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欧美在保护隐私问题上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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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对比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对比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摘要: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

从人类抓起树叶遮羞之时起,隐私就产生了。

因此,隐私的存在,隐私之于社会公众而言是不可剥夺的,这正是自然权利的特点。

本文分析了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并挖掘这种差异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的文化原因。

关键词:中西;文化对比;隐私权;差异一、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1.重视程度不同西方人对个体隐私很看重,他们观念中个体隐私所涵盖的范畴也非常广泛,包括私人时间、私人空间、私人活动领域以及维护这一类事的私人权利。

如为了尊重他人的私人时间,西方人邀请别人吃饭或参加社会活动都会事先通知,给他人足够的时间作安排。

西方人的界限意识非常强烈,不经允许决不进入别人的领地。

如在西方国家,即使是父母也无权擅自进入子女的房间,否则就会被认为是不礼貌或不尊重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此外,凡是涉及到个人隐私,如个人状况、政治观念、宗教信仰、个人行为动向,都不能直接过问。

而中国人对于了解有关年龄、职业、收入、婚姻状况、子女等问题,觉得都理所当然,常以这些作为聊天的话题。

中国人见面打招呼的用语多是:“你吃了吗?”,“你去哪儿了?”,“你要上哪儿去?”。

西方人对这样的问候会非常反感,因为他们会认为也许有人在监视他们,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所以,西方人喜欢用与个人无关又不会引起麻烦的话语打招呼,喜欢谈论天气等不涉及个人私事的话题。

再比如,中国人会直接询问别人所买物品的价格。

在西方人眼里,这是不礼貌的,认为是探问对方的经济条件。

因此,这也是西方人的隐私,属于不宜直接询问的问题。

中国人也有隐私,但侧重于群体隐私。

如中国人用围墙来保护家庭或群体的领域不受侵犯,而家庭或群体内部却是开放的,个人隐私意识非常淡薄,保护个体隐私的要求也不强烈。

如在中国,老朋友可以不敲门,不事先告知就“登堂入室”,这对西方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的事。

2.法律地位的不同中西隐私权差异还集中体现在利用法律维护隐私权的意识上。

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最早是由美国的两位学者提出的。

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

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globalization,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becomes increasingly frequent. As a universal phenomenon, privacy exists in every culture. Different culture has different attitudes towards privacy and different ways to deal with it, which leads to cultural crash and conflict unavoidably. Therefore, this thesis is dedicated to demonstrate the different attitudes of Chinese and westerners towards privacy.This thesis consists of three chapters, which mainly deals with the differences of attitude in opinion of privacy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The first chapter reveals the different orientations of privacy, that is collective privacy in China and individual privacy in western countries; the second chapter presents different manifestations of privacy, including physical space in China and p sychological distance in western countries; the last chapter explores the different protections of privacy, which involves self-adjustment in China and legal defence in western countries. By analyzing the differences of privacy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ern countries, readers and foreign language learners can improve their ability to carry out communication among cultures.Key words: privacy orientations manifestations protections摘要随着全球化的迅速发展,跨文化交际日益频繁。

从隐私权看中西文化差异

从隐私权看中西文化差异

从隐私权看中西文化差异在中西方国家文化的交流过程中,双方的隐私权是否能够受到有效的保护和尊重是双方在交流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同时能够影响双方是否构成了有效的交流和沟通。

本文从分析中西方国家隐私权差异的角度来看中西方文化的差异。

本文阐述了隐私权的内涵,和中西方国家对隐私权这一观念所存在的差异,并从隐私权这一方面分析了中西方国家在文化方面存在差异的原因,最后对有效缩小中西方国家之间文化差异的方法和手段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以期对提升中西方国家之间的有效交流与沟通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隐私权中国文化西方文化文化差异前言:不相同的社会性质和经济体制就会有不同的隐私观念,产生不同的文化观念,因此,在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方面也会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

马克思曾提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由此看来,中西方国家在隐私权观念方面存在的差异归根结底还是由于不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再者,中西方国家隐私权观念方面的差异在较大一部分都是受到了不同文化主导的影响。

另外,社会成员所把握的社会关系和法制等也会对中西方国家在隐私权观念上造成相应的差异性。

通过详细的分析,其实是很容易分辨出中西方文化存在的差异。

因此,我国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发展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缩小中西方国家在文化交流上的差异,促进多元文化在我国能够得到协同发展,促进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共同发展。

一隐私权内涵及隐私权观念的中西方差异(一)隐私权内涵关于隐私权内涵的判定,很多研究学者尚且不能够给出统一完整的含义当前在所有研究中,比较突出的研究理论就是人格理论独处权理论信息自由权理论以及亲密关系自制理论等。

本次研究主要是根据目前国内外的相关学者对隐私权等方面的研究所定夺出对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就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或者是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自然人在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以及个人领域等方面享受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并且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不会被其他的组织或者是主体进行非法的收集公开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黄昏力作在中国,很多人都注意到,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打招呼时都会问:“你吃了饭没有?”“你到哪里去?”在交谈中,人们都迫切的想知道对方的一切,包括对方的年龄、婚姻状况、工资收入等由此来表现对人的关心;而在英美等西方国家,这些问题恰恰是禁忌的问题,他们认为这是他们自己的私事,与谈话人无关。

而且还会认为你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由此可见,东西方对隐私权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下面,我将从隐私权的起源发展、内容、现状和造成差异的原因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一、隐私权的起源与发展隐私权是近几年才为大家所熟悉的概念,但是即便在西方,隐私权这一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

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

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在法国,197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

在德国,二战以后,因为新宪法确立了一般人格权,从而隐私权也逐渐确立了其地位。

德国一般采判例的形式保护隐私权,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2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25条和宪法第1条、第2条。

此外也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如1977年颁布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等。

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关注。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在另一个国家和中国,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意识和法律保障如何比较?

在另一个国家和中国,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意识和法律保障如何比较?

在另一个国家和中国,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意识和法律保障如何比较?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的隐私和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泄露,遭受到恶意的利用,给人们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危害。

于是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逐渐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各国的法律法规和民众的意识水平也不尽相同。

本文将重点探讨在另一个国家和中国,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意识和法律保障的异同点。

一、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意识1. 在德国,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意识非常强烈。

德国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披露和使用,否则将面临重罚。

德国民众对于隐私保护非常重视,主张“个人数据主权”,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会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在德国网络上,更是有很多的网络保护软件,保障了用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2. 在中国,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意识相对比较薄弱。

虽然我国也有一些法律规范,但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监管力度不够、错失信息审查洩露的情况。

此外,我国的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用户规模也不断扩大,许多人并没有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

而与其他欧美国家不同的是,在中国,平台大力推广的个人信息输入存在一定的便捷性,特别是对于“一键登录”的大力推广,极大程度的降低了平台上用户隐私的安全性。

二、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法律保障1. 在欧洲,特别是在德国和英国,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非常严格。

欧盟颁布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保障了个人信息的隐私与安全。

德国更是颁布了“数据保护法”,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对于隐私侵犯行为的处罚力度非常严厉。

2. 在中国,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保障也在逐步完善。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不断完善,在规范网络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不断发挥作用。

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监管不足的情况,一些恶意机构和个人对于信息的滥用也时有发生。

三、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防护手段1. 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防护手段,在德国和欧洲地区非常重视。

中西方隐私文化的差异分析

中西方隐私文化的差异分析

中西方隐私文化的差异分析1、隐私——调控与他人交往的法则隐私,顾名思义是指隐藏的私事,不被他人知晓的事情。

不同的人对客体环境的态度,看法,信仰;以及如何利用环境都各不相同。

隐私恰恰与客观环境十分密切,它涉及到人们如何对待和利用环境因素,如何控制调节与他人交往。

Altman (1975) 认为隐私是人们允许接触某一自我或其群体的选择性的控制机制(a selective control of access to self or to one’s group)。

既然隐私是一种选择性控制机制或法则,那么,就允许我们有选择性的与谁交往,或与谁交往的程度如何。

在早期的中国文化中并没有隐私这一概念,但这并不代表中国人没有隐私可言。

无论世界中的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隐私,隐私可大可小,大到群体利益的保护,小到个人的琐事。

隐私的不同取决于个人的文化背景,生活现实。

从而,不同人的隐私有不同程度和方式。

譬如,在我们普通百姓看来:自己的家庭成员是谁并不是不可公开的,我们不在乎别人知道他们的名字或身份。

然而,对于明星而言,这就是隐私,使是他们极力保护的。

Westin 曾把隐私分为四类:(1)隐居,即与外界隔绝;(2)亲密无间,即只向亲密朋友或知己泄露隐私;(3)匿名,即不期望被他人识别;(4)自我克制,即指一种心理自我克制以防止不必要的骚扰。

事实上,以上四种隐私在某种程度上在任何一种文化中都有所体现,也可体现在任何一种文化中,只是差异的表现在不同文化或同种文化的不同方面的侧重点不同。

2、隐私——集体和个人及集体领域行为和个人领域行为不同的文化的确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调节或控制自己的领域或本民族利益。

譬如,中国人习惯使用围墙,栅栏等有围度的东西将房子或车库包围起来。

用圆圈式结构包裹后,人们在心理上有更多的安全感,似乎隐私也就自然被保护起来了。

正如长城,紫禁城等都是这种典型的例子。

所以,从古至今,在中国的历代朝野变更时,新国家的建立,必然要先砌城池,用以巩固江山,新修的宫廷用以维护安全。

中西方对于隐私的差异

中国与外国对隐私观不同所有的人类有一定的基本需求,如:吃、喝、保持温暖及干燥,等等。

然而,人类的方式对待这些需求取决于他们成长的文化氛围。

所有文化有他们自己的方式吃、喝、选矿、寻找住宿、结婚,和处理死亡,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文化习俗,我们做的是要彼此的尊重,在认识的基础上尊重。

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人们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其他能力和习惯。

®首先我们来讲风俗习惯:风俗习惯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而且,也在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不断变化的;具有明显的民族特点元旦、春节、圣诞节,是一个民族价值观、社会心理和道德传统的体现维系良好的人际关系的功能。

文化背景截然不同的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他们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异巨大,以至于需要改变其沟通方式或理念才能达到交流理解。

而要想做到顺利进行跨文化交际,就必须建立明确的文化差异意识。

如英国来说:英国是个岛国,经济发展较早,英国人性格孤僻,生活刻板,往往寡言少语,具有独特的冷静的幽默。

当然,在大部分外国人的眼里,英国人“自命清高”和“难于接近”。

但是,事实上也并非完全如此,他们之间善于互相理解,能体谅别人。

办事情认真,总想要尽可能留下好印象。

其绅士风度,处处可见。

他们懂得如何造就一个协调的环境,让大家和谐而愉快地生活。

职业感强烈,是英国人的另一大特性。

选择了一种职业,就一定认真对待,要让自己的业务精益求精。

商务交往中,他们重交情,不刻意追求物质,不掂斤拨两,一副大家的作风。

对商务谈判,很和善、友好,易于相处。

因此,遇到问题也易于解决。

他们好交际,善应变,有很好的灵活性,对建设性的意见反映积极。

在英国,外表决定一切,与英国人交往要尽量避免感情外露。

受到款待一定要致谢,事后致函表示谢意,更能引起注意,赠送小礼品能增加友谊。

在英国经商,必须属守信用,答应过的事情,必须全力以赴,不折不扣地完成。

®在隐私方面:西方人的隐私观与中国人的差别很大。

浅析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

浅析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浅析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一、中西方的隐私观英美人特别注重维护自己的privacy,这体现了中国与英美等国家不同的文化主题,同时也反映了中国社会和英美等社会不同的特性。

中西方隐私观的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内容里:(一)西方人的隐私观从英语对privacy(freedoin from unau出ofized intm—sion)的释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英美人将privacy看做是一种人权,不能随意侵犯。

Westin把隐私分为四类:1)隐居,即与外界隔绝;2)亲密无间,即只向亲密朋友或知己泄漏隐私;3)匿名,即不期望被他人识别;4)自我克制,即一种心理自我克制以防止不必要的骚扰。

实际上这四种隐私在某种程度上在任何一种文化中都有所体现,差异表现在不同文化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文化的不同会在隐私观上表现出来,西方国家一般认为隐私对于个人有如下四方面的功能;1)个人自主,个人免受他人的控制与支配。

2)情感放松,个人有机会调节自我情感结构,能有选择地表达内心情感而不受外界约束。

3)自我评估,个人有机会对自我行为和经验作充分评估与认识,从而对新的行为作出选择。

4)有限保护交际,个人有机会在亲情团体与正式场合之间进行思维界定,从而在不同场合作不同的交际选择,维护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平衡。

以目前西欧、美国的社会来看,虽然文化的、意识形态的,以及生活习俗的差异随处可见,但对待个人隐私权,都有一个界限不甚模糊的最小范围。

这个范围若被侵犯逾越,个人便会抗争,法律也可能会进行仲裁干预。

(二)中国人的隐私观.中国人一贯不赞成“私”,个人权利即被视为私利,中国人几乎没有私权的概念,因此在中文中原本没有一个和英文中privacy相等的词,足见中西文化在对待个人方面的不同。

现在一般译作“隐私权”,其实未必确切,因为“隐私”一词原意为不可告人的秘密,而privacy 主要表示个人有不被打搅的权利,有私事不必告人的权利。

原因大约是我们的价值观念、传统、社会结构不同引起的,因此也就没有一个与privacy匹配的词。

中西方对于隐私的差异

中国与外国对隐私观不同所有的人类有一定的基本需求,如:吃、喝、保持温暖及干燥,等等。

然而,人类的方式对待这些需求取决于他们成长的文化氛围。

所有文化有他们自己的方式吃、喝、选矿、寻找住宿、结婚,和处理死亡,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文化习俗,我们做的是要彼此的尊重,在认识的基础上尊重。

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人们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其他能力和习惯。

首先我们来讲风俗习惯:风俗习惯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而且,也在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不断变化的; 具有明显的民族特点元旦、春节、圣诞节,是一个民族价值观、社会心理和道德传统的体现维系良好的人际关系的功能。

文化背景截然不同的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他们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异巨大,以至于需要改变其沟通方式或理念才能达到交流理解。

而要想做到顺利进行跨文化交际,就必须建立明确的文化差异意识。

如英国来说:英国是个岛国,经济发展较早,英国人性格孤僻,生活刻板,往往寡言少语,具有独特的冷静的幽默。

当然,在大部分外国人的眼里,英国人“自命清高”和“难于接近”。

但是,事实上也并非完全如此,他们之间善于互相理解,能体谅别人。

办事情认真,总想要尽可能留下好印象。

其绅士风度,处处可见。

他们懂得如何造就一个协调的环境,让大家和谐而愉快地生活。

职业感强烈,是英国人的另一大特性。

选择了一种职业,就一定认真对待,要让自己的业务精益求精。

商务交往中,他们重交情,不刻意追求物质,不掂斤拨两,一副大家的作风。

对商务谈判,很和善、友好,易于相处。

因此,遇到问题也易于解决。

他们好交际,善应变,有很好的灵活性,对建设性的意见反映积极。

在英国,外表决定一切,与英国人交往要尽量避免感情外露。

受到款待一定要致谢,事后致函表示谢意,更能引起注意,赠送小礼品能增加友谊。

在英国经商,必须属守信用,答应过的事情,必须全力以赴,不折不扣地完成。

在隐私方面:西方人的隐私观与中国人的差别很大。

中国人无所谓的许多事,西方人都认为是属于他们个人隐私。

中美欧个人信息保护法比较

中美欧个人信息保护法比较编辑导语: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是个人权利保障的彰显,这说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逐渐被提上了日程,并取得了一定进展。

本篇文章里,作者综合中欧美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做了相对客观的评价,一起来看一下。

2021年8月20日,《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并将于2021 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迈入数字化社会,彰显“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里程碑,也是我国为全球数字治理贡献的中国方案。

近年来,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展开,目前已经有128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1]其中,结合市场规模,规制范围等因素,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隐私保护法(CCPA&CPRA)[2],以及中国刚刚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律文本。

以这四部法律文本为基础,开展条款比较工作,能够系统展现当今世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在最为主要的区域及国家的共性与差异,为企业合规工作及学者研究带来积极价值,并对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严苛程度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

腾讯研究院依托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法律制度的长期积累和专业洞察,完成了《中美欧个人信息保护法比较——以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欧盟GDPR,美国加州CCPA&CPRA为样本》的专题报告,以飨读者。

其中有不完善甚至谬误之处,欢迎指出!核心结论从四部法律严厉程度比较的概览图可以看出,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规则的严厉程度上基本对标欧盟GDPR,美国加州隐私立法(CCPA&CPRA)相较更为宽松:适用范围:在地域范围上GDPR最宽泛,《个人信息保护法》更为克制,CCPA&CPRA 最有限;而在排除适用的范围上,CCPA&CPRA排除范围最广,GDPR次之,《个人信息保护法》最有限;在规制的数据活动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和GDPR 调整范围更宽泛,CCPA&CPRA更为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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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隐私问题上,中国与欧美的差距 很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的司法解 释中明确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该解释没有 对隐私和隐私权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 界定,只是强调“违反公共利益、公共道德, 侵害他人隐私”即侵害人违反法律和公共道 德的情况,而没有说明如果受侵害的隐私违 反公共利益和重要的公共道德时是否受保护 的问题,从而造成一种隐私与隐私权两个概 念等同的错觉。此问题如不解决,法律适用 过程中的冲突与混乱仍将不可避免。
美国1974年制定《联邦隐私权法》, 1986年通过《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 2000年4月出台了第一部关于网上隐私的联邦 法律《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还有《公民
网基础设施》等法律作为业界自律 的辅助手段。欧盟在1997年通过《电信事业 个人数据处理及隐私保护指令》之后,又先 后制定了《Internet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 原则》、《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 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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