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专业二学位毕业论文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刘畅文学院0911122班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才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
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
由于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条款对隐私权直接加以阐述,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且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学界逐年加重对民事立法中隐私权问题的专门性研究。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的办法来保护权利。
概括的说,即权利人采用民事救济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
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导致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当事人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日趋完善,但尚未形成价值取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参照人格权中对名誉权的保护模式进行。
笔者根据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方法,谈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改革与发展目录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4)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5)(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5)(二)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现状 (6)三、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7)(一)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8)(二)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8)(三)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9)参考文献 (10)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论民事权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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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民 事 权利 髓 本质
蔡名钦
摘 要 民事权利的本质在权利学说的基础上进行分析, 形成了意思说 、 法力说 、 法益说等几种 学说 。 本文对这三种学说进 行 了简要 的介绍和分析 , 出意思说和法力说不能解释 民事权利的本质, 并指 论证 了民事权利的本质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利益,
对 “ 权 神 授 ” 教会 权 利 世 俗 化 的背 景 下 形 成 的 。该 说 认 为 权 利 的 君 与
特征,要想获得 比较科 学的定义就要通过分析权利 的要素来认识权 利。 夏勇先生对权 利作了经典性 的要素解释 , 以后 的学者 引用得较 被 多, 他在 19 9 2年 出版 的《 人权概念 的起源》 中对一项权利 的成立所必
学者认为 , 民法 最 为推 崇 意 思 自治 , 其 奉 为 基 本权利是主体不能 自由选择的 , 权利的本质应为意思说。 我国也 有学者支持这种观 点。 意思说 的批评主要包括 四方面 :一) 对 ( 该学说 是在从宗教社会转化为世俗社会 的特定环境 下产生的, 是为了依其所 依托 的哲学 、 治学 说来反对“ 政 君权神授” 与教会权利世俗化的 。 一旦 它所针对 的目标 消失 , 这种学说就有被动摇的危险。 就是说意思说是 在特定历 史环境 为了完成特 定历史任务而提 出来的一种学说 。当意 思说的任 务完成 了, 它借 以产生的社会环境 已经不复存在, 这种学说 就应该退 出历史舞 台。( 二)有学者认为 ,民事主体在该种理念支配
即赞 同法 益说 。
关键词 权利
民事权利
法益说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o 9O-3.2 10.5 220 )l 30 0
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答案

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答案1、论民法的性质2、论民法的平等原那么。
3、论民法的自愿原那么。
4、论民法的老实信用原那么。
5、论民法的公平原那么6、论述如何用民事方法对民事权利进展保护7、论宣告失踪的效力8、论民事行为成立及生效的关系9、人身权的意义如何?10、论人格权的性质11、生命权、安康权及身体权的关系如何?12、论物权的优先效力13、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那么14、论物权变动的公信原那么15、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16、试述抵押权的标的17、论债的发生原因18、试述债的履行原那么19、试述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20、试述债权让及的外部效力21、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那么22、试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3、试述要约的效力24、论我国继承法的根本原那么参考答案:1、民法是私法.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目前的折中说将主体说与隶属说结合起来,认为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及者其法律地位与其他市场经济的参及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国有企业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而民法的其他局部,当然属于私法范畴。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与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表达。
不同社会的民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法,因此我国民事立法要表达我国的特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根本法。
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根本法。
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与开展的经济根底。
各国民法的体系与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及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根本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根本制度。
2、?民法通那么?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那么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那么。
【民法典中民事主体的权利和权益是受法律保...

【民法典中民事主体的权利和权益是受法律保...【民法典中民事主体的权利和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受到侵犯时可行使请求权以获得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一条是对民事权益依法保护原则的规定,这一原则也叫私权神圣原则,它是民法的基本精神,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指的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地位神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一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作用是统领整部《民法典》和各民商事特别法。
本条解读如下:1、民事权利包括三大类:(1)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主要包含在民法典第四编的《人格权》中: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2)财产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主要包含在民法典的第二编《物权》中: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股权、其他投资性权利等;(3)兼具有人身和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也受法律保护。
2、民事权益。
在民法典列明的民事权利之外,地位尚未上升到民事权利的民事利益,尚不能以民事权利的形式保护,但法律以法益的形式进行保护,如胎儿的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等。
3、不受侵犯: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限制、剥夺他人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也不得干涉他人正常行使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当然,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要受到法律、公序良俗的约束,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同时,作为特别主体的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权限范围内、经法定程序,在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民事主体的财产予以征收或者征用。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行使请求权予以保护。
民事主体既享有民事权利本身所包含的请求权,也会因侵权行为产生权请求权。
通过民事诉讼行使请求权,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益就得到法律救济。
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依据本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一、代理行为的范围(一)非民法意义的代理1、经济学上的代理: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
2、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代理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不同可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代理的内容不同。
在民法上的代理,代理人代理本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权是民事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在诉讼上的代理,代理人代理委托人(本人或被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其行使的诉讼权利属于公权的范畴。
(2)代理关系不同。
在民法上的代理,为三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是本人(被代理人)、代理第三人并不涉及国家机关;在诉讼法上的代理,为四方面的诉讼法律关系,涉及到原告(或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被告、代理人及法院,其中,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是非平等的关系。
(3)对代理人资格要求不同。
在民法上的代理,代理人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而诉讼法上的代理,代理人需要有诉讼行为能力。
(4)代理人主体范围不同。
法人可以成为民法上的代理人,但不可能成为诉讼法上的代理人。
3、行政法律活动中的代理(四)民法上可以代理的行为范围民法上的代理在立法上被限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不能代理的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第一,违法行为或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得代理;第二,法律规定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行为的性质(一)本人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代理是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而实施,代理人所表示的意思是本人的意思。
在代理行为中,真正的行为人不是代理人,而是本人。
(二)共同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未必不能分割开来,而是相互合作地加以实施。
在代理行为中,本人的授权行为已实施了部分意思表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又实现了部分意思表示,由此,本人与代理人共同完成了代理行为。
(三)代理人行为说。
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

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中山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根据民事权利橡培神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梁亏利。
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什么、什么、什么、什么?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1)人身权: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
这种权利为民事主体人身所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
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依法享有的使用、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法律赋予自然人有姓名权,法人等有名称权,一方面是确认他们能够保持自己独有的权利主体名义,另一方面是为了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肖像权。
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制作和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本人的肖像。
名誉权。
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自然人、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说毁他人的名誉,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隐私权。
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中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主要包括:荣誉权、署名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以及公民在家庭中的身份权。
民法课本整理 第三章

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意义在于: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
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
(权利为人的自由意志划定了范围,也就为个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二、权利的对应物——利益(一)义务的意义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另一方义务的履行。
义务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所以,义务的内容就表现为不利已,不履行就有责任课定。
(二)义务的分类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绝对权如果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的人产生效力,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就是绝对权。
典型的绝对权是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要负赔偿责任。
(二)相对权如果一项权利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就是相对权。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三)说明1.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性质和适用的规则。
2.相对权例外地具有绝对权的特点,主要的例外表现在(1)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只是作为相对性的例外。
(2)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权以债权对抗任何人。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对权利进行的划分。
(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利益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二)请求权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至于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则由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三)形成权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四)抗辩权抗辩权是组织请求权的权利,也就是说,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
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不同

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不同一、内涵及类别的区分在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中,长期困扰宪法学者的一个基础问题就是什么是宪法权利?依据宪法而产生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之间是否存在着某种质的规定性的不同?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有本质上的区别,从内涵上讲,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最早出现在1849年3月28日的德国圣保罗教堂宪法草案中,其第六章定名为德意志人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施密特的解释,基本权利仅指那些先国家及超国家存在的权利,并非国家依照其制定的法律所赋予,而是对已有的加以承认及保障。
总体上来说,基本权利是自然权利的宪法化,同时,基本权利是基于人性尊严,对人而言最重要的、小可或缺的权利。
因此,需要从三个维度来理解基本权利:①自然的,决定了基本权利的独特构造对抗国家;②宪法的,决定了基本权利的表现形式,以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来表现的基本权利;③基本的,决定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基本权利保护的是基本的人权,是对人最重要的那部分价值。
私法上的权利相较于基本权利产生较早,根据学者的考证,清朝同治三年(公元1864年),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所翻译的《万国公法》中,第二章第三节君身之私权和第四节民人之私权,应当看作是中国法学中私权一语的最早起源地。
在民国时期的几本民法著作中,讲述权利时大多用的也是私权,只是后来我国学者借鉴苏联民法典的规定采用了民事权利一词,用民事权利来表达私权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权利是民法的核心内容。
从两者类别上讲,基本权利体系广泛,可以分为自由权、参政权、社会权、程序权,涉及面广,仅基本权利的核心概念人格尊严一项,就包罗万象。
而民事权利从大的类别上讲,只有财产权与人身权之分,为什么民事权利的类别少,而基本权利的类别很多?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由国家与私人职能的广泛性不同决定的,国家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要发挥国家职能就需要建立一套广泛的权力体系,相应地,也需要有一套同权力体系相对应的权利体系来防止国家权力的非正常运行;对于民事权利来说,私人可以干涉的领域是有限的,小像国家权力会涉及方方面面,民事权利的划分也相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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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重要内容,是以其私权属性为基础的。
“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在有关国际公约中有明确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协议在其序言部分,肯定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同时,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这一规定为整个协议确定了基调。
私权制度中的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的内涵,成为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人类不断创新,促进社会进步的原动力。
权利的私权属性是将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而私权的神圣性则是对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的基本理念。
本文从以下部分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做了相关的论述。
第—部分系统考察了私权的起源、内涵、及划分私权的现实意义,在此基础匕对私权属性中与知识产权权利行使联系紧密的属性,如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等做了阐述,并结合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具体隋况论述了私权制度的作用。
为“知识产权为私权”这一理论的界定提供了有利的论据。
第二部分分析了“知识产权为私权”这一定论的法哲学基础。
这些基础主要指的是: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康德的财产权理论,以及黑格尔的财产权自由意志理论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为“知识产权堤私权”这—命题的论证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
第三部分则从另—个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为私权”的确立带来的社会影响。
这部分主要的立足点是公共利益问题。
“知识产权为私权”在制度层面上为私人提供了获取财产的新方式。
知识财产是有别于传统意义上有形财产的另类客体,以知识财产作为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是与传统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的崭新财产法律制度。
作为—种新型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又有自己的特点一知识产权具有公权性质。
文章中从当前的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趋势谈起,分析了知识产权进行公权化的原因和具体体现。
并通过对知识产权中公共利益的分析,努力寻求建立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者个人利益的平衡机制..……。