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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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其涉及到法律、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争议也在日渐增多,而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调整却是缺失的。

如何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本文拟通过对非婚同居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能为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法律时提供参考。

[关键词] 非婚同居法律调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就是非婚同居。

其涉及法律、道德、伦理等多方面问题,因而越来越受到社会学家和法律学界人士的普遍关注,而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调整却几乎为零。

本文意在从对非婚同居的认识、非婚同居存在的社会原因及对其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作一浅论。

一、对非婚同居的认识本文所要讨论的非婚同居,是指人们经常谈论的“非法同居”。

这种非婚同居专指无婚意的同居,排除姘居、重婚等违反法律的婚姻状态。

为什么要用“非婚同居”替换“非法同居”呢?笔者认为,非法同居这一界定不妥。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无婚意的同居是“非法”的。

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非”这一法理,非法同居这一用语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这种同居生活被戴上了“非法”的帽子,人们一般都用歧视的眼光看待这一现象,对于那些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同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其二,“非法同居”这一用语,依笔者之见,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公布)。

这一《意见》中第二条规定,“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制定这一规定的前提是缔结婚姻,而笔者所要论述的是非婚意同居。

因此,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生活不应被叫做非法同居,而以非婚同居较妥。

何况,这一《意见》制定于17年前,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用落后的法律来约束、规制飞速发展生活中的新生事物,未免显得太不合时宜。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非婚同居现象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指的是两个人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共同生活。

为了保障非婚同居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不同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借鉴。

二、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1. 欧洲国家在欧洲,许多国家已经将非婚同居法律化,并赋予了非婚同居者一定的法律权利。

例如,荷兰、比利时等国家承认非婚同居者的财产分割权、继承权等。

此外,瑞典等国家还为非婚同居者提供了与已婚夫妇相似的社会福利。

2. 美国美国各州对非婚同居的法律态度不尽相同。

部分州承认非婚同居者的财产分割权和继承权,但并不提供与已婚夫妇相同的社会福利。

而另一些州则对非婚同居的法律保护相对较少。

3. 亚洲国家在亚洲,一些国家如日本、韩国等也开始关注非婚同居现象,并逐步出台相关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通常规定了非婚同居者的财产分割、继承等权利,但与欧洲国家相比,保护程度仍有待提高。

三、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

然而,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非婚同居者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尽管如此,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导致非婚同居者的权益保护不够完善。

四、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制定专门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权利和义务。

2. 赋予非婚同居者与已婚夫妇相似的财产分割、继承等权利。

3. 为非婚同居者提供相应的社会福利,如医疗、养老等。

4. 加强对非婚同居关系的监管,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

5. 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减少非婚同居带来的社会问题。

五、结论通过对不同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在保障非婚同居者权益方面的不同做法。

为了完善我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我们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非婚同居犯法律规定(3篇)

非婚同居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经济条件等因素,自愿选择不进行婚姻登记而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

然而,非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未得到正式承认,因此,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非婚同居的定义、现状、法律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基于自愿、平等、自愿放弃婚姻登记的原则,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一种生活状态。

非婚同居关系不涉及法定婚姻关系,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

二、非婚同居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呈现出以下特点:1. 数量逐年增加。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未婚男女选择非婚同居。

2. 层次逐渐提高。

从最初的城市低收入群体,逐渐扩展到城市中高收入群体,甚至一些白领、公务员等职业人群。

3. 存续时间延长。

以往非婚同居关系多为一时冲动,而现在越来越多的非婚同居关系呈现出长期稳定的特点。

4. 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非婚同居者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风险1. 权益保障不足。

非婚同居者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因此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2. 离婚纠纷复杂。

非婚同居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3. 法律地位尴尬。

非婚同居者在面临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时,无法享有法定配偶的权益。

4. 社会歧视。

非婚同居者在社会上可能遭受歧视,影响其正常生活。

四、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非婚同居现象,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权益保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非婚同居者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对于非婚同居纠纷,应建立健全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民法典非婚同居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非婚同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非婚同居关系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地位,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同样复杂多样。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关于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非婚同居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相互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特征(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不具备法律上的夫妻地位。

(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在生活上相互扶持,具有类似夫妻的生活状态。

(3)相互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民法典》关于非婚同居的规定1.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当视为非婚同居关系。

”2. 非婚同居财产关系(1)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非婚同居期间的债务:非婚同居期间的债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3. 非婚同居子女抚养问题(1)非婚同居子女的出生证明:非婚同居子女出生证明应当由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共同签署。

(2)非婚同居子女的抚养权:非婚同居子女的抚养权,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非婚同居子女的抚养费:非婚同居子女的抚养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 非婚同居解除后的财产分割(1)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参照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处理。

(2)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后的债务处理: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后的债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态,日益在多个国家被接纳并发展出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这种关系形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其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同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探讨其发展规律和特点,以期为我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定义与特点非婚同居,是指在无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两人或多人共同生活并形成一种类似婚姻的关系。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则是为这种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同居者的权益;二是维护社会秩序;三是反映社会对婚姻观念的变迁。

三、不同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一)欧美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欧美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对完善。

例如,美国的部分州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为同居者提供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保障。

在欧洲,许多国家的法律也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为其提供与婚姻相似的法律地位。

这些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主要特点包括:一是尊重个人选择;二是保障同居者权益;三是与婚姻制度并行发展。

(二)亚洲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较于欧美国家,亚洲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发展较为缓慢。

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一些亚洲国家也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例如,日本、韩国等国家在近年来逐渐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并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这些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注重保护子女权益;二是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与传统文化相适应。

四、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展望(一)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虽然《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非婚同居关系有一定的规定,但其在保障同居者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非婚同居者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二)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展望为完善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制定专门的非婚同居法律法规,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法院审理非婚同居案件提供依据;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识和接受度;四是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涉外婚姻纠纷的法律规定(3篇)

涉外婚姻纠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走出国门,与外国公民结为夫妻。

然而,由于文化、法律、习俗等方面的差异,涉外婚姻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妥善解决涉外婚姻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纠纷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涉外婚姻纠纷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涉外婚姻纠纷,是指涉及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之间婚姻关系的纠纷。

主要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效力、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

2. 特点(1)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外婚姻纠纷涉及我国《婚姻法》、国际私法、外国法律等多方面法律法规。

(2)文化差异较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背景、习俗观念差异,导致涉外婚姻纠纷的处理难度加大。

(3)法律适用问题突出:涉外婚姻纠纷中,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三、涉外婚姻纠纷的法律规定1. 婚姻登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涉外婚姻登记应在我国境内进行。

(2)双方当事人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明等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2. 婚姻效力(1)我国《婚姻法》规定,涉外婚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双方均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双方自愿结婚,无强迫、欺诈等情形;③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婚姻效力适用以下原则:①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③适用国籍国法律;④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3. 离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涉外离婚应在我国境内进行。

(2)离婚程序与我国内地离婚程序相同,包括调解、诉讼两种方式。

(3)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4. 财产分割(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①男女平等;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③照顾无过错方;④保护合法财产权益。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是指未经过婚姻登记而男女以夫妻同居的行为。

关于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不同。

以下
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国家未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法律规定,该关系不存在法律地位,未能获得法律保护。

2.国家或地区将非婚同居关系归类为事实婚姻,认为只要居住
在一起一定会涉及到财产、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对非婚
同居的一些权益予以保护。

这些权益可能包括一些权利和义务,例
如财产分配、养老补贴、社会保险、遗产继承等。

3.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规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例如,法国、加拿大等。

这些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非
婚同居关系的财产分配、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以便在涉及到
法律问题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因地区、国家和文化背景而异,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情况来具体分析。

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

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

第18卷第6期2003年11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 RNAL O F GUAN GX IADM I N ISTRA T I V E CADR E I N ST ITU T E O F POL IT I CS AND LAWV o l 1181N o 16N ov 12003[收稿日期]2003-08-07[作者简介]高留志(1975—),男,河南周口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生。

On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f Unmarried CohabitationGao L i u 2zhi(Renm i n Un i versity ,School of Law ,Ch i n a Be iji n g ,100872) [Abstract ]A s dis pute resultin from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canno t be reas onably dealt w ith betw een the parties ,it is nec 2essary to regulate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T he regulati on s of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should con tain the fo ll ow ing rules ;one of the requisites to con stitute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is that the parties have no t m arital s pouse ;the parties of unm arried cohabi 2tati on have no t affin ities but have the agency of hom e life ;in vie w of justice ,one party should give compen sati on o r econom ical hel p to the o ther party on the ter m inati on of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the relatives ,friends and neighbo rs can adduce evidence of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 [Key words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 on indivedual freedom s ocial justice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高留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由于非婚同居的合理性以及因其引发的纠纷不能在当事人间化解,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规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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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刘卫国①【摘要】:非婚同居家庭与传统婚姻家庭相比,男女双方相互依赖和约束较少成为其突出的特征。

涉外非婚同居家庭是市场经济和劳动力市场国际化不可避免的现象,涉外非婚同居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国家至少应当对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作出法律规定。

在涉外非婚同居的法律适用上,以同居地法为一般原则,以当事人共同的属人法为补充原则,并与法院地法重叠适用的冲突法规则;有关国家应当承认涉外非婚同居契约的民事法律效力。

【关键词】:涉外非婚同居冲突规则同居地法非婚同居契约随着国家对国际经济关系依赖的不断加深和涉外民商事交往的频繁发生,自然人的跨国流动,涉外非婚同居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同居或者涉外同居对法律所规制的传统两性婚姻家庭关系发起了挑战。

虽然绝大多数国家未将非婚同居作为普遍的两性家庭模式和法律所倡导的两性生活方式。

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际经济民事交往的便捷,劳动力市场国际化,自然人国际流动受到的障碍日益减少,这种特定的经济特征和社会基础催生了涉外非婚同居现象的产生和蔓延。

尽管法律对涉外非婚同居现象并不提倡,各国对此也有意不作法律上的规范,以避免非婚同居现象的合法化和普遍化,但对于因涉外同居而发生的各种纠纷,尤其是涉及的财产纠纷却是各国司法不能不给予解决的。

本文将从涉外非婚同居产生的社会背景、法律性质、财产争议的法律适用以及涉外同居契约等方面作以研究,并就我国对涉外非婚同居的法律态度提出相关建议。

一、涉外非婚同居产生的社会背景及法律政策国际经贸关系传统上是以货物贸易为先导的,然而20世纪中期以来国际投资关系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同时,20世纪中期以后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迅速发展,另外,在知识经济时代以个人技能为特点的文艺、体育、科学交流活动的自然人跨国流动异常活跃,国际劳动力市场也逐渐形成。

伴随着国际经贸、跨国人员流动而产生的涉外非婚同居现象成为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

在劳动力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自然人的跨国流动必然有两性和情感、生活的需要和寻求,而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劳动方式和场所的经常变动,以及人们社会观念的多元化,涉外非婚同居成为许多人选择的生活方式。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法律传统一向倡导和维护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它是几千年来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各国法律规制男女两性关系的传统制度。

因而,调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成为唯一涉外两性生活的法律制度,涉外非婚同居几乎可以忽略,或者说非婚同居仅仅是个别社会现象,社会学家和法学家研究它似乎根本没有实际价值,也就更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而20世纪中期以后,由于国际经济交往而衍生的涉外非婚同居现象的产生并逐渐增多,欧洲等其他地区的一些国家也开始出现了调整非婚同居的法律或条款,对其加以调整和规制。

如斯洛文尼亚1976年的《婚姻与其它家庭关系法》,澳大利亚的南澳大利亚州1996年的《事实关系法》等。

上述国家对涉外非婚同居关系作出立法绝非偶然。

从政治经济学理论来说,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人们的生活方式,在自然人跨国流动频繁发生的条件下,未婚男女在法律所规制的传统婚姻家庭形式之外,选择非婚同居的两性生活方式也有一定的必然性。

因而,在这种社会现象成为部分人群选择的背景下,有些国家法律作出了积极回应,制定了规制该类民事关系的法律。

从自然法的观点来看,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相应的法律去调整,但法律作为引导和规制社会生活的制度,往往体现政府的态度和政策导向,传统上,各国普遍阻止和抑制非婚姻两性关系的存在,认为它是非法的、反传统的,社会道德所否定的。

然而,人们的生活方式是随着社会经济活动和劳动方式决定的,市场经济下劳动力的频繁流动,人们谋生地域的经常改变,使非婚同居成为男女两性结合的方式便不可避免的发生,并未因法律的禁止、国家政策的排斥、道德对其的否定而有所收敛。

反而,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因此,近年来的社会学、法律学给予了较多的关注。

笔者认为,法律对其的规制将是不可回避的。

二、涉外非婚同居的法律性质和特征非婚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的同居行为,包括婚外同居和未婚同居。

婚外同居是一种严重伤害家庭夫妻感情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公然挑战,直接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必须给予禁止和制裁。

未婚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婚前同居生活,即"婚前同居"。

②未婚同居还包括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持久同居一直未婚而终的行为。

本文所探讨的是未婚的一男一女未履行结婚手续而持续同居生活的行为,未来若履行手续,则构成婚前同居;若一直未结婚而持续或者终止同居关系,则属于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不为法律所倡导,但也未为法律所明确禁止。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目前立法者故意在非婚同居这一领域造成法律空白,不为非婚同居制定肯定性法律,避免同居者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合法化的法律根据,而使非婚同居现象的漫延;也不作法律所无法绝对禁止的强行立法,而减损法律的严肃性。

也就是说,非婚同居虽不为法律所倡导,但也并非违法。

涉外非婚同居,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未婚男女未履行结婚手续而同居生活的现象。

非婚同居现象的基础主要在于人们以自由的方式对于非婚家庭模式的选择,与传统家庭相比较,它是当事人以较少的相互依赖和约束为特征,而获得两性情感及性伴侣的同居家庭模式。

涉外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涉外民事关系,各国的法律态度和规定可以有所区别,但拒绝对其进行法律调整则是一种消极的不可取的政策。

如果对涉外非婚同居采取立法规制和司法救济等全面的法律调整,将迫使国家立法要对涉外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作出明确的表态。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为法律传统,只有在涉外非婚同居成为大多数人选择的生活方式的背景下才会给以肯定。

但对涉外非婚同居只作司法救济的法律规定,可达到解决同居者纠纷的目的,又可避免法律表态的困窘。

然而,法律对任何社会关系的调整,都需要分析这种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才能作出公平合理的解决。

在此,笔者试图对涉外非婚同居具的特征作以分析:(一)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基本规定涉外非婚同居当事人选择非婚同居,仅仅是不履行结婚的形式要求,希望进行一种双方依赖和约束较少的同居家庭生活方式,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基本达到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

如果一男一女/双方完全自愿,成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近亲关系及法律禁止的其他事项,就达到了非婚同居对实质条件的要素。

一男一女的两性组成的家庭是人类自然的关系,而同性婚姻或者性关系属于违反自然的行为,被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禁止和拒绝。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确定两性和情感关系方面,若违背双方自愿就是违法的,甚至构成犯罪。

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民事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因为涉外非婚同居有别于婚姻,笔者认为非婚同居无须要求达到最低婚龄为标准,只要成年就合格;无近亲关系及法律所禁止的其他事项,主要是从社会伦理和公共健康的角度考虑的,应当有较严格的要求。

(二)存在同居生活的事实涉外非婚同居关系由于缺乏登记的法律手续。

因此,男女双方存在同居生活的事实是确认其同居关系不可缺少的形式要件。

非婚男女同居生活构成的同居家庭,与结婚组成的婚姻家庭的区别除了未履行法律手续、当事人的相互依赖和约束较少外,双方持续的共同居住、生活、甚至哺育子女等方面同婚姻家庭是大致相同的。

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当事人的寝、食、住、行等日常活动相伴而行,互为伴侣,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性关系是同居生活的重要方面,但仅仅存在两性关系本身并不能构成非婚同居③。

非婚同居是组成家庭的另一种方式而已,与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应当是基本相同的。

(三)须持续一定的期间涉外非婚同居是基于爱情而发生的一种有别于婚姻关系的家庭或称为两性结合,是一种较为稳定的男女同居行为,持续较长的时期也是社会秩序所要求的。

因此,无论从这种关系的特征、性质来看,还是社会对其的要求来看,双方的同居关系绝不是短暂的,是男女两性家庭生活的另一种模式而已,即双方在经济、人身、情感和责任上追求较少的依赖和约束,但必须持续相当的时期,否则,就不能被认为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家庭模式,也是与法律维护社会稳定性的要求相悖的。

对于涉外非婚同居的期间究竟以多长为宜,有的国家规定三个月以上,如美国的某些州;有的国家规定三年以上,如丹麦和澳大利亚等。

澳大利亚的南澳大利亚州1996年的《事实关系法》第九条规定,除非同居者已有子女,则同居至少必须持续三年时间。

④对于涉外非婚同居时间的长短,与各国对其的态度密切有关,在将非婚同居行为视为类似婚姻、赋予非婚同居当事人较多权利义务的国家,对持续时间的规定较长,而将非婚同居行为与婚姻区别对待的国家,则规定持续的时间较短。

⑤(四)涉外非婚同居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同居关系涉外非婚同居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非婚同居关系。

主要有以下两类情形:一类是不同国籍的男女之间的非婚同居;另一类是相同国籍的男女之间的非婚同居。

分析和确定涉外非婚同居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是解决这一类型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基础,国际私法中确定某种类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也是如此。

实践中,因非婚同居关系引起的纠纷主要有三个方面,最常见的是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其次是同居者和所生子女的扶养责任和继承问题;再次是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及相互继承和抚养纠纷。

从以上对涉外非婚同居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涉外非婚同居关系中两性结合是非婚同居关系的核心,共同生活是同居的主要内容,在同居期间,双方往往共同居住,承担家务和同居的生活支出,由此可见涉外非婚同居是一种不同于婚姻关系的带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

非婚同居是以两性生活和爱情为前提和基础的,是非婚同居而组成的家庭,与婚姻家庭相比,只是男女双方的依赖和约束较少而已。

三、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非婚同居完全是当事人双方的自愿选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订有同居协议,无论这种协议是书面的或口头的,只要能够确认其协议的真实性和公平性,并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就应依协议的约定来解决。

而在当事人无同居协议、或者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涉外非婚同居的性质以及传统调整涉外身份关系的同类民事关系,结合一些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涉外非婚同居应采用以下法律适用原则。

(一)适用同居当事人同居地法非婚同居往往是在未履行法律登记的情形下的行为,以男女双方同居的事实为主要特征,因此,涉外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应适用当事人的同居地法。

如1999年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与诉讼的法律》第41条(2)规定:"本条第1款所指的同居者国籍不同的,适用其共同居所地国法" 。

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在同居当事人无共同住所地法的情况下,应适用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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