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及法律规制

合集下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组织法律指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组织法律指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组织法律指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质和运作方式,其管理与运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和挑战。

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制定一份社会组织法律指南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旨在提供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组织法律指南。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和种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在农村地区由农民自愿组成、共同投资及共同分享经济利益的组织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农民经济联合组织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享有从事农村经济活动、获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等合法权益。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手续。

农民应当依法进行组织筹备,拟定章程,并经过农民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然后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结构和管理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结构应当遵循民主原则,依法建立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组织的稳定运行。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和利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属于集体所有,不得私自侵占或转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应当依照成员的投入或者劳动贡献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项社会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防范经营风险。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转型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面对市场需求变化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时,可以积极探索转型发展之路。

通过多种方式,如合作与联合、科技创新等,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_笔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_笔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读书笔记目录一、内容简述 (2)1.1 书籍简介 (3)1.2 编写背景与目的 (3)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概述 (5)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 (6)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性 (7)2.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意义 (8)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制度 (9)3.1 组织结构 (10)3.2 组织成员 (12)3.3 组织决策机制 (13)3.4 财务管理 (14)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与管理 (16)4.2 项目管理 (19)4.3 合同管理 (20)4.4 风险控制 (21)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 (23)5.1 土地承包经营权 (24)5.2 资产保护 (25)5.3 劳动力保障 (26)5.4 知识产权保护 (27)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责任与监管 (28)6.1 法律责任 (29)6.2 行政监管 (30)6.3 社会监督 (31)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来发展 (33)7.1 信息化建设 (34)7.3 可持续发展 (37)八、结语 (38)8.1 读书体会 (40)8.2 建议与展望 (41)一、内容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是一本全面介绍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的书籍,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和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运作机制和实践应用。

总则: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宗旨、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与登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条件、程序和登记机关,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注销等事项。

成员与股权管理:详细阐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的加入、退出和转让等机制,以及股权的设置、管理、收益分配等事项。

组织机构与治理: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结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等,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职责和选任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的利益,我国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必须经过合法程序,首先要由农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后方可成立。

其设立应当依法、公开、公平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居民加入或退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与其经济组织和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权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 使用和处置土地、水资源、林地以及其他集体资产;2. 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3. 接受政府的扶持和优惠政策;4. 组织和参与农村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充分发挥农民自治和市场化调节的作用,同时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鼓励创新和创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2. 鼓励形成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3. 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维护其合法权益;4. 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其合规运行的重要环节,要提高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2. 强化政府的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3. 加强农民对组织管理的参与,形成多方共治的格局;4. 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保护,防止挪用和滥用。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1. 对于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 对于严重失职失责行为,实行问责制度;3. 对于涉及农民利益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赔偿和补偿。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是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及法律规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及法律规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及法律规制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陶志超在最近几年发生的涉农案件中,多数是发生在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之间,涉及的争议内容主要是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征地补偿款分配等。

综观此类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有几个问题值得深思和研究:村委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当村委会败诉时,村委会拿什么财产来履行生效判决?它们能否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本在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理论与实践中对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

笔者认为,分析、研究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对于村民自治组织结构的完善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关于村委会的“资格”之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这是现行法律关于村委会法律属性的基本描述,但根据这一描述对村委会是否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解却存在不少的争论。

在目前涉农民事案件的判决中,无一例外地将村委会列为被告或原告,即司法实践中均认为村委会可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并且司法实践中这种认识和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发包方,是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既然村委会可成为农业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构成农业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当该类合同发生纠纷,形成诉讼时,村委会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是理所当然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委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也直接标明村委会可成为诉讼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强化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和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庄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的依据和实践,负责代表和服务村民的利益,维护村民特定合法权益。

第三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服务村民,协助村民行使管理自治权,组织并监督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村民自治建设。

第四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为选举产生的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其他成员。

第二章村民代表大会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庄居民根据村民数和人口分布情况选举产生的基层民主机构,是农村村民的利益代表和决策者。

第六条村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选举与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二)讨论并决定农村重大问题和政策;(三)审议并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四)决定村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五)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追究其职责不履行和权力滥用的责任;(六)收回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成员的职务;(七)其他需要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每个村庄设立一个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后换届选举。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由全体村民组成,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公安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签发。

第十条村民代表大会按年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临时会议。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是村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席是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人,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代表大会一致。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主席具有以下职责:(一)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各项工作;(二)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的会议;(三)决议执行的组织和监督;(四)代表村民委员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一、法律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这两部作为目前涉及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重要法律,都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村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一组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宪法》限定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域范围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能逾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对象范围,是对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具体化,并且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采用的是四种行使自治权的方式。

《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物权法》第60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等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能并列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村级组织。

因此,相关法律均明确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特性,并赋予了村民自治组织相应的职权:即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只能是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充当的是公益人、仲裁人、守夜人和中介人的角色,既不能超越国家公权力的界限,也不能越过村民私权利的屏障。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普通村集体经济的运行现状与法律规制——基于12省38个普通村的实证研究


陈小君等 : 我 国普 通村 集体 经济的运行现状与法律规制
选择“ 好” 的 比例为 6 1 . 1 % 。那么 , 农村 集体 经 济法律 制度 需要 在那 些方 面进行 完善 呢 ?8 2 . 9 % 的受访 者 表 示应 完善 集体 经济 的组 织形 式 , 8 0 . 9 %受 访 者认 为应 切 实 保 障 集 体财 产 权 , 8 0 . 1 % 的受 访 者表 示 应 规 定 信贷 政策 等 资金扶 持 , 7 3 . 6 % 受访 者 表示 应 明 确 给 予集 体 经 济 税 收优 惠 , 7 0 . 3 %受 访 者 表示 应 规 定 政
的总体与具体状况 以及土地经营与企业经营制度 的调查 表明 : 普通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亟需 以法律形式 规
范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运作 , 健全集体 土地所有权权 能与实 现 , 完 善集体土 地和集体 企
业 的经 营 与 管 理 。
[ 关键 词]普通村 ; 集体经济 ; 运行现状 ;法律 规制
府要协助解决集体债务 。据此 , 在受访者看来 , 3 8 个普通村集体经济发展最迫切需要 的法律制度是集体 经济的组织形式和集体财产权制度 ; 在政策方面则需要信贷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 2 .普通 村 集体 经济 的功 能 3 8个普 通 村 调 研结 果显 示 , 7 8 % 以上 的受 访 者 希 望村 集 体 经 济 能解 决 如下问题 : 为改善农村文化 、 教育 、 环境卫生设施提供资金 ( 8 9 . 8 %) 、 为加强道路 、 水利 、 饮用水等公益事 业 建 设提 供 资金 ( 8 8 . 6 %) 、 为集 体 成员提 供社 会保 障 ( 医疗 、 养老 、 失业等) 资金 ( 8 9 . 4 %) 、 在本 地 为集 体

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探讨之一

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探讨之一--------------------------------------------------------------------------------发表日期:2007年4月18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法律硕士吴美来本页面已被访问183 次村民委员会无权代表行为的司法救济——以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为中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凡是直接涉及到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均需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民主议定原则,这一原则在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得到了确认。

然而此项规定在现实中并未得到严格遵守,村委会往往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引发了大量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民事纠纷。

此类案件情况复杂,所涉法律规定很不完善,认识和处理上也不尽统一。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更多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从学理上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思路,对于今后完善立法,预防和解决此类纠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村民委员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法律地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表明了其立法精神在于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村民自治的组织依其功能可分为两种:一为村民会议,一为村民委员会。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其经过民主方式形成的决定体现的是全体村民的意志。

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除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农村公共秩序外,在经济生活中还负责对集体财产的经营与管理。

村民会议是真正体现村民自治的组织,应当说一切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均可以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然后交由村民委员会办理,但事实上不可能也不需要将任何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都交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以列举法的方式明确了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颁布时间1998年11月4日通过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生效日期2010年10月28日简介【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通过时间】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1998.11.04【生效日期】2010.10.2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及法律规制
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陶志超
在最近几年发生的涉农案件中,多数是发生在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之间,涉及的争议内容主要是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征地补偿款分配等。

综观此类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有几个问题值得深思和研究:村委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当村委会败诉时,村委会拿什么财产来履行生效判决?它们能否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本在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理论与实践中对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

笔者认为,分析、研究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对于村民自治组织结构的完善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关于村委会的“资格”之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这是现行法律关于村委会法律属性的基本描述,但根据这一描述对村委会是否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解却存在不少的争论。

在目前涉农民事案件的判决中,无一例外地将村委会列为被告或原告,即司法实践中均认为村委会可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并且司法实践中这种认识和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
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发包方,是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既然村委会可成为农业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构成农业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当该类合同发生纠纷,形成诉讼时,村委会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是理所当然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委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也直接标明村委会可成为诉讼当事人。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村委会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村委会并不是独立的实体,更不可能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也明显缺乏作为独立诉讼主体的基本属性。

这是因为:
第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规定“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但这并不意味着村委会有其独立支配的财产,并以此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村委会所管理的土地及财产的产权主体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管理是受村民会议的委托管理,自己并不是产权主体,法律更未赋予其自主处置的权利,所以,村委会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用以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依附于具有一定地理意义,又具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的村民自治体,自治体才有可能是独立的实体。

而村民会议、村委会,不过是构成这个自治体的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村委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要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仅为村民自治体中的执行机关,故其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村委会的资格之争说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在农村经济组织村中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究竟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之
间的关系如何界定?这都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作进一步的探讨。

有学者为解决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问题,要求赋予村委会法人资格,将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也有人认为村委会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代理人,而非代表人,前者要赋予村委会法人资格,后者则不然。

值得一提的是,有学者主张建立“农村自治法人制度”,即全体村民组成自治的“社团法人”,每一村民均享有这一社团法人的成员权,村民会议是这一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村委会是它的“执行机关”,原生产大队所有的土地直接归属于这一社团法人,这类法人可称之为“自治法人”。

这一理论给人以启迪,如果我们将农村社区作为一个独立的“自治体”看待,而不是片面地从其政治、经济或社会功能的某个方面来确定其法律地位,那么,无论村也好,组也好,法人也罢,非法人也罢,其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可以确定的。

而现在的问题是,人们只是孤立地研究村委会,将村委会从“自治体”中分离出来,或将村委会当作“自治体”本身来确定其法律地位,这必将误入歧途。

二、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表明了其立法精神在于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村民自治的组织依其功能可分为两种:一为村民会议,一为村民委员会。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其经过民主方式形成的决定体现的是全体村民的意志。

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除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农村公共秩序外,在经济生活中还负责对集体财产的经营与管理。

村民会议是真正体现村民自治的组织,应当说一切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均可以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然后交由村民委员会办理,但事实上不可能也不需要将任何涉
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都交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以列举法的方式明确了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尽管立法并没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但从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看,村民会议是村内最高权力机构,村委会应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可见,村委会是村民意志的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村民会议的决策并管理具体事务。

在对外关系上,村委会居于何种法律地位,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此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并列,二者似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组织,可见法律并没有彻底明确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笔者以为,对于二者的关系,主要应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同时参考民法的一般理论来认定,在对外关系上应将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机关。

代表,一般特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上将该行为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我国理论界认为,代表机关有单一机关和集体机关两种形式,而从立法实践看,我国法律没有类似于共同代表或集体代表的规定。

但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利益的情况下,一般并不以某一个自然人的身份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一是村委会组织法没有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二是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并非专职从事管理或经营的人员,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强制性民主议定程序,要求村委会而不是村委会主任或其成员根据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办理相
关事项;三是国家出台了村委会印章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直接保管印章,其个人代表全体村民难以从形式取得第三人的信任。

因此,实际生活中村委会主任一般只是以村委会的身份代表全村与村民或村民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行为。

很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法人地位,也没有同法人一样严密的组织机构。

从村委会组织法粗略的规定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结构中,村民会议是权力机关,村委会是执行机关,村委会以村民集体意志为意思表示,对外而言村委会是代表机关,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它所代表的实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委会在法律和村民会议明确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维护村民权益的活动,其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视为一种代表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应是一种委任契约关系,类似于在公司制模式下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

从完善立法角度讲,笔者建议在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上,可以参照公司制模式建立农村村民自治的组织结构形式,基本模式为:全体村民组成自治的“社团法人”,村民会议是这一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村委会经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关”;另外村民会议选举确定监督机构,专门监督村委会成员的活动。

总之,调整村委会与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完善农村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形式,真正、彻底地实现村民自治将是我们的长期追求目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