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
国企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破产企业”)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发展初期,破产企业凭借良好的市场口碑和政府支持,迅速成为当地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宏观经济环境的恶化,破产企业逐渐陷入困境。
截至2018年底,破产企业累计负债达50亿元,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遂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破产原因及责任认定2. 破产财产的分配3.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三、案件分析1. 破产原因及责任认定破产原因方面,破产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经营决策失误:破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盲目扩张,投资失误,导致资金链断裂。
(2)财务管理混乱:破产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导致资金周转困难。
(3)市场竞争激烈:房地产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破产企业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核心竞争力。
责任认定方面,破产企业的破产责任应主要由以下方面承担:(1)企业内部管理责任:破产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2)政府监管责任:政府对破产企业的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2.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案件中的关键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3)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
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债权和知识产权等。
(2)破产财产的变现:破产财产的变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债权人利益。
(3)破产财产的分配比例:破产财产的分配比例应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金额确定。
3.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是破产案件的核心。
在破产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确保债权得到确认。
(2)债权审查:法院应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保债权真实、合法。
破产法发展历程及前景浅析

破产法的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规范破产程序,公平、公正地处理债权 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此外,破产法还有促进市场经济秩 序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起源
破产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当时主要是为了规范 商业贸易中的债务纠纷。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开始 制定自己的破产法,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破产法发展历程及前景浅析》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破产法概述 • 破产法发展历程 • 破产法的前景分析 • 结论
01
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如何清算和重组债务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主要规定了债务人申要规定了如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 行清算、分配和处置。
破产重整
主要规定了如何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帮助其恢复生产经营能力。
破产和解
主要规定了如何通过和解协议的方 式解决债务纠纷。
02
破产法发展历程
破产法的起源
信息化趋势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破产法 的执行效率。
社会化趋势
强调破产法的社会价值和功能,发挥其在市场经 济中的重要作用。
破产法的实施效果预测
降低企业破产风险
通过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和加强 监管,降低企业破产风险。
保护债权人利益
优化清算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破产法的完善有助于提高市场信心 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发展
自19世纪以来,破产法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特别 是在20世纪以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和市场 竞争的加剧,各国开始更加重视破产法的制定和完善 。在中国,破产法的发展也经历了多个阶段,从《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破产法的体系不断完 善。
破产法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企业破产现象日益增多。
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破产案件为例,对破产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一)债务人基本情况本案债务人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等原因,甲公司自2010年起连续亏损,负债累累。
(二)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案债权人共有10家,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债权总额为6000万元。
(三)破产申请2012年6月,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四)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成立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债权等进行清算。
三、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本案中,甲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
甲公司由于产品单一、缺乏核心竞争力,导致市场份额逐年下降。
2. 经营管理不善:甲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决策失误、成本控制不力等问题,导致企业效益低下。
3. 债务负担过重:甲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导致债务负担过重,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二)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 破产申请: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2. 法院受理:法院依法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成立破产清算组。
3. 资产清算: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4. 债权申报:债权人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
5. 债权确认:破产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6. 债权分配:破产清算组根据破产法规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分配。
(三)破产法相关法律问题分析1. 破产原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破产重整。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从事制造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展。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9年,XX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申请破产。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经济法领域的研究。
二、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库存积压严重,资金链断裂。
2. 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资源浪费和成本上升。
此外,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不足。
3. 债务问题:XX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负债累累。
债务压力成为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视角下的分析1.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 合同法:破产程序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
3. 公司法:XX公司作为法人,其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均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也需要依据公司法进行判断。
4. 劳动法:破产程序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劳动法进行判断。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公司责任:XX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财产将被依法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2. 股东责任:XX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 董事、监事责任:XX公司董事、监事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XX公司破产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案例,涉及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上市公司破产界限分析

持续 , 构成债权人的关系风险。一般来说 . 经济 交往和交易本身 , 主体 其筹资行 为、信息披露和相 关活动 ,都具有显著 的独特特 构成一种 关系利益 。世界各 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 大致 可归结 征 。主要是 :一是其典型的资合性 .即上市公司以资本信用 为基 为列举主义和抽象主义 ( 亦称概括主义 )两种体例 。前者是对债 础 ,对外开 展各 种经济活动。 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一列举 ,并称之 为 破产行为 { cs At 二是股票的高流通性 ,这种流通性 .导致股东权利随股票的 o akuty ,只要债务人 有这 些行 为之一者 即可据 以提出 交付 ,而频繁转让或者让度。因此 .上市公司的存续与股东的变 fB nrpc ) 破产 申请 , 开始破产程序。 后者是将债 务人应 受破产宣告的事实 . 化 股 东人 数的增减 无关。 抽象 为一个或 几个 法学范畴 .并称之 为 破产原 因” ,对它们的 三是 ,股东责任 的有 限性 ,即股东凭借出资 ,获得股权和承 具体表现不作一一列 举 , 一般将破产原 因概括为:“ 不能清偿 (a 担有限责任。作 为对价 .出资人放弃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 ,而 cn ntp y ” 停止支付 (es 0.y 和 债务超过 ( sl n) o a ) .“ cae t p ) a i ov t” 公 司取 得 了独 立 的财 产 权 利 .使 得 公 司 与债 权 人 交 易 时 ,具 备 了 n e Nhomakorabea、
破 产界限界说
破 产 (akuty ,既是一个法学术语 ,又是一个经济学术 负债 总额 ,即所有者权益 的代数和 已为负值 。此时 ,企业作 为债 B nrpc )
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

第25卷第1期2007年1月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T ribune o f P o litica l S cience and La w (Journa l o f Ch ina Un iversit y o f Po litica l Science and Law)V o.l 25,N o .1 Jan .2007收稿日期:2006 11 20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李曙光,王佐发(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 要:从契约和产权的角度,破产法改变了企业原来的合同束,并根据新的合同束界定利益相关人对企业的产权,产权界定清楚可以激励相关人为提高破产效率去行为。
这就是市场化的破产理论和实践的经济学基础。
市场化的破产实施方法需要配套的制度以降低实施成本,这种制度既包括人的因素,又包括市场因素。
我国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也有赖于这两个因素。
关键词:契约;产权;破产法;成本;收益;市场化中图分类号:DF41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0208(2007)01 003 14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国破产法较之1986年试行的破产法是一次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实现了破产立法由非市场经济立法向市场经济立法的转型。
无疑,破产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更在于其能否顺利实施。
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提出破产法的契约和产权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破产法实施的成本收益以及影响我国破产法实施的因素加以分析。
一、破产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原理我国研究破产法的学者往往倾向于把破产法同公司法分开研究,其弊端在于找不到破产中一些概念的本源,以至于对一些破产概念造成不必要的争论。
笔者认为,公司法和破产法都是研究企业型态的理论,只不过二者研究的是因资本结构不同而呈现出的型态不同的企业。
从公司法的经济分析推导破产法的经济理论基础,是研究破产法律制度的一个有效路径,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企业运行中的法律经济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个人破产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某,男,1980年出生,原系某市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
因经营不善,公司负债累累,王某某个人也背负巨额债务。
2018年,王某某因无力偿还债务,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王某某个人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负债总额为2000万元,负债率高达100%。
其中,大部分债务为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和员工工资等。
法院认为,王某某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受理其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在重整期间,王某某的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并对其进行了财产清算和债权调查。
经调查,王某某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票等,但大部分财产已抵押或被查封。
债权人也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权总额为2000万元。
经过一系列的重整程序,法院最终裁定王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成功。
王某某的债务得到了一定的减免,其个人财产也得到了妥善处置。
二、案例分析1. 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在本案中,王某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负债累累,个人也背负巨额债务,符合个人破产的适用条件。
法院依法受理了王某某的破产申请,为其提供了重整的机会。
2. 个人破产重整的程序个人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调整协议,对债务进行重整,以实现债务清偿和债务人经济复苏的程序。
本案中,王某某的破产重整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债权申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进行调查和核实。
(2)重整计划制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包括债务调整、资产处置、经营方案等。
(3)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4)法院裁定:法院对重整计划进行审查,裁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5)执行重整计划: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债务调整和资产处置等事项。
在本案中,王某某的破产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实现了债务的减免和财产的妥善处置。
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财产清算、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置等活动。
在我国,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本文将围绕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破产清算的法律影响。
二、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1. 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债权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
(2)债权清偿比例: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未受偿债权的处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尚未清偿的债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 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免除债务:破产人对其债务人的债务,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免除。
(2)破产责任: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破产清算费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人应当承担破产清算费用。
3. 对股东的法律后果(1)股权丧失: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依法丧失。
(2)股东责任: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对员工的法律后果(1)劳动关系解除: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
(2)职工安置:破产人应当依法对职工进行安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济补偿、就业指导等。
(3)社会保险: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依法得到保障。
三、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1. 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也可以自行申请破产。
2.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破产宣告。
3. 破产财产接管: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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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卷第1期2007年1月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T ribune o f P o litica l S cience and La w (Journa l o f Ch ina Un iversit y o f Po litica l Science and Law)V o.l 25,N o .1 Jan .2007收稿日期:2006 11 20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李曙光,王佐发(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 要:从契约和产权的角度,破产法改变了企业原来的合同束,并根据新的合同束界定利益相关人对企业的产权,产权界定清楚可以激励相关人为提高破产效率去行为。
这就是市场化的破产理论和实践的经济学基础。
市场化的破产实施方法需要配套的制度以降低实施成本,这种制度既包括人的因素,又包括市场因素。
我国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也有赖于这两个因素。
关键词:契约;产权;破产法;成本;收益;市场化中图分类号:DF41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0208(2007)01 003 14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国破产法较之1986年试行的破产法是一次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实现了破产立法由非市场经济立法向市场经济立法的转型。
无疑,破产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更在于其能否顺利实施。
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提出破产法的契约和产权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破产法实施的成本收益以及影响我国破产法实施的因素加以分析。
一、破产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原理我国研究破产法的学者往往倾向于把破产法同公司法分开研究,其弊端在于找不到破产中一些概念的本源,以至于对一些破产概念造成不必要的争论。
笔者认为,公司法和破产法都是研究企业型态的理论,只不过二者研究的是因资本结构不同而呈现出的型态不同的企业。
从公司法的经济分析推导破产法的经济理论基础,是研究破产法律制度的一个有效路径,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企业运行中的法律经济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观察,公司首先是一束合同的组合。
首先,科斯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分析,认为企业是!一系列的契约被一个契约所替代(Fo r t h is series o f contracts is substituted by one)∀的结果。
由于组合在企业内的各生产要素,不必彼此签订一系列的买卖合约,原来用于签订和执行这些市场合约的费用,因此被节约了。
周其仁从人力资本的角度进一步阐述企业的合约性质。
周其仁认为,企业无非是各种人力资本和其他非人力资本之间的一个市场合约。
企业的市场合约之所以特别,就是因为在企业合约中包含了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在于人的健康、体力、经验、生产知识、技能和其他精神存量的所有权只能不可分割地属于其载体;这个载体不但必须是人,而且是活生生的个人。
人力资本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4的产权特性是直接利用这些经济资源时无法采用!事前全部讲清楚∀的合约模式。
在利用工人劳动的场合,即使是那些简单到可以把全部细节在事前就交代清楚的劳动,劳务合同执行起来还是可能出问题。
因此,要维护和激发全体成员的劳动努力,离开!计量、监督和其他激励∀就无计可施。
显然,周其仁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的角度进一步解释了公司(以下均以公司指代公司制企业)是一束不完备的合同[1]。
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确实是支撑公司是一束不完备合同的重要因素。
不过,构成公司的合同束的不完备性可以由更多的角度和论点支撑。
例如,OLI V ER D.HART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角度阐述了公司的不完备合同理论。
HART总结COASE等人的成果,认为签约是存在交易成本的。
如果在一个世界里对未来事件进行考虑、计划、并写下条款是没有成本的,交易各方就会制定完备的合同,精确地规定好每一个可能的情况下每个人的义务。
没有交易成本,很难看出企业合并的成本或收益。
直接通过合同就能够实现数量模式(quantity m ode):B只要同意接受A的命令(可能在一定限制范围内)而保持其独立的企业的身份。
没有必要让A收购B或雇佣B作为经理。
同理,即使A和B是同一企业的一部分,只要愿意,也可实现价格模式(只要各方同意A不能向B下命令)。
也就是说,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所有权所能转让的任何权利都可以通过合同实现。
但是,现实是交易成本无处不在而且很大。
结果是,关系各方不会写下一个合同,预期任何可能发生的事件以及在这些事件中适合采取的各种行动。
相反,他们会写下一个不完备合同,合同中包含空缺或遗漏的条款;也就是说,合同会确定各方必须做的一些行为而不是其他的行为;合同会提到在一些情况下应该发生什么,而不是其他的情况。
所以,公司作为法人的所谓!人格∀只不过是为了方便起见,它本身并非现实的人,而是由包括生产者、管理者、权益投资者、债权投资者、担保债权人以及侵权损害赔偿求偿权人等众多角色构成的,这些人员的角色设置通常根据的是合同或成文法,而非根据公司法或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的法律地位。
将公司当作法人的说法往往会掩盖其交易的本质。
因此,我们常常说公司是!合同束(合同的纽结)∀或一组!默示∀或!明示∀的合同,这种说法也为公司中各种组成人员的复杂角色安排提供了功能定位的捷径。
通过这条路径,自愿组成公司的各类人员均能解决其自身的定位问题[2](P 13-14)。
仅从合同角度,尚不足以理解公司法的全部。
因为我们还要解决公司中各组成人员的权利分配问题。
这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公司法的产权理论。
严格地说,产权这个概念源于英美法系的财产权概念。
不同于大陆法系以所有权为基础来分析财产权,强调财产权的绝对性的法律传统,英美法系把财产看作是与物相关的人们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用边沁的话讲就是!一种能够从物当中获得一种利益的期待∀[3](P 1)。
在英美法系中,财产权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相对性,即我们不能笼统地说谁拥有某一财产,而只能在具体的某一对权利关系中回答哪一个人有资格享有某种权利,因为财产权是一个集合,在英文中!财产权∀一词就表现为复数的形式property rights而不是property ri g ht[4](P 142)。
换句话说, !大陆法系强调物权的绝对性,英美法系的财产权里只有少数权利是绝对的,多数权利都是相对的,财产的非所有者也可能有一定的财产权,财产的所有者还有实现和未来之分。
∀[3](P 4)所以,波斯纳认为,我们把对给定物品的财产权看作是一束彼此独立的权利,从纯粹名义上讲这个财产权可以是排他的,这是法律上的概念。
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名义上的财产所有者很少对其财产拥有排他的权利。
#公司法要解决公司的权利分配问题,也就是解决对公司产权的界定和划分问题。
但是,这并不是公司法的最终目的,公司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合同安排产权划分,创造最优的激励机制,实现公司的财富最大化。
这又涉及到企业组织中的代理问题。
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OL I VER D.HART:Incomp lete Contracts and the Theory of the F i r m,J ou rnal ofLa w,Econo m i cs,and O rgan iz ati on vo.l4,no.1Sp ri ng第1期李曙光,王佐发: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
简单地说,知情者(infor m ed play er)是代理人,不知情者(un i n fo r m ed p layer)是委托人。
当然,这样的定义背后隐含的假定是,知情者的私人信息(行动或知识)影响不知情者的利益,或者说,不知情者不得不为知情者的行为承担风险。
这是一个信息经济学问题。
信息经济学就是解决在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备的条件下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约束和激励问题。
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事前信息不对称和事后信息不对称。
前者带来的问题主要是逆向选择,后者带来的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
在组成公司的一束不完备合同中,主要表现为事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
为了控制道德风险,减少代理人行为的外部性,应该做怎样的制度安排呢?从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我们知道,如果一个人的选择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没有外部性),个人的最优选择也就是社会的最优选择。
在企业里,由于契约是不完备的,每个人的行动都具有一定的外部性,从而,个人的最优选择一般不等于从企业总价值角度考虑的最优选择。
但从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逻辑推理,这就是:一个最大化企业总价值的所有权安排一定是使每个参与人的行动的外部效应最小化的所有权安排。
在企业理论里,这个原则表现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应∀,或者说!风险承担者(risk-taker)和风险制造者(risk-m aker)的对应∀[5]。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确定公司治理中谁拥有剩余控制权的问题,也就是谁拥有剩余索取权的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中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其实是与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状况紧密联系的,呈现出一种!状态依存的特征∀[6](P 120)。
具体地说:令x 为企业的总收入,w 为应支付工人的合同工资,r 为对债权人的合同支付(本金加利息)。
假定x 在0到X 之间均匀分布(其中X 为企业最大可能的总收入),工人的索取权优先于债权人。
那么,状态依存所有权说的是,如果企业处于!x ∃w +r ∀的状态,工人与债权人的合同收入有保障,股东成为所有者;如果企业处于!w %x <r+w ∀状态,仅仅工人的合同收入有保障,债权人的收入无法保障,此时,债权人应该成为所有者;如果企业处于!x<w ∀的状态,不仅债权人,工人的合同收入同样没有保障。
由于我们假设工人的索取权优先于债权人,此时,工人应该成为所有者。
可见,假定工人工资有保障,公司的控制权依其不同的财务状态,应该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变动,这种关系可以用简单的图像直观地表达:(注:为了分析方便,假定工人工资是有保障的。
)从图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随着企业资产的变动,公司利益相关人对企业的产权的实现的可能性处于变动之中,只要其产权的实现处在与企业价值呈现正相关的函数状态,这种利益相关人就拥有企业5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6也就相应地变动。
这对我们理解破产法提供了经济学基础。
首先,破产法可以看作是一个标准合同[1]。
破产法作为标准合同是为了解决破产中的多个债权人问题而设计的。
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合同约束,每一个债权人都有激励争先实现自己的债权,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却不愿意为最大化破产价值而付出。
债权人之间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通过事先签约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破产法就是这种事先签订的标准合同,这种合同降低了交易成本: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必为可能的概率很低的破产进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