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13日)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一、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挽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行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以期徒刑。
违法行为名词解释

违法行为名词解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
然而,还是有一些人在生活中犯下违法行为,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名词解释,以便读者更好地认识和遵守法律。
1.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的占有、非法性和主观方面的故意。
盗窃罪的危害性非常大,不仅会损害被盗财物的所有者的利益,还会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秩序。
2. 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的占有、非法性、暴力或胁迫手段和主观方面的故意。
抢劫罪的危害性更大,不仅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还会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3.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骗取财物、手段虚假或者隐瞒真相、主观方面的故意和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
诈骗罪的危害性也很大,不仅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还会对被害人的信任和心理造成伤害。
4. 走私罪走私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禁止进出口的物品非法运入或者运出境内的行为。
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将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运入或者运出境内、非法性和主观方面的故意。
走私罪严重破坏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经济发展,也会对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
5. 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指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存储毒品的行为。
毒品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存储毒品、非法性和主观方面的故意。
贩卖毒品罪的危害性极大,需要严厉打击。
6.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危害程度和主观方面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不仅会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也会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秩序。
7. 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的行为。
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初中)了解关于毒品的法律教学设计

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初中)了解禁毒法律教学建议一、课程引入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已经了解了毒品的基本知识,知道什么是毒品,毒品有哪些危害,以及哪些原因容易诱发吸毒。
今天我们将一起学习为什么“禁毒”是国家的大事,同时也关系到我们每个公民。
了解国家治理毒品问题都有哪些制度和规定。
现在,我们先以一个小活动来开始今天的学习。
(以下活动任选一项)[活动]辩一辩:吸毒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明星吸毒花自己的钱,伤害自己的身体,也仍然是违法行为”1.将学生分成正观点不同的几方,由各方自行准备发言。
2.各方轮流发言、辩论、总结。
[注意事项]允许学生自由辩论,但辩论结束后一定要有正确的小结。
[教师小结]历史和事实都已证明吸毒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负担,如果不从国家制度层面对其进行控制,吸毒将让更多的人陷入深渊,社会将会面临更大的损失。
吸毒不仅关乎个人,而且会影响他人、社会和国家。
因此,国家制度必然要将其规定为“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吸毒行为,任何个人非法滥用毒品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更应当注意自己的公众形象,更应洁身自爱作好榜样。
误把吸毒当作时尚是愚蠢的行为,不但自毁前程,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我国《禁毒法》《戒毒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都规定滥用毒品是违法行为。
二、相关法律知识简介为了避免误入歧途,接下来我们将一起学习国家禁毒法律的一些基本常识。
[活动]看一看:《通关诡计》1.播放动漫视频《通关诡计》。
2.小组讨论:小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小丫是如何被毒贩利用的?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有哪些?他们分别涉嫌什么犯罪?为什么?这个视频给我们哪些警示?[背景知识]1.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严处理。
2.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学概论自考题-26

法学概论自考题-26(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2,分数:24.00)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______ (分数:2.00)A.20年B.18年C.15年D.10年√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减刑的限度,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2.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假释须已实际执行了______(分数:2.00)A.5年以上B.10年以上√C.15年以上D.20年以上解析:[解析] 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假释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是已经执行了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必须是已经实际执行了10年以上。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______(分数:2.00)A.原判刑期的1/2以上B.5年C.10年D.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解析:[解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4.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______(分数:2.00)A.5年B.7年C.10年√D.15年解析:[解析] 在决定假释时必须同时宣布假释的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10年。
5.根据刑法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为______(分数:2.00)A.5年B.10年√C.15年D.20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不再追诉。
6.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______(分数:2.00)A.危害交通运输的犯罪B.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C.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D.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解析:[解析] 本题中,C选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此外,考生对刑法分则中的10类犯罪的具体内容应予掌握。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20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20(总分:5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5,分数:10.00)1.牛某欠朱某50万元货款,一直借故不还。
无奈之下,朱某打听到牛某隔日将会携带大量现金到A地,于是喊了几个朋友一起在去A地的路上将牛某拦截,强行夺走牛某随身携带的现金并现场清点共45万元。
同时逼迫牛某写下已还朱某货款45万元,尚欠朱某5万元的欠款字据便和朋友拿着钱走了。
事后牛某到派出所报案,经医院鉴定牛某仅受轻微伤。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朱某不构成犯罪√B.朱某构成抢劫罪C.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D.朱某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本题考查对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理解。
选项B抢劫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暴力强行夺取财物,本题中朱某没有非法占有牛某钱财的目的,因此,朱某不构成抢劫罪。
故选项B 不当选;选项C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而本题中被害人仅仅是轻微伤害,因此,朱某等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选项CD均不当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2.曾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曾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该公司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假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巨额资金的,归个人使用,曾某这种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 )。
A.集资诈骗罪√B.非法经营罪C.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不构成犯罪本题考查集资诈骗罪的具体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本题中曾某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
3.关于贩卖毒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B.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介绍买毒者,帮助其购买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C.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D.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人为卖毒者介绍卖毒者,促成毒品交易的,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本题考查贩卖毒品罪的具体适用。
走私罪立案标准

走私罪立案标准走私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通过非法手段跨境运输、销售、购买、运输、邮寄、寄递或者接收货物,从而逃避国家的监管和征税,严重破坏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走私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对走私罪的打击和制裁一直是各国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
为了依法打击和惩治走私犯罪行为,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走私罪立案标准,以便对走私犯罪行为进行严格的认定和处理。
一般来说,走私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走私物品的性质。
走私物品一般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经海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过非法手段跨境运输、销售、购买、运输、邮寄、寄递或者接收的货物。
这些货物可能是违禁品、限制品或者需要缴纳高额关税的商品,如毒品、枪支弹药、走私文物等。
对于这些走私物品,一般来说,只要是非法跨境运输、销售、购买、运输、邮寄、寄递或者接收的货物,都可以构成走私罪。
其次,走私数量的多少。
走私数量是指走私物品的数量,一般来说,走私数量越大,涉及的走私金额也就越大,危害也就越严重。
因此,在立案标准中,对走私数量往往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超过一定数量的走私物品,就可以认定为走私罪。
再次,走私行为的手段和方式。
走私行为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通过非法的运输工具,有的是通过伪造文件和证件,有的是通过贿赂和腐蚀等手段。
对于这些走私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也需要在立案标准中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对走私行为进行准确认定。
最后,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危害后果。
走私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对于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危害后果,也需要在立案标准中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对走私行为进行严格的制裁和打击。
总的来说,走私罪立案标准是对走私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依据,是对走私行为进行严格打击和制裁的重要法律依据。
只有严格依照走私罪立案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才能有效打击和制裁走私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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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念及其构成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念及其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念及其构成——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1、走私毒品。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也应视为走私毒品。
根据本法的规定,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数量、主体的情况(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参与国际贩毒组织)、方式(是否武装掩护)等。
这些因素无疑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输入毒品行为,将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而输出毒品行为,则并不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
换言之,输入毒品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输出毒品行为的直接后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前者行为的危害性显然重于后者。
从国外的规定看,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都是将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分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或者将输出毒品的行为纳入运输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则明显重于后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于保护本国及本国公民的利益。
本法虽然没有分别规定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输入与输出两种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2、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
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
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
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3、运输毒品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
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
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
例如,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将毒品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毒品。
4、制造毒品。
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
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
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为鸦片。
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
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
三是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
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
四是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
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为注射液。
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
上述五种行为都属于制造毒品。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
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
已作过处理的,应视为已经结案。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念及其构成——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念及其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法条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常见问题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具体指哪些?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目前,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
在我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规定了联合国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且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
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同时还明确将“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
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中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
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
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2.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行为人有几种行为如何定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
如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定运输毒品罪。
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
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
如对同一宗毒品制造后又走私的,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
下级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罪名不准确的,上级法院可以减少选择性罪名中的部分罪名或者改动罪名顺序,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也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增加罪名。
3.对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4.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行为如何定罪?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5.介绍别人购买毒品的中间人,能否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罪的主体?构成,此中间人在法律上称为居间,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不管是否获利,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因为其对毒品的贩卖等起了辅助作用,主观上也存在故意,则必为这一辅助行为负责。
只是作为共犯,以从犯身份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6.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死刑考虑的唯一情节吗?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
量刑既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毒品数量。
对虽然已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反之,对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也可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