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X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X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建设用地性质及相容 2

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

建筑间距 18

建筑退界 22

第四章**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

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9

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4

第七章附则 37

附录一名词解释 38

附录二计算规则 43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7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

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2

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5

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割槽图 62

附图二成都市**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範围示意图 (63)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範,结合成

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7条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一分割槽,为**商务区、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火车北站片区、火车东站片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第二分割槽,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地铁站点周边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

第三分割槽,为中心城区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

第四分割槽,为建设用地与环城生态区之间的缓冲区域,主要包括中心城建设用地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米範围内的用地。温江、双流、龙泉驿、郫县、新都等区(市、县)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米範围内的用地,均应按第四分割槽的规划要求执行。

第五分割槽,为环城生态区。环城生态区的控制要求按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同时,第五分割槽範围内各区(市、县)经营性用地建设强度按平均容积率不大于1.

5进行控制。经营性用地包括二类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

特别控制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表.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相容性一览表

注:①× 禁止相容;▲ 相容比例不超过10%;◎ 相容比例不超过50%;

● 相容比例100%;

②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③相容比例係指相容类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专案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④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相容应符合规划要求;

⑤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表.住宅用地、住宅相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注: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第一分割槽範围内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基準建筑容积率为,并结合表.的容积率折算係数确定总容积率。

第二分割槽範围内基準建筑容积率为,第三分割槽範围内基準建筑容积率为,并结合表2.

.2的容积率折算係数确定总容积率,再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 .3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

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米时,按表.

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

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表. 建设专案总容积率折算係数表

注:总容积率折算后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按4舍5入法)

表. 第

二、三分割槽住宅用地、住宅相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总建筑密度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四分割槽範围内住宅用地、住宅相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30%。

第五分割槽内住宅用地、住宅相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根据控规中确定的专案具体容积率,按表.4.

3的规定选取对应的总建筑密度,然后在此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且总建筑密度上限不超过35%,即确定为专案的总建筑密度。

特别控制区範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割槽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相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时,该规划地块总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最大增加值不超过5%。

原有建设用地的指标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一、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解释执行。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3.6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 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四、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 6.1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

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五、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 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 1.8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九、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 1.0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 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之退界

3.2 建筑退界 第3.2.1条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条的规定。 第3.2.2条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3.2.3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表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 注:1.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2.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第3.2.4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1.纯住宅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2.其他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3.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该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

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按第3.2.3条的规定执行; 4.后退规划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其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用地界进行控制。 第3.2.5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5及下列规定控制: 表3.2.5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 3.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4.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5.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 6.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7.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 1.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 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 3.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 第3.2.6条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当规划道路两侧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可只须满足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 第3.2.7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表3.2.7规定: 表3.2.7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 (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基本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 2.1 规划编制的程序 2.2 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2.2.1 总体规划 2.2.1.1 市域总体规划 2.2.1.2 区域总体规划 2.2.2 分区规划 2.2.3 细部规划 2.2.4 2.3 专项规划的编制 2.4 规划方案的审批和公告 第三章规划实施 3.1 规划实施的步骤和程序 3.1.1 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

3.1.2 建设许可证的办理 3.1.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3.1.4 工程竣工验收 3.1.5 开业经营 3.2 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规划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4.1 规划管理机构 4.1.1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 4.1.2 市政府和区政府 4.1.3 规划行政部门 4.2 规划管理人员 第五章法律责任 5.1 违法行为的认定 5.2 行政处罚 5.2.1 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 5.2.2 罚款 5.2.3 责令改正 5.2.4 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 5.3 赔偿责任 5.4 监督管理责任

总结: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管理机构,规划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罚款,责令改正,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赔偿责任,监督管理责任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如下: 3.1 土地使用权纠纷 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解决。 3.2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解决。 3.3 违规建设问题 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解决。 3.4 规划审批文件的不公正问题 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解决。 3.5 赔偿问题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 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X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X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建设用地性质及相容 2 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 建筑间距 18 建筑退界 22 第四章**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 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9 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4 第七章附则 37 附录一名词解释 38 附录二计算规则 43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7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 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2 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5 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割槽图 62 附图二成都市**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範围示意图 (63)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範,结合成

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7条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一分割槽,为**商务区、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火车北站片区、火车东站片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第二分割槽,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地铁站点周边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 第三分割槽,为中心城区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 第四分割槽,为建设用地与环城生态区之间的缓冲区域,主要包括中心城建设用地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米範围内的用地。温江、双流、龙泉驿、郫县、新都等区(市、县)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米範围内的用地,均应按第四分割槽的规划要求执行。 第五分割槽,为环城生态区。环城生态区的控制要求按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同时,第五分割槽範围内各区(市、县)经营性用地建设强度按平均容积率不大于1. 5进行控制。经营性用地包括二类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 特别控制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表.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相容性一览表

2023年成都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成都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成都市技术管理工作,保障技术创新和发展壮大,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管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培育技术人才,提升技术管理水平,促进技术与经济发展的协调。 第三条技术管理主管部门为成都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制定和执行技术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技术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协作,推动技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技术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和管理,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和市场应用,推动技术与经济的融合发展。 第二章技术创新 第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技术研发,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创新型企业设立研发中心,设立创新基金,组织技术攻关和科研项目。 第七条支持各类科技项目的立项和资助。实行科技项目评审制度,建立科技项目库,优化科技资金管理,确保科技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加强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设立技术创新奖励机制,鼓励人才创新和创业。建立人才推介和评选机制,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的技术创新人才。 第九条加强技术成果评价和评估,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能力。鼓励企事业单位依法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提高技术成果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条支持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技术服务中心,提供技术咨询、培训和评估等服务。 第十二条鼓励技术服务机构与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推动技术服务的精细化和专业化。 第十三条加强技术服务人才队伍的培养和管理。设立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支持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提升服务水平和影响力。 第四章技术管理 第十五条技术管理应遵循标准化和规范化原则。加强对技术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建立技术管理制度和档案,确保技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 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外环路内)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城乡个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 B D)等城市特别地区。 第 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 第 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第 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 B J1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 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 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成建委【2018】407号文 政策依据及支撑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30号),建设工程可研、选址、用地、初设、施工、监理、竣工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为此需进行全过程管理。 技术支撑文件:《成都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和《成都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编制规定及审查要点(试行)》及其他相关技术规定。2 成都市纳入海绵城市 全过程管理项目范围 成都市22个区(市)县的新建或改扩建建筑小区、市政工程、城市绿地与广场三类项目。特别明确指出建筑小区不单指住宅小区,包含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三种类型。

海绵城市全过程管理 主体单位及相关要求 从设计、图审、施工、竣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管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单位需参与全过程管理。 1、设计阶段: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和《成都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编制规定及审查要点(试行)》及其他相关技术规定进行在方案、初设、施工图阶段进行海绵城市专项设计。 2、图审阶段:建筑、市政道路、公园绿地等建设项目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图审机构进行图审。图审机构应严格按照《成都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和《成都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编制规定及审查要点(试行)》,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设计进行审查,出具结论性意见。现阶段暂行将海绵城市审查在线下运行,建设单位将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在线下报送图审机构,图审机构将审查结果作为附件粘贴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上。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监管,也在线下运行。 3、施工阶段: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成果图纸进行施工,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照图施工,监理单位过程管控。 4、竣工阶段:项目竣工验收时,五方责任主体应针对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情况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并应在竣工报告中载明。

「成都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总则 为实现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及外围区县(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市域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种专业及专项规划为依据,对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的控制要求和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任务: (1)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管理提供依据。 (2)确定建设地区的发展标准、土地控制指标及有关配套设施要求,充分保障公共利益。(3)深化和落实上层次城市规划的内容。 (4)作为下层次详细规划和设计编制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守本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本技术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控规编制的形式及任务 控规的形式划分 控规编制划分为控规大纲图则和控规详细图则两种形式。 控规大纲图则的主要任务 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专项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确定建设用地的功能布局结构、强度分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要求,主次干道的定位、定线,市政主次干管的定位、定线以及其它规划管理要求,为控规详细图则的编制和控规公布(公示)提供依据。 控规详细图则的主要任务 根据控规大纲图则,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大纲图则内容,详细规定建设地块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确定城市各级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控制和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大纲图则的内容、深度及成果要求 大纲图则的内容及深度 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进行大、中、小类相结合的划分,并规定兼容性质,对土地使用强度进行分区(含高度、密

2019版成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修编54页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要求(2023)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要求。 第1.0.2条本要求合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旳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旳相应地域应遵照本要求,并结合本地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旳补充要求。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旳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旳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该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旳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关键区域、地铁站点周围以及规划拟定旳城市主要节点范围内旳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旳合理性为规划管理旳关键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旳各项建设工程旳规划管理,应该按照已同意旳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同意控制性详细规划旳,应该按照已同意旳保护专题规划和本要求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要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旳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旳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居住旳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要求旳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旳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成都市技术管理规定

成都市技术管理规定 一、背景介绍 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成都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科技中心城市,不断加强技术管理的需求日益增加。为了规范和促进技术创新活动的进行,成都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管理规定。 二、技术创新范围 成都市技术管理规定将技术创新范围界定为广泛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各个领域的技术创新可以涉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 三、技术管理机构 为了有效管理技术创新活动,成都市设立了技术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技术创新的推进工作。该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的技术背景和管理经验,以确保技术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技术管理流程 成都市技术管理规定明确了技术管理的流程,包括技术需求调研、技术方案评审、技术实施管理和技术成果评估等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管理要求和程序,以保证技术创新活动的有序进行。 五、技术保护措施

为鼓励技术创新,成都市技术管理规定提出了一系列的技术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专利申请、技术转化和技术成 果奖励等方面。这些保护措施旨在激励创新者,保护其劳动成果和创 新成果。 六、技术管理守则 成都市技术管理规定还明确了技术管理的守则,包括诚信守法、科 学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创新者和技术管理机构应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技术创新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七、技术管理评估 为了监督和评估技术管理的效果,成都市技术管理规定规定了技术 管理的评估机制。通过定期的评估和监测,评估技术管理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提高技术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八、技术管理信息公开 为了提高技术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成都市技术管理规定规定了 技术管理信息的公开要求。技术创新活动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开,方 便社会各界了解和参与技术创新活动,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和交流。 九、总结 成都市技术管理规定的出台是成都市加强科技创新和推动社会发展 的重要举措。只有做好技术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促进技术创新的蓬 勃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进一步繁荣。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文字〖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立城优城”战略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形态,提升城市化水平和质量,制定本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是指以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商业、办公、酒店、会议会展、文化娱乐、体育等城市功能)为主导,由三种或三种以上的城市功能组成,以轨道交通节点为支撑,最终形成的一个由建筑空间、内部功能、交通流线相互有机结合的具备较大建设规模的建筑单体或建筑群。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设计,本市其余区(市)县范围内的可参照执行。第二章选址和规模第四条规划选址应同时符合如下要求: (一)应临近轨道交通站点; (二)应临两条(含两条)以上道路;临两条道路时,其中至少一条道路的规划宽度应为40米(含40米)以上;临三条道路时,其中至少两条道路的规划宽度应为25米(含25米)以上;临四条(含四条)以上道路时,其中至少一条道路的规划宽度应为25米(含25米)以上; (三)应符合《成都市中心城区大型城市综合体布局规划》的要求。第五条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二环路以内的,不宜小于15万平方米; (二)二环路以外的,不宜小于30万平方米。第三章城市功能第六条应由商业、办公、酒店、会议会展、文化娱乐、体育、交通、

住宅等三种或三种以上的城市功能组成;除住宅外,应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城市功能作为项目的主导城市功能,形成具有特色的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如商业综合体、酒店综合体、会展综合体等;主导城市功能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25%。第七条规划用地性质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的住宅建筑容积率与总容积率的比例应不大于30%。第八条公共交通设施应引入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例如轨道交通站点、公交首末站、出租车乘降点等。第四章规划控制第九条总容积率应满足道路交通承载能力,道路交通承载能力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建筑密度以方案合理性进行确定。第十条建筑后退规划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 10.0米,后退空间作为人行通道或集散广场,不得用于停车;地下室机动车入口坡道地面起坡点后退规划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0米,后退其余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 15.0米。项目用地范围内新增道路时,其用地面积可纳入规划指标计算,建筑后退新增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 5.0米。第十一条机动车入口闸口与道路上机动车开口之间的内部通道长度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万平方米的,应不小于60米; (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应不小于90米。第十二条项目应为公交首末站的设置提供条件,公交首末站设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成都市技术管理规定

成都市技术管理规定 成都市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提高成都市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标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管理是指对本市科技项目、科技人员、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成都市技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技术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五条科技项目管理应当依据技术的重要程度、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加强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评价和资金管理。鼓励和支持具有创新性的科技项目,提高科技项目的成功率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科技人员管理应当依据人才的岗位要求和工作需求,加强人才的培养、选拔、评价和管理。鼓励和支持优秀科技人员的创新工作和成果转化。

第七条科技成果管理应当依据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和经济效益,加强成果的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技术转化的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科技服务管理应当依据服务的需求和效益,加强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鼓励和支持科技服务的创新和改进,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成都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是成都市技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本市技术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条技术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的监测和评估体系,提高技术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 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 5、附则 (13) 附录 (14) 附录A: (14) 附录B: (15) 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 (17) 附录E: (18)

1、总则 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 蓝线:规划河堤线 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 绿线:绿化控制线 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 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 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 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 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2.2.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结合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市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四项强制性控制指标。 2.2.3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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