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年度变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1.07•【字号】•【施行日期】200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局属各有关单位:鉴于建设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和测量等因素使得建设项目在建成后的土地房屋实测面积值与批准面积存在差值,为妥善处理此类问题,根据2003年9月3日局重大业务会审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七日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一、批准面积的认定(一)土地批准面积认定建设项目使用土地面积以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红线图)确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为批准面积值认定;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确认的用地面积值认定。
(二)房屋批准面积认定1、属出让用地的,以土地利用处开具的地价缴交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如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大于已缴交地价的面积,在补交差额地价后给予认定。
2、属划拨用地的,如容积率不超过2的,以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容积率超过2的,应先补办增容手续。
3、属城镇私房的,按城建(规划)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
二、面积差值处理意见(一)土地面积差值处理意见1、政府用地批文红线图标有四至角点坐标的,按批准界线认定。
如属建筑主体超占红线的,应先补办规划和用地调整手续后,再依实际调整的界线和面积确认;如建筑主体虽未超出红线但其围墙等附属物超占红线的,可由用地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承诺在国家建设需要或相邻方提出权利要求时,自行负责无偿拆除整改,退回批准红线内,按红线批文批准界线和面积确认。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19日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相关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未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被征收人可依法要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征收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安置人口。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地工作程
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5]1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5]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征用土地管理,规范征地行为,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征地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厦门市征地工作程序
为加强我市征用土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福建省《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厦门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89号)精神,制定我市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地报批程序
(一)发布征地预告(书面告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及失效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21.11.17
•【字号】厦资源规划〔2021〕465号
•【施行日期】2021.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及失效的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厦门市资源规划管理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健全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
经研究,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我局2021年废止及期满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3件)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7日附件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43dc4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33.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十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为更好地适应我市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将厦府[2006]147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合并修改为:在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时,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本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
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拆迁通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作为搬迁奖励,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调整厦府[2003]221号文中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公式中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的系数由45%调整为80%,计算公式不变。
三、同安区、翔安区在不改变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对征收农用地的,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
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引导农民利用增加补偿部分参加社保,提高保障水平。
四、颁布实施《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5]14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4.29【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8日)宣布失效(原因:现执行厦府办[2008]26号文件)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土房[2005]140号)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或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超出缴费面积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
这部分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统称为增容地价。
第三条思明区、湖里区辖区内建设用地涉及增容地价,由市局负责征收。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内建设用地涉及增容地价,由各分局负责征收。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分局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局备案。
第四条建设用地增容建筑面积的认定(一)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的确认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有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处罚通知书等)为准。
2、在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权籍登记时发现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权籍登记机构实测建筑面积认定通知书为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经营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6]27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8.18
【实施日期】2006.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经营性用地
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6〕27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经营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经营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公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根据厦府办[2006]166号《关于清理和规范经营性项目增加容积率的意见》,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营性用地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以完全出让方式取得、建成后可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商业、住宅、办公、旅馆用地项目(私房除外),不包括工业仓储用地。
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政策探究及实施建议

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政策探究及实施建议沈丽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厦门分院,厦门 361012)摘 要 厦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政策制定20余年来,对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成果及社会保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本文通过梳理厦门市及海沧区农村集体发展用地政策制定及实践历程,总结海沧区留用地规划实施方面的问题及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在政策、开发模式与规划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 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留用地;开发模式;海沧区Policy Explor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Suggestions of Rural CollectiveReserved Development Land in XiamenShen Lixian(Xiamen Institute of CAUPD,Xiamen, 361012, Fujian)Abstract: Xiamen rural collective reserved development land policy has been formulated for more than 20 years, which has played a certain guiding role in the sharing of land value-added achievements and social security for the land expropriated farmers. By sorting out the policy formulation and practice of rural collective development land in Xiamen City and Haicang District,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served land planning in Haicang District, and then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policies, development modes and planning of rural collective reserved land in Xiamen City.Keywords: rural collective reserved development land, reserved land, development mode, Haicang District探索留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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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年度变更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7]51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2.17
【实施日期】2007.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年度变更调查登记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7〕515号)
翔安、同安、集美、海沧分局、测绘信息中心:
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2]237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在组织试点并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2003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与测绘工作。
至2005年6月,全市已登记1361宗集体土地,面积1091.9697平方公里,占应登记集体土地面积的93.18%,基本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但是,全市范围内尚有452宗争议地未进行调
处、登记,剩余7810.4775万平方米面积的土地需要进一步明确土地性质和权属。
2007年4月1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要求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调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2007年8月14日,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调查办[2007]6号),要求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变更调查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调查办的要求,2007年的年度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各分局应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同时应启动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地的调处工作。
现将《厦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年度变更调查与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ΟΟ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厦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年度变更调查与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变更土地登记,即日常土地登记,是指继初始土地登记之后,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及登记的用途或地类等发生变更而随时办理的登记。
随着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基本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调查与登记就成为我市国土管理中长期的日常工作,这也是法律赋予国土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