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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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实施日期】2018.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1年5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订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欠缴失业保险金加收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按照规定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政策

失业保险政策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失业保险政策1、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三种特征。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面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

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哪些单位个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纳入了失业保险范围。

3、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是多少?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帖和补帖、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缴费单位迟缴、拒缴失业保险费将受到哪些处罚?凡被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技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按口加收2‰滞纳金,并对有关人员处5000—20000元罚款,拒缴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5、怎样缴纳失业保险费?凡被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必须到登记、注册的同级劳功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手续,经核准后按月到同级地税部门缴费。

6、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哪些?(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再就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补缴政策

失业保险补缴政策

失业保险补缴政策失业保险是指为失去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期限的失业救济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在我国,失业保险由全国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进行管理,并由地方政府统筹实施。

失业保险补缴政策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劳动者可以选择补缴失业保险费,以填补因工作时间间断或忘记缴纳而导致的失业保险缺口。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一、补缴政策范围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进行失业保险的补缴:1. 在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个人;2. 最近一次的连续缴费时间间断超过1个月,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个人;3. 因工作时间跨度较长或失业保险费缴纳忘记等原因,未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个人。

二、补缴政策时间限制根据地方政府实施的具体规定,劳动者进行失业保险的补缴应符合如下时间限制:1. 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前,可以进行的补缴时间为失业或缴费时间间断之日起的前5年;2. 在连续缴费时间间断超过1个月且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前,可以进行的补缴时间为连续缴费时间间断之日起的前5年;3. 在工作时间跨度较长或未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前,可以进行的补缴时间为最近缴费时间之日起的前5年。

三、补缴费用计算劳动者进行失业保险的补缴,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 劳动者补缴的失业保险费用为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之和;2. 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为劳动者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3. 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为劳动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

四、补缴政策申请流程劳动者进行失业保险的补缴,需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申请和办理手续,一般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在规定时间内,劳动者向当地社保部门提出补缴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2. 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费证明等;3. 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4. 社保部门审核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5. 劳动者获得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解读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解读补缴

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险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提高全民的生活水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范围、保险制度的实施机构以及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社会保险法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二、社会保险的补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适用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补缴的条件和程序1. 补缴的条件在下列情形下,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1)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享受更高社会保险待遇的;(3)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

2. 补缴的程序单位和个人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当向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提交有关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补缴决定。

经办机构认定可以补缴的,应当通知单位和个人,限期支付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补缴的意义和影响1. 补缴的意义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和程序,可以保障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同时也可以纠正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费未能及时缴纳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正义。

2. 补缴的影响补缴社会保险费对单位和个人都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单位来说,补缴社会保险费会增加其财务成本,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

对于个人来说,补缴社会保险费会增加其个人负担,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人的生活水平。

在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时,需要权衡利弊,做出具有长远意义的决策。

五、社会保险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和建议1.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一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2)一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和程序理解不一,导致了操作不够统一和规范。

辽宁完善失业保险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宁完善失业保险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宁完善失业保险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宁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9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建⽴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现就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单位责任义务问题 城镇⽤⼈单位及其职⼯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应按规定履⾏依法登记参保、如实申报缴费、代扣代缴、出具终⽌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失业⼈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失业⼈员办理备案⼿续等相关法定义务。

⽤⼈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履⾏失业保险相关法定义务以及由于⽤⼈单位处理劳动关系操作不规范、未及时为本单位失业⼈员办理失业保险⼿续等原因,影响其失业⼈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员造成的损失,由⽤⼈单位承担。

⼆、关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和重新就业再次失业后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期限计算问题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失业后,其缴费时间的计算为单位(本⼈)累计实际缴费的时间,并应根据单位(个⼈)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

失业⼈员领取失业保险⾦期满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再次就业后参保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限未满时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前次剩余缴费时间和再次就业后参保缴费时间合并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时应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的期限合并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的失业⼈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缴费后,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员每次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

1、参保并缴费时间不⾜⼀年; 2、⾃愿辞职或⾃动离职; 3、不进⾏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4、⾃谋职业领取⼀次性安置费。

需要补缴社保的法律规定(3篇)

需要补缴社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已成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这不仅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征缴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以下是对需要补缴社保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

一、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4.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程序和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二、需要补缴社保的情形1.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数额和范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2.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

3.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这是指用人单位在职工离职、退休等情况出现时,未按规定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4.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这是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行为。

三、补缴社保的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责令限期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责令支付滞纳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断缴的失业保险可补缴 补缴办法有别

[浙江]断缴的失业保险可补缴 补缴办法有别

[浙江]断缴的失业保险可补缴补缴办法有别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又有重来一次的机会了。

记者昨天从温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今天开始可补缴中断期间失业保险费,补缴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据悉,温州市已经参加失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又有“重来一次”的机会了。

记者昨天从温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今天开始可补缴中断期间失业保险费,补缴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据悉,温州市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有39.5万人,但也存在不少应保未保、中断缴纳保险费的现象。

这次,社保局下达补缴通知,凡是原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而且也已缴费的用人单位,因存在应保未保人员需要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在经办机构核实后,按补缴时的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补缴。

温州市企业单位的失业保险是从199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

通知规定,1992年7月1日起就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其固定职工在1992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事业保险缴费年限。

举例说,符合规定的某单位小A,在1992年7月1日前已有10年工龄,那么这10年是没有缴失业保险费的,但在享受失业金时这10年是算做已缴纳了的。

而在1992年7月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7月1日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其固定职工失业保险费必须补缴至1992年7月1日,其在该期限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才可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1992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能同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可自养老保险费开始缴纳之月起补缴失业保险费。

职工失业后,根据其失业前本人及所在单位缴纳或补缴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失业保险补缴政策

失业保险补缴政策

失业保险补缴政策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帮助,以减轻其失去工作收入所带来的负担。

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需要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方可享受失业保险金。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人可能会出现失误或疏忽,而未能及时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失业保险补缴政策,以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按月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具体的缴费金额和缴费比例根据各地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对于漏缴或未缴的情况,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补缴。

首先,对于漏缴失业保险费的情况,参保人员应当及时补缴漏缴的费用。

补缴时,一般要提供相关缴费凭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书、缴费收据等。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政策,补缴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一年。

补缴时,参保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补缴比例进行缴费,一般为未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

其次,对于未缴失业保险费的情况,参保人员也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补缴。

未缴费的时间跨度较大,一般为多年。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未缴费的人员可以在参保地就业前两年内补缴相应的失业保险费,具体补缴金额根据实际工资和缴费比例计算。

对于超过两年未缴费的情况,未缴费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补缴。

此外,对于补缴失业保险费,一般公示期也是一个重要环节。

公示期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公示补缴所需金额、时间等相关信息,以便参保人员能够了解补缴的具体情况。

参保人员在公示期内可以提出异议或补充材料,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补缴政策和办理流程,具体情况应当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为准。

此外,补缴失业保险费是参保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及时缴费是确保享受失业保险权益的前提。

总结起来,失业保险补缴政策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对于漏缴和未缴的情况,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规定进行补缴,补缴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缴费凭证,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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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补缴政策
失业保险补缴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条例》以及本省失业保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未缴清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及个人。

三、补缴范围
1、未及时缴纳的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
2、未认定的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
3、未按规定程序缴纳的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
4、其他视情节轻重的未缴清的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

四、补缴方式
1、单位补缴须在当期缴纳日起至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确定的补缴期间内,按月缴纳;
2、个人补缴须在当期缴纳日起至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确定的补缴期间内,按月缴纳。

五、补缴政策
1、允许补缴;
2、补缴时,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当期缴费标准补缴;
3、补缴期间,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继续参加失业保险;
4、补缴期满后,若仍未补缴清款,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其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失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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