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融资风险,保障公司财务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融资担保活动。
第三条公司融资担保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融资担保活动合法、合规。
(二)审慎经营:充分评估融资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财务安全。
(三)平等互利:确保融资担保各方权益,实现互利共赢。
(四)公开透明:融资担保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融资担保范围第四条公司融资担保范围包括:(一)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用证等。
(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
(三)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但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融资担保决策与审批第五条融资担保决策:(一)公司设立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负责融资担保决策。
(二)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能力。
第六条融资担保审批:(一)子公司融资担保,由子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关联方融资担保,由关联方提出申请,经公司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融资担保额度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融资担保风险控制第七条融资担保风险控制:(一)公司应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评估体系,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二)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应充分考虑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确保融资担保活动安全、合规。
(三)公司应加强对融资担保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隐患。
第五章融资担保信息披露第八条融资担保信息披露:(一)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融资担保相关信息。
(二)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融资担保工作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应定期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融资担保工作情况。
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2024年

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合同目的1.2 法律依据1.3 适用范围第二章:担保责任概述2.1 担保责任定义2.2 担保责任类型2.3 担保责任的法律效力第三章:担保人资格与义务3.1 担保人资格要求3.2 担保人的基本义务3.3 担保人的权利第四章:债务人与担保人的关系4.1 债务人的定义与义务4.2 债务人与担保人的责任关系4.3 债务人违约的处理第五章:担保方式5.1 保证担保5.2 抵押担保5.3 质押担保第六章:担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6.1 担保合同的成立条件6.2 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6.3 担保合同的书面形式第七章:担保责任的履行7.1 担保责任的履行条件7.2 担保责任的履行程序7.3 担保责任的履行方式第八章:担保责任的解除与终止8.1 担保责任解除的条件8.2 担保责任终止的情形8.3 担保责任解除与终止的程序第九章:违约责任9.1 违约责任的认定9.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9.3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第十章: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的管辖10.3 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第十一章: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1.2 合同终止的条件11.3 合同变更与终止的法律后果第十二章:签字栏12.1 担保人签字12.2 债务人签字12.3 签订时间12.4 签订地点第十三章:附则13.1 合同的解释权13.2 合同的补充协议13.3 其他未尽事宜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引言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担保责任的法律关系,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1.2 法律依据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所有涉及担保责任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章:担保责任概述2.1 担保责任定义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的保证或物权担保义务。
2.2 担保责任类型担保责任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热荐】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

【热荐】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活动主体千门百类,活动形式千差万别,只有通过法律的约束和规范,才能保证市场的平稳有序运行,对于哪些行为属于禁止性行为,触犯后会受到怎样的惩罚,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而公司法就是这些法律条令中的一种,那么,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呢?一、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二、对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职权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作为担保的行为。
担保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不仅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担保的概念、种类、设立条件、效力、变更、消灭等方面,对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作为担保的行为。
担保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能够实现其债权。
担保法律关系涉及担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三方主体。
三、担保的种类1. 物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设定为担保,如抵押、质押等。
2. 人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设定为担保,如保证、定金等。
3. 混合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同时提供财产和权利作为担保。
四、担保的设立条件1. 担保意思表示真实:担保人应当真实地表示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 担保物合法:担保物应当是合法的财产或者权利。
3. 担保范围明确:担保范围应当明确,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4. 担保期限明确:担保期限应当明确,一般不得超过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五、担保的效力1. 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担保物优先于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受偿。
2. 担保责任的免除: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人的权利: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并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担保的变更1. 担保物权的变更:担保物权人可以将其担保物权转让给他人。
2. 担保范围的变更:担保范围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担保期间内经双方协商变更。
3. 担保期限的变更:担保期限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担保期间内经双方协商变更。
七、担保的消灭1. 债务履行完毕:债务履行完毕后,担保权利随之消灭。
2. 担保人放弃担保权利:担保人可以放弃担保权利,但应当通知债权人。
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规定

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担保法作为保障社会信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解读。
一、担保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财产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一种民事行为。
担保法是以保护和促进经济活动为出发点,旨在维护合同权益,促进信用交易。
在最新民法典中,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合法合规、公平诚信、保护担保人以及合同效力等。
二、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担保人的规定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作为担保人。
自然人作为担保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明确知晓其担保责任的性质和后果。
而法人作为担保人则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担保的方式和形式在最新民法典中,对于担保的方式和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
担保可以采取合同担保、法定担保和信用担保等方式进行,其中合同担保是最为常见和典型的一种方式。
同时,在担保形式上,最新民法典规定了担保可以以质押、抵押、保证等形式进行。
四、担保的范围和限制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债权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应负担的费用等。
但在最新民法典中,也对担保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担保金融机构的债务时,对金额、期限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五、担保的效力和履行在最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担保的效力和履行方式。
担保的效力是以债权主张为前提的,即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才能使担保生效。
而担保的履行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并在债务履行期限之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六、担保的变更和解除最新民法典中还对担保的变更和解除等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担保义务未履行完毕前,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协商一致进行担保的变更,但需要经过担保人的同意。
而当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债务得到其他方式解决时,担保也将被解除。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一)一、《公》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主要规定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还对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及担保提出严格要求。
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证监会、银监会120号文件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机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其权限及审议程序由公司章程进行明确。
但以下情形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计算口径是:(Σ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最近期末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包含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1、审批程序。
2024版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

2024版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前言三、定义与解释1. 担保责任:指担保人在主合同项下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 主合同:指双方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_________合同》。
3. 债务:指被担保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 债权人:指主合同中约定的有权要求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一方。
5. 担保人:指本合同中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
6. 被担保人:指本合同中接受担保的乙方。
四、权利与义务1. 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担保人应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被担保人按期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2)担保人应确保其担保责任在主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效,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债权人。
(3)担保人应配合债权人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和协助办理手续等。
2. 被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被担保人应按期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确保担保责任的有效性。
(2)被担保人应确保其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效,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和债权人。
(3)被担保人应配合担保人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和协助办理手续等。
五、履行条件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担保责任履行期限: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3. 履行地点: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
金融法理论与实务第5章 商业银行担保法律规范

(2)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得到债权人同意 可以转让债务。本案例中,甲公司转让债务于丁 公司的行为得到债权人乙银行的同意,因此转让 有效。 (3)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除非得 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继续担当保证人;否则保证 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例中,甲公司转让债务的 行为没有告知保证人丙,更未得到丙的书面同意, 所以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当事人对保证期间可以进 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2年;当事人未约定保证 期间的,或虽有约定,但 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 限的,视为无约定,推定 为6个月的保证期间。
六、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主合同债权转让 主合同债务转让(债务人变更)。 主合同内容变更。
四、《公司法》对担保的规定
一、商业银行担保的性质和功能
(一)商业银行担保的性质
平等性 自愿性 从属性 保障性
(二)金融担保的功能
1.通过担保救济债权损失。 作为借出货币的银行(债权人), 通过发放担保贷款,能利用保证、 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2.满足急需资金的生产经营者 作为借入资金的经营者(债务人), 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 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担保 物的用益权或所有权。
第 三 节 银 行 贷 款 抵 押
一、银行贷款抵押概述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三、最高额抵押 四、浮动抵押 五、抵押合同 六、抵押登记 七、抵押权的效力 八、抵押权的实现
一、银行贷款抵押概述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 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一页
次日,在汽车经销商的协助下,到车管 所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2003年 5月,因驾车不慎发生事故,抵押车辆严重 受损,被拖至C汽车修理厂修理。A旅游公司 无力支付修理费21万元,该车被C汽车修理 厂留置。C汽车修理厂、B银行对于该车辆变 现价款的受偿顺序争执不下,双方先后以A 旅游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合并审理后 判令:就该车辆变现价款C汽车修理厂优先 于B银行受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Our actions are our final judg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
公司法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当代社会,担保是一种保证的方式,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的担保就是房产的抵押,这也是普通老百姓比较容易理解的一种担保方式,但是实际上在公司法上也有对于担保的规定,那么公司法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公司法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角度而言,是合乎担保要求的。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
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外所签合同的效力?有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还要视公司是否追认而定。
具体分析如下:
二、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的,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
1、章程有规定的情况
公司担保可以认为属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内容,一般而言,公司章程会规定担保计划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才得以实施。
若公司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了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的总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此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问。
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担保进行限制的,从形式上看是公司法关于章程和公司担保的规定,但是从实质上看,是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限制。
公司是为了实现约定的特定目的(营利)而以法律行为设立的私法上的人的联合体,公司章程是这一联合体中人的意志的体现,是约定而成的,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反映。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必定影响到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利益,则实质上是将这一“联合体”(公司)中的人的意志强加于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让公司章程制定者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主合同的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而合同产生的债权是相对权,不应该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权人没有过错,对担保的合理期待是应当受到保护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公司担保的问题作出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则应该运用关于代理的规定。
如果公司法定代理人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就代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以认定担保合同效力待定:事后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可以追认合同为有效;如果事后没能通过决议,则似乎可以简单地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这样理解存在一个问题:同样是没有通过决议,在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情形下,不经过决议对外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二者存在矛盾。
因此,在事后公司不追认或否决的情况下简单地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事实上,在上述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即使事后没有通过决议,也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表见代理来认定代理行为有效,继而肯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如果对债权人苛加审查法定代表人担保代理权的义务,不但难以操作,更可能大大增加市场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不利于经济活动的开展,违背了商法鼓励交易、保障交易便捷的原则。
在我国公司法制定之前关于担保这个问题公司是不能够为
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但是在新公司法制定之后是可以进行担保但是必须通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具体大家可以在当地咨询一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