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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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

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

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电商平台上的购物还是线上支付,网络交易正日益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

然而,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就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进行探讨。

一、网络交易合同网络交易合同是网络交易的基础,它承载了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交易合同应满足以下要素: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签订方式和合同的履行方式。

当我们在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时,点击同意购买相当于签订了网络交易合同。

电商平台作为合同的中介方,有责任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交易的中介方,拥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平台应当保障交易安全,防止假冒、虚假宣传等行为。

平台有责任审核商家信息,确保商家的合法身份和商品的真实性。

同时,平台也应提供有效的客户服务,解决用户在交易中遇到的问题。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得到充分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的合格和安全。

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网络交易纠纷解决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网络交易纠纷的解决也变得相对复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同时,电商平台也应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帮助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

五、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交易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取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并且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

网络交易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六、打击网络诈骗网络交易中,网络诈骗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网络消费维权的9个常见法律问题

网络消费维权的9个常见法律问题

网络消费维权的9个常见法律问题▐一、忘记付尾款,定金能否退还?不能消费者在网络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

合同成立后,消费者的义务为按时付款。

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在消费购物中,哪些属于霸王条款?例如:1.特价商品,概不退换;2.定制商品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3.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4.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5.“一经拆封,概不退货”;6.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注:遇到霸王条款维权方式:1.拨打12315 投诉电话;2.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3.涉及侵权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快递运输途中丢失或被冒领,谁来担责?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

经营者向快递公司交付网购商品快递后,快递公司基于自身过错,如未妥善保管致快递丢失或者被他人冒领等,造成快递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一款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网购政策法律知识网上购物法律规定有哪些

网购政策法律知识网上购物法律规定有哪些

网购政策法律知识网上购物法律规定有哪些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

然而,并非所有人对网购的法律规定都了解清楚。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网上购物相关的法律规定,帮助人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网络购物合同法律规定在购物过程中,买方和卖方之间会形成一份购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购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 自愿原则:意思表示要真实,不受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影响。

2. 平等原则:合同双方的地位应当平等,互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3. 有偿原则:交易应当有对价,即买方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商品或服务。

4. 合法原则:合同的目的、内容和方式均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实行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退货,并且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 定制商品或者配合消费者个人需要而特制的商品;2. 快速腐败或者到期的商品;3. 商家明确告知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三、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广告的取缔在网购过程中,有些商家可能会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性广告,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广告是被禁止的。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购物体验来提起投诉或者维权,维护合法权益。

四、个人信息保护在网上购物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如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具有合法权益,但也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妥善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消费者在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当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并确保平台具备安全保障措施。

五、商品质量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对于购买的商品享有商品质量保证的权益。

如果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协议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并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商业活动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机遇,但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网络合同、电子支付、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探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难题。

一、网络合同随着在线购物的普及,网络合同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网络合同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

首先,网络合同的签署方式不同于传统纸质合同,如何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值得探究。

其次,网络合同涉及到跨境交易,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合同的管辖和适用法律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网络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需要引起重视。

二、电子支付电子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核心环节,面临着安全性、隐私保护等法律问题。

首先,如何保障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是一个重要议题。

网络技术不断发展,黑客攻击、虚假交易等安全风险不可忽视。

其次,电子支付涉及个人隐私,如何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成为一项紧迫任务。

另外,电子支付平台的监管和责任分配也需要明确法律规定,以确保交易各方的权益。

三、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网络上的盗版、侵权行为频繁发生,如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一项紧急任务。

同时,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也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

此外,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更为复杂,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协调与合作亟待加强。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选择和便利,但也面临着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例如,虚假广告、质量问题、退换货的纠纷等。

如何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众多,涉及广泛而复杂的领域。

面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日益复杂化的形势,政府、企业和法律界应紧密合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各方的利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法治手段,才能有效解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提供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网络购物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和生效

网络购物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和生效

⽹络购物合同什么时候成⽴和⽣效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由于⽹上购物快捷⽅便,⽽且选择丰富,故⽽⽹购已成为如今购物的主流⽅式。

但⽹上的商品鱼⽬混杂,引发纠纷后当事⼈往往不知通过何种途径维权。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络购物合同何时成⽴和⽣效,合同履⾏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络购物合同什么时候成⽴和⽣效
1、当事⼈⼀⽅通过互联⽹等信息⽹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2、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五百零⼆条【合同⽣效时间】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条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合同应当采⽤书⾯形式订⽴,当事⼈未采⽤书⾯形式但是⼀⽅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时,该合同成⽴。

第四百九⼗⼀条【信件、数据电⽂形式合同和⽹络合同成⽴时间】当事⼈采⽤信件、数据电⽂等形式订⽴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

当事⼈⼀⽅通过互联⽹等信息⽹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络购物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络购物区别于实体经营的主要区别是买⽅货款的⽀付和卖⽅货物的交付,分别通过专业化的第三⽅代为履⾏。

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合同法在网络购物行为中的适用研究

合同法在网络购物行为中的适用研究

合同法在网络购物行为中的适用研究网络购物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中常见的消费方式之一,但与传统实体店不同,网络购物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网络购物行为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合同法在网络购物行为中的适用问题,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首先,网络购物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其本质上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

在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通过订立合同来约定商品的购买与销售。

因此,合同法适用于网络购物行为是合情合理的,它能够为网络购物行为提供合同关系的基本规则和规范。

然而,网络购物行为与传统实体店消费存在一些区别,这也给合同法的适用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

首先,网络购物的交易双方通常是通过虚拟网络平台进行沟通,双方往往没有实际见面的机会。

这就给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其次,网络购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严重,消费者对于商品的真实情况、质量、效果等信息难以获得。

这就为虚假宣传、售后服务等问题提供了空间。

此外,网络购物跨地区、跨境的特点也增加了合同的履行和争议解决的复杂性。

面对上述挑战,我国法律制度对于网络购物行为的合同法适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在合同成立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网络购物交易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流达成一致意见即可成立合同。

虽然双方没有实际见面,但是电子数据的生成与保存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据。

其次,在合同内容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网络购物平台应当明示商品的信息、质量标准、价格、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并为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信息。

如果平台没有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

最后,在合同争议解决方面,我国法律规定,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进行交易的争议可以选择电子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这为网络购物中的纠纷解决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虽然法律规定了网络购物平台应当提供充分的商品信息,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商家仍然通过虚假宣传、故意模糊商品信息的手段误导消费者。

电商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消费者”)甲,居住于我国某市,是一位热爱网购的消费者。

2021年6月,甲在被告(以下简称“电商平台”)乙的官方网站上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智能手机。

购买过程中,甲按照平台提示,完成了商品浏览、下单、支付等操作。

收货后,甲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遂与乙沟通退换货事宜。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甲认为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商平台是否尽到了对商品质量的审查义务?2. 消费者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退换货请求?3. 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电商平台是否尽到了对商品质量的审查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作为电商平台,有义务对所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审查。

然而,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手机进行了严格的质量审查,因此法院认定乙未尽到对商品质量的审查义务。

2. 关于消费者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退换货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在本案中,消费者甲在收到手机后第三天便提出了退换货请求,符合法定期限。

3. 关于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未能按照消费者甲的退换货请求及时处理,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乙退还消费者甲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消费者甲货款人民币五千元;2. 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购物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例。

在线购物合同的法律风险

线上购物协议中的法律风险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在线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享受便捷的同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所签订的在线购物合同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这些风险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

首先,在线购物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存在不确定性。

许多消费者在浏览商品时,往往只是“点一下”同意条款,而没有仔细阅读。

这种“默认同意”的方式可能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例如,有些商家可能会在服务条款中设置一些限制或免责条款,纵然这些条款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由于消费者缺乏对这些内容的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在线购物合同中的隐私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

商家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往往会通过合同条款予以声明。

然而,许多消费者对隐私安全的重视程度不足,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透露个人信息。

一旦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将可能导致财产损失或者个人信息泄露。

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在线购物合同前,应当明确了解商家对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向。

此外,在线购物合同中的售后服务条款也是潜在的法律风险之一。

很多商家在合同中对售后服务的条款模糊,使消费者在退换货、维修等问题上陷入困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购物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商家却通过设置退换货条件来消减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消费者在购物前,需仔细审核售后条款,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再者,在线交易的付款方式安全性也存在风险。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电子支付完成交易。

然而,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或技术漏洞,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将面临威胁。

消费者应提高警惕,核实支付页面的真实性,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平台上进行支付操作。

最后,在线购物合同的争议处理机制也需引起关注。

许多平台在签订合同时,规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例如强制仲裁或法院管辖等。

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需全面了解这些条款及其可能对自身权益造成的影响。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法律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形式。

与传统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在形式、订立方式、存储和传输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需要明确。

例如,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次,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地点如何确定,以及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电子合同的存储和保管也需要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往往面临着商品或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

因此,电子商务立法需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方面,要明确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并规定经营者的相应义务。

例如,经营者应当如实披露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应当提供安全的支付环境,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方便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设立专门的网络消费投诉渠道,简化投诉流程,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三、数据保护与信息安全问题电子商务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包括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

这些数据的保护和合理使用至关重要。

首先,立法需要明确数据的归属权和使用权,防止数据被滥用。

其次,要规定数据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规则,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对于数据泄露等违法行为,应当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同时,要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保障国家的信息安全和公民的个人隐私。

四、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问题电子商务平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网络购物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网络购物的违约责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质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存在较大的合同纠纷风险。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明确了网络购物的违约责任。

本文就民法典网络购物的违约责任进行探讨。

一、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与要素网络购物合同是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与商家达成的商品买卖合同关系。

在网络购物合同中,消费者通过点击同意购买按钮或者签署电子合同等方式,表示同意以特定价格购买指定的商品,并且商家接受了消费者的购买要约,双方达成了合同关系。

网络购物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商品的确定和规格、价格的确定、支付方式以及配送方式等。

二、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责任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商家而言,应当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并且确保商品的质量、数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对于消费者而言,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商品价格,并接收合格的商品。

三、网络购物合同的违约责任网络购物合同中,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网络购物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履行义务。

1. 违约金在网络购物合同中,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违约发生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违约金的目的是约束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2. 损害赔偿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加以补偿,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等。

受损害方有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和数额。

3. 履行义务除了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外,违约方还应当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

履行义务是指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重新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其未履行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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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青睐,相对于传统的购物方式,网络购物更加方便快捷。

同时,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主要从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入手,探讨其在这一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做一些评析。

【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法律问题
一、网络购物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网络购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也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界定。

但网络购物合同又不同于传统的合同形式,它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订立的,不可能出现书面的纸质合同并含有当事人的签名。

从性质上讲,网络购物合同属于电子合同的一种,而世界各国目前对电子合同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把电子合同定义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

由此可以推断出,网络购物合同也是买卖双方利用计算机通过网络平台达成的买卖物品的协议。

二、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中法律问题
(一)关于要约的问题。

在网络购物中,卖家经常会利用网上广告的形式,在其店铺网页上发布大量的商品信息,对于这些网上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二)关于承诺的问题。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买家在选定商品后,点击“立即购买”,并填写相关信息,进行购物确认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呢?
(三)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撤回问题。

网络购物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是否存在撤回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不存在撤回问题,因为网络购物合同中的要约人和承诺人都是利用计算机采取快速通信的方式送达信息的,整个过程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受几乎同时,而且信息一旦发出就很难撤回,所以要约人不可能发出先于或者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对于承诺人也是如此。

而有的学者则赞同要约和承诺的撤回,认为当发生计算机感染病毒、网络故障、邮箱拥挤等突发事件以及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比电子数据的传输速度更快的传递信息方式时,要约和承诺的撤回完全有可能。

(四)关于要约的撤销问题。

网络购物合同中要约是否可以撤销?有人认为在电子数据环境下,数据电文的发送速度极快,受要约人的计算机在接收到要约后会自动做出承诺,受要约人并没有思考和处理信息的时间。

而有人认为在大部分网络交易中,受要约人是根据自己的意志来操作计算机的,法律不应剥夺要约人撤销要约
的权利。

(五)关于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

网络购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纸质合同,承诺的生效时间与传统的合同不同,如何确定网络购物合同承诺生效时间关系到合同成立的时间。

关于合同成立的地点,由于网络购物在地域上可能是分离的,除少数同城交易是买家上门取货外一般都是物流送货上门。

而且买卖双方当事人可能都不是实体的单位,不存在营业网点,所以确定网络购物合同生效的地点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有决定意义。

三、对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中存在问题的评析
(一)对要约的评析。

对于网上广告究竟是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应分情况而定。

如果网上广告标明了商品的名称、性能、价格等合同主要条款内容,表明该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如果卖家只是在网站上宣传某商品,既没有指明价格,也没有表明希望他人购买的意图,则不能认为是要约。

如果卖家在网页上刊登广告时明确规定买家点击购买后,需要卖家的确认,则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因为买家的点击构成要约,而卖家的确认构成承诺。

(二)对承诺的评析。

买家在选定商品后,点击“立即购买”,并填写相关信息,进行购物确认的行为构成承诺。

在网上购物时,买方经过选购确认购买商品价格、种类、数量等内容,点击“立即购买”,发出电子指令确认购买,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传达购买的意思表示,是作为受要约人的买家作出的。

而且买家按照购买程
序和在购买时间内作出的意思表示也是符合卖家要约的规定。

再有,买家也是在同意卖方要约内容才会点击购买,所以承诺的内容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上述都说明了买家的一系列行为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应视为承诺。

(三)对要约和承诺撤回的评析。

网络购物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一般情况下是不存在撤回问题的。

因为要约一旦发出,该要约就几乎立即进入了收件人的计算机系统,发出和收到时间仅相差几秒,所以,要约的撤回只适用于其他非直接对话的订约方式。

至于目前对于比电子数据的传输速度更快的传递信息方式还是设想,但不能不考虑发生计算机感染病毒、网络故障、邮箱拥挤等突发事件,所以在出现后者时,要约和承诺应该可以撤回。

综上所述,对要约和承诺的撤回采取以不可撤回为主,可撤回为辅的方法处理更为恰当。

(四)对要约撤销的评析。

对此情况也应当综合考虑两种情况,即有的受要约人的计算机在接收到要约后会自动做出承诺,而大部分受要约人是根据自己的意志来操作计算机的,所以要约应以可撤销为原则,不可撤销为例外。

(五)对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评析。

承诺的生效时间直接关系到合同的生效时间,所以必须先讨论网络购物合同中承诺的生效时间。

我国《合同法》对于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原则。

所谓到达,是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内。

如果收件人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但是后一种情况则对要约人不公平。

因为如果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非特定系统后,收件人很难及时发现该承诺是否已进入其系统,而且也没有义务及时检索非指定的系统文件。

那么要约人根本不知道承诺的数据电文是否已到达其系统下,这些都使要约人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和责任。

相比之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没有指定信息系统的,应当以实际检索并应当知道的情况为准。

这一规定显然更为合理。

关于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商务示范法》有详细的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除非发件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目的而言:(1)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2)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我国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酌情参考该规定。

本文仅从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入手,简要评析了其成立过程中存在的几点问题,但网络购物合同仍在合同效力,履行过程和救济方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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