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法治理论研究方法的批判与反思——以“乡土社会”为视角的分析
乡土中国读后感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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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土社会中法治建设的困境

中国乡土社会中法治建设的困境摘要:本文从引用费孝通先生谈及的一个个案入手,通过对该事件的反思,揭示了现实社会中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
通过分析中西方历史进程的背景,考察了在中西方社会各自孕育的文化土壤,明确了承载传统的中国与西方各自法律制度的因素,提出运用现代法治的渗透性,促成现代法律吸收部分传统观念,彼此妥协,进而更加适应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
关键词:乡土社会法制建设困境一、问题之提出——对一个案例的反思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曾经提到一个范例。
大致情况是,某地乡间有个男子同某个有夫之妇通奸,被女人的丈夫抓住了,打了一顿。
奸夫居然到法院要求获得法律的保护,惩治女人的丈夫。
2费孝通先生由此得出如下结论,即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建立起法治秩序。
3事实上,这个例子描述了法律与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冲突。
现行司法制度对传统中国的影响应该概括为“瓦解”。
“瓦解”体现在二者相互作用过程中所表现的动态性上,其中不免发生二者彼此逐步渗透、彼此协调的互动关系。
在以上列举的案例中,很显然,该男子与妇女的通奸行为是违反道德的。
这在乡间是为人所不耻的行为。
而妇女的丈夫殴打那名男子是符合情理的,但法律却没有规定通奸行为是违法或者是犯罪。
相应的,打人者因为侵犯了别人的人身权,可能会构成违法行为或是犯罪。
由此可见,由于现代社会的剧烈变迁,根源于多元文化背景的现代法治已经对传统乡土社会形成的道德观念、习惯规则产生了冲击。
那么基于对以上现象的描绘,一系列疑问就产生了。
乡土社会自身蕴含的传统因素对现代法治的发展产生了哪些影响?中西法治观念之间的差距究竟根源于什么?纵观中国法制发展史,无论是中国古代形成的被称为中华法系的法律制度,还是近代以后尤其是清末以来引入的西方法治体系,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文化基础上。
法律、道德习惯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是群体成员经过长时间的活动所形成的基本价值取向。
乡土社会中的礼治与法治

乡土社会中的礼治与法治【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现在的农村很多旧传统思想慢慢被打破被遗忘,连一些旧的习俗也被新事新办思潮替换掉。
眼看着乡土社会中的传统旧俗慢慢消失,礼治也在瓦解,法治更是毫无踪影。
【关键词】乡土社会;礼治;法治;转型读过费孝通先生写的《乡土中国》的读者都知道,费先生认为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此书研究的是根植于中国农村的乡下人。
中国有几千年的农耕历史,“乡土中国”在某种程度上是中国传统的符号。
书中提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正因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乡土中国的“礼”靠社会传统来维系和传承。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然要求。
礼治不同于法律,亦有别于道德。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礼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是主动的,如“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
相比之下,法律是强行限制人的行为的,而道德是整个社会所支持、默认的。
做了不道德的事,即使有些还没有严重到会受法律的制裁,却必定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即我们俗话说的良心的谴责。
接着提出了在社会的快速变迁中礼治无法满足社会所需,法治就这样被提上日程。
一、礼治与法治的概念礼治文化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以礼义文化和礼制文化为主要内容,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系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礼治文化中有精华也有糟粕,精华如诚信、友善、敬业等,后者如森严的等级观念、性别歧视等。
礼治,被混同于旧礼教,在上世纪初倡导新文化而同旧礼教决裂时被一并抛弃差不多已经一个世纪了。
在谋求建立近代法治国家时,德治、礼治都曾被当成和法治截然不相容的东西,而遭到全盘否定。
其实,这既是对德治与礼治的误解,也是对法治的误解。
要了解礼治的当代意义,必须正确认识礼与礼治的根本性质,礼治与德治、礼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以及礼和礼治在维系当代各伦理性实体中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礼治和德治是属于同一范畴,是根据礼仪和道德来规范所进行的一种管理。
民间法的法理学分析——以法的价值为视角

民间法的法理学分析——以法的价值为视角蒙爱红【摘要】民间法作为社会规范即法的一种存在形式,跟国家法一样,具有自身的价值追求,而法对价值的追求,慨况起来又可以分为对形式价值的追求和对实质价值的追求。
本论述试图从法的实质价值和形式价值片面分析民间法存在的法理学依据。
【期刊名称】《甘肃科技纵横》【年(卷),期】2012(041)001【总页数】3页(P68-69,56)【关键词】民间法;形式价值;实质价值【作者】蒙爱红【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N02法的价值问题一直是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是一个十分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学命题,自法这种社会规范产生之初,人们就开始了对法的价值的思考,因为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中有着重要作用。
目前较普遍的观点认为,法的价值即法所追求的价值,是指法这种社会规范满足个人、群体、社会以及国家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和具备这些积极意义的目标,其范畴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等。
1 法的价值价值这一术语有多种解释,从广义上讲,它是客体对主体的一种关系,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属性。
对于法的价值,人们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讨论,即法自身的价值和法所追求的价值。
法自身的价值指的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由其自身结构和性能所决定的,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
基于法是普遍、稳定的规范,法的这种价值表现在它能中介其他价值,能提供稳定的秩序,能够使国家权力运用规范化等。
法所追求的价值即法的价值目标,很多人将此称为法的价值,其范畴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等。
这些范畴并不是法所必然包含的,即法并不必然包含或提供正义、自由等内容。
这些范畴实际上是人们利益的抽象。
从发生意义上说,这些范畴的内容来源于社会,它们的产生和范围由一定社会结构所决定,这些范畴所表达的实际内容,其实正是人们的普遍利益本身。
或者说,它就是一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利益要求的理论抽象和神圣化的表现。
乡土中国人治与法治的读后感

乡土中国人治与法治的读后感读了关于乡土中国里人治与法治的内容,真的是让我有不少想法。
咱先说说这乡土社会的人治吧。
在乡土中国里,那人际关系就像一张密密麻麻的大网。
大家都生活在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小圈子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本都是靠“人情”和“面子”来维持的。
比如说村里要是有个啥纠纷,很少有人会说咱们按法律条文来解决,往往是找村里德高望重的长辈来评理。
这长辈评理可不是根据啥白纸黑字的法律,而是凭借着他在村里多年的生活经验,还有对各种人情世故的了解。
这种人治呢,有它的好处,处理起事情来那叫一个快。
就像家里兄弟俩争一块地,长辈把俩人拉到一块儿,说些“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之类的话,再根据这两家以往的相处情况,三言两语就把这事儿给了了。
但这也有问题啊,那就是太主观了。
这长辈要是偏心,或者对事情的判断有误,那也没有个像法律一样的标准来纠正,吃亏的人可能就只能默默忍受了。
再看法治。
在现代社会,法治那是相当重要的。
法律就像一个超级严格的大管家,不管你是谁,不管你有啥人情关系,只要犯了法,就得按照规定接受惩罚。
这就好比在一条马路上,红灯停绿灯行,不管你是开豪车的还是骑自行车的,都得遵守这个规则。
可是在乡土社会里,法治推行起来就有点难了。
为啥呢?因为乡土社会里的人习惯了按老祖宗传下来的规矩办事,他们觉得那些人情世故才是实实在在的生活准则。
突然跟他们说要按照那些又复杂又陌生的法律条文来,他们就觉得很不适应。
比如说有个村民在自己地里盖个小棚子,按照法律可能需要办一些手续,但他就觉得这是自家地,想咋弄咋弄,老一辈也都是这么干的呀,哪有这么多规矩。
不过呢,随着时代的发展,乡土社会也在逐渐改变。
现在很多乡村也开始接受法治的观念了。
这就像是一个老传统和新观念在拔河。
一方面,大家还保留着一些人治的习惯,觉得邻里之间互相包容、用传统方式解决问题很有人情味;另一方面,法治的力量也在慢慢渗透进去。
比如说现在农村也有很多法律宣传活动,村民们慢慢知道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像不能随便砍伐山里的树木啊之类的。
关于《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几点思考

、
是 由于本土资源在 实践 中是有效 的,文 中比比皆是这样 的论 证逻辑。 因此 , 苏力在批评“ 变法模式” 或在捍卫本土资源时直 接诉诸理论基础和实践效果 以及实现 了传统本土资源所起 的 功能 , 法律移植是可行的 。正如吉尔兹 所言“ 法律 的功能—— 在于提供一种根据某一正 当理 由来解决争端的机制 ,因此必 须假定我们存在共识 ” 。而苏力大声疾 呼的也正是 “ 通过我们 的努力来 沟通 国家制定法 和 民间法 ,从 而打破这 种文 化 阻 隔” , 逐步形成一种有利于沟通 和理解 的“ 公 共知识” 进而 寻求 妥协和合作 ,而正是他所批评 的法制宣传 和普法教育所遵循 的逻辑 。 同时 , 苏力反复提到吉尔兹 的“ 地方性知识 ” 恰恰 也是 在批评这种法律移植的功能主义法律观 。 在这里 , 我们看到苏 力 学术 理论是次要的 ,重要的是 有助 于说 明他所要说 明的东
关于 《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的基本论述 从本书诞生 的背景来看 , 苏力是受费孝通 的《 乡土 中国》 的深刻影 响之下而产生 的写 作“ 灵感 ” , 而《 乡土中国》 则是注 重研究 中国农村社会发展及传统演变 ,采用社会学知识来研 究和调查农村社会状况 , 故而 , 苏力先生继承 了这一方法 。另 外, 《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这本书中的诸 多文章 尤其 “ 法律规避 和法 律多元 ” 中 的“ 私 了案件 ” 和“ 市 场经济需 要什么 样 的法 律” 中的“ 破产 , 为什 么难 以执行 ” 和“ 国库 券市场 的建立 ” 和 “ 抗辩制成本 分析 ” 等全文诸 多之处都在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 法进行论证和分析法律本土资源在某种程度上可 以减少法律 成本来构建 中国法治之路 ; 综合全书来看 , 苏力基本上都在试 图引用他人 的书籍 、 理论及方法来综合论证 自己的“ 法治及其 本 土资源” 的进路 , 但能有 自己独创性 的观点甚少。 同时 ,苏力在运用上述理论 和方 法时往往 出现 自相 矛盾 之处 ; 关于运用社会学的法律观和政治学 的法律观时 , 但 对这 些术语过于随意和 日常化 的使用 ,而忽视其背后的理论脉络 上的范式转变 ;还有苏力一直用对其证明法治及其 本土资源 有利 的示例 , 比如“ 破产法 ” 试行 实施一例 , 但往往忽视诸多法 律移植成功的示例 , 比如关于《 合 同法》 方面成功移植典 范。 这 种学术研究过于片面 , 值得我们去反思。 二、 关于《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的基本反思 我们发现 苏力是一个既“ 出世又人世 ” 和在 “ 黎 明和黄 昏 穿梭之 中” 的矛盾之人 。 苏力在对他要批评和论证 的理论对象 进行 构建 中, 却利用 “ 变法模式 ” 将一种作为思维实 践的理论 与作 为制度实践的操作 叠加起来 。 而正是这种两种东西构成 苏力 的两个循环 : 一个黄 昏的空间和一个黎明空间 , 似乎一种 不情愿 的心情将这两种东西作了区分 : “ 一个 民族 的生活创造 它的法制 , 而法学家创造 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 法学研究 对当代法制 的影响也是一个正当化的过程 。 ” 在文章的诸 多之 处, 他所要批评或所期望 的也都是法学家或法学界 。但是 , 当 他在黎明面对祖 国现代化建设时 , 他彻底摒弃黄 昏中的情调 , 在中国复兴的伟大事业上追问“ 什么是你 的贡献 ” 。苏力 一再 追问的贡献与其说理论指 向, 不如说是实践指 向, 即通过理论 建设的实践作 出贡献 。 因此 , 在本书 中, 则常常见到一 些“ 改革 方案 ” , 比如他提 出的“ 混合型制度 ” 的改革 、 司法和法律 教育 的改革建议等等。 他在黎明和黄昏的穿梭之 中, 在理论实践和 操作实践之间建立起 简单 的因果联系 ,理论要为实践的全部 后果负责 ,法律移植在实践 中的不成功是 由于法律现代化理
高中统编版《乡土中国》知识点精讲及习题专练----《从欲望到需要》

高中统编版《乡土中国》知识点精讲及习题专练----《从欲望到需要》思维导图全篇概况《从欲望到需要》在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的过程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变化,那就是“从欲望到需要”。
如果说这里的“欲望”代表的是吃饭时对味道的追求,那么“需要”就代表对营养的追求。
从欲望到需要的转变,就是说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其自身具有一定的结构和功能,而社会中每个人的行为都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完整功能。
这与乡土社会中由欲望领导的自然状态的社会结构完全不同。
在乡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的过程中从欲望到需要的变化,实际上也是从自由到计划、从感性到理性、从经验到科学的变化。
文章开头,作者明确指出乡土社会中人们依靠欲望行事,而现代社会中人们依据需要计划自己的行为。
从欲望到需要,是社会变迁的一个很重要的里程碑。
人类的行为是有动机和目的的,人类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也会根据欲望进行取舍。
纵观人类生存的历史事实,个人的欲望总能与人类的生存条件和社会的完整、发展相合,这是一种不自觉的、非计划的印合,就像冥冥中有一只手安排好了这一切。
这种相合的情况一般只发生在乡土社会,因为乡土社会中人们的欲望并不由遗传等生物因素决定,而是取决于人类社会文化的影响。
人们从小浸润其中,社会文化就会影响并决定个人本性里欲望的内容,或者说是人类从之前试错的行为中积累出的经验决定了人类行为,即先有人类的行为,再有经验的积累,从而形成了社会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又是人类的欲望影响了文化的形成。
不论哪种说法,都说明了一个问题,即人类的欲望与社会文化——那些符合人类生存条件的文化息息相关。
然而,一旦社会环境发生剧烈变化,原来的文化就不能有效地满足人类的生活。
如果仍然依着欲望行事,不去主动地、有计划地适应社会变化,则必将导致社会的混乱和危机。
这时,人们就要客观理性地分析自己的需要——自觉的生存条件,依据需要来计划自己的行为和生活。
所以,现代社会中,人们常根据需要制定计划。
对此,具有知识的人能做得更好,容易成为“文化英雄”,掌握时势权力。
论乡土社会中的礼治与法治范文精选.doc

论乡土社会中的礼治与法治范文精选今天我给大家带来了论乡土社会中的礼治与法治范文精选,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一下吧,相信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下面大家参考!论乡土社会中的礼治与法治【摘要】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礼治占据重要地位,法治似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彰显。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发展的时期,乡村社会也逐渐呈现出新的特征。
在快速变迁的乡村,传统的秩序被打破,环境发生了很大改变,礼治的依靠有所松动。
随着依法治国的战略深入推进,需要应对的问题也有了新的解决方法,法治在当今乡土社会中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地位。
但是,乡村社会的问题是复杂的,有其特殊性,礼治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乡土社会;礼治;法治;转型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并作出了精彩的论述。
接着提出了在社会的快速变迁中礼治已经不是万能的了,需要法治来应付问题。
最后也提出,如果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1]。
一、传统乡土社会中的礼治与法治传统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秩序的维持主要是靠“自省”、长老统治等传统仪式。
如《被告山扛爷》中,堆堆坪是个封闭的小山村,村里的人犯了错,一般是山杠爷摆平的。
村民们都服他,大部分犯了错的人也都感到羞愧。
公安是几乎都不去的。
堆堆坪还连年被评为模范村。
这就是礼治处于主导地位,而法治并没有很好彰显的传统乡土社会。
礼治作为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经过世代教化,使社群成员形成主动服从于传统的习惯,并不断进行着自身的再复制,进而维系着整个乡土社会的稳定[2]。
我们都知道,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事实上礼也是乡土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只是它们所依靠的力量不同,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礼靠传统来维持。
乡土社会,重视传统,一代又一代的传承着文化、习惯。
正是在这样一个平衡的社会里,传统得以延续,礼得以普及和维持。
也就是说,礼治的根基是传统,而传统的土壤是乡土社会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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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法治理论研究方法的批判与反思——以“乡土社会”为视角的分析法治进路问题是理论法学界所探讨的一个既核心又热点的问题,因为这种探讨不仅在一定程度使世人能对我们的传统文化进行现实的检讨与反思,而且也可以给我们法治之道的走向指明一种可能的捷径。
然而,在法治进路探索中,笔者认为有一种研究的方法已经极大了偏离了法治的轨道,已趋向于呼吁复古式的法治进路,即强调以中国的乡土社会为视角来寻求现代中国实现法治之梦的途径。
这种研究的实质表现为代表现代法治要求的国家法与强调复古与遵循传统的民间法的关系。
以“中国乡土社会”为视角的学者认为:“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①]的相互沟通、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妥协和合作将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
否则,结果只能是强化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的阻隔,造成两败俱伤。
”[②]此外,在这两者的关系上,以乡土社会为立论出发点的学者更加强调国家法向民间法的妥协。
他们指出,法治的唯一源泉与基础只能是社会物质生活本身,而不是国家。
即使承认制定法及与其相伴随的国家机构活动是现代社会之必须,但也不能误认为现代法必定要或总是要以制定法为中心。
社会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与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若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没有这些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的正式制度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甚至难以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和长期认可的正当秩序。
[③]其又认为,民间法与国家制定法都是不同的法律元。
与民间法相比,“国家制定法”并非“天然合理”,应当寻求国家制度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与合作,国家制定法作出妥协也许更为重要。
[④]在对国家制定法的态度上,其态度是:“对于生活在变革时期的一个个具体的、生命有限的个人来说,他们的感受往往是,频繁的变法不是在建议秩序,而往往是在破坏秩序;频繁的变法不是在建立法治,而在摧毁法治。
”[⑤]因此,承接这种观点,我们则可以推断出,该学者对法治的理解即在于构建一种“秩序”,或者说法治的真正内涵即在于“秩序的构建”。
此正所谓,“人们关心法治,表达的是一种深刻渴求,渴求社会生活的规则秩序”;“当代中国对法治的呼唤,可以说就是对秩序的呼唤”。
[⑥]在法律实践上,其看法是“在中国基层,法官是在努力解决纠纷,而不是确认法律规则(尽管不自觉地符合了某些法律规则)”[⑦]。
笔者认为,此种以中国费孝通先生的“乡土社会”为视角来探索中国“法治进路”的研究无论是在研究方法上,还是在研究所要得出的结论上都是与现代法治的内涵及中国法治进路应有的研究视角或者说是方法背道而驰的,因为若作客观的、微观上的分析这种研究的结论是要求现代的中国人在社会秩序的维持上进行复古行为,或者说是采取保守的维持中国传统与现状思维。
客观而言,乡土社会为视角的法治进路研究有几个应受到人们批驳与质疑的地方:其一是方法论上的错误,即该派学者在探索中国法治路径时,其切入点首先是农村,似乎有点像中国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村包围城市”的余味;其二是对法治底蕴的曲解,即中国的法治即在于“秩序之维持”,至于权利及司法程序正义等都是中国法治不该应得的奢侈品,或者说是中国的乡土社会中的乡民们本就不该享有的“奢华物”;其三是研究结论基础的偏颇性,如在研究案例中大量援用了“秋菊打官司式”、“山杠爷式”及“强奸案要求私了式”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我们暂且不论及其结果的正确与否,但是“乡土派”的法治化学者都有一个基本的定调,
即民间性的“私了”胜于国家“制定法”之介入,其理由在于“民间法”具有传统性,能维持固有的秩序,而国家法没有乡土基础,是在破坏秩序。
为了揭示“乡土社会”法治化学派的“庐山真面目”,我们来客观考察一下“乡土社会”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真实内涵。
二、中国乡土社会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的真正内涵
为了保证分析的客观性,笔者认为有必要简单地介绍一下乡土社会学派所采用的案例。
案件一:“秋菊打官司案”,该案的结果是打人的村长被公安机关带走,故事的主人公“秋菊”感到于心不忍,觉得自己的“说法”讨大了。
苏力教授认为,这是现代法治带给“秋菊”的困惑;[⑧]
案件二:“山杠爷案”,儿媳妇虐待婆婆,村支书山杠爷出于正义感和责任感将这儿媳妇抓了起来,并游街示众。
之后,儿媳妇在山杠爷的“监狱”里自杀了,山杠爷以非法拘禁的罪名被逮捕。
苏力认为,这是现代法治给山杠爷造成的悲剧。
[⑨]
案件三:苏力在《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一文中设计了一个强奸案:一个乡村女青年被她的追求者(邻村的男青年)强奸了,女青年的父母报了案。
强奸者的父母送给女青年的父母五千元钱,于是女青年父母决定撤诉,并将未到结婚年龄的女儿嫁给了强奸者。
但法律不允许,不仅宣布婚姻无效,而且将强奸者判了刑。
[⑩]
案件四:年月,家住温州镇的农用车运输个体户郑某在回家的驾驶途中,路经附近的村时,该村村民、、三人不理行驶中的农用车并强行穿行公路。
郑某在急刹车后骂了几句,结果被等三人听到并因此发生口角,最后造成斗殴事件。
经镇中心卫生院诊断,郑某除皮外伤外,还有轻微肾出血。
据了解,殴打郑某的等三人已于事后外逃。
在郑某住院期间,其家人共垫付了所有的医序药费。
在这段时间内,郑某家人曾与等三人的家人就药费赔偿问题进行交涉,等三人所在村的村长也曾出面协调,但双方未能达成私了协议。
郑某家人表示“实在不行就打官司”,并准备请一位在县政府机关任职的熟人帮忙。
但吴某家人也很担心,因为据说有一位远房亲戚在县里的一个重要行政机关任职,“(指)后台很硬,打官司也不一定能赢()”。
案件五:为落实计划生育政策,镇政府曾组织了专门小组,不时下乡查处多生超生的乡民,并依据当地一些规定处以相应罚款。
在此期间,若遇某农民交不起因多生超生而被责令交纳的罚款,专门小组则将该农民带回镇政府关押,一般直至该农民的亲属想方设法交完被罚的款项后才将其释放。
而一旦多生超生的乡民本人逃离当地住所(以此来逃避相关人员上门罚款),其父母就很有可能替其子女承受上述待遇。
近几年来,这种作法才得到控制并不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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