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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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行政”的规制研究

“私人行政”的规制研究
务 , 有行 政 主体地位 , 我 国现行 的行 政 主体法律 享 对
制度 构成 了严 峻挑 战 。 二 、 日两国如 何对 “ 人行 政” 行规 制 德 私 进
( ) 国对 “ 一 德 私人 行政 ” 的规 制
务 性质 的各 类事 务或者 私 人 以某 种 形式行 使 委任 的 行 政权 。“ 任 ” 词 不 同于 我 国行 政 法 学 中所 说 委 一
收稿 日期 :0 1— 6— l 2 1 0 2
国开始在联邦 、 各州 、 地方团体等不同层面上实施各
种改革措施 。 德国开展 的行政 改革一直持续至今 ,
作者简介 : 韩
康 (9 6一) 男 , 18 , 江苏 常州人 ,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专业在读硕 士研究生 。
第 3期
Vo . 4 No 3 12 .
【 法学纵横】
“ 私人行政 ” 的规制研 究
韩 康
( 华东政法大学 , 上海 20 4 ) 0 0 2
[ 摘
要] 当 今社会 , 私人行政 已经成为行政法发展的趋势。应借鉴德 日两国对私人行政规
制的经验 。传统行政法治观念 中只有政府行政机 关负责提供公共服务的观念 已经过时 , 公私合作 已经成 为一 种必 然 需求 。传 统 的公 司二元 分 离关 系, 始转 变为伙 伴 与分 工的 关 系。 开 ( 关键词] 私人行政 ; 规制 ; 公私合作 ; 行政法 [ 中图分类号]D 3 [ F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7 10 (0 10 - 0 6 o 62— 50 2 1 )3 02 一 3
但 它 的实施 委任 给纯 粹 的 私人 主体 。“ 私人 行 政 ”
在 广义 上是 指私 人贯彻 实 行具有 行 政事务 或 国家事

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行为规范与法律规定

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行为规范与法律规定

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行为规范与法律规定一、引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作为一支重要的工作力量,承担着维护城市秩序和保障市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他们履行职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需要建立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制度。

本文将介绍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规定。

二、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的行为规范1. 依法履行职责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

他们应当具备扎实的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和透明。

2. 服务市民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秉持为市民服务的原则,做到文明执法、友善执法。

他们应当尊重市民权益,与市民进行良好的沟通,解答市民的疑问,为市民提供帮助和指导。

3. 执法纪律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应当遵守执法纪律,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他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索贿受贿,不得任意扣押或擅自处罚市民。

4. 保护个人隐私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要遵守个人隐私的保护原则。

他们应当尊重市民的隐私权,不得擅自进入市民的住宅或私人空间,不得非法获取市民的个人信息。

5. 学习与提升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他们应当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了解社会发展动态,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的法律规定1. 行政执法法该法律规定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处罚措施等进行了规定。

3. 公务员法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通常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也受到《公务员法》的规范和约束。

4. 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同城市和地区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一些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城市行政执法协管员需要遵守这些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规范研究》范文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规范研究》范文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规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权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其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规范,分析现行法规的不足与挑战,并探讨未来完善的路径和策略。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概念及重要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领域中,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为。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城市秩序:通过执法活动,保障城市公共秩序,维护市民的正常生活。

2. 保障市民权益: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如环境权、居住权等。

3. 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执法活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三、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规范的现状及问题1. 法规体系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城市管理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法规。

这些法规涵盖了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市政设施、公共安全等多个领域。

2. 法规执行中的问题:虽然法规体系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依据不充分、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手段单一等。

这些问题导致执法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规范的挑战与不足1.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新的城市管理问题不断涌现,而法律法规往往难以跟上时代的步伐,导致执法依据不足。

2. 执法标准的模糊性:部分法律法规中对于执法标准的描述过于模糊,导致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把握尺度,容易出现滥用职权或执法不力的情况。

3. 跨部门协作的困难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跨部门协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信息共享不畅等原因,导致跨部门协作困难重重。

五、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规范的路径与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与时俱进。

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解读

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解读

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解读城市管理执法作为维护城市秩序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进行。

法律法规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和指导,合理解读和运用法律法规,对于执法工作的顺利展开和公正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期提供合理的判断和依据。

第一章: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城市管理执法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领域的行为规范,明确了政府及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相关法律法规则是在具体领域中对城市管理行为进行的具体规定,如《城市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

第二章: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与程序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依法享有一定的执法权力。

这些权力主要包括检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等。

在行使执法权力时,执法机关必须依法采取相应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等程序。

第三章:城市管理执法的执法标准城市管理执法必须依法进行,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

合理、公正、公开、高效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执法标准。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坚持公正执法原则,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

第四章:城市管理执法的违法行为与监督机制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一些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往往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于监督城市管理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法规对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如通过投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建立监督机构。

第五章:城市管理执法的创新与发展城市管理执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随着城市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城市管理执法也需要与时俱进。

因此,创新城市管理执法模式、强化执法手段、推进执法科技化、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都是当前城市管理执法领域需要关注和探索的问题。

结语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解读是保障城市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法治基础。

城市治理过程中公民参与问题研究

城市治理过程中公民参与问题研究
调的是公共参与, 追 求 的 是 公共 利 益 。 从这两个角度学者们 , 对
理所解决的 问题及途径 。 本文则采用孙荣 的定义 , 即: 城市 治理
是城市各治理主体对城市公共事业进行管理 的过程 , 其 目的在
与有效地解决城市公共 问题 , 维护公共利益0 。
( 二) 公民参与 公民参与指人的一种行为与涉入过程 , 其能主动参与一个 方案、 团体 组织 ( 机构) 或环境当中 的决策 , 这些包括影响他们
险。
( 三) 确 保 并 轨后 退休 人 员 待遇 的适 当 增 长
在新 旧制度 并轨 时, 为了平 稳衔接 对“ 老人” , 原退休待遇 不变; 对“ 新人” , 其退休待遇 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 部分构成; 对“ 中人” , 其退休待遇除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 金外, 应设置过渡性养老金 , 确保并轨后退休人员待遇 的适当增
四、 结 语 我 国的养老保 险制度仍处在 不断改革和完 善之 中。 从我 国
员 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和企业一样, 个人应该缴费, 其他享受 的 条 件 和 待 遇 支 付 的水 平 都 应 该 在 一个 统 一 的平 台上 来 制 定 ” , 向 企业养老保 险制度看齐 。财政是并轨改革的物质基础,多渠道 筹集资金 , 在 国家财政形成 一定积 累之后 , 调整财政支 出结构 , 在养老保险储备 金上 由国家、 单位 、 个人三方负担 , 共 同抵御风
当前 的实 际情况看 , 对公务员养老 制度进行 改革 并实现与 企业 养老制度 的并轨 , 建立公务员与企业职工统 一的基本养老保 险 制度 , 其 目标应该是在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 社会养老与 自我保 障 相结合、 公平与效率相兼顾、 量 力而 行 与 合 理 负 担 相 统 一 的基 础 上, 建立 系统化 、 规范化 、 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

城市管理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

城市管理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

城市管理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由于中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市正以惊人的速度膨胀起来,城市的数量、规模和功能在日益增加。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城市管理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

城市管理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篇一摘要:针对当前在建设和应用城市管理数字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中小城市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建议,以期快速、有效、节约地发展中小城市的城市管理数字化,真正建立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中小城市的城市管理水平提高。

关键词:数字化;城市管理;设计1衡水市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现状2010年6月确定衡水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项目建设,2011年9月启动,2010年10月竣工,并通过省专家组评估验收。

在全省11个实现了建设速度最快、投入资金最少、技术设备最优的目标。

2010年10月21日项目建设通过了省住建厅专家组的评估验收。

2010年11月9日省住建厅为我市颁发了“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应用城市”的牌匾。

2010年12月10日顺利通过省三年大变样考评组的考核验收。

安平县为推进城市管理标准化、网格化,结合公安系统的“天网工程”,综合设计出了衡水市第一个县级数字化城管系统,于2013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

安平县结合本地实际,投资4000多万元于近年建设了天网工程,在县城主要街道、治安卡口、公共聚集场所、宾馆、学校、医院以及治安复杂场所安装高清摄像监控设备,覆盖面积达到25km2,为城管违章、交通违章、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等进行信息分类,以及为强化城市综合管理、预防打击犯罪和突发性治安灾害事故提供可靠的影像资料。

城管部门结合监控画面,安排城管队员不间断巡查,快速精准到位,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信息化助力城市管理更加“耳聪目明”。

冀州市近年来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快速推进数字城管建设,先后组织专业人员赴霸州市、迁安市、秦皇岛市,考察数字城管运行情况,学习数字城管先进经验。

由国土资源局牵头建设数字城市系统,2014年8月冀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规范研究》范文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规范研究》范文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规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力量,综合执法部门在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法律体系复杂、执法环境多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规范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规范的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基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的行政执法活动。

其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这些法律规范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执法标准。

三、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国家及地方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仍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导致执法过程中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

2. 执法权责不清:部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权责划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3. 执法程序不规范: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滥用职权等问题,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4. 监督机制不完善: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导致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纠正。

四、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制定滞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城市管理问题不断涌现,而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速度。

2.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

3. 监管机制不健全: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机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导致监督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五、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规范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明确执法部门的权责范围和执法标准。

2. 明确执法权责:清晰划分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权责,避免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法律规定城管的执法权(3篇)

法律规定城管的执法权(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管”)作为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城市环境的重要力量,其执法权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将从法律角度对我国城管执法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城管执法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原则等内容。

根据该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城管部门可以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法规,明确了城管部门的执法权限。

根据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城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品、搭建临时建筑物;(二)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三)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四)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擅自占用、损坏绿化设施;(五)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擅自占用、损坏公共设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程序、原则等内容。

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城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城管执法权的具体内容1. 行政处罚权城管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2. 强制措施权城管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可以对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强制清除违法堆放的物品等。

3. 行政强制执行权城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可以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4. 监督检查权城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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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制研究摘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乱象屡见不鲜,自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后虽然带来了行政效率的提升、解除了多头执法、重复罚款等问题,但由此也带来了暴力执法、执法人员不足、暴力抗法等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使用,关键在于增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的管理。

通过研究私人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深度和广度,在向服务型行政模式转变的契机下,通过修缮法律,合理构建并规范准入机制、考核机制,破解私人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良莠不齐的局面,并使有效的人力资源在城市管理中发挥更大的效用。

关键词:城管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柔性执法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5-0325-03一、行政执法主体的现状1.协管身份人员数量较多。

现实生活中,由于编制有限,在编人员不能满足城管权限需求。

所以,全国各地采取聘用合同制形式招收辅助办公人员进行执法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如北京城管局,现有执法人员不能应对城管事项,同时为了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招收了一批城管协管人员[1]。

又如浙江省辅协警截至2009年5月,全省公安机关在用的辅协警有8万多人,已超过全省在编的公安民警数[2]。

而全国很多地区存在着各式各样辅助办公人员的身影,称呼也是各有不同,如治安协管员、税收协管员、出租屋协管员、工会协理员等。

协管人员虽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确是履行着城管的繁琐职能。

张家口市城管局在2012年招聘191名协管员,其来源群体主要是就业困难家庭成员、退伍军人和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目的是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和城市执法的相关工作。

2.正式在编在岗人员较少。

目前,普遍存在在编人员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

如张家口市设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和市城市管理数字化中心,具有事业编制人员86名。

相较于具有40万人口城市,管理人员数量很少。

再如北京市的127个市一级行政执法队伍中,共有行政执法人员6万多人,虽然单独设置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用以解决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问题,但还是远远不能满足执法力量的状况,从而还有高达17万人的各类群众协助执法组织[3]。

3.行政执法主体所属机构体制不顺。

城管局目前只是在省级以下独立设立的行政机构,在中央一级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城市管理部级机构,而是在住建部下面分设的一个司级机构,在省级、市级、县(区)级才独立设立,尤其是在县区级,和住建局属于两个行政机构。

越在基层越是需要加强组织管理,需要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越多,所以,越到基层,所需行政执法力量应当更为充实。

行政机关设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所以省、市、县(区)设立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只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可,而在国家级行政机构中没有严明的权力配置予以规制。

二、协管员的性质雇佣的协管员比正式在编的执法人员还多,但与行政机构签订的却是劳动合同,协管员的身份到底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还是为城管局打工的劳动者?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管理行政关系?这不禁引人深思,协管员与城管单位之间到底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还是“私法”上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协管员与政府机关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他们之间形成的应当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属于“私法”上的法律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行使的行为应当属于私法行为。

正如德国学者毛雷尔所述,国家可以将特定的行政任务转移到私人,私人当作“公民义务”采取特定行为,如道路沿线居民的道路清洁任务,养护重要财产的义务[4]。

这里,私人执行任务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公权力的行使。

三、协管员参与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1.执法者的素质与能力。

诚然,实践中将协管员纳入行政执法者队伍进行行政执法已成为现在通行做法,但是各省市之间并没有统一标准。

有的地区规定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可以进行行政执法,有的地区仅设定招考门槛,通过招考录用成为城管局聘用制的人员即可进行行政执法,还有的地区招录不明,成为城管局聘用制人员后从事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

执法者的准入门槛不统一,无法考证执法者的素质,没有配套的监督机制进行监管,故在从事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与初始目的不一致的隐患。

如果没有严格准入门槛,很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力就会面临滥用的风险,并且会增加行政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

尤其是在从事行政处罚这项工作时,与相对人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如执法不能明确执法依据,行使权力却不明权力出处,应用法律却不能对法律进行合理解释,都会为执法带来显性阻力。

2.行政执法工作内容表述不明。

在面对每项工作时,在编执法人员和聘用制人员职责应当予以区分,对于工作职责也应当严格规范,才能体现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效率性。

但是目前对于行政执法工作没有制定统一规范,没有叙述哪些是辅助性工作,也没有表明如何对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工作进行监督,易产生权责不清的后果。

3.行政相对人不满私人参与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执法的目的接受与否直接与其切身利益相关,如占道经营者以其自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希望提高其生活质量的行为,其抵触心理在与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执法者发生碰撞时,私人参与行政处罚就会成为行政相对人抗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实地调研走访,在随机询问的20位摊主回答中,对于私人参与行政处罚100%不满意。

四、私人参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制根据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

”这里只规定了行政处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并没有列举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在其他辅助岗位上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为私人参与其他行政执法工作留下空间。

有地省市在地方性法规中直接通过规定禁止性条款禁止私人参与城管执法,如福建省政府于1998年颁布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不得雇佣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但是也有些地方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将协管人员纳入到管理之中,如上海市2010年颁布的《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直接规定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范围。

苏州市颁布了《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将辅警这一辅助人员群体纳入到行政主体序列,这都是一种考虑实际问题基础上的体制创新,扩大了执法主体范围,缓解了人力不足的现实状况,对于城管执法具有参照意义。

同样,浙江省2009年实施的《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中,用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了主体范围的表述,概括规定了城管执法人员主体范围,并没有区分具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聘用制人员,无形地扩大了基层执法群体范围。

河北省在1993年颁布了《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行政主体资格,规定了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的一项权力,也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的单位和人员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发放委托执法证明或证件。

但是根据河北省法制办2014年下发的关于《对全省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情况报告》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根据报告,对全省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共317 742名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通过清理,取消81 720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占现有持证人员总数的35%。

并对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不符合条件和不在岗持证人员一律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已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5]。

虽然整顿执法队伍,严格管理,但是在根本上并没有解决执法人员满足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

在不突破现行行政指导方针下,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扩编增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所以,聘用制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结合实践所需,京张联合申奥对张家口的城市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将成为张家口一项长期建设任务。

目前,张家口的地方行政区划中主城区已由原来的桥西区桥东区扩展至宣化半坡街地区,而现行人员结构还是成立之初模式,且清退了聘用制执法人员后工作任务并没有相应减少,所以,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也应当根据执法区域予以扩编增人,并做到执法清明,职责严明。

如北京市采取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解决了执法人员的身份问题[6]。

诚然,行政人员编制数量由各地政府编制委员会部门核定,而编制委员管理体制是双重领导,受上级编制委员会和地方政府领导。

所以,在缺编问题的解决上可以考虑北京设置专项编制的做法,既保证了公务员身份,又解决了缺编问题。

2.设立严格准入制度。

在具体参与行政执法工作时设立严格的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前提。

首先,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行政机关设立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再者,对公务员和私人参与行政执法予以区分,全面肃清公务员队伍是保障组织纯洁性的有效要件。

还要考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只有符合公务员身份,公务员才能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行使职权,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或者根据法律具有授权行使。

有的省市颁行地方性法规要求取得执法证或执法资格证,成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前置条件,从而提高了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的门槛。

如浙江省政府颁行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直接规定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人员才能持证上岗。

河北省也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并经年检合格后才能执法。

这些都属于准入门槛的设置,有效避免公权力的肆意滥用。

3.考虑政府服务外包。

近年来,在公共服务模式的变迁中,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日渐凸显出活力,政府将部分供给服务进行外包不仅在公共管理上控制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还解决了各地人力不足与编制紧缺的矛盾问题。

如,上海结合社会工作与社工人才建设,购买岗位与购买项目相结合,形成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购买的范围包括司法矫正、吸毒人员、问题青少年及社区服务等社会工作领域,购买服务涉及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三大类30个岗位,其中房屋协管占6%,市容环境协管占11%,环保协管占6%,市容环境协管占3%,而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购买公益性岗位都是促进就业的好办法,同时还可以促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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