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基础:科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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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宪法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宪法基本权利有哪些我国宪法基本权利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利,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特定人的权利,监督权利等七项公民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的生产生活,为公民个人的身心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我国宪法基本权利有哪些?我国宪法基本权利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利,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特定人的权利,监督权利等七项公民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的生产生活,为公民个人的身心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

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特定人的权利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7.监督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测试题含答案

《宪法》测试题含答案

《宪法》测试题含答案一、单选题1、我国现行宪法是()年颁布的。

A 1954B 1975C 1978D 1982答案:D2、我国的根本制度是()。

A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 社会主义制度C 民主集中制D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案:B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A 公民B 人民C 工人阶级D 工农联盟答案:B4、宪法规定,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

A 全体公民B 年满 18 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C 全体人民D 年满 20 周岁的公民答案:B5、下列选项中,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是()。

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 劳动C 受教育D 监督权答案:BC二、多选题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

A 国家的利益B 社会的利益C 集体的利益D 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答案:ABCD2、以下属于我国国家机构的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国务院C 人民法院D 人民检察院答案:ABCD3、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 人民主权原则B 基本人权原则C 法治原则D 权力制约原则答案:ABCD4、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

A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B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C 住宅不受侵犯D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答案:ABCD5、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

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C 监督权D 宗教信仰自由答案:ABC三、判断题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答案:正确2、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答案:正确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答案:正确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基础知识讲座课件

宪法基础知识讲座课件
表达自由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表达自由的权利 。
知情权
公民有权获取国家机关的活动及其工作情况,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等 。
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劳动权
公民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教育权
公民享有接受教育、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的自由。
健康权
宪法的作用和价值
宪法的作用
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国 家的基本制度、规范国家权力运行、 保障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履行职责。
宪法的价值
保障人权、维护公正、促进民主、保 障法治。
宪法的发展历程
国外宪法的发展
古代宪法观念、近代宪法概念、现代宪法概念。
中国宪法的发展
清末民初宪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宪法。
立法机关的组成
立法机关的职能
立法机关具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法规,监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 工作,以及接受和处理公民表决等职 能。
通常由议会、人民代表大会或其他形 式的立法机构组成。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概述
行政机关是负责执行国家政策和 行政管理的机构,其职责是推动 国家经济、文化和安全等方面的
发展。
宪法规定的人权范围包括 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 仰自由、宗教自由等。
人权的历史和发展
人权观念的历史和发展, 以及中国宪法对人权的保 障。
法治原则
法律的统治
国家实行法治,以法律为 基础,受法律支配。
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 公正执法。
法律的稳定和透明
法律的稳定性和透明度是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 要因素。
02
宪法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的自由

宪法规定的自由

宪法规定的自由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分配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在宪法中,保障公民的自由是一个重要原则,具体表现为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多个方面。

首先,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观点、批评政府、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且在合法的范围内不受限制。

这保障了公众对国家政策和社会问题进行自由辩论和讨论的权利。

其次,宪法规定了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是一种公民获取信息、传递信息的权利。

宪法第35条还规定:“新闻机构和记者的权利不受侵犯”,并且不得禁止、审查、没收或者销毁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机构的作品。

这保障了媒体的独立性,对政府和社会进行监督,报道真实、客观的信息。

宪法还规定了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选择宗教信仰、参与宗教活动的自由权利。

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并且保护公民信仰、不信仰任何宗教的权利。

这保障了公民信仰的多元性和个人选择的自由。

宪法还规定了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不受非法拘禁、非法逮捕的权利。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非法的拘禁和逮捕受到法律制裁”,并且规定了对非法拘禁和非法逮捕者的赔偿责任。

这保障了公民免受非法侵害和非法限制的权利。

除了以上所述的几个方面,宪法还规定了其他的自由权利,如结社自由、信件、通讯的保密自由、个人信息保护等各方面的自由权利。

这些自由权利的保障,使得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享有更大的个人空间和尊严,有助于建立一个自由、公正、平等的社会。

总之,宪法规定的自由是保障和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的重要基础,它对于个人的尊严和权益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

这些自由权利的实施,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平衡,以实现法治和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宪法学基本知识

宪法学基本知识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4、宪法的基本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转(3)、宪法是国家的“政治法”: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1、国体指国家的阶级本质,亦即国家的性质,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权力,哪些阶级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和被压迫的地位。

我国宪法对国体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体指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也叫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宪法小知识10条简单

宪法小知识10条简单

宪法小知识10条简单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等。

三、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形式,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划分。

四、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包括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关系。

五、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文化政策和教育制度,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和教育权利。

六、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国防政策和军事制度,保障国家的安全和领土完整。

七、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外交制度,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八、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九、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监督制度和权力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十、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宪法修改程序和权力移交程序,保障宪法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2021年宪法小知识年终总结。

2021年,是中国宪法颁布和实施40周年。

40年来,中国宪法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维护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基础。

在过去的一年中,宪法小知识也在不断地被人们所关注和学习,成为了公民了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

在2021年,宪法小知识10条简单中,第一条提到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强调了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国家的法律建设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在过去的一年中,中国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更加明确的体现,为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2021年,宪法小知识10条简单中,第二条提到了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强调了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在过去的一年中,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得到了更加明确的体现,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2021年,宪法小知识10条简单中,第三条提到了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形式。

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强调了宪法对国家政治体制和组织形式的规定,为国家政治体制和组织形式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

宪法学基本知识

宪法学基本知识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4、宪法的基本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转(3)、宪法是国家的“政治法”: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1、国体指国家的阶级本质,亦即国家的性质,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权力,哪些阶级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和被压迫的地位。

我国宪法对国体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体指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也叫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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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1。

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4.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

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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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宪法基础:科学自由I. 作为宪法基础的基本权利正如这里所提出的,国际行政法植根于宪法基础之上。

为完成全球范围内的任务并根据国家行政法架构而建立的行政制度和机制非常明确地导向宪法基础。

国际法中的宪法方法的一个突出特征——除了其制度侧面外——是价值的重要性,这些价值植根于国际共同体的根本规则和人权。

基于这样的理论基础,在该部分我们将提出如下观点:即科学自由是科学国家治理中宪法核心的一种权利。

确实,到目前为止在国家宪法领域讨论的重要规则和价值有更为明显的根本性,不论我们考量武力使用的禁止还是——举一个明显的例子——酷刑的禁止及其人权基础。

然而,作为国际法一部分的国际行政法向不同的适用领域扩展的越广,其宪法背景必然也越广。

如果我们持续地坚持这样一个宪法路径,为构造一个更严密的宪法框架而发现和发展在绝对根本性的层面上的权利就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只要有正确的发现和发展方法。

这里采用的方法是双重的。

首先,我们将表明科学自由存在于现存的国际条约及其他有约束力的和无约束力的国际文件中。

其次,我们将证明这种权利有共同的宪法共识基础。

在首先考量相关的条约和文件时,如下重要规则不应弃之不顾,即国际法的非缔约主体不受其没有同意(通过批准、签署或其他同意方式)的条约或文件拘束,然而日益明晰的是,一种自由研究的潜在共识正影响着以宪政的方式进行科学的国际治理。

夸大的风险在本章第二部分使用比较的视角时可能更大。

实际上,如果考虑到德国宪法在科学自由中的突出地位,那么这种风险可能是压倒性的。

再次强调,需要避免的是将单个国家宪法保障外推到国际层面;科学自由的共同宪法理念必须与其对科学国际治理的宪政效果相契合。

II.国际法中的科学自由1.普遍的人权文件学术研究自由在国际人权文件中的文本表现非常稀少,然而由此而否定其重要性也是不正确的。

《世界人权宣言》(1948)27条1款写道:“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当然,单从这一条文中很难推导出进行自由的科学研究是一项普遍的人权。

这多多少少要归因于《宣言》的法律地位,多数学者都认为它需要进一步具体化为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更重要的是其文本的实际表述。

它甚至没有提到科学家,而是关注于某种方式的科学的受益者。

然而,1945年之后的绝大多数人权发展文件都将“科学发展”作为需要诉诸保护的核心要素。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1966)15条3款与此有更多的相关性:“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首先,该公约是一项国际条约其拘束力是毋庸置疑的——虽然其有非常复杂的实施机制。

然而只有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才能被理解为赋予个人权利,特别是考虑到其15条第1款的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a)参加文化生活; (b)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c)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

”再一次,科学进步的利益被强调并转移到一个社会背景下。

然而,这里新增加的是对科学家知识财产的保护权。

也许正是文本的稀缺,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建立旨在实施该公约),将科学研究的自由归为教育权的一个特别类别“学术共同体的成员,通过研究、教授、学习、讨论、文件、生产、创造或写作,单独地或集体地自由探索、发展和传播知识和观念。

”然而,科学范畴远超教育领域,因而这种讲法不够精确。

科学自由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没有被作为一种基本人权。

然而,该自由的一个方面在关于表达自由的特别调查员的报告中经常被提到:即自由发表研究成果和学术著作。

因此,不能认为涉及该权利的文本的缺失就表征该公约的签字国将反对对权利的承认。

然而,科学自由的脆弱基础是不能否认的。

如果不是要一个清晰的、全面的保护条款,那么在不同的文本和机构声明中我们能发现相关要素。

三个要素要切记:(1)科学进步的受益效果的承认;(2)公布结果和研究观点的自由;(3)科学家知识财产的保护2.地区性人权条约除了少数几个例外,地区人权条约没有提供更为有力的人权保障。

然而,上面提到的保障因素在这些条约中至少部分得到体现。

尽管《欧洲人权公约》(1950)、《美国人权公约》(1978)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6年)都没有明确包含自由科学研究权,但至少都承认科学著作的自由发表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

令人吃惊的是,《阿拉伯人权宪章》第42条第2款包含了有关条文:“缔约国承诺尊重科学研究及创造活动的自由并保护基于科学的、艺术的生产而产生的精神的、物质的利益。

”然而该宪章的有效范围并不容易评估。

因此,文献缺位的第二个例外就显得更为重要。

《里斯本条约》修改后的《欧洲联盟条约》(TEU)第6条第1款随之生效,《欧盟基本权利宪章》(2000年于尼斯宣布并在2007年于斯特拉斯堡重新宣布)成为在欧盟层面有约束力的的人权文件。

其13条规定:“艺术与科学研究不应受限制。

学术自由应被尊重。

”鉴于欧盟在这一领域的广泛权力(参见下面D.III. 2.)这一共同标准对确立研究自由是必不可少的。

值得注意的是该宪章主要是约束欧盟;成员国仅是以限定的方式(51条1款)受约束。

在解释这一新确立的权利时遇到的一个特定困难是,即冒仅在久已存在的德国基本权利的背景下对其解释的风险。

而且,学术自由(13条第二句)是高校领域科学研究自由的伴生物。

总而言之,《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3条不但对限制欧盟权力保障自由研究的权益非常重要,而且是发展人权促进科学的国际治理的一个源泉。

3.更多有约束力的文件相当于国际的、地区的人权条约中的相对稀少的科学条款,在其他有约束力的多边或双边国际文件中经常有这一问题被涉及到。

这些文件在特定条款中可能包含有关研究的问题。

当然,这些文献可能没有将人权的明确承认给予自由科学探究——那是人权条约的主旨。

然而,这些协议的内容表明,缔约国都承认如下有关科学的理念,即如果自由研究不能被合法地保障那么科学将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Elmar Döhler 和Carsten Nemitz认为此类有关科学研究的条约条款可以归为五类:即目的(如国际合作、情报交换、情报的一般公开及研究结果的传播),支持(包括科学特权在内),限制(旨在保存相反的价值和制度建设)及其他两个问题。

支持科学的多种方式被这些作者认为是最重要的课题类别。

紧随的是科学是否应被扶持的问题及相反的价值(和权利)是否应给保护以对抗科学的某些后果,还有对自由科学活动必要性的含蓄的承认。

科学的利益应自由的获得(情报功能)。

就支持和合作而言,几个多边条约条款有必要提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238条以下(即第七部分)包括了海洋科学研究的广泛条款。

这些核心的一般条款如下:第238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所有国家,不论其地理位置如何,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在本公约所规定的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的限制下,均有权进行海洋科学研究。

第239条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应按照本公约,促进和便利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和进行。

第240条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时应适用下列原则:(a)海洋科学研究应专为和平目的而进行;(b)海洋科学研究应以符合本公约的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

(c)海洋科学研究不应对符合本公约的海洋其他正当用途有不当干扰,而这种研究在上述用途过程中应适当地受到尊重。

(d)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应遵守依照本公约制定的一切有关规章,包括关于保护和促使海洋环境的规章。

第242条国际合作的促进1.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应按照尊重主权和管辖权的原则,并在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为和平目的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

第243条有利条件的创造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应进行合作,通过双边和多边协定的缔约,创造有利条件,以进行海洋环境中的海洋科学研究,并将科学工作者在研究海洋环境中发生的各种现象和变化过程的本质以及两者之间的相关关系方面的努力结合起来。

第244条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1.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应按照本公约,通过适当途径以公布和传播的方式,提供关于拟议的主要方案及其目标的情报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所得的知识。

2.为此目的,各国应个别地并与其他国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合作,积极促进科学资料和情报流通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所得知识的转让,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的流通和转让,并通过除其他外国发展中国家技术和科学人员提供适当教育和训练方案,加强发展中国家自主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能力。

这些条款中重要的内容就是力图通过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合作架构促进科学研究。

该公约245条-265条包含了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整体理念相符合的详细规则,包括义务、责任及争端解决。

《南极条约》第2条、第3条、第9条1款(b)和(c)明确强调了在南极的科研自由及对该种研究提供合作。

第二条在国际地球物理年内所实行的南极科学调查自由和为此目的而进行的合作,应按照本条约的规定予以继续。

第三条1.为了按照本条约第二条的规定,在南极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缔约各方同意在一切实际可行的范围内;(a)交换南极科学规划的情报,以便保证用最经济的方法获得最大的效果;(b)在南极各考察队和各考察站之间交换科学人员;(c)南极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成果应予交换并可自由得到。

2.在实施本条款时,应尽力鼓励同南极具有科学和技术兴趣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它国际组织建立合作的工作关系。

第九条一、本条约序言所列缔约各方的代衷,应于本条约生效之日后两个月内在堪培拉城开会,以后并在合适的期间和地点开会,以便交换情报、共同协商有关南极的共同利益问题,并阐述、考虑以及向本国政府建议旨在促进本条约的原则和宗旨的揩施,包括关于下列各方的措施:……(b)便利在南极的科学研究;(c)便利在南极的国际科学合作;《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967)1条3款做了相似的规定:“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

”“应有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各国要促进并鼓励这种考察的国际合作。

”最后,一些国际环境协定和一个特别协定都提出通过合作架构和自身实际努力促进科学探索。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8)第4条,《生物多样性公约》(1993)第12条,另外,甚至还有《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90年)第9条第3款。

4.国际组织文件国际组织发布的声明和其他文件包含了有关人权条约中已经提到的要素,然而有例证表明在这些声明和文件有比在有约束力的文件中更强有力的对自由科研的保护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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