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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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工程变更范围包括XX高速公路项目的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安全设施、房建附属区工程、环境与绿化工程、线外连续工程等的变更。

第二条工程变更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求是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省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作用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经业主批准或手续不完备的变更设计一律不能交付施工。

第三条项目的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同一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必须按一个变更设计报送处理,不得分割变更项目,改变变更设计类别。

第四条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包括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查设计文件,广东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有关文件指令及交通部2005年第五号令颁布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变更的定义和分类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

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纸及清单的项目、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设计的性质1、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内容欠周,必须加以增加,合并或局部修改的变更设计;2、优化设计是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节省投资、提高质量、缩短工期的变更设计;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业主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4、由于国家颁布新标准,规范、规程后,须按规定进行的变更设计;5、由于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有关规程施工,导致不良后果所引起的设计变更属于施工补救措施,其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但其变更设计的程序应按本办法执行。

雅康路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雅康路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雅安至康定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雅安至康定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工程投资,使设计变更审批程序更加规范化、程序化,按质保量完成雅康高速公路建设任务。

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川交投发[2014]30号)、四川藏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藏区高速公司”)《四川藏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川藏高发[2014]36号)及合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完善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本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科研、试验检测、业主及沿线地方政府等有关单位。

对原设计的变更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经征求原设计单位同意后,业主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第四条设计变更的原则:设计变更应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投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方便施工、保证安全、利用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

第五条设计变更须遵守设计变更程序,未经同意的变更工程不准擅自施工,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上级单位审查,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或安全标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细则二0一三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结合巴南广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南广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确保和提高设计质量、安全、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符合变更方案经济合理、变更管理过程规范、变更程序清晰、变更资料齐全、投资得到合理控制的总体要求。

1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第五条设计变更分为0#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0#变更0#变更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开工前集中统一组织。

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对原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和修改。

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0#变更汇总文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为了顺利推动0#变更编制工作,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图纸的差异,在计量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对应的清单号和单价,或是有清单号但没有单价的,新增清单细目单价采用临时单价的方式来进行0#变更的清理和汇总。

临时单价由公司决定,临时单价的替换按照新增单价程序办理。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2(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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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
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
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 新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 新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完整word版)川交函[]270号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川交函[]270号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川交函〔2011〕270号2011年5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节约建设成本,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审查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按照编制办法应当计入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活动,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工程实施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工程造价管理实行造价文件审查、造价监督、考核评价及造价文件备案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及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职机构,具体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和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计价依据,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全省造价管理业务工作。

(三)组织全省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测定和施工定额、养护定额的编制与修订。

(四)负责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变更设计造价审查、造价执行情况与工程结算情况检查等工作。

(五)参与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工作。

(六)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

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

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

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川交发[2009]26号2009年6月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完善多元投资体制下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多元主体、市场运作的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新体制和统一监督、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监督和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厅的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二)编制全省高速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三)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开展经省政府授权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项目的管理、投资人招商、项目法人组建等工作;(四)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职责。

第五条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市(州)交通局(委)履行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的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二)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指导、监督经营性高速公路组建项目法人;(三)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的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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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法人依据概算执行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审查意见,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调整项目概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调整项目投资估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追加项目预算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法人编制完成项目预算执行报告报送项目投资人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政府确定的政府还贷项目,由项目投资人在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并对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营性项目、市企共建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并对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
(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经项目投资人审定, 并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实施细则中应明确不变更费用和变更费用的一般设计变更范围、设计变更计价原则、设计变更审查程序和时限以及合同暂列金的使用方式。一般设计变更审查应采用设计变更四联单(详见附件一)。属于设计方案性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提交变更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
厅造价站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建设造价管理专项检查和综合督查,对项目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和变更原始资料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五条 因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
第八条 项目法人审定的一般设计变更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项目法人在合同暂列金内审定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累计费用超过合同暂列金的80%时,项目法人应暂停该合同段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并按下列程序处理设计变更费用。
(一)项目法人检查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和合同执行情况,并形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送项目投资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依法纠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给予信用处罚,处于处罚期的单位,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发包人可以拒绝授予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 12月 1日起实施。《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川交[2006]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的工程费用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材料价格采用设计变更文件预算编制时的价格。
第十二条 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费用原则上在项目批准的预算中列支。项目法人应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费用内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费用。
(三)项目法人将项目预算执行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审查意见报厅造价站审查,厅造价站审查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项目法人依据厅造价站审查意见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追加项目预算,省交通运输厅在组织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追加项目预算的决定,项目法人编制项目概算执行报告报送项目投资人;
(二)项目投资人委托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设计变更费用的处理建议意见。
(三)项目法人将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项目投资人的变更费用处理建议意见报送厅造价站审查。厅造价站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四)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计变更费用处理申请,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查后书面回复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根据书面回复意见办理一般设计变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问题。
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设计变更方案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方案设计的决定,并明确变更费用的列支方式。必要时,省交通运输厅征求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设计变更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
附件一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一般设计变更申请表(四联单)
(编号: )
项目名称: 合同段:
设计变更提出单位:
设计变更桩号及内容:
设计变更理由:
技术经济比较:
附件:
施工单位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章)
第九条 对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设计变更方案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
(一)对变更的调查核实以及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情况;
(二)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文件;
(三)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投资变化情况,费用来源或资金筹措方案;
(四)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资质等级时,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原施工单位可按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承担。项目法人也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建立项目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实时汇总分析,按月将项目设计变更汇总情况在项目范围内公示,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造价站备案(详见附件二)。未及时备案的,视同未发生设计变更。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十七条因设计变更使项目投资超过项目批准预算或概算的,项目法人应首先申请追加项目预算或调整项目概算,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工作。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审查后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定。项目法人应做好设计变更预案管理,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报批程序,未经审定、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二)省政府确定的政府还贷项目,由项目投资人与省交通运输厅协商选择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由项目投资人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营性项目、市企共建项目,由项目投资人报请市(州)政府依据特许经营权协议组织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经市(州)政府或市(州)级审计机关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调整项目概算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单位可在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确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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