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防震减灾知识题库及答案

防震减灾知识题库及答案随着地震灾害发生的频度不断上升,应对地震灾害提高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成为政府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
防震减灾知识你知道多少呢?以下是由整理关于防震减灾知识题库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防震减灾知识题库及答案一、判断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错)正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对)3、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对)4、《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于2008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错)正确:《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于2011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5、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对)6、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防御为主,预防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错)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8、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对)9、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对)10、《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错)正确: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震局•【公布日期】2004.07.29•【字号】•【施行日期】200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各市地震局: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权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关于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权限的规定为确保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分级落实,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的权限规定如下:一、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事项(一)负责全省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规定的甲类建设项目、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定和审批。
(三)受中国地震局委派负责对跨省(市)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审批。
(四)负责对省内国家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审批。
(五)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委派相关设区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批。
二、设区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事项(一)负责本辖区除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外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审批工作。
(二)负责市区内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工作。
(三)依据河北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进行审批。
(四)受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委派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审批。
三、县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事项(一)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负责本辖区一般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
(二)确定并上报本辖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震局•【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津震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津震发〔2022〕44号各区应急局、静海区科技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行为,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天津市地震局2022年9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章审定与公开第四章附则天津市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津政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是指天津市地震局依据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天津市地震局负责实施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除核工程、大型水利水电等国家重大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
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市政府【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5号【颁布时间】1997-07-14 【生效时间】 1997-07-14【时效性】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察。
区、县地震工作部门协助市地震局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房屋土地、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标定设防标准的重点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局部地质条件较复杂或者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尽程度较低的地区;(四)占地面积较大或者跨越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城镇、大型厂矿企业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场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地质局、市计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城乡规划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市地震局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许可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中央和外省市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应当持国家地震局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到市地震局办理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第三章抗震规划与选址第四章抗震设计与施工第五章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徐政规[2013]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徐政规[201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c9eaa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5a.png)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规〔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6日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民政、科技、卫生、公安、教育、交通、水利、城管、园林、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其主要形式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和地震烈度区划图。
第四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工作。
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发送单选题。防震

1.__A__年11月,经省政府批准,组建了由四川省地震局牵头、以省消防总队为依托的四川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成为全省第一支地震专业救援队伍。
A.2003B.2004C.20052.2001年10月,在国家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势下,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审批,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并设立了地震行政审批窗口,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四川省地震局亦成为第__A_家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防震减灾社会管理职能的省级防震减灾部门。
A.一B.二C.三3.2004年12月,经报请四川省政府同意,省地震局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设立地震监测保护标志的通知》,全省地震监测(观测)台点均设置分别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保护公告牌和以省公安厅与省地震局联合署名的警示牌两个保护标志,使我省成为全国第__A_家将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法制管理工作落实到基层的省份。
A.一B.二C.三4.经过近40年的发展,我省大部分地区测震监控能力达2.5级,重点监视防御区和人口密集城市达到2.0级,部分地区可达1.5级。
通过“十二五”建设,将达到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能够监测__C_级以上地震,其他地区能够监测_C__级以上地震的能力。
A.2.01.5B. 1.01.5C. 1.52.05.近年来,我省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
形成了由《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__C___组成的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
A.《地震预报管理条例》B.《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C.《xx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6.日本国土面积约37万平方公里,建有测震台站约1000个,强震动监测设施约4000套;四川省面积约48万平方公里,现建有测震台站108个,强震动监测设施_B___套。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中震防发〔2009〕96号第十六条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且60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4人;(三)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人民币;(四)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七)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八)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填表说明一、本申请表应当使用计算机双面打印,内容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
二、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三、“工程业绩情况”中“担任职务”是指申请人在该项目中的工作岗位,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一般参加人员;“起止时间”应按申请人在项目中所“担任职务”的开始和结束年月填写。
本栏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四、“申请注册专业”是指申请人本次申请注册的专业,申请注册的专业必须与本人资格证书的专业类别相一致。
五、“继续教育情况”是指取得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申请人参加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的情况,必修课和选修课完成学时按规定记录、认可的学习内容所对应学时的合计值填写,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对于取得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本栏可不填写。
六、所在单位意见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填写,无工作单位者,由申请人档案所在人才交流中心填写。
七、各类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清晰、简要, 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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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震发防〔2005〕51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是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有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本项行政许可实行分级实施。
—2—中国地震局负责附表一所列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省级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附表一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中国地震局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依法须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在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依据本细则的第六条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
工程建设单位可委托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提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二);(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7~15份);(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四)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3—(五)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建设单位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条实施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依据、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审核,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写格式、主要技术思路和结果表述形式。
第十一条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符合有关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第三章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审第十二条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同级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中国地震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根据需要,可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震局组织初步评审。
第十三条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应当由十五名以上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持有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的专家不少于五人。
各级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应有严格的组织形式,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章程、评审程序和管理办法,并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和负责人。
省级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组织形式、章程等,应当报送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的主要依据为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写格式》。
第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技术思路和方法、现场工作量及工作深度、基础资料的完备性、分析论证的可靠性、结论的合理性等。
第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时,应成立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组中,持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的专家应不少于三人。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可采用函审或会审的形式。
函审时,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七至九人组成;会审时,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九至—5—十五人组成。
其中,地震地质、地震、工程地震等三个专业的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评审过程中,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单位应负责对报告内容提供必要的技术说明,并根据需要接受评审专家组对关键资料证据的现场考核验证。
第十八条函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成立评审专家组,并确定评审专家组组长;(二)专家对报告进行审阅,提出个人书面评审意见;(三)评审专家组组长汇总各专家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会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成立评审专家组,并确定评审专家组组长、会议记录员;(二)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确定会议时间,并提前三日告知申请人;(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现场工作、基础资料、技术思路和方法、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汇报;(四)评审专家组对汇报内容和报告质询;(五)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组对专家所提问题答辩;(六)评审专家组形成评审意见。
—6—第二十条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组对计算结果有疑问时,可以要求对计算结果进行验算,由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委托其他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采取投票方式进行。
(一)评审专家组全票通过的为通过;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后的报告和修改说明,评审专家组组长复审认定后通过。
(二)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不通过的为不通过。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三条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资料应妥善存档。
存档资料包含:(一)提交的各种原始材料,经修改的应包括修改后的报告及修改说明;(二)函审时,各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三)会审时,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的会议记录;(四)评审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审查费用。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五条本项行政许可的期限为十五天,该期限不包含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修改的时间。
十五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7—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同级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地震环境、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允许的风险水平及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七条实施机关作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书面决定,应当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书面决定内容包括:确认区域及近场地震构造和地震活动性评价、主要断裂活动性鉴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的结论,核准设计地震动参数。
第二十八条自取得本项行政许可之日起十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提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第二十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当即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开展补充工作,重新申请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省级地震局应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抄报中国地震局。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中国地震局负责对省级地震局实施本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8—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行政许可制度、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报告评审的工作质量、许可的规范性、对申请人的服务质量、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上一级地震主管部门举报,上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五条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应组织对所准予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须经省级以上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9—附表1:中国地震局负责审批的项目*:本类工程审批由中国地震局与项目所在地省级地震局根据产能规模具体商定。
—10—附表2: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主题词: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许可△细则通知中国地震局办公室2005年5月10日印—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