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是现代建筑施工不可或缺的设备之一,它的使用不仅提高了施工效率,还保障了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为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提升工地作业环境的安全性,避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旨在保障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工地规范管理。
具体规定如下:1. 起重机械操作资质要求1.1 所有驾驶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并进行持续培训和技术考核。
1.2 操作人员必须了解起重机械的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
2. 起重机械设备检查和维护2.1 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每天开机前和使用前,进行仔细的设备检查。
2.2 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维修,并建立设备定期检测和维护记录。
2.3 经过维修和更换的设备部件必须经过检测和试验,确保其安全性能达到要求。
3. 起重机械的使用和操作3.1 在使用起重机械前,必须对工作区域进行评估和规划,确保场地平稳、操作通畅,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2 在操作起重机械时,必须遵循标准的工作程序,并按照操作手册中的要求进行操作。
3.3 禁止在风力大于标准值或雷暴天气条件下使用起重机械。
3.4 在操作中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或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机检修,并报告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3.5 严禁操作人员酒后驾驶或在疲劳状态下操作起重机械。
4. 周边环境和安全措施4.1 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4.2 设置起重机械安全警戒区域,确保周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3 高空作业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和防护网,防止物体坠落造成伤害。
4.4 在作业现场设置紧急救援设备和应急通道,并经常进行演练和测试。
5. 安全监管和记录5.1 工地必须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工作。
5.2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对工地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作业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履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备的购买、验收和登记管理第四条购买起重机械设备的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确保其质量、性能满足安全要求。
第五条对购买进的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购买进的起重机械设备应进行登记管理,包括设备的种类、型号、编号、产地、购买日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三章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检验和维修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九条停止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进行专项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后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防范。
第四章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并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各项功能正常。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在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稳定,禁止超载和超高作业。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场地应平整、牢固,并设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做好交底和协调工作,确保施工作业安全进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发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应与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持一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二、管理目标1.确保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有效提高施工效率;2.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3.提高施工现场的整体安全水平,保护环境。
三、机械设备管理1.建立机械设备档案,对每台起重机械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设备型号、出厂日期、检验合格证书等;2.机械设备实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每次维护记录在档案中,并采取标签管理法,以便实时监控和追踪;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起重机械的电气、液压等系统进行综合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人员管理1.必须有相关证书和经验的专业人员操作起重机械,且应持有有效的操作证;2.设立专门的机械设备操作培训班,对操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3.设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要求;4.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作业场地管理1.作业场地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如地基承载力、平整度、施工空间等;2.对作业场地进行划分,明确机械设备的作业范围和限制;3.设置警示标识和警戒线,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性;4.避免围观人员和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以避免意外发生。
六、安全操作规范1.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起重机械,严禁超载操作;2.严禁操作人员在机械设备正常运行时离开操作岗位;3.在临近电力线路作业时,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联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4.严禁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操作起重机械,如大风、冰雪等。
七、事故应急处理1.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个岗位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责任和措施;2.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和研究,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3.及时通报事故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和处理。
八、管理效果评估1.定期对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进行评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技能水平;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对操作人员进行再培训或调整;3.持续改进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果和安全水平。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建筑施工项目的业主、总承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确保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五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配合。
第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私自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第七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等各环节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章设备配置和管理第八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施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效率。
第九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进场前应当进行安全检验和技术评估,获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十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配置相应的保险装置、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保障设备的安全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设置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由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醒人员注意设备的安全和警示信息。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安装(含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机械产权人应当对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三、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五、所有在公司参加备案机械设备都由公司统一管理,设备原件放公司留存管理,建立台帐。
如使用单位需要,用复印件加盖公司红章后方可生效。
每台设备在安装和拆除时,必须向公司书面报告,报告安装地点和使用人姓名,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安装。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施工起重机械是建筑施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设备,但同时也是安全隐患较大的设备,因此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办法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1. 合理选用机械:根据施工需要和工程条件,选择适合的起重机械,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2. 保证驾驶员资质: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3. 起重作业前的检查:在进行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保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 合理安排操作人员:起重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操作各个控制装置,并在起重班组人员及周围工地人员做好交流和注意安全提示。
5. 正确使用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起重机械,严禁超载、超高作业,严禁违规操作。
二、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各级责任单位。
3. 作业许可制度:建立起重作业的许可制度,对每次起重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和许可,确保起重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4. 事故预防和紧急救援预案:制定事故预防和紧急救援预案,明确事故的紧急处理流程,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5. 安全培训与考核:定期组织起重作业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三、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与维护1. 定期检查:对起重机械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机械部分、电器部分和液压部分等,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2. 巡视检查:在使用过程中,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事故发生。
3. 维护保养: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维护手册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4. 预防措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加装安全装置、设置限位保护等,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施工起重机械的事故处理与经验总结1. 事故处理:对起重机械的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找出事故原因、责任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方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方法建筑起重机械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设备,它在建筑物的施工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起重机械的运行需要高度的安全风险管理,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法来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的方法:1.设立安全责任制度: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责任,从管理人员到操作人员,每个人都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2.建立安全标准和规范:制定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都有明确的指导和参考。
3.人员培训和技术培训:对于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和应急处理等,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4.定期检查和维护:按照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频率和维护周期,进行定期的检查和保养,确保机械设备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运行。
5.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每天或每班次开始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全面检查,确保各项安全设备和技术指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6.安全防护设备的使用:为起重机械设备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绳等,确保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7.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档案,包括设备的购买、维护、检查等相关信息,以备后续的管理和事故处理。
8.加强安全监督和纪律: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制度,对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安全意识和纪律。
9.健全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而有效地处理和救援。
10.不断改进和提升管理水平:定期进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改进和提升,以确保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总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方法是建立在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标准和规范、人员培训和技术培训等基础上的。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有效的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以及防范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起重机械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三、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企业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测,并确保起重机械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安全规定。
2. 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施工作业,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3.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并熟悉起重机械的结构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
4.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要求1. 起重机械配备: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求配备相应类型和数量的起重机械,确保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
2. 起重机械检测和维护: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3.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管理: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合理配置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并确保其持证上岗。
同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 施工现场管理: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每个施工现场进行布局规划,确保起重机械的作业区域清晰明确。
同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避免人车混行和施工区域的非授权人员进入。
5. 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严格按规程操作,避免操作失误和事故的发生。
6. 风险评估和控制: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7. 事故应急预案: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针对不同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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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拆卸)、监督检验和使用中各环节的程序以及各责任主体的职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杜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和《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安装(拆卸)、监督检验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整体式提升脚手架等。
第三条按照《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文件要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施工、监理、安装和拆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工、建筑起重司索工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产权备案与注销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首次安装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应当到我局(以下统称“备案部门”)办理产权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申请表》一式俩份(附一);(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首次办理时应提供原件);(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如不能提供购机发票的,必须以企业的名义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备案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备案部门应认真审查并核对以上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对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准予产权备案,并核发《南京市江宁区建筑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登记证》(附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桩工机械目前暂不需要办理产权备案手续,但应提供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下发的《在宁建筑业企业桩机登记卡》;高处作业吊篮暂不需要办理产权备案手续。
第六条江苏省以外进入江宁施工的建筑起重机械,已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办理产权备案的,则凭当地的产权备案证明,到备案部门办理《南京市江宁区建筑机械设备临时产权备案登记证》(附三);未在当地办理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得在我区建筑工地范围内进行安装作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产权备案,并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省明令淘汰产品或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八条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转让、变更和报废前应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一)《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注销申请表》一式俩份(附四);(二)《南京市江宁区建筑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登记证》原件;备案部门应认真审查并核对上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注销并收回上述原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作出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并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将《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注销申请表》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对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现产权单位应持《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注销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
第三章租赁第十条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营业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
租赁单位应当设有固定的存放建筑起重机械的场地和办公场所,并配备有关的操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租赁单位出租建筑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时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二)运行资料: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三)安装验收资料:包括历次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安装完毕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第四章安装与拆卸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安装和拆卸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业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单位的专业承包资质分一级、二级和三级,各级资质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分别为: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000千牛.米及以下塔吊等建筑起重设备、120吨及以下的建筑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800千牛.米及以下塔吊等建筑起重设备、60吨及以下的建筑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第十五条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行为实行市场准入制。
凡未被列入我区建设市场准入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严禁在我区建设市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进入我区建设市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到我局办理市场准入备案。
办理市场准入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副本)及年检记录(原件及复印件);(二)安装(拆卸)单位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师证、技术员的职称证书、现场安装负责人的B类证、专职安全员的C业证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原件及复印件);(四)办理人员应持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从事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的单位还应提供《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年度安装登记证明》(原件应加盖南京市住建委质安处公章及复印件)。
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安装(拆卸)单位公章。
备案部门应认真审查并核对以上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准予市场准入备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和拆卸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安全管理责任。
安装和拆卸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严禁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或自然人。
第十七条安装和拆卸单位在建筑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前,应当按照《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单独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安装和拆卸单位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装和拆卸单位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安装和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上述编制、审核和审批人均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上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安装和拆卸单位应将审核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企业,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签字确认。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和拆卸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对现场进行安装(拆卸)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留有书面记录。
安装(拆卸)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和拆卸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一式四份(附五);(二)《南京市江宁区建筑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登记证》或《南京市江宁区建筑机械设备临时产权备案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安装和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安装和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安装和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六)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七)安装和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工程合同;(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原件加复印件,新购机械首次安装和江苏省以外首次进入江宁的建筑起重机械可以不提供此表,附六)。
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权属单位公章。
安装和拆卸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参照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履行编制、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查安装和拆卸单位提交的资料,并留存复印件。
审查合格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并报监理单位复审。
监理单位复审合格的,应在《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上签署复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