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
粪便处理厂规章制度

粪便处理厂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粪便处理厂管理,维护厂区环境卫生,保障员工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粪便处理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加强环境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厂区卫生安全。
第三条粪便处理厂主要任务是对收集的粪便进行处理,确保处理过程符合环保标准,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条粪便处理厂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经营秩序良好。
第五条粪便处理厂应建立健全制度,不断完善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员工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粪便处理厂应加强员工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管理意识,提升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粪便处理厂应建立健全荒料收集制度,保证原料质量,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粪便处理厂应落实节能减排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粪便处理厂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粪便收集和处理,确保处理过程符合环保标准。
第十条粪便处理厂应制定生产计划,确保生产秩序井然,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一条粪便处理厂应建立健全原料管理制度,保证原料供应充足,确保生产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粪便处理厂应做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三条粪便处理厂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粪便处理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安全。
第十五条粪便处理厂应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第三章环境管理第十六条粪便处理厂应加强厂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厂区清洁整洁。
第十七条粪便处理厂应制定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测,预防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粪便处理厂应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建立健全废物处理制度,做好废物分类、包装、运输工作。
第十九条粪便处理厂应做好污水处理工作,保障厂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确保排放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粪便处理厂应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粪污无害化处理标准

奶牛场粪污无害化加工与应用规范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本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6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CJ/T 3059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J 60-1994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4-1995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T 30 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 54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NY/T 1167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 1168-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1222-200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 1220.3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奶牛粪污Fecal residue and waste water指奶牛场产生的废水和固体粪便的总称。
3.2 奶牛养殖废水Waste water指由奶牛场产生的尿液、全部粪便或残余粪便及饲料残渣、冲洗水及工人生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的总称,其中冲洗水占大部分。
3.3 干清粪工艺Dry collection指奶牛排放的粪便一经产生便通过机械或人工收集、清除,尿液、残余粪便及冲洗水则从排污道排出的清粪方式。
3.4 水冲粪工艺Manure cleaning by rinsing指奶牛排放的粪、尿和污水混合进入粪沟,每天数次放水冲洗,粪水顺粪沟流入粪便主干沟后排出的清粪工艺。
3.5 水泡粪工艺Manure cleaning by water submerging指在奶牛舍内的排粪沟中注入一定量的水,将粪、尿、冲洗和饲养管理用水一并排放至漏粪地板下的粪沟中,贮存一定时间(一般为 1~2 个月)、待粪沟填满后,打开出口闸门,沟中的粪水顺粪沟流入粪便主干沟后排出的清粪工艺。
浅析某城市粪便处理设计方案

浅析某城市粪便处理设计方案作者:张颖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3年第04期摘要:建设规范化、科学化的城市生活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是治理环境、保护生态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粪便处理固液分离絮凝脱水中图分类号:X79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2(a)-0158-01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由城市产生的生活粪便量越来越大,粪便中有机污染物浓度高,是生活污水的50倍之多,并是恶臭和致病菌的污染源点。
粪便无害化处理越来越受到国家及各级政府的重视。
因此,建设规范的粪便无害化处理广,是保护周围生活环境、地表水环境和防止地下水污染的需要,是保证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
建设规范的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厂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某城市的粪便处理厂项目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
1 粪便处理工艺的选择1.1 粪便污染类型及处理要点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杂物和悬浮物,污染物负荷重,不同于一般的城市生活污水。
通常人每天排粪约为0.3 L,排尿150~20 0 mL。
粪便中的成分中约97%为水,3%为固体。
固体中30%为死细菌,10%~20%为脂肪,2%~3%为蛋白质,10%-20%为无机盐,30%为未消化的残存食物及消化液中的固体成分,如脱落的上皮细胞。
粪便的气味则由细菌作用的产物所致,主要有吲哚、粪臭素、硫醇和硫氢化物。
尿液中含有肾脏从血液中清除的各种物质,正常成分为:钠3 g/L、钾0.19 g/L、镁0.36 g/L、氯4.69 g/L、碳酸根0.84 g/L、磷酸根5 g/L、尿素18g/L、肌酸酐1.96 g/L,粪便有相当的腐蚀性,尤其在酵解后会产生算、氨等。
从粪便的物理化学成分看,其污染特性是高浓度有机物、恶臭和致病菌。
去除粪便中的有机物和固体物,防止致病菌和臭气对外扩散是处理工作的关键所在,处理粪便的难度和复杂程度要远高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
1.2 粪便处理技术比较处理粪便的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地去除粪便中的有机物质和杂物,以消除粪便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的危害。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7-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4、2.0.7、3.2.6、3.3.4(4)、4.1.1、4.2.3(3)、4.3.3、4.7.2、6.0.5、6.0.6(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CJJ27-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五年二月五日1 总则1.0.1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和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和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和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DB11 T 269-2014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ICS13.030.40J 88备案号:43212-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T 269—2014代替DB11/T 269-2005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0peration and management code for night soil treatment plant目次前言 ........................................................... 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一般规定 (3)5 工艺运行 (4)6 设备车辆 (8)7 计量信息 (9)8 在线监管 (10)9 环境保护 (10)10 安全运行 (11)11 节能减排 (12)12 对公众开放 (13)附录A(资料性附录)粪便处理设施设备台账 (14)附录B(资料性附录)粪便处理设施运行记录 (15)附录C(资料性附录)粪便处理设施运行工作日志 (1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代替DB11/T 269-2005《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与DB11/T 269-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五条,“固液分离工艺”、“栅渣”、“粪液”、“絮凝脱水工艺”、“絮凝脱水污泥”(见3.1、3.2、3.3、3.4、3.6,2005年版3.1、3.2、3.3、3.4、3.5);——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条,“滤液”(见3.5);——增加了粪便卸料清洗工艺的技术要求(见5.2.2.2);——增加了固液分离和絮凝脱水设备技术要求(见5.3.1、5.5.1);——增加了车间、设备密闭化负压生产的技术要求(见 5.3.3、5.5.4、5.8.1);——增加了回用水质要求(见5.6.2);——增加了滤液深化处理和沼气收集利用工艺技术管理要求(见5.6.3);——增加了在线监管、节能减排和对公众开放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见第8、11和12章)。
重庆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

渝规发〔2008〕28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试行)》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日印发(共印100份)重庆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一般规定;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4.建筑垃圾填埋场;5. 生活垃圾焚烧厂;6. 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7. 水上垃圾收集与处理;8. 公共厕所设置;9. 车辆清洗站及洒水车供水器;10. 环卫车辆停车场及保养场;11.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场所;12. 其他;13.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郭大忠、余辉目录1. 总则 (1)2. 一般规定 (2)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3)4 建筑垃圾填埋场 (5)5 生活垃圾焚烧厂 (7)6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 (8)7 水上垃圾收集及处理 (10)8 公共厕所设置 (11)9 车辆清洗站及洒水车供水器 (13)10 环卫车辆停车场及保养场 (14)11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场所 (15)12 其他 (16)12. 名词解释 (18)附录A 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21)附录B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方法 (22)附录C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 (23)本导则用词说明 (24)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5)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DB11!T~273-2014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pdf

ICS13.030.40J 88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273—2014代替DB11/T 273-2005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Environmental monitor code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and night soil treatment facilities2014-08-13发布2014-12-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273—2014目次前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3)4.1 监测井布置 (3)4.1.1 监测井布设 (3)4.1.2 监测井深度 (3)4.1.3 监测井结构 (3)4.1.4 监测井维护、重建 (4)4.2 采样及频率 (4)4.2.1 采样方法 (4)4.2.2 采样频率 (4)4.3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4)4.3.1 监测项目 (4)4.3.2 分析方法 (4)4.4 评价标准 (4)5 厂(场)界环境空气质量及恶臭污染物监测 (4)5.1 监测点布设 (4)5.2 采样及频率 (4)5.2.1 采样方法 (4)5.2.2 采样频率 (5)5.3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5)5.4 评价标准 (5)6 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监测 (5)6.1 监测点布设 (5)6.2 采样及频率 (5)6.2.1 采样方法 (5)6.2.2 采样频率 (5)6.3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5)6.4 评价标准 (6)7 厂(场)界环境噪声监测 (6)7.1 监测点布设 (6)7.2 监测频率及方法 (6)IDB11/T 273—2014II 7.2.1 监测频率 (6)7.2.2 监测方法 (6)7.3 评价标准 (6)8 易爆窒息气体监测 (6)8.1 监测点布设 (6)8.2 监测项目、频率及方法 (6)8.2.1 监测项目及频率 (6)8.2.2 监测方法 (7)8.3 评价标准 (7)9 水污染物监测 (7)9.1 渗沥液监测 (7)9.1.1 监测点布设 (7)9.1.2 采样及频率 (7)9.1.2.1 采样方法 (7)9.1.2.2 采样频率 (7)9.1.3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7)9.2 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8)9.2.1 监测点布设 (8)9.2.2 采样及频率 (8)9.2.2.1 采样方法 (8)9.2.2.2 采样频率 (8)9.2.3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8)9.2.4 评价标准 (9)10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监测 (9)10.1 监测点布设 (9)10.2 采样及频率 (9)10.2.1 采样方法 (9)10.2.2 采样频率 (9)10.3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9)10.4 评价标准 (10)11 物料监测 (10)11.1 焚烧炉渣监测 (10)11.1.1 采样及频率 (10)11.1.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10)11.1.3 评价标准 (10)11.2 焚烧飞灰稳定化产品监测 (10)11.2.1 采样及频率 (10)11.2.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10)11.2.3 评价标准 (10)11.3 堆肥物料监测 (10)DB11/T 273—201411.3.1 采样及频率 (10)11.3.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10)11.3.3 评价标准 (11)11.4 腐熟物料监测 (11)11.4.1 采样及频率 (11)11.4.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11)11.4.3 评价标准 (11)11.5 堆肥产品监测 (11)11.5.1 采样及频率 (11)11.5.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11)11.5.3 评价标准 (12)12 在线监测 (12)12.1 焚烧炉大气排放在线监测 (12)12.1.1 监测点布设 (12)12.1.2 监测项目及方法 (12)12.2 在线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 (12)12.2.1 定期校准 (12)12.2.2 定期维护 (12)12.2.3 定期校验 (12)12.2.4 数据有效性判别和缺失数据处理 (12)12.3 评价标准 (13)13 其他要求 (13)IIIDB11/T 273—2014IV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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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 64-952006-09-27 15:38 环卫科技网作者:不详发表/查看评论>>1总则1.0.1为保证城市粪便处理能达到防止粪便污染的卫生目的,使粪便净化处理厂(场)、粪便无害化卫生处理厂(场)能根据规定的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做到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粪便净化处理厂(场)、粪便无害化卫生处理厂(场)的设计。
1.0.3粪便处理厂(场)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工程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根据规划年限、处理规模、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处理与利用以及粪便处理与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之间的关系,通过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安全适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
1.0.4粪便处理厂(场)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吸取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行之有效、节约能源、节省用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应积极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1.0.5粪便处理厂(场)接受的粪便应是吸粪车或其他专用运输工具清运和转运的人粪便。
其中严禁混入有毒有害污泥。
1.0.6粪便的设计性状,应根据实际测定的结果来确定。
如无当地测定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1.0.7粪便经处理厂(场)处理后,最后出路宜用于农业,也可排入水体。
最后出路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农业利用习俗、农业利用的季节性影响、污水排放标准、水体状况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1.0.8粪便处理类型应根据粪便最后出路确定采用无害化卫生处理或净化处理。
用于农业的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卫生处理;排入水体的粪便应进行净化处理。
1.0.9粪便处理厂(场)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厂(场)址选择和总体布置2.1选址2.1.1粪便处理厂(场)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1)在城市水体的下游;(2)不受洪水威胁;(3)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便于粪便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4)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供水供电条件;(5)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6)拆迁少,不占或少占良田,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7)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侧;(8)有扩建的可能。
2厂(场)址选择和总体布置2.1选址2.1.1粪便处理厂(场)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1)在城市水体的下游;(2)不受洪水威胁;(3)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便于粪便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4)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供水供电条件;(5)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6)拆迁少,不占或少占良田,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7)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侧;(8)有扩建的可能。
2.2总体布置2.2.1粪便处理厂(场)的厂(场)区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
2.2.2粪便处理厂(场)的总体布置应工艺流程合理,布置紧凑,施工和维护方便;应结合厂(场)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2.3粪便处理厂(场)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做到排水畅通、土方平衡和能耗降低。
2.2.4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并应满足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及维护的要求。
2.2.5附属建筑物宜集中布置,并应与生产设备和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2.2.6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根据粪便处理厂(场)的规模、工艺流程和管理体制等条件确定,并可参照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2.2.7厂(场)区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效果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2.8厂(场)内各种管线应全面安排,避免相互干扰。
输送粪便、污泥、污水和沼气的管线布置应短、直,以减少能量损耗和便于清通。
2.2.9厂(场)内应有堆放材料、备件、燃料或废渣等物料以及停车的场地。
2.2.10厂(场)内应设置粪便、污泥和气体的计量装置以及必要的仪表和控制装置。
2.2.11各处理构筑物应有排空装置。
2.2.12粪便处理厂(场)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3.5m,双车道为6m,并应有回车道;(2)车行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3)人行道的宽度为1.5~2.0m。
2.2.13厂(场)周围应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m。
2.2.14厂(场)内出入口大小应满足最大尺寸设备进出和车辆交通流量的要求。
2.2.15粪便处理厂(场)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
维持厂(场)最低运行水平的主要设备的供电必须为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供电设施。
2.2.16厂(场)区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厂(场)区总面积的30%。
2.2.17寒冷地区的粪便处理厂(场),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2.2.18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等安全设施。
3粪便净化处理工艺和构筑物3.1一般规定3.1.1城市粪便经处理后排入水体时,其净化处理程度及方法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2)排放地点的水体的稀释和自净能力、上下游水体利用情况等水体状况;(3)粪便的性状和数量;(4)设计的稀释倍数。
3.1.2粪便净化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处理能力,应按分期建设中每期的服务区域内平均日清运量计算。
规划年份日清运量应根据预测结果确定。
3.1.3主要净化处理构筑物的个数不宜少于2个,并宜按并联系列设计。
3.1.4并联运行的净化处理构筑物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净化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3.1.5净化处理构筑物的入口处和出口处宜采取整流措施。
3.2净化处理工艺流程3.2.1粪便净化处理工艺的选择及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粪便性状、设计处理能力和所要达到的处理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2.2粪便净化处理工艺宜分别采用下列流程之一:(1)预处理—→厌氧消化处理—→(上清液)后处理(2)当新鲜粪便含水率高于99%时,可采用:预处理(含重力浓缩)→(污泥)厌氧消化处理→(上清液)后处理(3)有条件时也可采用:预处理—→初级好氧生物处理—→(上清液)后处理3.2.3预处理工艺宜采用接受沉砂池、格栅、贮存调节池、初次重力浓缩池的单元组合。
3.2.4处理工艺流程中,必须设置消毒和污泥处理设施。
有条件时,宜配置脱臭设施。
3.3接受沉砂池3.3.1粪便处理厂(场)必须设置接受沉砂池。
3.3.2接受沉砂池应设若干个粪便接受口和一个污泥专用接受口。
粪便接受口和污泥专用接受口应有水封。
3.3.4接受沉砂池的容积,可按下式计算:3.3.5砂斗的有效深度宜采用1~1.5m;砂斗的有效容积,可按下式计算:3.3.6排砂宜采用砂泵等设备。
对排除的砂应采取卫生处置措施。
3.4格栅3.4.1接受沉砂池后,必须设置格栅。
3.4.2格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3.4.2.1格栅栅条间空隙宽度应为10~40mm;3.4.2.2粪便过栅流速宜为0.6~1.0m/s;3.4.2.3格栅安置倾角宜为45°~75°。
3.4.3格栅拦截夹杂物的量可按粪便处理量的1%~2%计算。
夹杂物的清除宜采用机械清除。
对所清除的夹杂物应采取卫生处置措施。
3.4.4格栅上部必须设置工作台,其上应有安全和冲洗设施。
3.4.5格栅设于室内时,应设置通风设施;当用人工清除时,其进风口必须设于工作台下面。
3.5贮存调节池3.5.1粪便主处理系统前,应设置贮存调节池。
3.5.2贮存调节池可采用矩形或圆形。
3.5.3贮存调节池的容量不应小于粪便最大日清运量。
3.5.4贮存调节池应设置计量装置和去除浮渣装置。
3.6初次重力浓缩池3.6.1粪便主处理系统前,可设置重力浓缩池。
重力浓缩池宜用于含水率大于99%的粪便。
3.6.2重力浓缩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3.6.2.1浓缩时间宜为3~6b。
3.6.2.2有效水深宜为4m。
3.6.2.3浓缩后污泥含水率宜小于98%。
3.6.2.4当采用刮泥机排泥时,其外缘线速度宜为1~2m/min,池底坡向泥斗的坡度不宜小于0.05;当不设置刮泥机时,可采用泥斗重力排泥,斗的倾角宜为45°~60°。
3.6.2.5固体负荷应由试验或参照相似粪便的实际运行资料确定。
3.6.3当采用间歇式重力浓缩池时,应在浓缩池的不同高度上设粪便水排出管。
3.6.4重力浓缩池应有去除浮渣的装置。
3.7厌氧消化池3.7.1粪便厌氧消化宜采用两级中温消化。
3.7.2粪便厌氧中温消化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3.7.2.1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表3.7.2的规定。
3.3.3粪便接受口个数可根据每小时最大粪便投入量按下式计算:(来源:3.7.2.2总消化时间不应少于30d。
当确保BOD5处理效率在80%以上时,总消化时间可缩短,但一级消化时间仍应大于15d。
3.7.2.3对于投配率,进料BOD5高时宜用下限值,进料BOD5低时宜用上限值。
3.7.3厌氧消化池的总有效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1)按消化时间计算:Vdt=ksQdtd(3.7.3-1)(2)按投配率计算:Vdt=(Qd/η)×100(3.7.3-2)式中Vdt——厌氧消化池的总有效容积(m3);ks——消化污泥贮留系数,取ks=1.10~1.15;Qd——粪便设计处理量(m3/d);td——消化时间(d);η——粪便投配率(%)。
3.7.4厌氧消化池的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
3.7.5厌氧消化池必须密封,应采用不透气、不透水的建筑材料建造,并能承受消化气体的工作压力。
固定盖式消化池应有防止池内产生负压的措施。
对易受气体腐蚀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3.7.6厌氧消化池的侧壁应设置出入口。
3.7.7一级消化池应加热。
加热宜采用池外热交换,也可采用池内热交换或蒸气直接加热;对于大型消化池也可将两种加热方式结合使用。
3.7.8一级消化池应设搅拌装置。
搅拌宜采用消化气体循环,也可采用螺旋桨搅拌器、水力提升器等;对于大型消化池,也可将两种搅拌方式结合使用。
搅拌可采用连续的,也可采用间歇的。
消化液从一级消化池输送到二级消化池之前,应至少停止搅拌4h以上。
3.7.9二级消化池可不加热、不搅拌,但必须设置排出上清液设施。
溢流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而且必须有水封。
3.7.10厌氧消化池宜设有测定气量、气压、温度、pH值、粪便量等的仪表和设施。
3.7.11厌氧消化池、贮气罐、配气管等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防爆区内电机、电器和照明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控制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通风设备。
3.7.12消化气体收集设施宜由脱硫装置、贮气装置、余气燃烧装置、配气管等组成。
3.7.13脱硫装置可根据条件采用干式或湿式脱硫。
脱硫装置宜有防冻措施。
消化气体的硫化氢含量,可按0.5%~1.0%计算。
3.7.14贮气罐的容积可根据供气与用气的变化曲线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