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目标
市场经济下的垄断与反垄断政策

市场经济下的垄断与反垄断政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垄断现象成为制约市场竞争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问题之一。
垄断行为可能导致经济不公平以及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各国采取了反垄断政策。
本文将从垄断的定义和特征出发,探讨市场经济下的垄断现象及其对经济效率和公平的影响,并介绍反垄断政策的目标、措施和效果。
一、垄断的定义与特征垄断是指某一家或几家企业通过控制市场份额,能够独自决定产品价格和产量,进而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抬高价格以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
垄断的主要特征包括:市场份额集中度高、市场准入壁垒难以克服、价格和产量由垄断企业独立决定等。
垄断企业通常压制市场竞争,使消费者选择权和效益受到限制。
二、市场经济下的垄断现象与影响1. 垄断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垄断行为的存在使市场资源配置发生扭曲,进而降低了经济效率。
垄断企业通常处于垄断利润的追求中,缺乏有效的竞争压力,导致资源配置的失衡。
垄断者可能会提高价格、降低产量,从而使消费者面临高昂的消费支出,同时也减少了产品的供给量。
这种情况下,市场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造成了一种效益损失。
2. 垄断对社会公平的影响垄断行为可能导致收入不公平的加剧和贫富差距的扩大。
垄断企业通常通过提高价格获取高额利润,但这个价格通常超过了产品真实价值,消费者成为垄断者利益的牺牲品。
同时,由于市场准入壁垒对其他企业来说过高,垄断者能够长期占据市场地位,这种情况下可能造成了市场机会的不平等,制约了其他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扩大了贫富差距。
三、反垄断政策的目标与措施为了遏制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各国制定了反垄断政策,其主要目标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等。
1. 反垄断政策的目标反垄断政策的首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限制垄断行为和恶意垄断者的行为,反垄断政策可以提升消费者福利,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获得优质产品的权益。
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

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一、引言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简要介绍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目标及其实施方式,并探讨竞争政策的重要性及其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2.1 定义反垄断法是指国家为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目标是打击限制竞争的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反竞争的合并等行为。
2.2 法律基础各国的反垄断法律基础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禁止垄断协议:如价格固定、市场分割等。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不公平定价、拒绝交易等。
- 控制经营者集中:如审查大型企业并购以防止市场过度集中。
三、反垄断法的目标3.1 促进公平竞争通过打击垄断行为,确保市场上存在足够的竞争者,使企业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竞争,从而激发创新和提高效率。
3.2 保护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降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提高质量,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权,最终提升消费者福利。
3.3 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被少数几家企业控制,保持市场的多样性和活力,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四、竞争政策的重要性4.1 补充作用竞争政策是对反垄断法的重要补充,它涵盖了更广泛的领域,包括行业监管、贸易政策等,共同构建一个全面的市场竞争环境。
4.2 长期效应有效的竞争政策能够引导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和研发,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从而增强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4.3 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垄断行为,确保全球市场的公平竞争。
五、结论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
它们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应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完善竞争政策体系,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挑战。
各行业的竞争政策

各行业的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是指通过控制和清除国内市场的限制性行为,以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和促进竞争,对市场中的各种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防止市场竞争秩序的扭曲,并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
由于不同行业的竞争环境、结构和问题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制定针对不同行业的竞争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行业的竞争政策:
1. 反垄断政策:旨在防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控制市场,限制竞争。
主要针对企业的垄断行为,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等。
2. 反不正当竞争政策:旨在防止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份额或进行不公平竞争。
主要针对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旨在保护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权益,提高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和满意度。
主要针对产品质量、价格透明度、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4. 行业监管政策:针对特定行业的监管机构制定的政策,旨在规范行业内的竞争秩序和行为。
如金融行业监管政策、电信行业监管政策等。
5.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旨在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主要针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侵权行为。
这些竞争政策的目标都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透明和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然而,具体实施和执行竞争政策的方法和手段可能会因行业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法

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法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
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
竞争政策的目标是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确保企业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则旨在防止和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一、竞争政策的基本原则竞争政策以市场竞争为导向,旨在保护并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有效和健康发展。
其基本原则包括:1.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针对市场上的主导企业,禁止其利用垄断地位控制市场,限制竞争和消费者选择;2. 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促使企业运用创新和高效率来竞争,而非依赖不正当竞争手段,如操纵价格、欺诈行为等;3. 抗拒反竞争合并:禁止企业通过合并或兼并侵害市场竞争,限制市场进入,减少竞争威胁等;4. 促进市场透明与信息公开:强调市场参与者提供真实、充分和透明的信息,以促进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是为了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垄断禁止:明确禁止并惩罚企业的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等;2. 禁止垄断协议:明确禁止并打击企业之间的垄断协议,包括价格垄断、分工垄断等限制竞争的行为;3. 反竞争合并控制:对企业兼并和合并进行监管和控制,防止合并形成过大的垄断力量;4. 放宽进入门槛:通过引入竞争政策的手段,减少对市场进入的障碍,保护新兴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参与竞争。
三、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法在中国的具体实施在中国,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鼓励企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在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的实施方面有如下几个重要措施:1. 成立反垄断机构: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和监管工作;2. 打击市场滥用行为:对于操纵市场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中国反垄断机构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打击;3. 反垄断审查制度:中国实行了反垄断审查制度,严格控制企业兼并和合并行为,以防止市场过度集中和垄断形成;4. 关注互联网领域:中国反垄断机构也加大了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力度,对市场滥用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
国际金融危机与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的关系为视角

、
国际 金 融 危 机 与 中 国 反 垄 断 政 策
调 整
美 国和欧 盟的竞 争政 策都 主张反垄 断法应 当维 护公共利 益 。反垄 断法通 过提 高企业 的经济效 益和
消费者福 利 最终 提高整 体经济 福利 。这是 反垄断
融市 场 以及 改革 国际金融机 构 。各 国领 导人 围绕复 苏全 球经 济 、加强金 融监管 、促 进全球 贸易 、改革
收 稿 日期 :2O —0 —1 O9 6 0 基 金项 目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20 08年度 人 文 社 会 科 学研 究 项 目 (32 7 。 0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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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 介:肖彦 山 (97 ,男 ,黑龙江拜泉人 ,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硕士 , 16一) 研究方 向为竞争法 、 生态法。
国际金融 机构及 促 进 可 持续 发 展 等 问题 达成 共 识 ,
并就 下 列 问题 进 行 承诺 :修 复 金 融 体 系 以恢 复放 贷 ;加 强金融 监管 ,为规 范金 融市场 推 出一 套更严 格 的监管 体系 ,推动 经济增 长 ;增资并 改革 国际金
融机 构 ;促 进 全 球 贸 易 与 投 资 ,反 对 贸 易 保 护
国际金融危机与中国反垄断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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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竞 争政 策与 产 业政 策和 贸 易政 策 的关 系为视 角
肖彦 山
( 石家庄经济学院 法 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03 ) 50 1
摘
要 :我 国现 在 的反 垄 断政策 以新制度 经济 学派 为主 导思 想, 以提 高经济效 率为主要 目标 。通
主义 。
法的公 理 ,由此 演 绎 出反 垄 断 法 的基 本 原 则 和规
经济学原则知识:竞争政策原则——竞争政策的目标和实施方式

经济学原则知识:竞争政策原则——竞争政策的目标和实施方式竞争政策是指促进市场竞争的政策,旨在保障公平竞争、消除市场壁垒和垄断现象、保证市场经济稳定和繁荣。
本文将深入探讨竞争政策的目标和实施方式。
一、竞争政策的目标1、保障公平竞争竞争政策的首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和小企业的利益,避免独大企业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
政府通过维护公平和透明的市场规则、减少政府干预等手段,保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消除市场壁垒和垄断现象垄断市场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竞争政策的目标是消除市场壁垒和垄断现象,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
政府通过鼓励创新、提高技术水平、降低成本等措施,消除市场垄断和壁垒,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3、保证市场经济稳定和繁荣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的关键性政策,可以通过保障市场竞争环境和推动资源配置优化,实现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政府需要通过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财政政策等措施,引导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保持市场经济的高效稳定。
二、竞争政策的实施方式1、法律法规的规范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竞争活动,为市场竞争提供有力保障。
政府需要通过侵权责任法、经济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竞争活动,保证市场公平有序。
2、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政府需要成立专业的市场监管机构,加强市场监管,保证市场竞争有序。
市场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市场调查和垄断调查,规范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3、培育竞争文化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政府需要通过加强教育和宣传,培育竞争文化,增强公众对竞争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市场竞争的发展。
4、监管规则的建立政府需要加强市场监管规则建立,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和竞争行为,为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总之,竞争政策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政府需要通过不同的实施方式,保障公平竞争、消除市场壁垒和垄断现象、维护市场经济稳定和繁荣。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模式的核心法律之一。
在具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通常被认为是保障市场公平和竞争的基础性法律。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主要集中在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稳定、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等方面。
一、保护公平竞争保护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市场自动调节机制的重要保障。
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避免垄断或其他不正当市场行为的发生和扩大,从而保持市场的公平、开放和透明。
保护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得到优质、低价、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能增强企业、促进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促进市场稳定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控制市场的混乱和泡沫风险,从而促进市场的稳定。
正常的竞争环境下,企业应该按照市场规则自由竞争,从而获得更好的市场份额、更多的消费者和更多的利润,这样才能为其自身和经济的长期发展带来潜力。
如果出现了不正当的行为,比如垄断或把价格虚高,就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行,使市场的稳定陷入动荡。
因此,反垄断法的存在和实施可以避免市场的不公,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是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竞争政策的最终落脚点应该是服务于公众,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中心。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市场的中心。
反垄断法可以有效减少或消除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提高市场的效率和效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好、更便宜、更多样化的商品和服务,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福利。
总之,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其价值目标主要集中在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稳定、维护社会福利最大化等方面。
只有发挥好反垄断法的作用,才能使市场得到稳定、健康发展,消费者能得到充分、公平的保护,推动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当然,反垄断法也面临着威胁和挑战,需要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和反应力,及时调整和更新规则,保持反垄断法的时效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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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目标内容摘要:竞争的正常运行需要有法律保障,但成就于国家政策目标的落实与实现。
我国反垄断法在制定过程中,应将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主要体现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规制对象和执法机构这三个问题上。
关键词:反垄断法,产业政策,竞争目标研讨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目标的关系,不仅仅是从竞争法理论上厘定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宗旨,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创制相应的制度以保证落实和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
一、竞争法成因分析反垄断法是竞争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法律的范畴,而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属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范畴,两者何以紧密结合并体现着天然的内在?探寻竞争法形成的原因,可以为研讨这一命题奠定理论与实践的基础。
关于竞争法的成因,笔者曾在《竞争法有关问题研究》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机制。
在理想化的竞争状态下,通过市场竞争主体的积极竞争,就能够促进主体的经济发展与整体生产力的提高,使得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保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但是,市场竞争主体竞争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在高额经济利益驱动下,主体会利用一切方法与手段去竞争,这样,在竞争过程中自然地就产生了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等三大类反竞争行为。
这些反竞争行为,主要从排挤或消灭其他竞争者、扭曲产品价格信息、提供不真实的供求信息等方面来阻碍、破坏和窒息竞争,乃至影响到市场经济整体的有序运行。
可以说,竞争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是一种正常竞争与非正常竞争并存的社会现象。
对于竞争中所出现的反竞争行为,欲利用竞争规律本身去消除与禁止是不可能的。
竞争过程中反竞争行为的猖撅,尤其是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产生,引发了经济、社会、政治等诸方面连锁的社会问题。
解决“竞争缺陷”或曰“市场缺陷”的问题,客观上需要由具有协调与平衡社会利益功能的国家出面。
西方国家往往信奉“国家干预市场竞争”的理论,并通过有效的措施与制度,将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目标落实于市场竞争之中,以实现其管理经济的职能,协调与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在竞争过程中出现的反竞争行为恰恰是竞争者个体实践“意思自治”的结果。
因此,国家为了消除与禁止在竞反竞争行为,为了利用规范竞争秩序的契机来落实与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竞争法便随着社会发展的要求产生了。
历史上形成的竞争法,完全可以说明这样一个法律现象:竞争法形成的直接原因在于竞争中出现的反竞争行为需要通过竞争法来给予消除与禁止,而竞争法产生的内在原因在于国家利用创制竞争法的契机来实现其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竞争法起源于竞争的正常运行需要有法律保障,但成就于国家经济职能(即国家政策目标)的落实与实现。
二、国家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一)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一般含义。
国家的产业政策,一般可以表述为:它是国家干预或参与经济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政府)系统设计有关产业发展,特别是产业结构演变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的总和。
这里的“干预”应该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规划、引导、促进、调整、保护、扶持、限制等方面的含义。
“产业政策的概念起源于日本对其国内某些特定产业的振兴。
1963年11月,日本产业结构审议会发表了题为“产业结构政策的方向和课题”的咨询报告。
在该报告中,确定产业结构政策为“确定产业结构发展的方向,同时为实现这一目的确立必要的政策和经济机制”。
我国使用产业政策这一概念,是从 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开始的,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国内产业的协调发展。
国际社会广泛使用产业政策的概念,都与其本国整体国民经济发展有关。
无论实行何种经济体制,即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的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存在着一些不协调发展的可能性:随着社会经济的运行,有些产业获得了发展而需要保持发展趋势,有些产业停滞不前而需要予以刺激,有些产业面临倒退而需要给予扶持和振兴等。
这种产业结构状态与趋势的不协调性,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此时,任由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来调整国家经济结构是不太可能的,只能由国家(政府)出面来规划和实施既定的国家产业政策,以期获得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国家的竞争政策,一般可以表述为:所有那些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而采取的行动措施、制定的法规条例和设立的监察实施机构的总和。
也有学者从广义上认为,竞争政策是指规范竞争秩序的经济政策,其涵盖内容除了竞争法外,还包括其他规范竞争秩序的贸易政策、工业政策等市场政策。
从竞争政策一词的出现到今天世界各国竞相适用竞争政策规范竞争秩序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现代国家根据其社会资源拥有的状况、社会资源可利用的范围、社会资源的供需情况、人们的消费心理与水平、市场经济运行的状况、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不同所有制成分的分布、的生产经营能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国际竞争的相关现状与发展趋势、其他经济政策的配套实施等综合情况制定自己的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而这些经济发展的目标和规划又都需要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实现,加之市场竞争中反竞争行为需要消除与禁止,因此,作用于竞争领域、竞争目标、竞争者、竞争活动、竞争秩序等诸多方面的竞争政策便应运而生。
从政府力量介入市场竞争领域角度而言,竞争政策的落实与实施,其本质也是“政府干预经济”。
从理论的层面上,我们可以将一国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相区别,但是,在实践中,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两者之间紧密相关很难截然分开。
(二)国家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实现方式。
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是国家根据国际国内经济、社会、政治等诸方面的情况而作出的需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实施的经济政策。
这时,就有一个采用何种方式予以实现上述政策目标的问题。
国家用于指导和组织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计划,从某种意义上说可将其理解为产业政策。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基本上没有竞争政策,而产业政策则是通过计划的方式来实施的。
从经济体制改革开始,由于实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仍有必要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只是产业政策所涉及的领域要根据政府能克服“市场缺陷”并避免“政府缺陷”的“适度原则”予以界定。
至于竞争政策,则是因为市场经济实为竞争经济,国家根据本国国情而制定的竞争政策必须作用于市场竞争。
因此,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国家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实施不能采用老办法即计划的方法,而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采用法律的方法来实现。
在西方国家,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也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方式,只是政策目标的领域与内容随着其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由国家作出相应的调整而已。
西方国家的文化、经济、社会等历史发展状况决定了其政策目标的实施方式,即通过法律制度的权威性来实施国家的政策目标。
众所周知,法律是国家用以规范社会活动的准则,其权威性在于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国家法律的内容与社会发展的程度与趋势有着紧密的关系,社会发展的要求决定着法律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国家(政府)远离市场,通过私法的力量保障竞争者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以实现竞争的效力。
进入垄断阶段后,尤其是现代国家需用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来实现国家经济目标时,国家还是通过法律来给予保障。
这样做的积极意义在于:(l)遵循法治原则。
初期的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主体的利益追求为原动力的,而法律尤其是私法则是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的。
在这种背景下,如果采用非法律的方式落实现代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会引起社会对国家奉行的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满,同时,也会在社会行动上产生抵触情绪,最终影响到政策目标的实施。
(2)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落实既定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并以此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和竞争行为,就具有了合法的属性,符合以往形成的法治文化的要求,有利于国家政策目标的强制实现。
(3)当既定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披上合法外衣后,国家就可以利用这一机会具体创制相应的制度包括执法机构的设置与职责权限、执法程序与要求、执法人员的配备等内容,解释因社会发展变化而变化的政策目标的含义,最终实现国家政策目标。
法律是治国的根本手段。
因此,西方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落实和实现其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并取得了满意的社会效果,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目标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基于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与趋势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现实,我们应该“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并就实现上述政策目标提出了相应的原则性对策。
这些论断与发展趋势说明了,在我国国民经济领域中同样存在着产业结构调整的问题,同样需要落实与实现竞争政策目标。
就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法治经济而言,我国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落实与实现,不可能再采用旧的体制与方法即计划体制与计划方法予以保障,而应该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成熟经验将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法制化,并以法律的权威与强制作保障予以实现。
这样,就产生了如何将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周密地纳入法律框架并通过相应的执法机构予以实施的问题。
(一)我国反垄断法基本框架的问题。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于1993年制定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社会作用。
但是,遗憾的是,我国还缺乏更具基础性意义的《反垄断法》。
尽管有各种主客观原因影响着反垄断立法的进程,但是,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基本大法的《反垄断法》应该尽早出台。
总结他国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反垄断法大致包括下列主要内容:(l)确定反垄断法的宗旨与目的。
任何一个法律都有其立法目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在反对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包括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过程中,创制有序的竞争秩序,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以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
为实现这一立法目的,反垄断法还应确立该法的基本原则、适用的范围、除外范围,以及保障制度与措施。
(2)界定法律所要反对和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的种类。
法律应该是明确无误的,因此,在法律上要明确描述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的种类,以便于社会民众的理解与遵守。
与此同时,为调整新的市场反竞争行为的需要,为适应国家政策目标修正、变化等需要,还应对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作出抽象概念的描述,即要设置“兜底性条款”。
(3)确定法律责任制度。
任何法律都配置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制度。
在反垄断法中,应确定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公法责任)、民事责任(私法责任)为辅的综合调整手段与制裁体系,以此要求社会遵守规定。
(4)设置竞争执法机构。
竞争执法机构是竞争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必不可少的机构。
反垄断法以法律的名义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应有的职责权限,规定执法机构的执法程序,以保证该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