,确定联运计划,安排联运路线:(1)整车联运货物:开放北方沿海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等九个联运港口和上述华南沿海、海南岛地区七个联运港口互相间的直达运输。
凡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各地和华南沿海、海南岛地区之间往返运输的物资,在符合国家规定合理流向的原则下,均可经由“南北沿海直达航线水陆联运货物运价率表“(表十九)所载明的各条航线办理水陆联运。
(2)零担联运货物:各南北沿海直达航线不受理零担货物运输。
由于零担货物零星、分散,应尽量减少中转环节,缩短运输时间,防止货损、货差事故。
从全国各地发往华南沿海、海南岛地区各联运港口的水陆联运零担货物,应采取铁水两段联运,不得采取“铁一水一铁”甚至“铁一水一铁一水”等多次换装的方式。
为此,从发站到华南沿海换装地点这一区段,应采取铁路直达运输。
华南沿海各换装地点对零担货物换装的分工统一规定如下:①到达汕头港的货物:由广州南站和广州港换装;②到达海口、八所港的货物:从成都、昆明、柳州铁路局管内各站发运的,经由湛江站和湛江港换装;从其他路局发运的,经由广州南站和广州港换装;③到达北海港的货物:经由湛江站和湛江港换装。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从华南沿海、海南岛地区发送的水陆联运零担货物。
⒍从铁路各站发运,到达温州或海门港的零担联运货物,应按照下列合理流向发运:(1)从昆明、柳州、广州、南昌铁路局各站及上海铁路局沪杭线临平站以南各站发运的,一律经由宁波北站和宁波港换装;(2)从齐齐哈尔、哈尔滨、吉林、沈阳、锦州铁路局各站发运的,应经大连换装海运到上海港,按铁水水三段联运的方式到达温州或海门港;(3)从其余各站发运的,经由北郊站和上海港换装。
从温州或海门港起运的水路联运零担货物,同样适用本款合理流向的规定。
并重申,宁波港和宁波北站办理水陆换装业务的限制已经取消,今后对零担联运货物和联运计划核定的整车联运货物均可经由宁波港和宁波北站办理换装业务。
第四条联运货物的种类和数量规定如下:一、货物种类:除易腐货物、动物、植物、灵柩(包括尸骨、尸骨灰和尸体在内)、危险货物(常用化肥氨氰化钙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品名表内所规定的农药不在此限)、放射性物品、编排木材(东北经大连、营口两港到上海地区的木排运输不在此限)、超过起运、换装和到达地点起重能力的重大件(具体标准在平衡计划时根据铁路和水路的有关规定及具体设备情况审定)和散装的粮食、油、盐、水泥外,都办理联运;但编排木材和散装的粮食、油、盐经发货人与铁路、水路协商同意后,也可以在特定路线上办理联运。
补充或解释:⒈在下列特定线路上,开办原油水陆联运:(1)特定线路:限于经由大连港换装经水运直达上海、南京两港,以及经由青岛港换装直达上海、南京、湛江、黄埔四港的散装原油。
(2)计量办法:水陆全程一律根据发站在运单上所确定的重量为准,计算运量及运输费用均以此为依据,原来原转。
除铁路和水路的责任事故所发生的原油损失,应分别由责任局负责赔偿外,其余重量溢余或短少,均由发、收货人自行处理;运输费用不退不补。
(3)联运原油不分批次、收货人,不分含水量高低,视同单一品种,混卸混存混转。
(4)路港交接,仍按联运规则铅封交接办理。
对罐车损坏漏油或整车未到港,应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备查并处理。
(5)始发站应按联运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水陆全程的运输费用实行一次收费(包括水陆运费、换装包干费及上海港港务费)。
(6)联运原油,原则上必须一船一个到点;如发生一船分卸两个到点时,应征得承运人同意,分卸可能造成的此多彼少问题,由收货人自行处理。
(7 )为保证油联运的顺利执行,铁路区段应固定车底,循环运送;大连港应专罐专用;上海海运局应专船专用,并加强与炼油厂的卸船联系,实行“一条龙”运输大协作。
二、货物数量:一批货物的重量不满29吨或体积不满60立方米,按零担办理,但一批重量最少不得少于20公斤,每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一件的重量在10公斤以上者除外),每件长度最长不得超过7米。
一批货物的重量在29吨以上(包括29吨)或体积在60立方米以上(包括60立方米)的,均按整车办理。
但由于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态关系,在铁路区段内必须使用单独车辆运输时,其重量或体积虽不满上述规定,也可以按整车办理。
补充或解释:零担货物按联运办理时,每件最大重量以两吨为限,体积以3立方米为限;超过这一限度,在承运前应征得有关换装和到达地点的车站和港口同意后,方可受理。
凡在本条和第三条所规定的办理联运范围以内,起运与换装地点的车站和港口,必须按照水陆联运承运,不受理代办中转业务。
补充或解释:对于超出规定联运范围的货物(如运往非联运港口,超出联运范围的货种等),应请发货单位先征得换装车站和港口同意,并取得证明后,再受理代办中转业务,并在托运计划表和运单内注明。
第五条联运工作必须按计划办理。
联运货物运输计划必须正确体现国家综合利用各种运输工具,贯彻各种合理运输流向的规定。
托运人托运整车联运货物时,必须提出水陆联运货物运输计划表。
铁路和水运部门应当共同对运输计划表进行审核平衡后,具体制定水陆联运货物运输计划。
水陆联运货物运输计划应由铁道部和交通部共同批准下达。
对于联运货物,各铁路局、航运局和港务局必须优先承运,不得核减。
关于水陆联运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办法原则上采取“按季集中编制,分月调整”的办法,其具体内容、提送份数、提出时间、运输计划的具体编制办法以及计划的变更和临时计划外的提出和承认程序等,均由铁道部和交通部根据国家关于运输计划和物资分配管理体制的规定,另行制订具体办法。
第六条对于联运货物,铁路局、航运局和港务局应当会同发货矿(厂)及收货人,按月度运输计划确定的数量,共同组织包括水陆运输全程的一线相连环环紧扣的快速运输线,尽可能的做到车船直接换装,货不落地。
其具体组织方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的各种形式:一、对于大宗货物,可以采取定点、定线、定编组的红旗直达列车与定班、定线船舶相衔接的形式;二、对于较大宗货物,可以采取均衡成组装车或波浪式装车与定班、定线船舶相衔接的形式;三、对于数量较少但仍够整船运输的货物,铁路可以按照接运船期组织临时集中成组装车的形式;四、对于数量较少、到点分散的百杂货,可以采取定船、定点(到点)、定库等一系列固定,并运用集装箱、集装袋等工具的“一条龙”成组运输的形式。
发货厂矿、铁路、港口、航运局和收货人应当互相协作,环环紧扣,准备好足够货源及运输装卸力量,装车、装船要为卸车、卸船创造条件,编组要为解体创造条件,共同保证快速运输线质量良好地实现。
第七条发货人托运联运货物时,应当按批(从水路起运以装在同一船内为限)向起运站或起运港提出“水陆联运货物运单”一份(附件二)( 略) ,运单须随同货物递送至到达地点,交给收货人。
发站或起运港根据“水陆联运货物运单”填写“水陆联运货票”。
货票分甲、乙、丙、丁四联,其周转程序如下:甲联报起运地铁路局或航运局财务部门;乙联随同货物至第一换装地点,报接运铁路局或航运局财务部门;但对于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在起运地实行一次收费以及中间区段委托到达地代收费用的货物,本联应作为铁路和水路之间的费用清算联,另由换装站或换装港加抄一份报接运的铁路局或航运局;丙联由发站或起运港存查;丁联随同货物递交到达地点,由到达站报所管局财务部门或由到达港存查。
如联运全程包括两个水运区段时(沿海、长江和内河均分别作为一个区段计算),应增加货票两联;三个水运区段时,应增加货票四联。
增加各联均使用空白号码货票,填注原号码。
其中交各区段航运局各一联,其余由各换装港留存;均由起运港或第一换装港按照水运内部关于运输收入港航结算办法的规定分别递转。
补充或解释:⒈发站或起运港填制联运货票时,对于发站或起运港应写全衔,如:“大连港”,不能只写“大连”。
⒉承运时核收运杂费,一律以运单下面的小联“水陆联运货物承运收据”作为托运人的报销凭证,运单不能作为报销用,并应在运单边上印上“不能报销用”字样。
交付时核收运杂费,应由到站或到达港另行填发收据,作为收货人报销用。
⒊“第一换装地点、第二换装地点、第三换装地点”各栏,应一律由发站或起运港按照月度联运计划平衡核定的联运路线填写。
对于不编计划的零担货物,由发站或起运港根据合理运输路线参照发货人意见填写。
两段联运,填写一个换装地点,三段联运填写两个换装地点,四段联运填写三个换装地点。
所谓换装地点,不仅指水陆换装地点,亦应包括沿海、长江和内河各个水运区段之间的换装地点,但长江上、中、下游之间的中转作业应视为长江区段的内部作业,不得算作正式换装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