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技术操作规范
消毒供应中心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消毒供应中心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2016年1月
目 录
第一章 消毒供应中心行业标准
第二章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第五章
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管理要求
1、应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对所有需要消毒或灭菌后重复 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由CSSD回收,集中清洗、 消毒、灭菌和供应。 2、内镜、口腔诊疗器械的清洗消毒,可以依据卫生部有关 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可集中由CSSD统一清洗、消毒。外 来医疗器械应按照WS310.2的规定由CSSD统一清洗、消 毒、灭菌。 3、应理顺CSSD的管理体制,使其在院长或相关职能部门 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4、应将CSSD纳入本机构的建设规划,使之与本机构的规 模、任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将消毒供应工作管理纳入医 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5、鼓励符合要求并有条件医院的CSSD为附近医疗机构提 供消毒供应服务。
包装
6、灭菌包重量要求:器械包重量不宜超过7公斤,敷料包重量不宜超过5 公斤。
7、灭菌包体积要求: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30㎝×25 ㎝;脉动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30㎝×50㎝。
包装
8、包装方法及材料 (1)灭菌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9633的要求。开放式的储 槽不应用于灭菌物品的包装。纺织品包装材料应一用一清洗 ,无污渍,灯光检查无破损。 (2)硬质容器的使用与操作,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 或指导手册。其清洗消毒应符合本规范5.3、5.4的流程。 (3)灭菌物品包装分为闭合式包装和密封式包装。手术器 械采用闭合式包装方法,应由2层包装材料分2次包装。 (4)密封式包装如使用纸袋、纸塑袋等材料,可使用层, 适用于单独包装的器械。
供应室消毒灭菌技术规范

供应室消毒灭菌技术规范一、总则1.1 本规范明确了供应室消毒灭菌的基本要求、操作流程和监测标准,旨在确保医疗机构中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安全、有效消毒供应。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消毒供应室及相关科室。
二、基本要求2.1 供应室应具备良好的室内环境,保持干燥、整洁,配备适合的设备和温度湿度控制系统。
2.2 供应室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消毒灭菌知识和技术,保证消毒灭菌操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化。
2.3 供应室应配备不同类型的消毒灭菌设备、清洗设备、储存设施等,以保持医疗器械无菌状态。
2.4 供应室应建立和完善工作流程,包括收货、验货、储存、分发、废弃处理等环节,确保医疗器械和物品的有效消毒供应。
三、消毒灭菌操作流程3.1 收货- 工作人员应按照采购计划接收医疗器械和物品,并进行数量和质量的核对。
- 接收的医疗器械和物品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3.2 验货- 工作人员应按照采购合同和相关规定对医疗器械和物品进行外观、包装、标签等方面的检查。
- 检查合格的医疗器械和物品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3.3 储存- 医疗器械和物品应按照种类、规格、用途等进行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 储存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温度和湿度应适宜。
3.4 清洗- 清洗是去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 清洗用水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 清洗设备应选用符合要求的超声波清洗器等。
3.5 消毒灭菌- 消毒灭菌是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或去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的病原微生物。
- 消毒灭菌方法应根据医疗器械的材质、用途和病原微生物的特性进行选择。
- 消毒灭菌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3.6 分发- 消毒灭菌后的医疗器械和物品应进行标签标识,注明消毒灭菌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
- 发放工作人员应按照申请单进行分发,确保医疗器械和物品的安全使用。
3.7 废弃处理- 对过期、损坏或不能使用的医疗器械和物品应进行废弃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清洗、消毒、灭菌流程的技术操作部分参照了美国ANSI/AAMI ST79-2006医疗设备中蒸汽消毒和灭菌保证综合指南(ANSI/AAMI ST79-2006 comprehensive guide to steam sterilization and stearility assurance in health care facilities)EN ISO 15883-1.:2006《清洗消毒器》(EN ISO15833-1:2006《washer disinfector》)和EN285:2006《大型蒸汽灭菌器》(EN 285:2006 Sterilization steam sterilizers Large sterilizers)。
本标准第5.5.1、5.7.4、5.7.6、5.7.7、5.8.1.4.2b)和e)、5.8.2.2.1、5.9.5.1、5.9.5.2、6.1.1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级各类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 ,CSSD)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操作流程和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的CSSD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
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2016Centralsterilesupplydepartment(CSSD)—Part2:Standard for operating procedure of cleaning, disinfection and sterilization2016-12-27发布2017-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III1范围I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要求 25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操作流程 3附录A(规范性附录)CSSD人员防护及着装要求8附录B(规范性附录)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操作方法9附录C(规范性附录)酸性氧化电位水应用指标与方法11附录D(规范性附录)硬质容器的使用与操作要求13前言本部分5.5.1、5.5.2、5.5.3、5.7.5、5.7.7、5.7.8、5.8.1.4、5.8.1.8b)2)、5.8.1.8b)5)、5.9.5a)、5.9.5c)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WS310《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是从诊疗器械相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角度,对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的管理、操作、监测予以规范的标准,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第1部分:管理规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本部分为WS310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WS310.2—2009。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在适用范围中,删除了“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和“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的要求;——调整了术语,植入物从本标准调整至WS310.1;A0值和管腔器械从WS310.3调整至本标准;增加了3.14湿包和3.15精密器械的定义;——删除了第6章“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改为“应遵循WS/T367的规定进行处理”(见4.1);——增加了外来医疗器械及植入物的交接、运送及包装、清洗方法、使用后清洗消毒等要求(见47);——增加了精密器械保护措施、使用后的处理的要求(见5.1.1、5.1.2);——增加了湿热消毒用水的要求(见5.4.2);调整了湿热消毒的温度与时间(见5.4.3);——增加了管腔器械内残留水迹的干燥处理方法(见5.5.3);——修改了压力蒸汽灭菌器压力参数范围(见5.8.1.6);——删除了干热灭菌、环氧乙烷灭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低温甲醛蒸气灭菌程序、参数及注意事项的具体要求,改为符合WS/T367的规定,并应遵循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调整了灭菌物品储存架或柜放置要求(见5.9.2);——增加了植入物放行要求(见5.10.2);——增加了管腔器械内腔清洗的要求(见附录B的B.1);——细化了清洗消毒器设备运行前准备、检查、装载、设备操作运行和注意事项(见附录B的B.3);——增加了规范性附录硬质容器的使用与操作要求(见附录D);——调整了附录D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和水质量到WS310.1。
供应室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标准

市精神卫生中心消毒供应室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一、围本标准规定本院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操作流程和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
二、规性引用文件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方法无机非金属指标GB/T 1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WS 310.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WS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WS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消毒技术规卫生部三、术语和定义1.清洗去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2.冲洗使用流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污物的过程。
3.洗涤使用含有化学清洗剂的清洗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污染物的过程。
4.漂洗用流动水冲洗洗涤后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残留物的过程。
5.终末漂洗用软水、纯化水或蒸馏水对漂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最终的处理过程。
6.超声波清洗器利用超声波在水中振荡产生“空化效应”进行清洗的设备。
7. 闭合用于关闭包装而没有形成密封的方法。
例如反复折叠,以形成一弯曲路径。
8.密封包装层间连接的结果。
注:密封可以采用诸如粘合剂或热熔法。
9.闭合完好性闭合条件能确保该闭合至少与包装上的其他部分具有相同的阻碍微生物进入的程度。
10.包装完好性包装未受到物理损坏的状态。
11.植入物放置于外科操作造成的或者生理存在的体腔中,留存时间为30d或者以上的可植入型物品。
四、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1 通常情况下应遵循先清洗后消毒的处理程序。
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要求进行处理。
2 应根据WS 310.1的规定,选择清洗、消毒或灭菌处理方法。
3 清洗、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应符合WS 310.3的规定。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技术操作规范教案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技术操作规范教案1. 前言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是医院中重要的部门之一,负责供应医疗设备的消毒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卫生。
为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消毒效果,本教案旨在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的技术人员介绍相关操作规范,并提供操作指南。
2. 操作流程2.1 消毒设备准备在进行消毒操作之前,需要准备以下设备: - 保护服和手套 - 消毒剂 - 清洁工具(刷子、抹布等) - 容器(用于盛放消毒剂) - 标签和记录表格2.2 消毒操作步骤1.戴上保护服和手套,并确保完全覆盖才能进行操作。
2.根据设备的特性和要求,选择适当的消毒剂,并按照说明书中的比例将消毒剂和水混合。
3.将待消毒的设备进行预处理,包括清洁和去除表面污垢。
4.将消毒剂倒入容器中,确保容器足够大以容纳整个设备。
5.将设备放入消毒剂中,确保完全浸没。
6.根据消毒剂的要求,确定消毒时间,并保持设备在消毒剂中浸泡指定的时间。
7.在消毒过程中,定期翻转设备,以确保各个表面都得到充分的消毒。
8.消毒结束后,将设备取出,并用清水冲洗彻底清除残留消毒剂。
9.使用清洁工具彻底擦干设备,确保设备表面干燥。
10.将消毒结束的设备标记,并填写相应记录表格。
2.3 操作注意事项在进行消毒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严格按照消毒剂的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比例或使用不合适的消毒剂。
- 戴上保护服和手套,并确保完全覆盖,以保护自身安全。
- 在进行操作前,仔细检查设备是否有损坏或缺失,必要时及时报告维修。
- 操作过程中,注意避免将消毒剂溅到自己或他人身上,注意防护。
-消毒结束后,及时清洗和彻底擦干清洁工具,避免交叉污染。
3. 操作培训和评估为了确保技术人员掌握操作流程和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应开展相关的操作培训和评估。
3.1 操作培训操作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 消毒供应中心的工作职责和重要性的介绍 - 操作流程和规范的讲解 - 设备的特性和消毒剂的选择说明 - 操作注意事项和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3.2 操作评估为了评估技术人员的操作技能和理解水平,应进行操作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进行操作流程的演示,包括准备设备、选择消毒剂、操作步骤等。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规程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规程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是医院内承担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灭菌以及无菌物品供应的重要部门。
其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医疗安全和患者的生命健康。
为了确保消毒供应中心的工作规范、高效、安全,特制定以下规程。
一、人员管理1、消毒供应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2、工作人员应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技术规程。
3、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适宜从事消毒供应工作的疾病者,应调离工作岗位。
二、环境管理1、消毒供应中心应布局合理,分为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无菌物品存放区,各区之间应设有实际屏障,人流、物流由污到洁,不交叉、不逆流。
2、工作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温度、湿度符合要求。
3、定期对工作区域进行清洁、消毒,地面、墙壁、天花板等表面应定期擦拭消毒。
三、设备管理1、消毒供应中心应配备齐全的清洗、消毒、灭菌设备,如清洗机、灭菌器、干燥箱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对新购置的设备应进行验收和调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等情况。
四、物品回收与分类1、回收人员应使用专用的密闭回收车或容器,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到各科室回收使用后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
2、回收的物品应在去污区进行分类,根据物品的材质、污染程度等进行分类处理。
3、锐利器械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刺伤工作人员。
五、清洗与消毒1、根据物品的性质和污染程度,选择合适的清洗方法,如手工清洗、机械清洗等。
2、清洗过程应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终末漂洗等步骤。
3、清洗后的物品应进行消毒处理,消毒方法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和消毒要求选择,如湿热消毒、化学消毒等。
六、包装与灭菌1、检查包装人员应认真检查清洗消毒后的物品,确保其清洁、干燥、无污渍、无锈斑、无损坏。
2、根据物品的性质和用途,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确保包装严密、无破损。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8、灭菌
9、储存
•9.1灭菌后物品应分类、分架存 放在无菌物品存放区。一次性使 用物品应去除外包装后,进入无 菌物品存放区;物品存放架或柜 应距地面高度20cm,离墙10cm, 距天花板50cm.
•9.2无菌物品储存效期:环境的温度、湿 度达到规定时,使用纺织品材料包装的无 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4天;未达到标准时, 有效期宜为7天。医用一次性纸袋包装的 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个月;使用一次 性医用皱纹纸、医用无纺布包装的无菌物 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使用一次性纸塑 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
7.4包装方法及材料:开放式的储槽不应用于灭菌物品的包 装,纺织品包装材料应一用一清洗,无污渍,灯光检查无 破损。手术器械采用闭合式包装方法,应由2层包装材料 分2次包装。密封式包装如使用纸袋、纸塑袋等材料,可 使用一层,适用于单独包装的器械。
7.5封包要求:闭合式包装应使用专用胶带,封包应严密, 保持闭合性完好。纸塑袋、纸袋等密封包装其密封宽度应 ≥6mm,包内器械距包装袋封口处≥2.5cm。
6、器械检 查与保养
•器械表面及其 关节、齿牙处应 光洁,无污渍、 血渍、水垢等残 留物质和锈斑; 功能完好,无损 毁。
7、包装
7.1器械和敷料分室包装。
7.2盘、盆、碗等器皿应单独包装。
7.3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不应完全锁扣,有盖的 器皿应开盖,摞放的器皿间应用纱布隔开;管腔类物 品应盘绕放置,保持管腔通畅;精细器械、锐器等应 采取保护措施。
•3、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处理应符 合国家当时发布的规定要求。
• 注意事项: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应每次更换;每次处理工作结束后 ,应立即消毒清洗器具,更换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洗手和手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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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技术操作规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和《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灭菌效果监测标准》共同构成对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的管理、技术操作和监测的标准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推荐)性标准,其中第(?) 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88)卫医字第6号)同时废止。
附录(?)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瑞金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市卫生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煤炭部总医院、3M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鹊翔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巩玉秀、李六亿、任伍爱、张青、张流波、李新武、钱黎明、冯秀兰、王易非、武迎宏、钟秀玲、么莉、黄靖雄、蒋礼恒……### ###。
本标准其他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员参见附录B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技术操作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级各类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医院的消毒供应中心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也应执行本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在制定中非等效采用了以下标准:GB/T 19633—2005/IS0 11607:200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ISO 13485:200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EN ISO 15883-—1:2003《清洗消毒器》EN 285:1996 (英文版)美国:AAMIST793、术语和定义3.1 包装完好性package integrity:最终包装未受物理损坏的状态。
3.2 闭合closure:用于关闭包装而没有形成密封的放法。
例如,反复折叠,以形成一弯曲路径。
3.3 闭合完好性closure integrity:闭合条件能确保该闭合至少与包装上的其他部分具有相同的阻碍微生物进入的程度。
3.4 超声波清洗器ultrasonic cleaner:利用超声波在水中振荡产生“空化效应”的原理,进行机械清洗的机器。
超声波清洗器有落地式和台式全自动、半自动等类型。
3.5 密封sealing:包装层间连接的结果。
注:密封可以采用诸如粘合剂或热熔法。
3.6 清洗cleaning:用水除去被洗物品上的污物,使其达到能进—步处理和使用的程度。
3.7 清洗槽rinse tank:专门用于各种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消毒所需要的辅助设施,其材质具有防酸、防碱、防腐蚀、易打理、不损伤器械和不易污染等性能。
3.8 清洗消毒器washer-disinfector:对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清洗与消毒的机械设备。
3.9 冲洗flushing:使用流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上污物的过程。
3.10 洗涤washing:使用含有化学清洗剂的清洗用水,清除器械、器具与物体表面污染物的过程。
3.11 漂洗rinsing:用水冲走和稀释被清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的残留物。
3.12 烘干drying:采用机械方法消除器械和物品表面的湿气。
3.13 植入医疗器械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任何通过外科手段使其在体内至少留30天,且只能通过内科或外科的手段取出的来达到下列目的的医疗器械:全部或部分插入人体中;为替代上表皮或眼表皮用。
4 处理医疗器械、器具与物品的基本原则4.1应根据医疗器械、物品危险程度分类,选择清洗、消毒、灭菌处理方法。
医疗器械危害程度分为3类,包括高度危险性物品、中度危险性物品、低度危险性物品。
4.1.1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为高度危险性物品,应达到灭菌合格。
4.1.2接触不完整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为中度危险性物品,应达到消毒合格。
4.1.3接触完整皮肤的器械、器具和物品为低度危险性物品,应达到清洁或消毒合格。
这类物品不应在消毒供应中心处理。
4.2耐湿热的器械、器具与物品,应首选物理消毒与灭菌方法。
4.3职业防护原则: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具体措施见附录?。
5操作流程技术操作流程包括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回收、分类、清洗、消毒、干燥、检查、包装、灭菌、储存、发放。
5.1回收5.1.1回收程序包括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的初步处理、封闭暂存、收集、运送的过程。
5.1.2使用者对用后的器械、器具与物品应进行初步处理,如清除废弃物,并封闭暂存于使用部门;对甲类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朊毒体感染污染的医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应进行双层的封闭包装并标明感染性疾病名称。
5.1.3应避免反复装卸,不应在病区和诊疗场所进行器械物品的清点和核查。
5.1.4应及时回收,封闭运输。
5.1.5回收器具每次使用后应清洗和消毒,干燥存放。
5.2 分类5.2.1消毒供应中心集中进行污染器械、器具与物品的清点和核查。
5.2.2应根据器械物品材质、精密程度、归属部门等进行分类,并使用专用容器、设置分类标识。
5.3清洗5.3.1清洗方法包括手工清洗、机械清洗。
5.3.2机械清洗方法适用于一般器械的清洗;手工清洗方法适用于精密、复杂器械的清洗和有机物污染较重器械的初步处理。
5.3.3清洗步骤包括冲洗、洗涤、漂洗、终末漂洗。
清洗方法及注意事项应符合附录()的要求。
5.3.4应充分清洗器械、器具与物品的表面、轴节和管腔。
精密器械清洗操作和处理程序,应依照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进行。
5.3.5清洗设备的使用与操作规程,应按照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书进行。
5.3.6注意事项5.3.6.1清洁剂、酶清洁剂等的配制,应正确使用,及时更换。
不应使用研磨剂类的清洗产品。
5.3.6.2塑胶类和软质金属材料器械,不应使用酸性清洁剂和润滑剂。
5.3.6.3不应使用石蜡油进行器械保养和润滑。
5.3.6.4清洗用水(1)人工清洗的预清洗、漂洗步骤宜使用常水(生活饮用水)。
根据器械如光学器材、窥镜、穿刺针等精密程度和材质要求,终末漂洗时宜选用软水或纯化水或蒸馏水。
(2)清洗消毒装置进行冲洗、洗涤、漂洗应使用软水,终末漂洗宜选用纯化水或蒸馏水。
(3)热力消毒应使用纯化水或蒸馏水。
5.4消毒5.4.1器械、器具与物品应经过清洗处理后方可进行消毒。
5.4.2机械清洗采用热力消毒时应达到的要求:高度危险性器械物品消毒温度应≥90℃和时间≥5分钟,或Ao值为3000—6000;中度危险性器械物品消毒温度应≥90℃和时间≥1分钟,或Ao值>~3000。
5.4.3手工清洗后器械、器具与物品的消毒可选择热力、化学消毒方法。
热力消毒方法的时间、温度按照表?的要求进行。
化学消毒方法应选用对器械腐蚀性低和对人体安全性较高的消毒剂,如75%的乙醇、?和获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适用于医疗器械消毒的其它消毒剂。
表?热力消毒的温度与时间5.5干燥5.5.1宜使用机械方法进行干燥处理,不应使用自然干燥方法。
5.5.2机械干燥温度70℃一90℃;干燥时间:一般金属器械15—20分钟,塑胶类器械(如呼吸机管路等)30—40分钟。
5.5.3穿刺针、各类手术吸头管腔类器械等宜使用压力气枪,辅助干燥处理。
5.5.4不耐热器械,宜采用95%乙醇进行干燥处理。
5.6器械检查5.6.1器械检查包括洁净度检查、功能检查、规格、数量检查等。
应符合以下规定:5.6.2目测方法检查器械清洁度,对复杂、精密器械应使用放大镜(5—6倍数)进行检查;清洗质量检查不合格,应重新进行清洗处理。
5.6.3带电源器械应进行漏电检查。
5.7包装5.7.I包装程序包括器械装配、包装、封包、注明标识等步骤。
5.7.2器械装配时应依据器械装配规程或图示进行。
.5.7.3包装要求:盘、盆、碗等器皿,宜单个包装;有盖的器皿应打开盖子,摞放时器皿间用吸湿毛巾、纱布或医用吸水纸隔开;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宜撑开摆放;管腔类物品盘绕放置,勿打折,保持管腔通畅;精细器械、锐器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5.7.4灭菌包重量要求:器械包重量不宜超过7公斤,敷料包重量不宜超过5公斤。
5.7.5灭菌包体积要求: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cm×30cm×250n;脉动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cm ×30cm ×50cm。
5.7.6包装材料及包装方法5.7.6.1根据灭菌方法的要求和使用情况,选择适宜的包装材料。
可重复使用的材料应每次清洗。
5.7.6.2硬质容器灭菌盒或箱的清洗消毒,应符合本规范清洗消毒的规定;其使用方法应参照厂家的使用说明书进行。
5.7.6.3灭菌物品的包装方法包括闭合式和密封式包装。
采用闭合式包装时,包装材料应为2层,分为2次包装;密封式包装如塑封宜为一层。
5.7.7封包5.7.7.1应包装严密,松紧适度;不应使用别针、绷带、线绳等物品封包。
5.7.7.2采用闭合式包装方法宜使用灭菌专用胶带封包,胶带长度与灭菌包体积、重量相适宜。
无菌屏障被破坏时,应有清晰的指示。
5.7.7.3硬质容器闭合完好性应有清晰的标识。
标识被破坏即视为已污染。
5.7.7.4采用密封包装方法其密封宽度应大于6mm,包装两端应留至少2.5cm。
5.7.7.5热封机在每日使用前应检查和设定温度、密封宽度、密封的完整性和连续性,设置并核对生产日期、无菌有效日期等标识的准确性。
5.7.8 标识灭菌物品包装的标识应注明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等内容。
手术器械包外应有信息卡,内容应符合《医院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要求。
5.8灭菌5.8.1灭菌方法5.8.1.1压力蒸汽灭菌5.8.1.1.1压力蒸汽灭菌适用于耐湿热的器械、器具与物品的灭菌,不应用于凡士林等油剂和粉剂的灭菌。
5.8.1.1.2压力蒸汽灭菌包括下排气式和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宜选用脉动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
5.8.1.1.3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如表?。
对于超重的外来器械:应由供应商提供灭菌参数。
表?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5.8.1.1.4压力蒸汽灭菌器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5.8.1.2环氧乙烷灭菌5.8.1.2.1环氧乙烷灭菌适用于不耐湿热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等医疗器械的灭菌。
5.8.1,2.2环氧乙烷灭菌器灭菌参数: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