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执行办案规范——机动车辆、船舶的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因逾期未检验导致强制报废的京牌车辆情况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因逾期未检验导致强制报废的京牌车辆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报送因逾期未检验导致强制报废的京牌车辆情况的通知市第一、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解决涉案机动车处置的瓶颈问题,提高司法处置质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因逾期未检验导致强制报废的京牌车辆,通知如下:一、车辆范围全市法院执行程序中扣押的涉案京牌机动车,因三个年检周期逾期未检验已经进入报废程序,具体时间以《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表》右下角逾期检验报废时间为准。
涉刑事案件扣押车辆、破产案件车辆等,也可以一并报送。
二、车辆分类符合上述范围的车辆,各院可以邀请专业人员对车辆残值或维修后的价值进行初步估算(应含违章处理成本等),并按下列情形分类处理:1、有维修价值的车辆。
即维修后车辆价值高于维修成本的,可报送市高院协调车辆管理部门重新开通检验权限,检验通过后该车辆恢复至正常状态,再纳入带指标京牌小客车或裸车司法处置。
2、没有维修价值的车辆。
即维修后车辆价值可能无法覆盖维修成本的,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可以自行送往解体厂。
提示:根据相关规定,京牌小客车已经进入报废程序的,指标自动作废将无法更新。
但原车主已履行全部债务,或虽履行部分债务但履行意愿良好的,经合议庭合议,可报送市高院协调指标管理部门保留原京牌小客车指标,此类车辆需等待集中解体。
3、对临近逾期检验报废时间的车辆。
请各院自行或联系当事人安排验车,验车前需将违章处理完毕。
三、工作流程1、请各院最迟于2021年5月28日15:00前将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表、车辆照片、估算价值、维修成本等信息登记台账,通过Cocall4发送市高院欧阳雨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04]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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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年8月16日京高法发[2004]262号)为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收取、管理和划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各级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案款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
第二条执行案款的管理实行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执行员原则上不得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或票据,不得向当事人转交、支付现金或票据。
第四条财务部门实行执行案款记账与票据管理分离的原则,负责记账的财务人员不得管理执行案款的收、支票据。
第五条自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员应当将收款时间和数额告知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划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员应当将划出时间和数额告知被执行人。
第六条执行案款的划付由执行员报庭长或院长审批。
第七条财务部门对每个执行案件执行案款的收付分科目进行登记,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往来情况应登记科目明细账。
执行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全部执行案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在台账账簿上每案均设专页,对每个执行案件实行明细记账;系列执行案件的收款情况应记至各案件的科目之下,在划付后注明款项在各执行案件中的分配情况并作冲减。
第八条基层法院对所辖人民法庭的执行案款实行统一管理。
人民法庭收取的执行案款应当存入所属基层法院的执行案款专户,由基层法院统一实施财务管理。
二、执行案款的收取第九条执行过程中搜查、收取、扣划、拍卖和变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项应当直接划进本院开立的执行案款专户。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2号)《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已于1993年2月25日经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老旧船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
第三条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一)老龄海船为:8-12年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10-15年的油船;15-20年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货船;20-25年的杂货船、多用途船、拖船。
(二)老龄河船为:12-16年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16-20年的油船(包括油驳);18-22年的推、拖船和无人驳船;20-24年的客货船(含旅游船)、货船和机动驳船;24-28年的有人驳船。
(三)超龄海船为:12年以上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15年以上的油船;20年以上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货船;25年以上的杂货船、多用途船、拖船。
(四)超龄河船为:16年以上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20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油驳);22年以上的推、拖船和无人驳船;24年以上的客货船(含旅游船)、货船和机动驳船;28年以上的有人驳船。
第四条企业对老旧船舶应根据其生产需要和技术状况,制定老旧船舶修复、改造和报废、更新计划,正确管理、使用、养护和修理。
第五条企业对技术状况差、无修理价值、不适航的船舶必须予以报废。
凡已经报废的船舶,不准再行转卖用于营运。
北京司法拍卖京牌小汽车过户流程

北京司法拍卖京牌小汽车过户流程北京司法拍卖京牌小汽车过户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报名参与司法拍卖1.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驾驶证等;2.登录司法拍卖网站,注册个人账号;3.查找并选择感兴趣的京牌小汽车拍卖信息,阅读相关拍卖规定和要求,确定是否满足条件参与竞拍;4.缴纳参与竞拍的保证金。
第二步:参与竞拍1.按照竞拍规则,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京牌小汽车竞拍活动;2.出价竞拍,竞拍过程中需注意竞拍的最低加价限制和竞拍时间限制;3.在竞拍结束后,确认竞拍结果是否中标。
第三步:缴纳竞拍尾款1.如中标,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竞拍尾款;2.缴纳竞拍尾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
第四步:办理过户手续1.缴纳完竞拍尾款后,联系相关部门进行过户手续;2.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购车发票、竞拍结果通知书、竞拍尾款缴纳凭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驾驶证等;3.将以上材料递交给交管部门,填写过户申请表;4.交管部门核实材料后,办理过户手续,领取过户凭证。
第五步:办理上牌手续1.持过户凭证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上牌手续;2.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过户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强险的承保凭证、车辆二维码备案凭证等;3.前往指定车辆管理所,递交上述材料;4.车辆管理所核实材料后,办理上牌手续,领取车辆行驶证和车牌。
第六步:购买保险1.根据车辆管理所的要求,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等车辆保险;2.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3.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第七步:缴纳车辆购置税1.凭借购置税完税证明,到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手续;2.缴纳购置税后,领取购置税完税证明。
以上是北京司法拍卖京牌小汽车过户流程的主要步骤。
需要注意的是,在每个步骤中,申请人都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手续。
确保资料的准备完整,并按照要求办理手续,可以顺利完成过户流程。
如果遇到任何问题,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者专业人士,以获得更详细的信息和指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请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请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京高法发[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请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内部请示制度,提高执行请示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市中、基层法院可以就执行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高级法院请示。
有关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原则上不属于请示的范围。
第二条各级法院报送请示的问题,应当有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的倾向性意见。
第三条报送请示原则上应当一文一事或者一文一案。
第四条请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详细材料。
请示应当采用正式红头挂号文件形式,一式三份,由院长签发并加盖法院印章。
第五条请示标题一般为“某某法院关于某某问题的请示”。
请示至少包括三项内容:案件基本事实、争议法律问题和本院意见。
案件基本事实部分应当围绕请示问题叙述案件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表述准确。
争议法律问题部分应当对请示的法律问题进行准确概括。
本院意见部分应当详细载明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报送的请示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要求的,高级法院执行局予以登记并立内部请示案号。
报送的请示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要求的,高级法院执行局可以要求请示法院补充材料或予以补正、退回请示法院或者依照其他类型公文处理。
第七条对请示案件,高级法院执行局指定专人承办,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八条审查期间,可以调阅请示法院的相关案卷或者其他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请示法院汇报相关情况。
请示法院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移送材料、汇报情况的,高级法院可以退回请示。
审查期间发现案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要求的,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处理。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前言海事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会遇到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船舶及船载设备、交付柴油发动机或货物、协助船舶办理过户手续等涉及行为履行的案件。
该类案件在海事法院办理的全部执行案件中虽然占比非常少,但难题并不少。
有当地众多村民阻挠、执行船舶难以寻找、执行中产生新的争议有待处理等诸多问题。
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本期白皮书通过梳理我院在200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执行案件中涉及的行为履行案件,对基本情况和特征予以通报,对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以发挥指导作用。
一、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的基本情况与特征200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我院办结执行案件中,涉及行为履行的案件共19件[1]。
通过梳理,发现该类案件主要有如下特点:(一)纠纷类型上,以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为主19件案件中,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8件(含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件,船舶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1件。
(纠纷类型分布见图一)图一:执行中涉及行为履行案件纠纷类型分布图(二)行为内容上,以交付船舶为主19件案件中,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返还船舶的案11件,交付柴油发动机案件1件,交付造船钢材案件1件,交付船舶证书案件1件,交付货物案件1件,协助办理船舶过户手续案件1件,协助注销海员证案件1件,返还集装箱1件案件,向海关办理船舶申报纳税和注销手续案件1件。
(行为内容分布见图二)图二:执行行为内容分布图(三)执行依据上,以民事判决书为主由于涉及行为履行问题,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抗性比较大,在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的意愿不大,相当部分案件被告未到庭,最终缺席判决。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五次会议)纪要——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五次会议)纪要——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五次会议)纪要——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解决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中的疑难问题,统一司法尺度,规范办理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于2013年8月15日至16日召开了第五次会议。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的若干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案款分配、参与分配程序的适用范围1、本纪要中的案款分配,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的规定分配案款。
本纪要中的参与分配,是指根据《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分配案款。
2、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组织),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进行参与分配,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条件的,参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处理;不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条件的,依照《执行规定》第89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告知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并被法院受理的,相关执行案件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相关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当事人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或其破产申请未被法院受理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0年印发全市法院执行后,在统一执行工作司法尺度、为执行法官提供办案指南、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近年来一系列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和实施,执行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积累了新的经验,为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需要,市高级法院对《规范》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规范》原有条文612条,修订后共有条文702条。
其中,增补183条,删除93条,修改216条。
此次修订的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执行案件和2014年1月1日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执行案件,按照修订后的《规范》办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范》属于北京市法院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性规范,不具有对当事人直接适用的效力,不得在执行中直接予以援引,但可根据其指引查找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予以援引。
全市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修订后的《规范》,并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
市高级法院将适时对各法院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执行工作考评范围。
北京市法院执行办案规范——债权及收入的执行
北京市法院执行办案规范--债权及收入的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一、债权的执行第一条【到期债权执行的一般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冻结的期限及续封程序】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冻结手续。
第三条【履行通知】人民法院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应制作履行通知。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次债务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二)次债务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三)次债务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四)次债务人违背上述义务及隐瞒事实真相的法律后果。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次债务人。
第四条【提出异议的形式】次债务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次债务人签字或盖章。
第五条【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处理】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有充分证据证明次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属于隐瞒事实真相、严重不实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次债务人异议的界定及部分异议的处理】次债务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范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所指的异议。
次债务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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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执行办案规范--机动车辆、船舶的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
第一条【查控机动车辆时的权属判断】
人民法院可以查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或者其占有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协助执行机关】
车辆管理部门档案科统一负责接待、协调、办理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机动车档案、机动车过户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车辆的查询】
执行中人民法院查询机动车的事项可以包括:
(一)机动车车号;
(二)机动车所有人;
(三)机动车的来历凭证;
(四)机动车的其他档案材料。
第四条【车辆档案的查封】
对已登记的机动车辆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车辆管理部门。
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协助执行通知书需写明查封机动车所有人姓名、车牌号码、车身颜色、厂牌型号及法院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车辆管理部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当进行查封登记,暂停办理该机动车过户、转出、变更、抵押、停驶、注销登记等各项登记业务。
第五条【车辆的扣押】
扣押机动车辆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清单、制作扣押笔录。
扣押清单,一般应当载明车辆品牌、颜色、所悬挂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里程数等,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扣押笔录,一般应当载明: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扣押清单所载内容,
机动车辆的保管人、保管场所等内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人民法院需要对车辆进行扣押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特别注明,车辆管理部门可以在车辆注册登记或车辆年检时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立即通知相关法院。
接到车辆管理部门通知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当立即赶到现场办理有关扣押手续;情况紧急需要验车场所所在辖区法院协助扣押的,相关法院应当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第六条【责令交付车辆及协助查找】
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或实际占有人限期交出车辆,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被执行人或者实际占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扣押公示】
人民法院将扣押的机动车辆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机动车辆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八条【车辆的保管】
扣押的机动车辆,一般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
保管期间,任何人不得使用。
第九条【车辆过户】
执行中需办理机动车过户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出示工作证,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相关裁定书。
属本市内过户的,应提交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本市车辆转往外省市的,车辆管理部门要留有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所附裁定书;属外省、市、自治区车辆转入本市的,人民法院还需提交车辆档案资料、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本市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转入的车辆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环保局对车辆尾气排放的有关规定。
手续齐全的,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条【解除查封】
执行中人民法院需要对查封的机动车档案解封的,应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解除查封手续。
第十一条【未登记车辆的执行】
扣押尚未登记的机动车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
扣押公示、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参照本规范第六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车辆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查封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船舶执行管辖的特别规定】
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请应不予受理;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七节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实现船舶担保物权的,由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船舶拍卖受偿程序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船舶执行的法律适用】
对船舶的扣押、拍卖及对当事人就执行行为不服的救济,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无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