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doc
808 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docx

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物价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规范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对原《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作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
二、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房屋拆迁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平房、中式楼房重置成新价评估的分值,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八个城近郊区为227元/分,其他远郊区(县)为182元/分。
四、本标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6年11月 1日《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年1月7日《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有关拆迁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7〕第018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9年7月6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1-1〔立法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及重置成新价定义〕1-3〔估价技术路线〕1-4〔未列入的项目〕第二章平房、中式楼房重置成新价评估2-1、〔估价路线、部件及分值〕2-2、〔标准间〕2-3、计算公式:(1)砖木结构房屋(2)砖混结构房屋(3)中式楼房2-4、房屋部件计分表(1)屋面计分表(2)屋架计分表(3)墙身计分表(4)门窗计分表(5)顶棚计分表(6)地面计分表(7)装修计分表(8)设备计分表(9)附属物计分表2-5、柱高差率表2-6、砖木结构房屋成新评定说明2-7、砖木结构房屋成新折余率表2-8、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成新评定说明2-9、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折余率表2-10、块料面层成新评定说明2-11、房屋暖气、卫生设备或新评定说明2-12、砖混结构房屋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2-13、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折余率表2-14、砖混结构房屋装修设备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2-15、附属物据实估价表2-16、树木估价表第三章楼房重置成新价评估3-1、〔计算公式〕3-2、楼房基本价格表(1)住宅楼房基本价格表(2)非住宅楼房基本价格表3-3、楼房折余率:(1)楼房成新评定说明(2)楼房直线折旧参数说明表3-4、增项价格:(1)增项价格表(2)增项成新评定说明3-5、区域系数:3-6、装修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的评估第四章附则4-1、〔规定价格与实际偏离的情况〕第一章总则1-1〔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特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岩棉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岩棉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4.17
•【字号】京建发[2014]136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岩棉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京建发〔2014〕13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2〕20号)的要求,由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主编的《岩棉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编号为DB11/T 1081-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17日。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做好202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起草工作的通知-京文物〔2021〕548号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做好202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起草工作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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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做好202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起草工作的通知
京文物〔2021〕548号
北京市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安全技术学会:
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202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已经发布,其中由我局主管的有以下四项:
项目编号20211159,《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操作规程第5部分:裱作》,一类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20211160,《古建筑砖石结构现场勘查技术规范》,一类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20212009,《文物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二类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安全技术学会;
项目编号20212010,《文物建筑室内装修规范》,二类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请以上项目的主要起草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标准起草工作,并将项目起草工作计划和各阶段时间安排于2021年5月8
日前报我局。
一类标准工作开展期间需每两个月提交一次进度说明,二类标准于2021年11月20日前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报告。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
2021年4月14日
——结束——。
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填写说明

附件2(一)
编号:北京市地方
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
填写说明
1、按照《北京市地方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地方应当立项,并填写本申报书。
2、本申报书由主要起草单位填写,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项目类别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
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应全项填写;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除第九、十项之外,应全项填写。
其中,强制性地方项目应填写第五项,推荐性地方、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可以填写第五项。
4、本表用A4纸填报,可按内容自行调整表格大小。
如需另附材料的,可单附在申报书后。
6/8。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聚脲弹性体防水涂料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聚脲弹性体防水涂料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2.01
•【字号】京建发[2012]35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聚脲弹性体防水涂料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京建发〔2012〕3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8]73号)的要求,由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市建材质量监督检验站等单位主编的《聚脲弹性体防水涂料施工技术规程》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编号为DB11/T 851-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解释工作。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5.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1]74号)的要求,由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筑材料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等单位主编的《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编号为DB11/T 584-2013,代替DB11/T 584-2008《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聚苯板玻纤网格布聚合物砂浆做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22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2018年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2018年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8.09.07
•【字号】京质监发〔2018〕79号
•【施行日期】2018.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
2018年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项目评审结果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8〕7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6〕2293号)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京质监办发〔2017〕81号),我局组织了2018年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项目申报与评审工作。
我局共计受理了122家单位申报的299个标准项目。
经过形式审查、项目核查、财务审核、专业评审、终审等环节的评审,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最终确定对87家单位的176个项目给予共计1200万元补助。
获得补助资金的标准项目及单位
名单见附件。
请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严格遵照《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补助资金对标准化工作的促进作用。
各单位应重点做好获得补助标准的宣贯工作,关注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
各单位应按照《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协议》要求,提交标准补助经费实施情况报告。
附件:2018年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项目名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9月7日附件。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一、总则1.1 修订背景鉴于北京市城市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对城市规划的新要求,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管理。
1.3 修订原则(1)坚持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
(2)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坚持生态优先,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
(4)坚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展现北京特色。
(5)坚持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城市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依据(1)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国家和北京市的城市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
(3)上层次规划的要求和成果。
(4)相关专题研究和管理单元规划的成果。
2.2 规划编制内容(1)基础规划:包括城市总体布局、土地使用、交通、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
(2)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3)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
2.3 规划编制程序(1)前期研究:对规划区域进行深入研究,为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2)方案编制:根据前期研究,编制规划方案。
(3)征求意见:将规划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4)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5)审批发布:将审批通过的规划成果予以发布。
三、城市规划审批3.1 审批权限城市规划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审批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3.2 审批内容(1)城市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2)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3)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4)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根据建设项目性质,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3.3 审批程序(1)提交材料:申报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规划审批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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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
补助资金申请表
标准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E-mail: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申请表为申请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的主要申请文件。
2.申请表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如果一个标准由多个单位共同编制,由位列标准前言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无论前言是否区分主要编制单位和其他参编单位)之一负责申报(行政机关和非在京单位无资格申报)。
申报单位应自行与其他全部编制单位协商一致,排名前三位的另外两家单位须在申请表中签署同意申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无需行政机关和非在京单位在申请表中签署同意申报意见)。
3.标准前言排名前三位的单位名称与单位公章名称必须完全一致,且与标准正式印发稿的编制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企业、合作社、集体工商户须提供工商部门证明,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须提供上级主管单位证明。
标准前言所列为非法人单位,由上级法人单位代替。
上级法人单位名称无法直接体现与标准前言单位关系的,由该法人单位出具与标准前言单位关系的证明。
标准正式印发稿编制单位名称不准确,须提供标准归口单位出具的证明。
4.经批准的补助资金只拨付到申报单位。
5. 第一起草单位相同的系列标准须按一个项目申报,第一起草单位不同的系列标准可以按多个项目申报。
6.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在补助申报范围内。
ISO、IEC标准中的PAS、TR不纳入补助范畴。
7.各项内容须认真填写,力求简明、准确。
8.各栏目不能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或“无”。
9.申请表规定的附件材料应随申请表一并提交。
10.申请表须通过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评审管理系统
(网址http://202.106.162.201/zjbz)在线填写并打印,附件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以本申报表首页作为封面,一并装订成册,装订线在左侧。
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申请表一、项目基本情况
三、标准制修订曾获政府资助及获得奖励的情况
四、制修订本标准曾发生的费用情况(18)
制修订、宣贯培训、推动实施本标准实际发生费用的财务资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按每笔费用记账凭证日期顺序填写。
财务资料与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应性将直接影响补助结果,供财务审核和审计使用。
(1) 资料费:制修订标准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
提供购置资料名称与价格目录等证明材料。
(2) 设备费:制修订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提供合同以及设备与本标准制修订相关性的说明等证明材料。
(3) 试验验证费:制修订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损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提供合同以及试验验证与本标准制修订相关性的说明等证明材料。
(4) 差旅费:制修订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提供能够证明差旅目的与本标准制修订相关性的材料。
(5) 会议费:制修订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提供会议通知等能够证明会议与本标准制修订相关性的材料。
(6) 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提供工作人员名单、工作内容等能够证明与本标准制修订相关性的材料。
(7) 专家咨询费: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提供专家费领取表等证明材料。
(8) 公告费、印刷费: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提供公告、印刷合同、经费明细等相关证明材料。
(9) 宣传推广费:宣贯、培训本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提供能够证明宣贯、培训与本标准相关性的材料。
六、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另外两家编制单位意见(23)
(单位名称与单位公章名称必须完全一致,且与标准正式印发稿的编制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企业、合作社、集体工商户须提供工商部门证明,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须提供上级主管单位证明。
标准前言所列为非法人单位,由上级法人单位填写同意申报的意见。
上级法人单位名称无法直接体现与标准前言单位关系的,由该法人单位出具与标准前言单位关系的证明。
标准正式印发稿编制单位名称不准确,须提供标准归口单位出具的证
感谢你的欣赏
(24)
2.参编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得简化,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感谢你的欣赏
感谢你的欣赏
八、附件目录
1.标准正式文本(标准已到实施日期须提供正式文本打印件、复印件均可,不可使用报批稿。
标准未到实施日期无正式文本的,由出版单位提供报批稿与正式印刷文本完全一致的证明。
无出版单位的,由归口单位提供证明。
);(*)
2. 标准编制说明;(*)
3.标准审查会的专家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网上申报提供扫描件,纸质材料申报提供复印件);(*)
4. 国际标准申报单位提供牵头负责标准制定工作的证明材料(ITU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司出具,其他国际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出具)、标准译文或中文提要(网上申报提供扫描件,纸质材料申报提供原件);(*)
5.标准实施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网上申报提供扫描件,纸质材料申报提
供原件);
6.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
7.制修订、宣贯培训本标准实际发生费用的财务资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及相关证明材料(按每笔费用记账凭证日期顺序排列)。
(*)
注:带 * 的项目为必须提交项,其他为建议提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