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制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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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乡村建设成为了重要议题和关注点。

法治乡村建设旨在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促进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法治乡村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些问题及对策。

问题一:法律意识薄弱在乡村地区,由于教育和宣传的不足,许多农民缺乏对法律的认知和了解,存在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

这种情况导致一些农民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加剧了乡村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不稳定因素。

对策一: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政府和法院应加大对乡村居民的法律教育和宣传力度,例如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发放法律常识手册等,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问题二:基层法院设施和人员不足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加,许多地区的基层法院设施和人员已经无法满足大众的需求。

在许多地区,农民需要长时间等待审判,甚至要到县城或城市去寻求司法帮助,这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

对策二:加大基层法院建设和支持力度政府和司法机构应加大对基层法院的建设和支持力度,包括增加设施投入、提高司法人员待遇和激励机制、加强培训和交流等,从而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满足乡村居民的需求和期望。

问题三:农村土地问题和治安问题在我国乡村地区,土地问题和治安问题一直是令人头疼的难题。

土地流转、集体土地入市、土地租赁和征地拆迁等问题,常常导致乡村居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而盗窃、抢劫、诈骗、倒卖假冒伪劣等犯罪则威胁着乡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策三:强化土地管理和治安管理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和监管,落实土地流转和入市有关政策,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流转机制建设,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加大对乡村治安的管理和维护力度,打击犯罪活动,提高农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问题四:落实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法治的核心,也是支撑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的一些乡村地区,由于一些原因,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尚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和落实。

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 问题及 对策建议(一)

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 问题及 对策建议(一)

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问题1.缺乏法治意识:部分乡村居民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缺乏法治观念,导致法律知识应用不到位。

2.法律服务不到位:乡村地区法律服务机构薄弱,缺乏专业人员,导致居民法律需求无法得到及时回应。

3.执法监管不力:乡村地区执法人员数量不足,执法监管工作滞后,容易产生执法乱象。

4.法律知识普及不够:乡村居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有限,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对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法治教育1.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乡村居民的法治意识。

2.在学校、社区等场所设置法治教育基地,开设法治课程,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治观念。

建设法律服务中心1.在乡村地区设立法律服务中心,提供咨询、调解、纠纷处理等法律服务,解决居民的法律需求。

2.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提高乡村地区的法律服务水平。

加强执法监管1.加大对乡村地区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加强执法监管工作。

2.建立健全乡村执法网络,加强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能。

加强法律知识普及1.制定法律知识普及计划,针对乡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活动。

2.制作法律知识手册、宣传材料等,通过多种渠道向乡村居民普及法律知识。

结语通过加强法治教育、建设法律服务中心、加强执法监管和加强法律知识普及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问题,提升乡村地区的法治水平,保障乡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乡村发展。

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困境及出路

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困境及出路

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困境及出路农村基层治理一直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治化的基层治理一直是农村治理的重要课题之一。

随着农村社会的变革和城乡发展差距的加大,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

本文将从现实的困境出发,探讨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出路。

一、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困境1. 权力不规范在中国农村,一些基层官员的权力不规范、滥用职权等问题时有发生。

由于部分地方贫困、资源匮乏、基础设施欠缺等因素,导致了一些基层官员对自己的权力滥用、腐败现象的滋生。

这种现象使得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2. 法治观念淡薄由于长期的封建思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淡薄,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遵守程度较低。

部分农民对法治观念也不够强烈,部分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更倾向于采取传统的“闹事解决”等方式,导致基层社会治理上诉模式下降。

3. 司法资源短缺农村地区的司法资源相对短缺,缺乏专业高素质的司法人才,同时一些地方的司法设施设备等条件有待改善。

这导致了农村基层法治化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4. 公共服务不均等公共服务的不均等也是制约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因素之一。

由于资源的不均衡,一些地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足,导致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出路1. 完善农村基层干部选拔和培训机制完善农村基层干部的选拔和培训机制,选拔具有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的干部,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

2. 推进基层治理“阳光化”、民主化加强对基层农村管理的监督和评价,推进基层治理的“阳光化”,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决策机制,让农民在农村社会治理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参与权,增强农民对法治的意识和信仰。

3. 完善基层法治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基层法治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农村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农村法院、检察院和派出所等法律机构的专业化水平,为农村基层法治提供坚实的保障。

工作报告分析农村法治建设现状与问题

工作报告分析农村法治建设现状与问题

工作报告分析农村法治建设现状与问题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分析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探讨与解决问题的途径。

二、农村法律意识存在不足农村法治建设的首要问题是农民的法律意识较弱。

由于教育程度和法律宣传不足,农民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不够,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因此,有必要加强农村法律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三、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农村地区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也存在问题。

一方面,农村地区律师数量不足,导致法律服务供给不足。

另一方面,由于交通条件和信息传递不畅,农村地区居民难以获取及时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因此,需要加大对农村地区法律服务队伍的支持和培养,并改善农村地区的信息和交通条件。

四、农村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农村地区的法律责任落实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农村地区的法律执行力度相对较低,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受到及时、有效的制裁。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存在不公正和不公平现象。

因此,需要加强对农村地区法律责任的监管和落实,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五、农村法治意识缺失问题在农村地区,一些地方政府和干部在法治建设中的理念和意识尚不健全。

他们在履职过程中,往往忽视法律,强调个人意志和权力。

因此需要提高农村地区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素质,使其在服务农民、维护社会稳定中遵循法律法规。

六、农村历史问题的影响农村地区存在一些历史问题的遗留,如传统观念的影响、地方习俗的滞后等。

这些问题使得农村地区法治建设更加困难,需要进行深入的思想解放和传统观念的更新。

七、农村法治保障力度不足农村地区的法治保障力度较弱,导致一些犯罪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的制止和打击。

此外,由于农村地区的基层组织和法律机构建设薄弱,一些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需要加大农村地区法治保障的力度,提高对农村地区法律机构的支持和建设。

八、农村自治与法治的协调在农村地区,自治和法治之间的关系相对紧张。

乡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意见建议

乡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意见建议

乡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意见建议标题:乡村法治建设:问题与困境,建设与前景摘要:乡村法治建设作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任务之一,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困境。

本文深入剖析了目前乡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法律意识薄弱、执行难度大、监督机制薄弱等,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如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执行机制、强化监督与追责等。

文章旨在推动乡村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

一、引言乡村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无疑对乡村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当前乡村法治建设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困境,需要我们共同思考和努力解决。

二、乡村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困境1. 法律意识薄弱经济落后、教育不发达、信息不畅通等因素造成了乡村居民法律意识的相对滞后,面对一些具体问题时缺乏正确的法律观念和处理方式。

2. 执行难度大乡村法治建设要面对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执行难度大。

由于地域广阔、人员分散以及加强执法监督的困难,在乡村地区形成真正的法治环境变得相对困难。

3. 监督机制薄弱乡村法治建设中,监督机制相对薄弱,导致了一些法律失效、失信现象的发生。

在乡村地区,由于信息不畅通、监督力量不足等原因,监督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努力方向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要提高乡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将法律知识送到田间地头,增强乡村居民的法律素养。

2. 完善法律执行机制为了解决乡村法治建设中的执行难度大问题,应加强相关法律执行机制的建设。

建立健全法律执行人员队伍,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加大对乡村法律服务中心的投入,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3. 强化监督与追责乡村法治建设的监督机制应更加健全,对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追究责任,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存在一些问题。

乡村地区在法治建设方面相对滞后,法律意识
相对较低。

乡村居民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较少,对自己的权益保
护意识较弱。

乡村地区法治环境相对薄弱,法律实施执行的问题比较突出。

由于乡村地区
行政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效果较差,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乡村地区普遍
存在法律服务不足的问题。

由于缺乏法律服务机构,乡村居民在解决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等问题时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

针对以上问题,有几点建议。

加强乡村地区的法律宣传教育。

政府可以通过组织法律
知识普及活动、发放法律手册等方式,提高乡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

加强乡
村地区法律执行力量。

政府可以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并建立
健全执法督察机制,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加强乡村地区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政府可以在乡村地区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为乡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解
决他们在法律问题上的困扰和疑惑。

还可以培养一批乡村地区的律师,并鼓励他们回乡创业,提供法律服务,满足乡村居民的法律需求。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执行力量、完善法律服务体系等措施,可以有效改善乡村地区的法治环境,提高乡村居民的法律意识
和法律素质,推动乡村地区的法治建设进程。

我国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我国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土地流转难、土地承包问题、法律意识薄弱、执法机关缺乏专业化、法律服务不完善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对于土地流转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推动土地流转平稳发展。

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明确土地流转的法律地位和程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土地流转行为的监管,严禁虚假交易和非法占地。

针对土地承包问题,可以加强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管理。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土地承包期限和承包权的转让、继承等方式。

要加强对农民的法律知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针对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可以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

通过开展法律讲座、法制宣传等活动,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帮助农民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保护途径。

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帮助农民解决法律问题。

对于执法机关缺乏专业化的问题,可以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的规范性和效能。

加大对执法机关的监管力度,确保执法公正、廉洁。

针对法律服务不完善的问题,可以加大对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

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服务网络,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

鼓励律师、法律服务机构进驻农村,帮助农民解决法律问题。

要加强与农村各类组织的合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要推进我国法治乡村建设,需要综合施策。

通过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加强土地承包权保护、提升法律意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才能解决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促进乡村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乡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意见建议

乡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意见建议

乡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意见建议一、问题和困难近年来,乡村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

乡村法治观念普及不足,部分农民对法律缺乏基本认识,缺乏法治观念。

乡村法律服务能力薄弱,基层法律服务设施不完善,法律援助资源有限,法律服务水平不高。

乡村法治资源配置不均衡,一些偏远地区的法律资源匮乏,导致法律服务滞后。

乡村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法律知识宣传普及不足,农民的法律风险意识薄弱。

乡村法治组织机构建设不够健全,基层法治组织建设滞后,法律服务体系不够完善。

二、意见建议为了解决乡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1. 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可以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月、设立法治宣传日等形式,加大法律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农民法律素质。

2. 完善乡村法律服务网络,提升基层法律服务能力。

可以加大对农村法律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基层法律服务网络,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3. 加大对乡村法治组织机构的支持,提高法治建设综合效能。

可以通过加大对基层法治组织经费的投入,加强基层法治组织建设,提高法治建设综合效能。

4. 增加乡村法治资源投入,实现法治资源均衡配置。

可以通过完善农村法律资源配置机制,优化法律资源布局,实现法治资源均衡配置,提高乡村法治建设水平。

5. 建立健全乡村法治建设长效机制,保障乡村法治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可以通过制定完善的农村法治建设长效机制,提高乡村法治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乡村法治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个人观点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乡村法治建设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乡村法治建设,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乡村社会稳定,促进乡村长治久安。

有必要加大对乡村法治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法治建设,推动乡村法治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总结回顾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乡村法治建设仍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但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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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制建设的困境与出路序言:**位于**市**区南部,居于中等发达水平,其所辖的7个村中既有土地被征用、又有基本保持了传统农村面貌的村庄。

**镇农民处于“半农村半城市”(即城乡结合)局面,这两个镇的现状与新时期我国大部分农村发展的现状是基本吻合的,即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存在较大差距。

以这两个镇为个案,对它的法律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可以基本看到经过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大部分农村在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中所面临的困惑和不足的。

笔者自2010年3月份先后对这两个镇进行了调研,不间断地针对新时期农村的法律现状和农民的法律意识等问题,对两个镇的干部及部分农民兄弟进行了较长期的走访、座谈与问卷调查,从得来的资料中,笔者认为在新时期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法制建设正面临着经济发展与法律教育脱节的局面、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间存在着一定的隔阂、法治与人治存在对立和矛盾、行政和司法形式上分开而实质上服务于行政、法律宣传普及力度欠缺、普法工作流于形式等方面的现实困境,笔者希望在以后的新农村法制建设中能走出这些困境,并针对新时期新农村所存在的这些现象,就新时期我国的农村法制建设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内容摘要:本文以**区**和**镇两镇部分村为例,对当前农村法律建设状况、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等进行了定量和定性的思考与分析,从中揭示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法制建设所面临的农村经济与法律建设的脱节、法律与传统道德的裂缝、法治与人治传统的矛盾、司法与行政的貌离神合、普法宣传力度不够等方面的困境,并对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促进农民法律维权意识提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认为应在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的同时,要完善立法,关心农民的合法利益;结合农村实际务实普法,坚持文明执法、有效执法;加快司法改革,实现与维护司法独立;从精神文明建设入手促进法治文明的进步,在法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道德建立契合点;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村民诉求表达途径等方面做出努力。

关键词:农村法制建设;困境;对策二、本论(一)农村法制建设存在问题1、农村经济与法律建设的脱节我国农村相对于城市而言,当前大部分农村经济的发展严重滞后。

经济上,整体还是很贫困;精神文明上,还是很贫乏。

农民的生活节奏缓慢,思想上不开放,原始的农耕方式和半机械化作业并存,而作为现代文明的法律则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环境才能相应发展,落后的农业经济决定了法律所倡导的法治观念与人权观念在农村将被轻视,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在当前大多农民眼中那是政府的事,对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就更是被忽视乃至漠视。

农民依然习惯着对传统权力的绝对服从,这些都是因为贫困落后的经济。

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律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取得发展,只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才能铸就相应的健全完善的上层建筑。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已经有了长足发展,但距离法律实施所需的环境尚还差着很大距离;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城市文明建设都面临着挑战,农村文明建设的现实也让我们看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并没有实实在在的发展,一些传统的文化是在消失,农闲时的农民不是打麻将就睹钱,农村文化建设只满足于建一个农家书屋,建一个健身场所,结果是没有人读书,体育场成了晒稻场,文化生活没有得到相应的尊重与重视,由此可想而知作为高层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其在农村存在和发展是何等的举步维艰。

有资料显示:离城市越近,交通越方便,经济越多样化,农民越富裕的乡村,其村民的法律意识也相对较高,法治的进行也相对的较好。

此次在对处于**市的**夏店村和河东村的调查走访,也证实了这一观点。

落后的乡村更多的保留了着小农经济形式及其思想意识,虽然改革开放在一定程度上对它们造成了冲击,但要想消失他们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走,而这种狭隘的小农意识与自私恰恰与法律所追求的追求自由平等是相背道而驰、格格不入的。

同时,落后的经济所带来的贫穷也导致了法律在乡村传播的艰难,在**镇较为富裕的口婆店村,笔者在村民家中看到村民所需要的一些单行法律规范,而在该镇最为偏远的村,笔者就很难看到多少法律法规资料,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经济上是否丰富宽裕是个很大的因素,一个人只有手中有了“闲钱”,才可能会去考虑接受生存以外的事情,如果生存都成问题,他就不可能去关心什么法律建设之类的东西。

2、法律与传统道德的裂缝我国有着礼仪之邦、文明古国之称,讲究以礼立国、忠孝廉耻,但由于文化教育水平的落后,带有浓厚色彩的封建思想和“传统道德”在农村依然大有市场,封建礼教、宗族观念等依然还是被广大农民用来作为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

笔者认为,有一个现实我们必须正视:在农村,由于缺乏“法治”的经济基础,法律进入农村和在农村的传播更多地表现为蛮横的移植和强制的灌输。

这样被传播的法律势必是无法与农村实际完美结合,结果,“法律”不仅没有给农村秩序和稳定,反而破坏了原有秩序,打破了原有平静,带来了人心惶惶。

由于在农村已有千年的历史,传统道德和风俗习惯在意识上、表现上等与农民的素质水平、农村的现实环境相符合,农民反而更愿意接受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管理约束,而不习惯于服从法律。

从本次调查的数据上看,约52%的农民认为维护农村良好社会秩序的是道德,约有25%的农民认为应该是良好风俗,只有23%的农民明确表示是法律(数据是对走访、问卷的结果统计所得,问卷允许多项选择)。

对于农民的这种认识,我们无意去怪罪他们,缺乏经济基础的法律在农村犹如无根之木,它难以让人对它产生信仰,这里面自然有普法不到位的因素,而且在同一问题的解决上,农村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似乎也比法律来得更切合实际,更深入人心,更合理有效。

信守传统道德的农民也更愿意相信伦理常情,他们多是以人论事,而非以事论人,在他们的观念里,好人永远是好人,坏人永远是坏人。

他们认为,一个人的好坏,一件事的是非,用道德伦理就能一下分清,根本就是与法律无关,在农民的宗族观念里,发生在家族、家庭内部的事都是“自己家里头的事”,无论家庭暴力还是族内奸情等都与外界没有关系,那又怎么需要外界力量的进入呢?!笔者在调查过程中曾有妇女这样问道:我家老公经常打麻将或者在外喝酒回来就打我,打我满身是伤,但他后来又给我钱叫我医疗所看看,这算不算犯法啊? 在笔者告知她的,这是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等法律,你可以去法庭或者妇联请求帮助时,那些妇女往往表现出来的是“不可思议的表情”,她们认为:是自己的老公打了自己,而且已经给钱并叫去医疗所了,那还能是违法啊,还要去法庭啊。

在农民的潜意识里,“上法庭”、“打官司”不是一种维权的手段,而是一个败坏门风的事,谁动了就会被人说三道四,指手画脚,丢家里人、族内人的脸,两家会成为世代仇敌,甚至还可能要受到族规的惩罚。

“私了”往往是广大农民最愿意做出的选择,而这一选择正是小农意识与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结合,同时与“打官司”这一“公了”手段背道而驰的。

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常常被人这么问道:这样的事要他多少钱才不亏呢?这样的事我该不该付这么多钱?面对这样的问题,笔者往往无法坦荡地作答。

由此可见,与贫穷落后相伴而生的封建道德伦理观念目前还残存在我国的广大农村,而此刻,它们也正在农村与现代法律意识相对峙,在两者之间有一条深深的沟,它需要由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做基础的相应思想来弥补。

3、法治与人治传统的矛盾;由于在农村的法律建设存在苍白与无力,农村法治的实行也是举步维艰,在农村人的传统道德观念中,他们更愿意去信仰一尊神,尊崇与服从一个被神化了的人,说出这些话,笔者并不觉得他们很可笑,中国历来是实行人治的,讲究的是服从,历史上的法律大多都是只设定义务而极少设立权利,几千年的传统中,法律只是一个维护统治者统治秩序、保障“人治”的工具,而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立足点与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以实现有效统治为既定目标,而忽视其公共管理职能,将法律的权威牢牢地与“统治者”的德行与威信捆绑在一起。

法律的制定要重视“法律该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效,近十年来相继制定、修改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涉农法规正在开始使这种局面大有扭转,农民得到了政策法律的实惠,使他们对政策法律产生兴趣。

但国家多年来城乡分治的做法和农业与非农业区别明显的户籍制度,城市居民与农民(农民工)待遇不同的传统,也严重压抑了农民的思想,闭塞了农民的视听,这也使得农民对法律怀有失望情绪。

而对权力充满追逐与崇拜,表现为对行政的害怕和绝对服从,对领导的感恩戴德和顶礼膜拜。

在农村总不缺乏这样的场面,某户农民家中存在的困难和冤屈被解决了,该农民往往会对过问过此案的干部送这送那,甚至上门下跪感谢,他们认为是这个干部个人帮助了他们,是这个干部手中的权力拯救了他们,而非法律,同时有一点我们还必须认识到,人治社会并不总是产生“坏官”,它也会有“好官”,当他们握有权力的时候(人治的社会环境往往使他们的权力难以受到制约),通常能很好地造福百姓,惩恶扬善,超越法律,带来更为良好的社会秩序,而且,他们那种依靠行政权力净化社会风气的行为所表现出的人格魅力,亦被老百姓所津津乐道,心悦诚服,五体投地,直至在心中升华为神,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北宋时期的包拯与明朝嘉靖年间的海瑞了,他们都是生活在人治社会之中,但是他们做了老百姓所希望的事情,在乎并维护了老百姓的权益,这也就是民间为什么对“包青天、海青天情怀”久久不能释怀原因了,然而,人治下的稳定、秩序、公正、繁荣都是暂时的,要想保持长期稳定,就必须建立法律制度,实行法治。

4、司法与行政的貌离神合笔者在新农村调查的过程中曾经遭遇过这样的事情:当笔者在乡村采取随机聊天的方式进行调查时,每一位村民都乐意与你聊,海阔天空,对你问的问题无问不答,但是当笔者掏出调查问卷,请求配合就问卷题目进行回答(注:问卷中的问题与笔者随机聊以及座谈等所问的问题基本相同)时,被调查的村民多半面有难色,接二连三的推脱。

这是为什么呢?笔者分析认为:这与农民多年来形成畏官、害怕因为反映问题而被打击报复的心理分不开,因为无论你农民以什么方式反映问题,最后总会落到官员手上,为什么?因为农民往往看到执法的官员就是法,行政长官能够调动司法……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司法历来就是与行政合一的,这一体制,使后来中国的执法者与老百姓都产生了一种极其错误的思想:司法,原本就该是行政的附庸。

这一思想,不仅使司法在实现独立的路上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

行政权力凌驾于司法之上,行政手段横加干涉司法工作的场面屡见不鲜,而且行政司法权限不明,时有冲突。

同时这种行政司法各自权限不明的现象,不仅在基层农村大行其道,而且在许多内陆城亦普遍存在,它主要表现为:基层法检自身无人事自主权,无财政决定权,这些权力全在地方政府手中,如此情况下,原本该有司法机关来行使的权力,被移植到行政机关手中,或者司法听命于行政的指挥,行政命令可以抵制、更改甚至替代司法判决,司法的终极权威形象如同纸糊,而司法似乎也惟有依附于行政才能“有序发展”,一旦司法与行政发生冲突,其处境将十分危险,生存亦将成为问题,司法对行政的依赖性,使行政很容易干预司法,导致司法不公,且由于在监督体制上存在缺陷,虽然宪法规定司法监督行政,但基层司法受制于行政的现状,又如何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益呢?所以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独断专行层出不穷,致使农民不相信法律,无意诉诸法律,而对行政手段解决争端带着憧憬,从而形成基层司法的巨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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