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对199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19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
如何理解、适用这些修改补充后的条文,是当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虽然目前刑法理论界也有学者对《刑法修正案(六)》进行解读或评析,但是,这些文章要么是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前对草案的评析,1要么重在剖析《刑法修正案(六)》的立法背景和理由,2要么只是对《刑法修正案(六)》部分条款的理解与思考,3要么重在交代《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作了哪些修改等。
4纯粹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对《刑法修正案(六)》的罪刑规范进行梳理并阐明其含义的研讨则付之阙如。
为了弥补目前我国对《刑法修正案(六)》解读存在的上述不足,同时也是为了完善我国的刑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笔者拟对《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全部罪名及其构成要件等理论问题作一简明扼要的解读。
《刑法修正案(六)》总计20个条文,其修改涉及刑法分则7大类犯罪: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第1-4条)、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第5-9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第10-16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第17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第18条)、妨害司法犯罪(第19条)、渎职犯罪(第20条)。
根据各类犯罪修改条文的数量,笔者拟对前三类犯罪分别进行解读,而将后四类犯罪合为“其他类犯罪”进行解读。
一、对安全责任事故类犯罪之解读《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分别对《刑法》第134条、第135条和第139条有关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作了修改。
(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以下简称“修1”)“修1”对《刑法》第134条的修改表现为:将犯罪主体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修改为一般主体;将客观方面“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修改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并将该种行为单列为第134条第2款,且提升了其法定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六)

解读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商业贿赂、洗钱、虚假破产、枉法仲裁等犯罪的规定,涉及刑法20个条文。
这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最大规模的修改补充。
一、加大打击责任事故犯罪的力度1.扩大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并提高了刑罚刑法原第13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理由: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一些地方提出,刑法上述规定,犯罪主体范围较窄,对大量存在的个体开矿、无证开矿或者开矿的包工头难以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必要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
修正之处:(1)将该罪的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包括在内了;(2)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刑从原来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本条所说“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主要是指生产、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发生事故,却心怀侥幸,自认为不会出事,而强行命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六罪名

刑法修正案六罪名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这样修改,使得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最高刑由过去的7年提高到15年。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致重大伤亡主管人员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
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还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医院工作人员采购药品收取回扣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修正案(六)主要变动条款解读

中国《刑法》修正案(六)主要变动条款解读摘要1、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犯罪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年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致重大伤亡,主管人员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3、医院工作人员采购药品收取回扣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4、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规挪用资金将受刑法处罚5、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将被追究刑事责任6、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1、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犯罪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这样修改,使得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最高刑由过去的7年提高到15年。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致重大伤亡,主管人员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方面的规1定。
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还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要义研读

《刑法修正案(六)》要义研读《刑法修正案(六)》是自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施行以来,对刑法修改、补充的内容最多,涉及的面最广,适用中难度较大,要准确适用,必须认真细心研读。
一、刑法修正案(六)颁布的原由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有关犯罪都作了规定。
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
200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提出刑法修改建议稿,一些人大代表和司法机关、有关部门也提出建议,要求根据新的情况适时对刑法作修改补充。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出《刑法修正案(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刑法修正案(草案)》经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在讨论中,根据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一些地方提出的建议,又补充了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的犯罪。
同时,也对其他一些犯罪作了修改和补充。
一些委员还就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定为犯罪进一步讨论,多数委员同意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这次《刑法修正案(六)》暂不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二、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的补充、修改共20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补充的犯罪;二类是修改的犯罪。
(一)补充的犯罪补充的犯罪,是修订《刑法》中没有规定的,在《刑法修正案(六)》中补充规定为犯罪,共有10种,具体是:1.大型群众活动安全责任事故犯罪。
刑法原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包括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司法中也依此罪追究了一些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修改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不包括大型群众活动安全责任事故犯罪行为。
近年来,一些单位在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时,不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组织、指挥,多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大批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成为社会危害很大的一种犯罪。
(刑法6)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条款变化

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不成立
有关部门未提出事故隐患,不成立 行为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不成立 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不成立
非法采矿罪
刑法第343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 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 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 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前提条件
(4)与安全生产法等不能配套衔接
1.刑法规定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职工” 安全生产法第2条: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职工”改称 “从业人员” 涵盖面更广,更科学,完全可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2.刑法与《安全生产法》等的刑事处罚措施相不对应 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现行刑法中找不到明确具体的刑事处罚措施对应条款 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救援等措施但刑法没有保 障条款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规定了这些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3)危害行为的前提条件不合理
1.第135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整改措施 安全责任就相应地转嫁给了有关部门和单位职工 一些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因此而逃避处罚 只能作为加重处理的条件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解读之三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解读之三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3.08.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解读之三七、修改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商业贿赂目前还无明确的定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初步将商业贿赂概括为: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在商业活动中,一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对方所送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刑法原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原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第七条、第八条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当然,构成犯罪的另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组织、监督、管理(主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
解析刑法修正案(六)

解析刑法修正案(六)中的经济犯罪(上)(公安部二局杨书文、刘澹如)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
修正案针对我国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特别是其中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做出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
该次刑法修正,弥补了法律漏洞,加重了对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上修正案的总体特点与其他五个刑法修正案相比,该修正案有两个突出特点。
就内容而言,锋芒所指主要是金融犯罪,表现在:一是增设了新金融犯罪,比如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信用罪,破产欺诈罪,背信挪用罪,违规运用公众资金、保险资金罪等;二是修改了现有金融犯罪,比如违法放贷罪、违规出具金融凭证罪、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等;三是提高了一些金融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比如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
就立法技术而言,修正案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增强刑法规范的客观性与可操作性,表现在:充分吸收了公安司法机关有关建议和意见,重新调整一些经济犯罪的犯罪构成,进一步明确其构成要件,将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增强刑法规范的客观性,淡化或删除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多处使用兜底型条款等等。
具体体现在:一、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面对日趋严峻的经济犯罪特别是金融犯罪形势,修正案扩大了刑法的打击和规制范围,具体而言:1.增设新罪。
分别是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破产欺诈罪,背信挪用罪,违规运用公众资金、保险资金罪,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信用罪。
2.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由“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中“其他单位”主要指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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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 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 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 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 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 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 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 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 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 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 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规定的人员收受贿赂,有前款行为的,同 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罪 (修订)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 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பைடு நூலகம்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受托财产罪(增设)
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 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 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 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 双 好 脚
丑 陋 全 无
容 貌 十 分
全 无 一 双 好 脚
容 貌 十 分 丑 陋
还
欠 银 十 两
同 治 三 年 腊 月 初 六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增设)
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 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 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 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 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罪(修订)
1、商业受贿罪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 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 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 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 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刑法修正案(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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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
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违反国家 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 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枉法仲裁罪
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 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 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 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商业行贿罪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交易量、罪(修 订)
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 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 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 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 交易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