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投身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和激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高等学校为鼓励研究生学业成绩优异和学术研究成果突出者提供的一种资助形式,其产生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大学设立,资金来源可以是国家、社会捐赠或者学校自筹。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财务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合理使用。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以奖励为主,适当借用以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其作为任何形式的收入来源,也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应当公开、公正、透明。
任何人都应当依据评审和发放规定进行评审和发放。
评审和发放应当依据研究生学术、科研和学业成绩等进行评判。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机构为大学学生处,并由大学学生处负责执行。
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应当以研究生的学术、科研、学业成绩为主要评价指标,并应当综合考虑研究生在课程学习、学术交流、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表现,以及研究生所参与的国家、行业、学校等项目和获得的荣誉称号等情况。
第八条研究生的学术、科研成果应当被公认为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实用性或者在相应领域内有重要的学术地位。
论文和专著的质量应当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专利和标准应当在相应领域内广泛应用或者产生重要的社会效益。
第九条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应当符合大学的学业要求。
应当考虑到研究生所修学分的难度、课程性质和学分绩点等因素,以及研究生是否获得过国家或学校的其他奖学金等情况。
第十条研究生在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表现应当被同行专家认可,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此外,研究生还应当积极参与学术讨论和学术活动。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9.26•【文号】•【施行日期】1994.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1994年9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发布)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人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国家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凡是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一)博士研究生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9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1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0元。
(二)硕士研究生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47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67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87元。
三、优秀奖学金标准、评定比例和发放办法等由各学校自定。
四、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第二条规定标准向下浮动4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下列支出:(一)提高一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二)与现已提取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合并用于对优秀研究生的奖励;(三)对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发放部分报酬等等。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模板】

附件: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
一、参考权重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应综合考虑“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和“实践活动”四个方面的表现,各考核项目权重参考区间如下表所示。
总分S= W1×S1+ W2×S2+ W3×S3+ W4×S4
培养单位应充分考虑各培养类别、各学习阶段的不同要求,适当调整“学术成果”和“实践活动”的项目权重。
二、计分说明
(一)思想品德(S1)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主要考察研究生在校期间政治思想素质综合表现及获荣誉表彰情况,具体计分办法由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满分100分。
(二)学习成绩(S2)
学习成绩即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段内的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百分制)。
(三)学术成果(S3)
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课题研究、参加学术会议、参加学科竞赛等。
(四)实践活动(S4)
包括参加社会实践项目获奖、创新创业竞赛、发明专利、其他实践活动等。
学术成果(S3)、实践活动(S4)中的计分项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成果积分计算办法》为基本依据,各培养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评定原则,充分尊重学科和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意见。
通过奖学金的评定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的积极作用,并充分激励品德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在社会实践、社会活动、科技创新和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工作部、监察处、社科处、科技处、财务处、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各学院院长为成员。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
由院长任主任,学院分管领导、一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及研究生代表为成员。
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并指定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人民币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研究生按照其注册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2015

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健全完善研究生成长成才机制,着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湖大研字【2014】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与动态管理工作。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工作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从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开始实行动态管理。
由学院根据研究生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业绩与工作态度等情况,在不突破学校下达给学院各类学业奖学金指标的基础上综合考核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在第二学年申请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格者,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5. 在规定的学制内学习并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
6. 在第一学年所修学分不低于20学分,且所修课程全部考试合格;7. 一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第一学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在本学院排名前60%,二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第一学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在本学院排名前80%,课程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计算办法见附件;8. 学术学位硕士生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作者单位必须为湖南大学),在CSCD、CSSCI、SCI来源期刊或更高层次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受课程成绩排名限制,可优先获得一等奖学金。
专业学位硕士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实施办法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教育的公平公正和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在籍博士、硕士研究生。
港澳台研究生、国外留学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研究生新生(以下简称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表》,领取研究生证和校徽。
研究生要积极投保各种人身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在复试录取时申请并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可予保留入学资格:(一)现役国防生;(二)全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成员;(三)应征入伍者(新生报到前办理);(四)其他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不能到校学习者。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至2年。
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当年的招生计划。
学校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同时附上新生所在地(单位)对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鉴定,由研究生院审核,签发入学报到通知书,按第九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除外)。
获得奖励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申请条件、标准及范围第三条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资助总比例为招生人数的80%,资助的等级、相应的比例和奖励额度见表1。
其中哲学、历史、马克思主义理论、数学、物理学、化学、力学等学科专业的学术学位研究生,以及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人数比例相应增加10%;经济、管理、法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比例为相应等级人数的50%。
表1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资助比例和奖励额度资助等级资助比例学业奖学金标准(元)特等20%10000一等20%8000二等20%5000三等20%3000注:特等奖学金比例在接收推免生完成后,再进行分配,全校控制在招生计划人数的20%。
第五条新生学业奖学金:(1)推免硕士研究生给予特等学业奖学金;(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达到我校自划线的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优先给予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3)各院(系)可根据学校分配的学业奖学金名额和学校学业奖学金分配原则,制定学院(系)评定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院(系)可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自行制定评定细则,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调整和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2016年湘潭大学法硕研究生招生问题解答
2016年湘潭大学法硕研究生招生问题解答湘潭大学2016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问题解答一、硕士研究生的录取情况怎样?答:2015年我校共录取硕士研究生2009人,其中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1287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722人。
2016年拟招收硕士研究生2100人(实际录取数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规模数为准),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1300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800人。
二、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答:1.推免硕士研究生给予特等学业奖学金(10000元/年);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且达到我校自划线的研究生,优先给予一等(8000元/年)或二等(5000元/年)学业奖学金;3.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6000元/年;4.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院(系)可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自行制定评定细则,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调整和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5.如录取后档案不调入我校研究生院者,一律不享受奖学金和助学金待遇。
户口由考生本人决定是否转入我校,我校不做硬性要求。
三、推荐免试生报考有何要求?答:教育部建立“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作为推免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
推免生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均须通过“推免服务系统”进行。
有意向的推免生可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查询我校招收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我校分批次审核申请信息,本着先申请先审核的原则,择优选拔,额满为止,并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发复试通知。
具体复试时间见复试通知,所有复试工作必须在2015年10月24日之前完成。
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可提前与我校研究生院及相关院系进行联系,了解推免生的具体政策等相关信息。
湘潭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充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助学金的适用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除外)。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的身份发放研究生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的身份发放研究生助学金。
第三章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第五条研究生助学金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主要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审核发放等工作;学院负责拟定助学金发放名单、登记造册等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助学金每年发放10个月,按月发放。
第七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停发助学金:(一)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或延期毕业;(二)个人档案调离学校;(三)无故欠缴学费;(四)年度考核不合格;(五)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九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当年9月30日前档案不调入学校的,不享受助学金;研究生正常学制内最后一学年调出档案的,不改变助学金的发放,攻读期间其他任何时候调出档案的,从档案调出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
研究生任何时候终止学业的,从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以前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评定原则,充分尊重学科和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意见。
通过奖学金的评定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的积极作用,并充分激励品德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在社会实践、社会活动、科技创新和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工作部、监察处、社科处、科技处、财务处、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各学院院长为成员。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
由院长任主任,学院分管领导、一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及研究生代表为成员。
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并指定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人民币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研究生按照其注册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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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除外)。
获得奖励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申请条件、标准及范围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资助总比例为招生人数的80%,资助的等级、相应的比例和奖励额度见表1。
其中哲学、历史、马克思主义理论、数学、物理学、化学、力学等学科专业的学术学位研究生,以及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人数比例相应增加10%;经济、管理、法律
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比例为相应等级人数的50%。
表1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资助比例和奖励额度资助等级资助比例学业奖学金标准(元)特等20% 10000
一等20% 8000
二等20% 5000
三等20% 3000 注:特等奖学金比例在接收推免生完成后,再进行分配,全校控制在招生计划人数的20%。
第五条新生学业奖学金:
(一)推免硕士研究生给予特等学业奖学金;
(二)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达到我校自划线的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优先给予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
金;
(三)各院(系)可根据学校分配的学业奖学金名额和学校学业奖学金分配原则,制定学院(系)评定
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学院(系)可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自行制定评定细则,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调整和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七条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及其他助学金。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和下一年度奖学金的参评资格:(一)无故欠缴学费;
(二)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三)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四)在培养计划规定期间内,未按期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或中期考核;
(五)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违规操作,导致损失或者后果严重;
(六)存在抄袭他人作品、著作、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七)违反考试纪律;
(八)一学年内无故离校10天以上(含10天);
(九)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当年9月30日前档案不调入学校的,三年不享受学业奖学金;一、二年级研究生调出档案的,从档案调出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并按研究生院确定的调出档案日期,以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退回学校相应的学业奖学金;三年级研究生调出档案的,不影响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研究生任何时候终止学业的,从退学日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并以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退还学校相应的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办理休学的硕士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业奖学金;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停发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学院(系)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系)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代表组成,学院(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负责制定本学院(系)学业奖学金细则,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每年复试后确定。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9月评定。
第十四条学院(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根据细则进行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确定本单位的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系)应将本单位的推荐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系)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系)公示期内向本学院(系)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如研究生对本学院(系)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院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条各学院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以前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