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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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既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也有相互区别的一面:(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

②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

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

③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经济法与行政法首先,从法理学方面来说,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为了规范社会的法律关系而兴起的法律。

从其本质上说,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为了达到法治的工具,都具有法律的相关特征。

其次,调整对象上有交叉的地方。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简而言之,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

经济法是通过国家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发挥作用的,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是通过政府来作出的。

[1]显然,要实现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目标,必然要有政府的参与,从而行政权的介入也成为必然。

从行政法的调整角度来看,行政法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法律,其必然地要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发生交叉。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一)从经济法的产生来看,经济法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千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而产生的法律。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进行浅析。

首先是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互渗透。

经济法是以调整和规范经济关系为目标的法律体系,而民法则是以调整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关系为目标的法律体系。

在现实社会中,经济关系和个人关系往往相互交织,难以割裂。

经济法与民法的内容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二者常常会发生交叉和重叠。

合同法既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也属于民法的范畴,它调整了经济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既涉及到经济权益的保护,也涉及到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践中,经济法和民法的具体规定往往需要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完善法律的调整功能。

其次是经济法与民法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和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分支,二者的发展应当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经济法的发展需要在民法的基础上进行,民法则需要根据经济法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调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范围和内容都得到了不断扩大和丰富,这就要求民法制度要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

只有经济法和民法能够相互协调和配合,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最后是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互作用。

经济法和民法在实践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需要参考和运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经济法的制定和适用需要考虑到民法原则和制度的要求,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民法也会受到经济法的影响和制约。

经济法适用的规则和原则会对民法的解释和适用产生影响,要根据实际经济需要来解释和适用民法的规定。

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互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经济法与民法是密切相关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只有正确理解和运用二者的关系,才能够更好地应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实现法律的有效调整和保障。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一、概念比较 二、两者之间的相同点 三、两者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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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比较
经济法:是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保障
国民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由国家 制定的对一定的经济关系加以规制或 调控并使之形成新型法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商法: 一般认为,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
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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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与行 政法的差异
4、具体调整方法
经济法 奖励 经济责任 惩罚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法 奖励 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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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
5、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农民。
行政法主体不包括企业内部组织。
经济法:经济法的本质则是社会法,它以社会为
本位,把社会经济总体利益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 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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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经济法是在克服民法的不足的条件下产生 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就决定了这两 个法律部门,在社会发展中要相互配合、 协调,共同的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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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一部法律。因此其以国家干预原则、 经济效益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为 原则进行调控。
民法:是一部私法,提倡个人合法权利神
圣性不可侵犯性,因此民法基本原则包括: 权利神圣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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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构成不同
民法: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 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
会整体利益出发。
法律渊源
宪法、法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探析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探析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探析经济法和民法是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律,两者具有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关系,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经济能够保持稳定。

经济法和民法对社会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保障经济与法律之间更加地协调,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一、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一)经济层面市场经济具有较强的盲目性,一旦经济运转过程失去控制,将会导致市场经济大幅度缩水,导致市场经济发展不稳定,严重时将会导致市场失去自我调控能力,引起金融危机。

为了防止上述问题发生,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一定的干预,保障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

为此,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将法律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调控。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已经非常的完善,可以对市场经济进行科学有效地调控,可以起到良好的干预作用,避免市场经济出现紊乱。

民法主要是维护个人经济利益,保障个人在社会经济市场中能够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通过个人的经济发展来带动整个市场的经济发展,保障个人在市场经济中能够有序发展。

由此可见,经济法和民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稳定、有序、健康地发展,同时也保护了个人的经济利益,避免个人在市场经营中造成经济损失。

(二)法律层面民法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管理方面,单独通过民法很难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管理,不利于对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状况进行掌握。

通常情况下,民法可以对个人经济进行管理,但在整体方面却不具有调控能力,导致民法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

为了对民法的局限性进行弥补,经济法可以对整体市场经济进行调控。

民法和经济法可以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弥补两者之间的不足之处,通过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一方面,民法和经济法具有明确的分工,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各自起到作用。

例如:民法可以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以此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可以进行市场经济的干预与调控,使市场经济能够稳步发展,能够有效地避免经济问题的产生。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1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在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

(2*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社会整体调整机制,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利益,承担的是社会责任。

民法:自我调节机制,以个体为本位,维护个体利益,意志自由。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是强制性规范;民法是任意性规范。

2(1)联系:都借助于公权力。

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行政法:调整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具有平等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横向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是地位不平等的行政管理活动,是纵向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内部组织。

行政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调整方式不同:经济法着眼于经济体制,行为人负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行政法着眼于行政体制,行为人负行政责任。

事义务的组织。

定义: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是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成立条件: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见。

5(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理,收回债务,偿还债务依法分配剩余财产的过程。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导言经济法和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都对人们的经济交往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虽然经济法和民法都属于法律范畴,但是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联系和区别。

本文将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以加深对两者关系的理解。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1 共同目标经济法与民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经济法旨在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而民法则是指导和规范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法律体系,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益。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1.2 相互影响经济法和民法相互影响,互为补充。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然涉及到民法的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需要运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争议。

例如,在商业合同纠纷中,既需要涉及到经济法的合同法规定,也需要解析民法中的一般合同条款。

两者之间的互相依赖,使得经济法与民法密不可分。

1.3 制度框架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们在法律制度框架上有一定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都受国家法律和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两者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2.1 不同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而民法主要调整的是个人和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到的范围更广泛。

2.2 不同的权益保护原则经济法和民法在权益保护方面有所不同。

经济法更注重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强调市场机制和效率。

而民法则更注重保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强调自由平等和公正正义。

2.3 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经济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领域,涉及到商事合同、公司法、劳动合同等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

它们在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展开论述。

首先,经济法与民商法在法律规范的范畴上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关系为目的的一门法学科目,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法、微观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等。

而民商法则是以调整市场主体之间民商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学科目,包括了民法和商法两大领域。

虽然两者在具体内容和立法目的上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规范市场行为而存在。

其次,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实践中密切联系、相互依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多样化,需要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来约束和规范。

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往往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内容,需要综合运用两者的规范框架来进行适用和解释。

例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涉及到财产交易的法律规范既可能受到民商法的约束,也可能受到经济法的规范,双方需要综合考虑并合理适用。

此外,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协调一致的原则。

在处理经济纠纷和商事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综合适用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案件,往往需要法官兼顾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规定,做出公正裁决。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相互依存、互相补充。

在经济活动和市场竞争越来越复杂的今天,合理运用两者的法律规范,有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加强对两者关系的认识和理解,有利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和实践操作的规范性。

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目录一、从经济法与民法的产生基础看....................................................................... 1 .二、从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看....................................................................... 3 .三、从经济法与民法的互动交融看....................................................................... 4 .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摘要: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社会经济和法学共同发展的产物,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正义观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只有以民事主体的面目参与社会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才由民法调整。

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实现。

而形式正义是民法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和民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考察存在多个视角,而选取产生基础、调整对象、互动交融为切入点,能够充分揭示问题的实质。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产生基础;调整对象;互动关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密切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经济法又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中,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是指国家调整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化,微观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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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既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也有相互区别的一面:(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

②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

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

③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经济法与行政法首先,从法理学方面来说,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为了规范社会的法律关系而兴起的法律。

从其本质上说,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为了达到法治的工具,都具有法律的相关特征。

其次,调整对象上有交叉的地方。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简而言之,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

经济法是通过国家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发挥作用的,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是通过政府来作出的。

[1]显然,要实现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目标,必然要有政府的参与,从而行政权的介入也成为必然。

从行政法的调整角度来看,行政法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法律,其必然地要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发生交叉。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一)从经济法的产生来看,经济法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千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而产生的法律。

(二)从经济法的性质来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均需借助国家权力。

(三)当运用行政方法调整经济关系时,经济法与行政法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区别: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助关系。

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是纵向关系,不包括横向的经济关系。

除此以外,行政法是公法,而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两种方式。

经济法主体相关书籍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

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

其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

最后,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

经济法的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相关书籍前者分为代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即调控主体和承控(受控)主体。

后者分为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即规制(管理)主体和受制主体(市场主体)。

范围的广泛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主体数量庞大,类型丰富,这是主体经济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过对每种经济利益都有数种具体经济法主体加以代表、维护和追求,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才能最终达致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地位的层级性这里的层级性和层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层级更强调纵向位阶与横向位阶的统一。

理解经济法主体层级性的时候,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国家经济法主体相关书籍权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据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话说,就是要“以责定权,以责定利”。

如果只看到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忽视了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作和竞争关系,便会有本末倒置的危险,动摇经济法主体制度存在的基石。

角色的变动性就具体的某个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经济关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体外在类型和内涵发生着各种交错和转换,比如一个主体既可能是经营者(相对于生产者而言),或者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又可能是竞争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或者被调控者、被规制者(相对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经过授权的行业管理者(相对于本行业其他经营者),等等。

这除了是由经济关系的流动性和复杂性所造成外,主体在不同经济关系中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不同才是主体具有角色变动性的根本原因。

2、经济法法律关系中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成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简称经济法权利义务),即为国家经济调节中的权利和义务,它包括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各种被调节(被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

国家经济调节中的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依法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可简称经济法权利。

国家经济调节中的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承诺。

它可简称为经济法义务,但不能称之为“经济义务”,其理由如前述。

国家为了有效地调节管理国民经济,必须通过有关立法赋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各种必要的权利。

其权利范围广泛,种类繁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国家经济调节决策权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员对国家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措施、步骤等作出选择和决定的权利。

国家经济调节决策权的具体表现包括:(1)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战略和经济政策制定权。

它的表现形式为制定、下达国家政策性文件,以及根据其精神制定有关经济方面的法规。

(2)计划权,即编制、批准和下达国家各种经济计划的权利。

计划权是国家经济决策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3)重大经济措施(建设项目)决定权。

(二)组织实施权这用以统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国家经济决策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权利。

从国家调节管理机关对被管理主体行为规范方式上分析,主要包括下列权利:1.命令权此即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要求被管理主体为一定经济行为的权利。

如要求计划执行单位执行计划,要求各预算单位执行预算,要求各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向被征地单位征用土地等。

2.禁止权此即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依法禁止被管理主体为一定经济行为的权利。

如禁止各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禁止买卖文物、黄金、外汇,禁止经营国家专营的行业和商品,禁止销售毒品和其他有寡物质,禁止无证营业,禁止破坏耕地、滥伐森林、乱捕滥猎珍稀动物等。

3.许可权此即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对特定的人和事不予禁止或解除禁令的权利。

如对某些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按照法律关于适用除外的规定予以许可,以及许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使用、许可企业自销产品等。

4.核准、确认权此即有关主管机关对被管理主体的经济行为予以审核、批准,以登记注册,或对某些经济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确认等方面的权利。

如对某些特殊企业的设立,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对其他企业的设立,需经登记注册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对专利权、商标权的审查批准;对某些合同的效力、不动产产权等的确认,等等。

5.撤销、免除权此即对特定被管理主体已取得的法律资格和既得权利予以取缔、消灭,或者对特定被管理主体原应履行的义务予以解除的权利。

如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各种生产或使用许可证、减免税收或其他上缴款项等。

6.倡导权此即提倡、引导和鼓励被管理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的权利。

如提倡节约能耗,引导投资,引导消费,鼓励发明创造、科技开发、出口创汇等。

7.检查监督权此即对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活动予以检查监督的权利。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机关报告,以保证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实施。

如对企业垄断和限制竞争方面的情况予以调查,对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经营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对财务、税收等予以检查监督等。

8.奖惩权这是指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那些模范地、成绩显著地执行国家经济调节管理的行为和主体予以奖励,对不执行或妨害、破坏国家经济政策、法规和措施的予以惩罚的权利。

(三)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调处权这是指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各种参加者(基本被管理主体)及国家各级经济管理机关和工作人员(经济管理主体),在经济活动和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解、仲裁、查处和审判的权利。

这种权利发生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全过程的各环节,它的有效行使,是国家各种经济调节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调处权主要包括:(l)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调解权;(2)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对一般违法行为的查处权;(3)国家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察权、审判权。

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机关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义务。

其义务有两类三种。

作为调节管理主体,他们承担下列义务:1.法律规定和国家上级机关交给他们的经济调节管理权利,它们必须积极、正确行使,不得懈怠,更不得随意放弃。

行使权利本身就是对法律和上级机关履行义务。

违反这项义务,怠于管理或放弃管理,就是渎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2.对于他们的被管理者来说,他们负有依法调节管理、不得滥用职权的义务。

违反了这项义务,滥用管理权利,侵害被管理者合法权益,徇私舞弊,假公济私,应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这里主要是指属于中层管理主体的机关)作为被管理主体,他们承担接受管理的义务,即:3.他们对于国家和他们直属的上级机关来说,是被管理主体,必须接受管理。

他们对于国家其他经济职能管理机关来说,也是被管理主体,也必须接受其管理,如必须服从计划机关、财政机关、金融机关、审计机关、统计机关等对他们所实施的管理的义务。

企业等基本被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基本被管理主体的义务,是依法接受调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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