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吉洪凯故意伤害、抢劫案 精品
吉林市开沟机故意伤害一案

吉林市开沟机故意伤害一案依照刑法,结合案件事实按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问题描述的有些笼统,需要更多的细节才能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题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自己来判断以下:1.客观层面,被伤的人受伤程度,如果只是轻微伤,则无论行为发生的环境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为人的施害行为都构不成刑事犯罪;2.若受伤程度达到轻伤及以上,此时,施害行为就可以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但究竟能否构成刑事犯罪,首先要看客观行为发生的环境,比如是否发生在紧急避险或者是正当防卫的状况下,若是,那也就阻止了客观违法行为的可责性。
若否,我们就需要评价施害人的主观状态后再做决定了;3.若施害人主观状态为故意,则行为整体可以被评价到刑事犯罪的范围;4.若主观状态为过失,那就再回过头看看受伤害的最终严重程度,有没有达到重伤甚至是死亡的程度,若未达到,就只能在民事范围内寻求救济了;5.若已达到重伤或死亡的程度,则可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刑事犯罪,在此种情况下,具体会被法律评价为哪个罪名,还要看行为发生时的客观环境,若发生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过程中,那可以被评价为交通肇事罪;若发生于生产活动当中,则有可能要被评价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等不一而终。
所以,还是要更多的细节和息,才能比较客观的评价“农机伤人”这一客观行为。
吉林省大安市一涉黑犯罪团伙,因非法经营原油获利颇丰;另一团伙欲分一杯羹,中途杀进;为争夺势力范围,两大涉黑犯罪团伙在黑龙江省肇源县,公然持枪火并,致一人重伤、5人轻伤、10余人轻微伤,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武装械斗震惊吉、黑两省警方,吉林市公安局异地用警,彻底摧毁了两大犯罪团伙渡口持枪疯狂厮杀2000年4月30日,在与吉林省白城市下辖的大安市仅一江之隔的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境内的新村渡口,突然冒出一伙人,个个手拿尖尖的铁钎子,照着等待渡江装载原油的大卡车轮胎就是一通乱扎。
顷刻间,五辆大卡车的轮胎被扎得面目全非,停在渡口旁动弹不得。
最新-陈连凯抢劫案 精品

陈连凯抢劫案陈连凯抢劫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房刑初字第0054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连凯,男,21岁1985年1月1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临河乡陈三角村25号捕前暂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街双泉路6号院民工集体宿舍。
因涉嫌抢劫,于2019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19第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连凯犯抢劫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受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检察员王建国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连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连凯于2019年7月23日20时许,在原北京市房山区燕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面铁路桥洞处,见田海娇女,16岁独自行走,即尾随其后。
尾随至房山区燕山东风东流水村内约50米处时,被告人陈连凯将田海娇拽倒在地,并按住其双肩。
田海娇反抗并呼救,被告人陈连凯又以你如再动、喊叫,我就掐死你等语言相威胁,让田海娇交出钱财,遭田海娇极力反抗。
被告人陈连凯正准备搜田海娇身上财物时,因有摩托车向现场方向驶来,其慌忙逃离现场,抢劫未遂。
后被巡逻民警及田海娇等人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连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被害人田海娇的陈述,证人田全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连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连凯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陈连凯有未遂情节,对其可依法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陈连凯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认罪程序审理本案,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连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连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中国现代大案实录】月薪八千男入室抢劫被抓现行

月薪八千男入室抢劫被抓现行涉抢劫强奸案七起日前,一犯罪嫌疑人入室抢劫时被火速赶到的民警现行抓获。
让办案警官惊讶的是,犯罪嫌疑人康某是建筑行业的技术人员,月收入8000元左右,家庭生活比较美满,无前科。
目前,警方正在深入审讯并寻找被害人。
10月10日9时10分,道里公安分局正阳河派出所接110指令:前进路8号一出租屋有人正在实施抢劫,要求派出所立即出警。
值班副所长于勇立即启动与辖区刑警队联动机制,与二大队一中队民警一同赶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康某当场抓获。
经讯问,康某(男,35岁,哈市人)交代,10日早,他围着爱建地区附近居民区转悠时,在前进路8号5单元302室外发现住在此屋的女青年王某(19岁,饭店服务员)在阳台走动,遂来到302室门外等候,当王某开门准备去上班时,康某推门闯入室内,持刀威胁王某要钱,王某被迫将自己的黑色诺基亚手机交给康某。
在室内休息的另一被害人李某听到动静后马上用手机报警。
康某用刀割下室内晾衣绳将两人捆绑在一起继续实施抢劫。
这时,接到报警的警察及时赶到将康某抓获。
经10名被害人辨认,已确定犯罪嫌疑人康某涉嫌抢劫、强奸案件7起。
根据康某的作案特点,警方将近几个月来爱建地区周边的类似案件并案侦查,并逐一寻找被害人。
同时警方在嫌疑人康某包内发现一数码照相机,康某说不清相机来源,相机内有数张照片,警方怀疑这部相机是另一起案件的赃物,并希望认识相机内人物的市民速与警方联系,联系电话:48439110,联系人:谷警官。
目前,犯罪嫌疑人康某已被刑事拘留。
文山警方:迅速侦破一起强奸案5月7日,在文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努力下,成功破获一起强奸案件。
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已被依法抓捕归案,缴获现金900元钱。
5月6日上午6时许,刑侦大队接到李琳(化名)报称:其于5日晚酒醉后,被人送至天怡酒店,今早酒醒后发现随身携带的包内的钱被盗,且发现酒店房间里有一个避孕套,怀疑被人强奸,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接报后,刑侦大队立即组织侦、技人员前往案发现场开展侦破工作。
最新-康福利、张凯抢劫 精品

康福利、张凯抢劫2019顺刑初字第723号,康福利、张凯抢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顺刑初字第7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福利,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羁押,2019年8月2日被拘留,2019年9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凯,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拘留,因涉嫌犯抢劫、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19第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福利、张凯犯抢劫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鹏磊,被告人康福利、张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康福利、张凯预谋后于2019年5月15日21时许,携带刀子等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步行街附近,以打车为名,将谭忠权男,三十五岁,重庆市人骗至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新城北,采用暴力手段,抢走谭忠权三厢夏利轿车一辆车牌号冀7088,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人民币一百余元。
二、被告人康福利、张凯预谋后于2019年6月25日21时许,携带刀子到北京市通州区北关环岛附近,以打车为名,将付文国男,41岁,河北省人骗至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西赵村北口,采用暴力手段,抢走付文国桑塔纳轿车一辆车牌号京6104,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0元、三星手机一部。
人民币一百二十余元。
三、被告人康福利、张凯预谋后于2019年12月4日19时30分许,携带刀子到北京市怀柔区中铁十六局附近,以打车为名,将莫伟通男,47岁,怀柔区人骗至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各庄东段,采用暴力手段,抢走夏利轿车一辆车牌京9369,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50元,200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人民币二千余元,并将莫伟通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东洪镇康庄村犯罪记录人员名单公示栏

东洪镇康庄村犯罪记录人员名单公示栏
根据东洪镇警方的通报,康庄村近期发生了一系列犯罪案件,为了确保村民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现公示相关犯罪记录人员名单如下:
1. 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 王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4. 刘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5. 赵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警方提醒村民,如果发现以上人员在康庄村出现,请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并配合警方工作。
同时,如果有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请主动向警方提供,共同维护村庄的平安与和谐。
为了加强社区的安全管理,村委会决定加强对康庄村的巡逻和监控工作,并加大安全防范措施。
村民们也被鼓励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家庭防盗措施,确保家人的安全。
此次公示的人员名单是为了提醒村民注意,以免与这些犯罪分子发生接触,从而降低风险。
公示期为10天,如有异议或者补充,请及时向村委会反映。
最后,希望康庄村的村民们能够保持高度警惕,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
【精品文档】李吉业等人故意伤害一案-精选word文档 (2页)

【精品文档】李吉业等人故意伤害一案-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吉业等人故意伤害一案李吉业等人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昌刑初字第11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吉业,男,33岁(1975年5月21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略),现住(略)。
因殴打他人于201X年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9月26日被羁押,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继峰,男,28岁(1980年4月11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略),现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9月26日被羁押,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1X]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吉业、李继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吉业、李继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8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吉业、李继峰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佳花园小区门口,因其父亲李景涛(男,63岁)与钟翎南(男,40岁)发生口角,之后用拳脚对钟进行殴打,将钟打致鼻骨骨折等多处损伤。
经法医鉴定,钟翎南本次损伤已构成轻伤。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吉业、李继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 被告人李吉业、李继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钟翎南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景涛、郅晓培、董希圣、廖金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打劫法律反转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引人关注的“打劫”案件。
被告人王某,因生活困顿,心生邪念,计划通过“打劫”的方式获取钱财。
王某事先踩点,选择了一个偏僻的街道作为作案地点。
在作案当天,王某持刀强行对一名路过的女性进行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王某意外受伤,女性趁机逃脱。
王某被群众发现后报警,警方迅速将其抓获。
二、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然而,在法庭辩论阶段,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辩护观点:王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辩护律师认为,王某在抢劫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对女性进行了反击,这种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三、法律反转法庭审理后,法院经过慎重考虑,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对王某进行了改判。
原本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王某,最终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女性受害者医疗费用。
四、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在抢劫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对女性进行了反击,这种反击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2. 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虽然进行了反击,但并未造成女性受害者的重大损害,因此不属于防卫过当。
3. 法律反转的原因本案中,法律反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辩护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准确,成功地将王某的行为纳入正当防卫的范畴。
(2)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因素,对王某进行了从轻处罚。
(3)社会舆论对本案的关注,促使法院更加慎重地处理案件。
五、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几点启示:1.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进行防卫。
2. 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中,要充分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法律抢劫案例真实(3篇)

第1篇在我国,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一起真实的抢劫案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分子如何利用法律漏洞进行犯罪,以及法律在面对此类犯罪时的应对和制裁。
一、案件背景2018年10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抢劫案。
被害人李某,是一家小型企业的老板,因为业务需要,经常携带大量现金。
10月15日,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了三名神秘男子的抢劫。
二、犯罪过程当天下午5点左右,李某驾驶着自己的轿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
突然,一辆黑色轿车从后面超过,迅速减速,停在李某的车前方。
三名男子从黑色轿车中跳下,手持刀械,直奔李某而来。
李某见状,吓得魂飞魄散,立刻停车。
三名男子逼迫李某交出钱包,李某无奈之下,只得从钱包中掏出5000元现金。
然而,三名男子并不满足,他们要求李某打开车内的保险箱,声称里面还有更多的现金。
李某解释说,自己并没有携带大量现金,只是偶尔携带一些零钱。
三名男子不信,继续威胁李某。
在极度恐惧下,李某打开了车内的保险箱,但里面并没有现金。
三名男子见状,更加愤怒,挥舞着刀械,对李某进行了殴打。
在殴打过程中,李某趁机逃跑。
三名男子紧追不舍,但最终未能将其抓住。
李某跑到附近一家商店,请求店主帮忙报警。
店主见状,立刻拨打了110。
三、法律制裁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了侦查。
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警方发现三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张某、王某和赵某。
三人因涉嫌抢劫罪被警方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张某、王某和赵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原来,三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生活无着落,于是决定再次作案。
他们通过踩点,得知李某经常携带大量现金,于是制定了抢劫计划。
在抢劫过程中,三人分工明确,一人驾车,两人持刀。
然而,由于李某的反抗,抢劫计划未能得逞。
在逃离现场时,三人又对李某进行了殴打。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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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洪凯故意伤害、抢劫案吉洪凯故意伤害、抢劫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朝刑初字第0281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寅虎被害人杨威之父,1950年11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7楼4门602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秋香被害人杨威之母,1954年7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县,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杨寅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毅,男,1979年2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安寓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崇文区安乐林路32号;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吉洪凯别名吉小凯,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镇东埠后村5组;1999年9月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王明,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包荣奎别名包大奎,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镇西埠后村。
被告人杨永贵别名杨二,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镇西埠后村16组;2019年6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犯绑架罪、抢劫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9]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洪凯犯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指控被告人包荣奎、杨永贵犯抢劫罪,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寅虎、张秋香、田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寅虎、张秋香、田毅、被告人吉洪凯及其辩护人王明、被告人包荣奎、杨永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吉洪凯伙同包荣奎、杨永贵经预谋后,于2019年3月4日16时许,在本市大兴区亦庄开发区隆庆街与宏达北路交叉口,冒充警察将刘卫华强行带上吉所驾桑塔纳轿车带至本市丰台区和义乡松林村213号出租平房内关押,并在当场抢走刘卫华所驾驶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京7139,价值人民币22万元并销赃后,又逼使刘卫华编造理由叫人将钱送至朝阳区十里河云龙海鲜酒楼门前,吉洪凯和杨永贵于次日1时许到该地将刘卫华叫人送来的人民币18万元及美金5800元折合人民币约46701元取走。
被告人吉洪凯、包荣奎、杨永贵后被抓获归案。
赃款已全部起获并发还,赃物已损失。
二、被告人吉洪凯于2019年8月3日18时许,在陈仓林已判刑的纠集下,伙同徐广友、陈士龙、徐二青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岳阳大厦门前,持刀将与之发生矛盾的杨威、董永福、田毅砍伤,致杨威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田毅左肾破裂,盲肠、回肠破裂,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重伤;董永福左肩胛骨骨折、左肩峰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材料、物证、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吉洪凯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认为包荣奎、杨永贵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吉洪凯、包荣奎、杨永贵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寅虎、张秋香、田毅诉称,由于被告人吉洪凯伙同陈仓林等人将被害人杨威伤害致死,将被害人田毅打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同案犯陈仓林的民事赔偿数额已作出判决,被告人吉洪凯作为共同致害人,对此赔偿数额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人吉洪凯、包荣奎、杨永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抢劫罪未提出异议;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洪凯犯故意伤害罪,吉洪凯辩称,其没有持刀,也没有打人。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有证据证明吉洪凯没有拿刀,没有打人。
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吉洪凯起次要作用,情节轻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吉洪凯所犯故意伤害罪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9年3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吉洪凯起意并纠集被告人包荣奎、杨永贵,在本市大兴区亦庄开发区隆庆街与宏达北路交叉口,冒充警察以查车为名将刘卫华男,49岁,北京市人双手铐住,强行带上吉洪凯所驾驶的桑塔纳牌轿车上,当场抢走刘卫华所驾驶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牌号京7139,价值人民币22万元,并由被告人吉洪凯销赃。
后三被告人采用蒙头、捆绑等手段将刘带至本市丰台区和义乡松林村213号出租平房内关押,又逼使刘卫华编造理由叫人将钱送至朝阳区十里河云龙海鲜酒楼门前,吉洪凯和杨永贵于次日1时许到该地将刘卫华叫人送来的人民币18万元及美元5800元折合人民币约46701元取走。
被告人吉洪凯、包荣奎、杨永贵后被抓获归案,赃款已全部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所抢轿车损失。
现作案工具手铐、胶带等物起获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吉洪凯、包荣奎、杨永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卫华的陈述,证人万晓云、张伟东、毕建平、王全洪、肖丽娜、张连喜的证言,辨认记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因陈仓林的亲属赵蒙蒙被董永福等人扣押,并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人吉洪凯在陈仓林已判刑的纠集下,伙同徐二青已判刑、徐广友已判刑、陈士龙另案处理等人,于2019年8月3日18时许,持菜刀、尖刀到本市丰台区岳阳大厦东南侧便道,将亦到此处的董永福男,52岁、田毅、杨威男,殁年24岁分别砍伤。
造成杨威右肾横断、左肺下叶破裂及左腘动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田毅左肾破裂,盲肠、回肠破裂,经鉴定构成重伤伤残程度为九级;董永福左肩胛骨骨折、左肩峰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现被告人吉洪凯亲属赔偿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在案。
另查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8日以2019二中刑初字第7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寅虎、张秋香的经济损失为法医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二十九万五千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毅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八万八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田毅的陈述证实,2019年8月3日16时许,董永福来电话称其欲做一个三轮摩托车牌照,但将真证件和钱交给办证人后,对方一直未与其联系,现在其抓到了那个人,田毅遂带杨威、张中建、尹华龙到了沙子口斜街。
在和董永福等4人见面后,其中两名男子就走了,董指着剩下的那个男子说,此人就是办假证的,后田毅等人商量好等拿回真证件就放人。
嗣后,对方来电话,双方约好在岳阳大厦见面,对方告知田毅等人准备坐一辆白色夏利车过来,还说了车号。
过了一会儿,这辆车来了,田毅、董永福、张中建朝车走去,尹华龙和那个办证的人走在后面,陈仓林从车上下来喊砍他们,这时,从旁边过来7、8名男子持刀砍田毅等人,杨威和董永福朝斜街跑去,田毅左臂、腹部、头部等处被砍数刀。
2、被害人董永福的陈述证实,2019年7月底,董永福欲做一个残疾车行驶证,即联系了一个办假证的小男孩,并给了对方200元押金和一个真的证件,但证件一直没做好,后小男孩也不接其电话了。
8月3日,董永福让温卿以办假证为名,将那个男孩约至城外城建材城的南门,当董永福和温卿、于刚在约定地点见到该男孩后,董永福让男孩给其老板打电话,那个老板说给董永福五、六千元私了,但董永福不同意,只想要回真的证件,后双方约在岳阳大厦见面。
17时,董永福打电话将外甥田毅约到了岳阳大厦,后田毅、杨威、大张子和一胖子来了,当几人正商量如何处理此事时,对方来电话说他们坐一辆车号为7746的白色夏利车过来。
18时左右,那辆夏利车来了,从车上下来一男子,该人左腋下夹着报纸,后那男子大喊砍他们,这时,旁边过来一伙人持刀砍董永福等人,从夏利车上下来的男子亦从报纸中拿出刀扎伤董永福左腿和左肋,又扎了杨威后背几刀,后董永福被3、4个人砍倒在地。
3、证人张中建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3日18时许,田毅带张中建、杨威、尹华龙到岳阳大厦,在大厦门口见到了田毅的姨父。
40分钟后,从赵公口方向开来一辆白色两厢夏利车车号京7746,停在岳阳大厦门前的过街桥下,陈仓林从车上下来,田毅问陈仓林证呢,陈说在后面的车里。
3、4分钟后,有5、6个人向张中建等人走过来,他们有的手持砍刀,有的从一没穿上衣的男子手提的黑色双肩背包内往外拿刀,后他们朝张中建等4人冲过来。
张中建看见田毅倒在过街桥的台阶上被两名男子用刀乱砍,当张中建过去时,对方已坐车跑了。
4、证人尹华龙的证言证实,董永福、田毅、张中建、杨威朝白色夏利车走去,尹华龙和那个办假证的人呆在岳阳大厦东侧的斜街里,田毅等人刚到车前,便从三环辅路东侧跑来8、9个持刀男子砍打田毅等人,其中,有3、4个人用刀砍了杨威后背数下,砍完后他们就向三环辅路木樨园方向跑了,剩下的几个男子用刀砍田毅等人,但尹华龙没看清他们具体怎么砍的。
后尹华龙过去扶杨威时,看见田毅躺在了地上,那几个人也向木樨园方向跑了,尹华龙即拨打了120。
5、证人温卿、于刚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3日13时许,董永福指使温卿打电话以办假证为名,将一办假证的人约至城外城广场,后董永福和温卿、于刚开车赶至约定地点,那个办证的人上车后,董永福对那人说你光拿证不行,必须还得拿6000元钱来赎你,否则就把你送派出所。
那人即给他老板打了电话,双方约好一个小时后在四环路京津塘高速路附近交易,但对方没来,后温卿将董永福和办证的人送到了沙子口,下午四、五点钟,董永福的朋友开车来了,车内有四个人,然后温卿和于刚就走了。
6、证人刘少明、杨杨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3日17时许,一伙男子分别租乘杨杨和刘少明驾驶的夏利轿车到赵公口附近后,那伙人下车围打一个人,但没看清具体怎么打的。
7、证人陈广牛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初,陈广牛和陈仓林来到北京市延庆县做假证件,期间,陈仓林告诉陈广牛,因其与别人打架,故来延庆躲事。
8、证人刘超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3日18时许,刘超沿赵公口往西遛弯时,迎面跑来四名男子,其中一男子把一红黑相间的背包扔在路边小区的健身区里,另一男子把一把刀扔在了人行道边上的草丛里。
这些男子大约都有20多岁,高170米左右,其中有一个穿白色半袖恤的。
当刘超行至岳阳大厦门口时,发现两名男子躺在路边,且流了许多血,刘超即拨打了110报警。
9、同案犯陈仓林的供述证实,2019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赵蒙给我打电话,说他被人绑了,对方说把他们的真证和钱还给他们,并说要想放人必须交5000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