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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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统一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目标和原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旨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合法性、合规性、服务性和便捷性的原则。

2. 系统注册与审批:所有需要接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系统注册和审批。

注册和审批部门对接收系统申请并审查申请材料,确保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数据采集和存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

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储要求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数据的存储期限和安全销毁机制要符合相关要求。

4. 数据使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需满足授权和需要原则,确保数据仅用于公共安全领域的需要。

数据的共享需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数据不会被非法使用和泄露。

5. 系统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需由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负责。

运行维护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系统的运行日志和操作记录需进行备份和保存,以备审查和追责。

6. 监督和责任追究:相关部门需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或滥用数据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公安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建设和使用的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概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依托视频监控、人脸识别、车辆识别等先进技术所搭建的、用于增强公共安全管理能力的一种综合性信息系统。

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维护稳定。

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系统建设和管理,特此制定本办法。

二、系统建设1. 系统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建设系统,但需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建设规范进行建设。

建设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选择符合国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设备品牌和型号;•尊重社会公众、个人知情权和隐私权,在选择设备时必须符合当地相关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设备的屏幕、报警等声音和灯光提示,不得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 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采集应遵循以下规范:•采集对象仅限于法定用途的公共场所、对公共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的场所、交通干道、重要场馆等区域;•系统数据存储应当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存储规定,避免不当利用、泄露等行为;•采集、录制、传输、存储等数据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数据的稳定、有序、安全完整。

3. 系统管理系统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系统的所有操作都应当由专门负责的人员操作,不得私自修改、下线等任何操作;•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根据分类和级别,分别设置操作权限,确保操作安全性;•对系统开展的管理活动应当及时记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人员、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等。

三、系统使用1. 接入管理和权限控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循以下规范进行接入和使用:•接入报备。

在接入系统前,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交接入申请,肯定安全保障措施;•认证授权。

系统的接入授权应遵循“谁接入、何时接入、如何使用”的原则,对接入用户进行认证鉴别,并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和权限分别授权;•日志记录和查询。

系统应当设置完备的日志管理控制机制,对接入用户、访问时间、访问数据、操作记录等进行记录。

2. 监督和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监督方式。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提高其运行效率和安全性,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用于监控、记录和存储公共场所图像信息的技术装备和相关设施,包括监控摄像机、存储设备、传输设备等。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高效和便民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章系统管理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成立专门的管理团队。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团队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配备专业的人员。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具备灵活性,随时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安全的需求。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团队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机构与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章数据管理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团队应设置专门的数据管理岗位,负责图像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存储。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团队应制定严格的数据采集和存储标准,确保采集图像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设置不同级别的权限,确保不同部门、人员只能查看和使用与其职责范围相关的图像信息。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团队应制定严格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隐私保护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团队应建立完善的隐私保护制度,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和使用图像信息。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团队应对采集的图像信息进行标注,确保个人隐私的保护。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团队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因系统使用引发的投诉和纠纷。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概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视频监控设备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相关数据的系统,包括视频图像数据、声音数据、设备状态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

二、系统管理机构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和推进,成立专门的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系统建设要求1. 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设置应符合采集范围需求,采用先进、高效、可靠的技术,确保图像质量清晰、稳定。

2. 视频图像传输应使用安全、稳定的网络通信方式,防止数据被恶意攻击或非法篡改。

3. 视频图像存储设备应具备足够的容量和稳定性,满足数据长时间保存的需求,并设立相关权限控制机制,防止未经授权访问和删除。

4. 视频图像处理应使用先进的算法和技术,提高图像分析能力、智能识别水平,实现对异常行为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四、权限管理1. 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等操作应进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行相关操作。

2. 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控制用户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划分用户权限等级,并定期进行权限审查,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五、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1.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数据保护政策和技术措施,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并定期对系统进行漏洞扫描、风险评估。

2. 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和限制权限,确保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和滥用。

3. 对于不需要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及时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以防止数据滞留和被过度使用。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2. 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进行严肃的处理和追究。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规范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控视频、摄像头、无人机、人脸识别等设备和相关数据。

第三条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相平衡。

第四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图像信息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的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第二章图像信息的采集和存储第六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依法设立监控视频、摄像头、无人机等设备,采集图像信息。

第七条图像信息采集设备应当明确设置,安装合适位置,确保监控范围准确、清晰。

第八条对于特定区域和场所的图像信息采集,应当提前告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并经过公示。

第九条图像信息的存储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存储设备的可靠性和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对图像信息的存储进行分类管理,设置安全权限和保密机制,防止非法访问和泄露。

第三章图像信息的使用和保护第十一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使用图像信息,确保图像信息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机关在使用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权限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图像信息的保护工作,采取技术措施防范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加强个人隐私保护。

第十五条图像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保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其合法合规运行。

第十七条公众可以依法举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显示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合法使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全市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服务等单位;(二)机场、港口、车站、轨道交通、公共交通枢纽、公路长途客运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三)重要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四)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会展中心、商业街、文化体育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五)重要物资储备单位、大型物资集散地;(六)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七)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文物保护场所;(八)居民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停车场等重要部位;(九)城市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等重要公共区域;(十)其他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维护,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建设、交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和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建设。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设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摄像设备应当有明显标识,做到摄像设备的位置固定、摄像范围固定。

第八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国家机关和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的要害部位;(三)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要害部位;(五)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道路、地铁、轻轨的重要路段和要害部位;(六)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的要害部位;(七)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中心、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住宅小区等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八)大型商业网点、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九)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地段和区域;(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场所和区域。

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20年)

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20年)

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19年5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及其相关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整合、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开发区范围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区县、开发区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发改、教育、工信、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金融工作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通讯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整合共享、合理适度、合法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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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监督和图像信息的存储、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监控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列入城乡规划。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

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
(一)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系统的重要部位;
(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
(三)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及其重要部位以及货币押运车辆等;
(四)民用机场、大型车站以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
(五)重要物资仓库和粮库;
(六)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的重要部位;
(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设施;
(八)星级饭店、大型娱乐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道;
(九)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有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等场所;
(十)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较多的场所;
(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较大规模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

第八条下列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一)旅店业客房、娱乐场所包间;
(二)集体宿舍、公寓房间;
(三)哺乳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化妆间、卫生间;
(四)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区域;
(五)选举箱、举报箱、投票点等附近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或者行为的区域;
(六)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并保障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

第十条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图像信息数据,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存储管理,非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图像信息数据,由使用单位存储管理。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调取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图像信息数据,应当经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调取、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填写调取、复制图像信息登记表;
(三)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预留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的接口。

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跨部门视频监控信息资源有序共享。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四条因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与建设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同时使用、独立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使用国家相关部门检测合格或者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

从事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自治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成试运行1个月后,应当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检测通过后,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验收。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一)建立值机值班、日常检查、定期维护、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安全保密等制度;
(二)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维护、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三)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系统图像存储时间和质量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原始图像信息的存储时间应当在3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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